论自然经济、阶级和等级_小农经济论文

论自然经济、阶级和等级_小农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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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是因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同,发展为五种生产方式。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一种经济结构(即基础)。奴隶制和封建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它们就应有两种不同的经济基础,及与其相适应的庞大的上层建筑,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参看罗森塔尔《简明哲学词典》基本经济规律条)。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9年修订第三版)在奴隶制生产方式下说:“奴隶占有制经济,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农民所经营的,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又在封建制生产方式下说:“封建主的经济,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农民经济,也是自然经济。”同一种自然经济怎么能构成两种不同的社会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把社会经济结构了解为人们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奴隶制和封建制产生于两种不同的生产力,因此,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它们之间的生产关系基本上就不能相同,更不论它们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了。

所谓自然经济,它并不是原始的经济,而是具有一定的具体内容的经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经济结构。政治经济学的作者把这样具有一定的具体内容的经济作为原始经济处理,而又在这个经济结构之外另寻所谓基本经济规律,如说“奴隶占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可以确定为通过掠夺性的剥削被奴隶主占有的奴隶群众来给奴隶主生产剩余产品”;又说“封建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通过封建地租的形式,利用依附农民的办法来为封建主生产剩余产品。”在这里除了确认奴隶制经济是掠夺性的剥削以外,仅列举统治阶级方面的经济及其所藉以实现的政治法律的强制,而对于被统治阶段,实际上的生产者的经济,则只字不提。这样把部分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作用,作为经济基础,这是不是恰当呢?经典作家多次指示,自然经济适合成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我们因为没有把这个问题深入下去,以致在古代社会分期方面长期未能获得解决。我对马列主义还是一个启蒙的小学生,这一点粗浅的尝试,也只有在党的百家争鸣的号召下才敢大胆地提出,同时,抛砖引玉也借以向大家请教。

一、自然经济

自然经济在纯经济方面,它是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相对立的名称。在生产方面,它又是一种生产规模狭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马克思对于这样的小农经济曾有具体的说明。他说:“小农是一个广大的群众。其成员生活在相同的条件下。但是彼此并不发生繁杂关系。他们的生产关系,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每一单个农民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着自己消费中大部分,因而多半是在自然交换中而不是在与社会交往中取得自己借以维持生活的资料的,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群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群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州区。这样法国的广大群众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而成的,好象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路易·波拿巴政变记》,《马恩文选》两卷集一卷310—311页)农村经济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不可缺少的。因而农民家庭是几乎完全自给的,因为它和市场和它以外的那部分社会进行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是完全独立的。总之,因为一般地说有自然经济的性质,所以这个地租形态(指实物地租)对于我们,例如在亚洲可以看到的静止的社会形态(指封建社会)就完全适合成为它们的基础(《资本论》3卷1039页。 )在这里马克思是说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在欧洲和亚洲并没有任何的差异。根据马克思的指示,我们可以把自然经济归纳为以下四点:

1、自然经济是一种规模较小的小农经济;

2、自然经济是一种完全自给自足的消费经济, 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3、自然经济是一种独立的静止的经济, 和市场和它以外的那部分社会进行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很少联系;

4、自然经济的生产品不带商品性质,交换也只在自然交换中, 货币不占重要地位。

自然经济的具体内容除上述四点之外,列宁也作了一些补充。他说:“自然经济即生产者为着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经济。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在自然经济下社会是由许多单一的经济单位(原注:宗法式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领地)组成的。每个这样的单位从事各种经济工作,从采取各种原料开始,直到最后把这些原料造成消费品。”(《列宁全集》3卷17 页)列宁在上述四点之外又补充了以下三点:

5、自然经济即生产者为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经济;

6、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

7、自然经济存在于宗法式农民家庭(即家族公社)、 原始村社(即农村公社)和封建领地。

以上七点就是我们研究自然经济最基本最具体的内容。

自然经济生产规模虽然狭小,但在古代这还是一种最先进的经济。在广大的小农群体中,每一单个农民和他的家属,按年龄和性别都有一定的自然分工。这样分工虽不须有什么深远的计划就能构成一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但是他们为要达到自给自足的目的,熟练的生产技能和积极的经营劳动都是必要的,生产品除了他和他的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以外,还要有一定的剩余产品作为祭祖祀神、接待宾客,以及交换他们所不能生产的生活必需品。古代社会要达到这样的生产水平,就须经历一个长时期的积累和酝酿,即使经历整整的一个奴隶制时代,也是必要的。

二、封建制的经济

封建社会一般的都要经历君主等级制和君主集权制(即专制政体)两个阶段。前者又称领主制或农奴制,后者又称为地主制或佃农制。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广大的小农群体,正“象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一袋一袋的群体一样”,封建社会必须有这样一袋一袋的群体,一个一个的个体,然后封建主在军事扈从制度下和军事征服过程中才可能一袋一袋地、一个一个地顺利地分割,赏给他的为数众多的臣属。这样分割之后,过去的这些小农成为封建主的依附农奴,他们所能生产的剩余产品或剩余劳动,虽然成为统治者剥削的对象,但是他和他的家属也得到暂时的安定,无疑地仍然可以生活下去。因此,他们也就很容易地驯服地被束缚在土地上,统治者也不复象奴隶主那样,日夜焦虑他们奴隶的逃亡。封建制还须要以这样的小农经济作为其基础。

在君主等级制下大小领主分割这些个体小农作为依附农奴,从而构成他们的大小不等的庄园或领地。庄园或领地也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这样的经济单位,主要的是:农奴以劳役地租、实物地租或代役租的形式,担负领主和他的家属以及为数众多的随从仆役的生活需要。同时大庄园还有许多非农业劳动的匠役,为他们缝衣作鞋,修理武器,修建房屋。领主对这于这些为数众多的匠役,并不给他们报酬,而是分划一部分土地给他们占有使用,因此,这些匠役也不能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他们还要自给耕种以完成他和他的家属的物质生活。最近我们知道在西双版纳景洪傣族的大领地内,凡领主家内各项非农业性的劳动,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的有关劳役,共106种, 都由农奴以劳役地租的形式世代担负。(《西双版纳傣族民主改革以前的领主经济》,见《民族研究工作的跃进》,科学出版社1958年。)马克思说:“分散的劳动(按指小农经济言)是私人占有制的源泉,它使诸如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和农奴等动产有集中起来的可能。”(《答维·拉·查苏里奇的信和草稿》,《史学译丛》1955年第3期23页。 )封建领主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就是根据这样的规律来完成的。

在民族市场日益形成中,君主集权制代替了君主等级制,庄园和领主的经济完全崩溃了,但是地主阶级生活所需还是要佃农以地租的形式担负着。农民对于民族市场的依赖性也不断地在扩大,但是在广大的农村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还是紧密地结合着,小农经济在农村中依然是完整地存在。就是作为交换用的货币,同时也要作为货物看待,只有相当的比价而没有绝对的币值。

据此言之,封建社会的经济从君主等级制到君主集权制,自始至终都是受着自然经济的支配,从战国时代到鸦片战争的前夕,重农抑商和闭关自守的自给自足的政策还要以封建社会庞大的上层建筑保证执行。

三、奴隶制经济

奴隶制经济与封建制经济最大的区别是它们的出发点不同。奴隶制是从氏族社会的废墟上发生发展的。氏族社会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生产是在非常不稳定的状况下进行的。一个孤立的没有交换的而生产又是那样不稳定的社会,一旦发生意外,不能自给自足随时都有发生的可能。在这个社会里,强悍的氏族就要掠夺邻近的氏族以满足本氏族的需要,或者以武力征收贡物。奴隶制经济就是从这样掠夺式的经济出发的。在奴隶制发生的时代里,他们刚刚脱离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社会,还没有完成小农经济的条件。因此奴隶主阶级也只能沿袭着在他们发展的初期用强暴的掠夺方式以极惨酷的超经济的强制在简单协作的基础上进行最大限度的掠夺。另一方面从事生产的奴隶阶级,他们没有取得自己的经济,有时连粗恶的生产资料也不能满足,因此,他们的寿命也就非常短促。奴隶主为追求更多的财富以满足其无穷的欲壑,他们经常地从事远征,从事殖民,从事抢劫,从事海盗,其目的无非是要扩大奴隶的来源,取得更多的更廉价的奴隶,进行最大限度的掠夺。古典的奴隶制经济就是在这样不断的掠夺式经济下发展起来的。

封建制经济是以生产力较高水平的小农经济为出发点,而这种小农经济在东方的中国或印度,在西方日耳曼或斯拉夫,则以家长制农业公社(或称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分田耕种的小农经济为其前驱,在罗马则以隶农制的小农民、小经营为其前驱。马、恩对于蛮族占领了罗马帝国所起的变化作了如下的结论说:“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末,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马、恩《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卷 83 页, 人民出版社1960年)。)根据马、恩的指示,氏族制的简单协作的共同生产与封建制的小农经营,就是代表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奴隶制与封建制就是按照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经济结构,前者是掠夺式的经济,后者是自然经济。

四、奴隶制的自然经济因素

奴隶制经济虽然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但这里并不排斥奴隶制经济也开始孕育自然经济要素。马克思指出奴隶制度“在它农业、工业、航业等等……上面还是生产劳动的支配形态的限度内(原注:希腊罗马各进步国家的情形就属于此)还保存自然经济要素。”(《资本论》3 卷599 页)马克思这里所说的“自然经济要素”就是说工业航业还没有从农业分化出来,农业还是与工业航业相互结合的。马克思又指出:“自然经济在各种隶农制(原注:其中包括农奴制)基础上,并且更多在多少原始性共同体(原注:不管是已有隶农关系或奴隶关系从中混杂着)基础上流行的自然经济。”(《资本论》2卷60 页)马克思在这里把自然经济要素和自然经济流行分别得很清楚。根据马克思的指示,奴隶制经济只保存了自然经济要素,而自然经济流行的社会,则限于隶农制、农奴制和原始性共同体的农业公社(包括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马克思又一处提到真正的自然经济,举例说:“如在罗马许多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代的领地就是如此,在整个中世纪也多多少少有这种情形。”(《资本论》3卷1026页)这里所指的罗马大领地是隶农制, 查理大帝时代的领地是中世纪农奴制。据此言之,只有隶农制和农奴制才属于真正的自然经济。而整个中世纪城市工商业兴起之后逐渐形成了民族市场,在城市中真正的自然经济,只能是多多少少有这种情形了。

我们说奴隶制经济有自然经济要素,不等于说奴隶制经济是自然经济。这犹如我们说封建制经济有资本主义因素,不等于说封建制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农业是古代的主要生产部门,在农业与手工业大分工之前,一切生产都带有自然经济因素,那也是肯定的。就是资本主义时代也还有一部分生产保存了自然经济因素,也是不足为奇的。我们对于每一种社会经济的主流(流行的)和非主流(仅具个案)必须分别看待。如果说奴隶制经济基本上是自然经济那只能是隶农制出现以后的现象。恩格斯指示说:“在帝政时代中罗马农业的发展,一方面招致了牧场经营的扩张到莫大的面积和地方人口的减少,另一方面引起了下述结果,即把土地细分成小小的租佃地,而把它交给移住耕种者(科洛民),这样子罗马农业就成了半奴隶的小农民(原注:后世农奴的先驱)底小经营,从而带来了一个生产方式,孕育着中世纪的生产方式。”(《法律家社会主义》,载《新建设》第1卷7期15页)。)恩格斯在这里指出隶农制是作为农奴制的先驱而存在的,说隶农制基本上是自然经济那就没有什么难以理解的问题了。

奴隶制经济最初虽落后于封建制,但这种简单协作的共同生产,其发展又必然要超过分散的规模狭小的小农经济。恩格斯说:“如果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的支配方式,那末还需要更大更多的生产、商业和财富积蓄的增长。”(《反杜林论》165页)按照恩格斯的指示, 这样的生产方式当然又要突破自然经济,真正的自然经济也只保存在隶农制这个小范围中。基础既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因此,我们说奴隶制经济不是自然经济也就不至于自相矛盾了。

五、阶级和等级

从上层建筑方面说,奴隶制发展了阶级,封建制发展了等级。阶级只有两个,就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即奴隶主和奴隶,封建主和农奴。等级是从统治阶级中分化出来的,统治阶级中的等级就象宝塔式一样的多。春秋时代的人说“人有十等”,这就是封建的等级。阶级是所有的关系,奴隶主占的奴隶。等级是依附的关系,封建主拥有依附的臣民。

奴隶制是从氏族社会的废墟上成长起来的,氏族内部民主关系,在奴隶主部族之间还是完整的存在。奴隶制的大奴隶主虽然由军事酋长进而取得最高的国王的职位,但是他还不能迫使其他小奴隶主以及部族成员依附于他。大奴隶主和小奴隶主以及部族成员共同作战,所有的战利品大奴隶主也不能攘为己有,他必须在部族会议上公平分配。大奴隶主也不能慷慨地把他掠夺得来的土地和奴隶分赐小奴隶主以及部族成员。小奴隶主以及部族成员也有自己世代继承的财产以及他自己在战争中掠获所得,也不须依附大奴隶主取得生活资料。凉山彝族奴隶制,大小奴隶主之间是一般大的,是没有等级的。奴隶制下大小奴隶主以及部族成员之间只有军事隶属关系而没有人身依附关系。

封建制的大封建主凭借了奴隶制下形式的军事隶属关系,发展了等级制。在统治阶级之间大封建主在名义上攘夺了小封建主的所有权,而在实际上则仍由小封建主占有。这里虽然是“取诸其怀而复予之”,但是这样的名义一经改变之后,统治阶级之间就缔结了君臣依附关系。因此,封建制的国王就高踞全国臣民之上富有四海,形成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封建制时代的人非常重视名教,他们是懂得这样的上层建筑的作用的。

封建社会由君主等级制进入君主集权制,大封建主直接统治了所有的臣民,他又从实际的军事隶属关系改变了过去的君臣依附关系而为军功等级、官僚等级,统治阶级旧的君主等级关系崩溃了,被统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也逐渐而转化为契约的租佃关系了。

奴隶制、封建制的阶级和等级的关系,都是如实地反映了它们的经济基础,因而构成了这两个社会中阶级和等级这样庞大的上层建筑。

1962年12月2日于川大铮园

整理者按:本文根据徐中舒先生于36年前的一篇旧文油印稿整理而成,系当时徐先生为四川大学第四次科学讨论会提交的论文稿。该文在1962年川大科学讨论会上由徐先生宣读后,油印稿仅在极小范围内散发过。在“文革”初期,该文的观点曾被作为徐先生“纂改马克思经典原作”的罪行而遭到批判。最近在整理徐先生捐献给四川大学图书馆书籍的过程中,发现了该油印稿。细读该稿,我们不难发现当时历史留下的痕迹,但从文中,我们仍可看到徐先生对中国古代史的一些独到的见解。在纪念徐先生诞辰百年之际,我们将此文整理出来,仅在个别字句上作了极少的订正,基本上保持了该文当年的原貌,以此来表示我们对徐先生的怀念。

黎原 1998年3月于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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