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
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1.美国的相关立法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还是在全球电子商务中的占比,美国毫无疑问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列,也相应催生了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各州的立法行动成为美国立法的先导,1995年犹他州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文件;美国在1991年9月1日发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奠定了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1997年7月,又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导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美国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1998年5月,向联合国贸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草案)》;1999年7月,美国非官方三百域名法学专家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由于在美国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各州对是否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需要表决,所以美国五十余各州按照立法历程统一适用该法,需要历经很长时间。
该法适用于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同时此法令禁止在合同中存在隐藏或含糊不清的条款,并禁止强迫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针对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该法案也有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交易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消费内容等隐私信息要严格进行保密;该法明确了消费者信息一旦被泄露,可供选择的投诉机构和渠道。不过此法从适用中看,对网络经营组织的利益保护较大,但是此法案的颁布对美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推动了一大步,亦成为美国调整电子商务的基本法。之后在2000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以此为基础研究并颁布了《全球及国家商务电子签名法》,建立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
2.欧盟的相关立法或政策
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欧盟紧随美国之后,自1997年以来颁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一系列法律文。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该方案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活动原则,从宏观的角度看待电子商务的发展,为规范欧洲电商活动制定了框架。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起了一项“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成为一个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及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其目的是保证欧盟所有成员国可以从信息社会变化过程中得到受益。2000年5月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等问题,是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内容,它指明了欧洲单一市场准则均能适用于电子商务,其目的是防止出现由于各个国家的制度不同而造成欧洲电子商务发展受到局限的局面。自 2000年5月起的18个月内,欧盟成员国将该《电子商务指令》制订成为本国法律。欧盟专门针对消费者远距离购物的保护制定了《消费者保护(远距离销售)规则》,其中明确规定了远距离销售中经营者应在缔约前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清晰的、可理解的、确定化的信息,还包括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和归还原物于供应商的要求,返还原物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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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电子商务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自1980年以来提出了十余则报告,1999年12月,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订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并提出了保护消费者网上消费权益的三项原则和七个目标; 2001年34次会议上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从联邦法的高度确定了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该法肯定了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效力,建立了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机制,确立了电子签名同认证过程中交易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由此看来,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已不仅仅单个国家考虑的问题,该问题引起了国际组织的关注,这些组织在推动网络商务的立法过程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二、国外法律或政策对我国网络消费者立法保护的启示
网络商务通过利用计算机程序化的通讯,有效地改变了市场交易使用的通讯手段,从而真实性地改变了市场交易的形式。由于交易的形式关联到交易的安全,关联到对交易各方合理预期的保障,因此网络商务对市场交易类型的这种改变,必定会与原来的法律规范相冲突。国际社会为使网络商务得到法律的保障及规范,网络商务立法的历程也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种规律。在国际上,从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到发展中国家均加入了电子商务立法的行列。到目前为止,全球有三十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及实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据以上分析国际社会的立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立法比较及时,新兴事物出现后的相关法律规范反应较快。电子网络经济大发展主要起源于20 世纪 80 年代,随之联合国法委会颁布了规范网络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新加坡、美国紧随其后,为形成网络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公平化、安全化建立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第二,网络商务的立法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法律位阶较高,如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第三,各国之间的立法模式互相借鉴,互相影响,但也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如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就借鉴了联合国法贸委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有关立法精神。
国际社会的这些立法特点,将对我国网络交易法律形成有重要意义和借鉴作用,但基于国情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等原因,也不能完全挪用国外的立法模式。通过历年来对网络商务发展的走势和国际社会在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我国在网络消费者的立法保护中应立足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立足本国实际,拓宽国际视野。互联网时代,网络商务发展迅猛,涉及面广泛,很多相类似的事件可能在国内发生,也可能在国外发生,它的存在形式和发展状况已经不是一个国家所考虑范围之内的事情了,已经拓宽到世界性的问题。因而,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立法保护,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同时,也要相应地放眼于全世界,才能更好地满足网络商务开放性、拓展性以及世界性这样的客观特点。
第二,网络商务的立法应考虑前沿性和远见性。网络商务的发展规律并不是难以把握和预见,因此,在立法中可以大胆预测高科技行业的变化走势,或通过法律的制订来引导这一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律虽然具有滞后性,比较落后于新事物的发展,但面对网络商务这样的产物,可以实行超前的预见性立法,这样才会让法律总是甩在事物发展的后面。
第三,建立和完善一套专门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网络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除了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外,大部分是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地位层次较低,至今在国家层面内仍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执行标准。笔者认为对网络商务中经营者的资格准入问题、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问题、网络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等等,均应纳入国内统一立法的范畴。而且,从我国目前网络商务的发展情况和其他国家的制定法来看,在本国国内制定一套统一标准的网络商务的法律是大部分国家采取的一贯做法。因此制定统一标准的国内网络商务法律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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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J].经济与法,2014(2).
论文作者:齐丽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30
标签:电子商务论文; 网络论文; 美国论文; 法律论文; 商务论文; 欧洲论文; 消费者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