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对我国再保险产业的影响研究_再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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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0年5月末,中国共有9家再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中国国际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①和6家外资再保险公司,分别是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03年9月27注册成立)、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2003年9月5日注册成立)、科隆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2004年7月30日注册成立)、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07年3月15日注册成立,有北京、上海2家分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2008年2月3日注册成立)、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2008年5月15日注册成立),初步建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保险市场体系,其中再保险市场已经成为保险市场中开放最彻底的一个领域。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再保险公司利润率和分出业务赔付率有下降趋势,而费用率、赔付率和综合比率呈上升趋势,承保利润率呈波动趋势。中国再保险公司与已经在中国开设分公司的国际保险公司相比,无论是保费收入还是资产总额等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分析中国再保险发展形势,努力发展再保险业务刻不容缓。

一、再保险业务在保险业中的重要作用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即保险人接受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承受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若干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不仅能够分散承保风险、扩大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是直接保险业的“稳定阀”,而且对于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②。

自19世纪50年代初全球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设立开始,原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需求就一直成为再保险业务开展的主要推动力,再保险成为保险市场的“安全阀”和“调控器”,有力地降低了保险风险,提升了保险市场的稳定性。第一,再保险的存在可以提高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稳定保险市场并提高保险市场的效率。再保险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多种多样的风险分散与转移的方式和产品,使得保险大数法则跨越风险单位的限制,在更广泛的区域内分散保险业的风险,从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或巨灾对保险行业经营的冲击。原保险人购买再保险后降低了经营的波动性,避免了巨额赔付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冲击,减少了原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从而提高了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性,使原保险与再保险行业进入良性循环发展状态。第二,再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控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行业风险数据和引导产品定价功能的优势,能客观评估市场风险状况并提供相关技术和信息,以引导并制约原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选择和定价,防患于未然,降低损失的发生概率,辅助监管机构监督和指导原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第三,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保证财务稳定、确保资金周转顺畅,增加承保能力而对其保险责任采取的重要分散风险方式,是有效的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具。很多保险公司借助再保险减少了股权资本,使公司资本不必被少量高风险业务所占用,不必为已分出业务提供资本保障③。

再保险业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和谐发展的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标志。保险业越发达,再保险作用就越突出。近10年,我国再保险专业公司从无到有,再保险市场从小到大,再保险对保险业发展的独特支撑作用日益突出。

二、外资对中国再保险业的影响

外资对于一个产业的控制程度高,从长期看会威胁该产业的安全,甚至会对民族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进而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外资对一个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产业控制力上,而衡量产业控制力的指标主要有外资市场控制率、外资股权控制率、外资资产控制率以及外资投资控制率。

(一)外资对中国再保险业的市场控制率

外资市场控制率反映外资控制的中国保险企业对该国内市场控制的程度,可以用外资控制企业市场份额与国内再保险业总的市场份额之比来衡量。外资市场控制率越高,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受其影响程度越大。在本文中,采用保费收入作为销售收入来衡量市场份额,外资市场控制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中国保险年鉴的数据,我们计算出2004年-2008年再保险业的外资市场控制度,如表1所示。从表1中的数据可以发现,从2006年起,我国再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和外资企业的保费收入均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外资市场的控制度基本保持在20%~30%之间。而2004年与2005年外资市场控制率的不稳定是因为外资再保险企业2003年才开始进驻中国市场,需要慢慢发展与适应中国再保险市场。按照国际通行看法,其警戒线一般为20%;一般行业占有率30%,可视为警戒线,少数竞争性行业可适当放宽,但也不宜超过50%。因此,按目前情形,虽然民族企业的生存空间正逐步被挤占,但中国再保险业的市场依然控制在民族企业手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外资再保险企业在逐渐增加,而中资再保险企业只是在不断进行内部改革,并没有新的企业建立。因此,在以后再保险业的发展中,这种情况需要关注。

再保险业外资市场控制率

年份

外资企业保费收入(百万)再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百万)外资市场控制度(%)

2004326.29 4 701

6.94

2005

4 529.8213 749 32.95

2006

3 829.4 18 933 20.23

2007

5 032.7423 136 21.75

2008

6 888.6824 489 28.13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2004-2009)整理计算得到。

(二)外资对中国再保险业的股权控制率

外资股权控制率从股权角度反映外资对国内产业控制的情况。一般来讲,单个企业外资股权份额超过20%即达到对企业的相对控制,超过50%即达到对企业的绝对控制。它可以用外资股权控制的所有者权益与国内产业总的所有者权益之比来衡量,该比率越高,产业发展安全受影响的程度越大。计算公式如下:

再保险业外资股权控制率

年份外资资本存量(百万) 产业总资本存量(百万) 外资股权控制率(%)

2004902.582 503 36.07

2005902.583 153 28.63

2006902.583 153 28.63

2007

1 102.58

3 353 32.89

2008

1 502.58 11 655 12.89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2005-2009)整理计算得到。

根据中国保险年鉴的数据,我们计算出2004年-2008年再保险业的外资股权控制率,如表2所示。从表2中的数据可以发现,从2004年到2007年,中国保险业外资股权控制率都处于28%以上,外资企业达到对再保险业的相对控制,而2008年外资股权控制率降至13%以下。从表2可知,2005年外资股权控制率下降近8个百分比,这是因为2005年中再财产增加了650百万实收资本;2007年外资股权控制率又上升4个百分比,这是由于2007年新的外资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建立;而2008年外资股权控制率的大幅下降也是由于中再人寿与中再财产新增了大量实收资本。总之,从2004年至今,中资依靠新增资本降低外资股权控制率,而外资则依靠新建企业提高外资股权控制率。为降低中国再保险业外资股权控制率,应鼓励中资建立新的再保险企业。

(三)外资对中国再保险业的资产控制率

中国再保险业外资资产控制率从资产角度反映外资对国内产业控制的情况,可以用外资企业资产总额与产业资本总额之比来衡量。中国再保险业外资资产控制率越高,风险越大,再保险业安全度越低。外资资产控制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中国保险年鉴的数据,我们计算出2004年-2008年再保险业的外资资产控制率,如表3所示。从表3中的数据可以发现,从2004年至今,外资资产总额与行业资产总额均逐步上升,从2006年开始外资资产控制率一直在23%左右波动。而2004年与2005年外资资产控制率的不稳定是因为外资再保险企业2003年才开始进驻中国市场,需要慢慢发展与适应中国再保险市场。而从2006年开始,外资再保险企业经过两年时间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磨合,已经适应中国再保险市场,形成与中资再保险企业相互竞争的局面。

再保险业外资资产控制率

年份

外资资产总额(百万) 产业资产总额(百万) 外资资产控制率(%)

2004

1 041.826 912

15.07

2005

3 734.2412 256 30.47

2006

6 253.5526 925 23.23

2007

9 227.9540 026 23.05

2008 11 721.3351 685 22.68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2005-2009)整理计算得到。

(四)外资对中国再保险业的投资控制率

外资投资控制率从投资角度反映外资对国内产业控制的情况,可以用外资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总额与全行业固定资产净值总额之比来衡量。中国再保险业外资投资控制率越高,风险越大,再保险业安全度越低。计算公式如下:

再保险业外资投资控制率

年份

外资固定资产净值(百万) 固定资产净值(百万) 外资投资控制率(%)

2004 6.92 20 33.86

2005 7.19 24 29.54

2006 15.25 30 50.46

2007 15.77 26 59.67

2008 10.38 19 54.43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2005-2009)整理计算得到。

根据中国保险年鉴的数据,我们计算出2004年-2008年再保险业的外资投资控制率,如表4所示。从表4中的数据可以发现,从2004年至今,外资固定资产净值与行业固定资产净值均无固定的趋势,而是不断地上下波动,这就导致外资投资控制率随之上下波动。但是,几乎所有年份的外资投资控制率都在30%以上,并且从2006年开始外资投资控制率超出50%,意味着外资对中国再保险业的投资达到绝对的控制,严重影响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

(五)外资对中国再保险业的总体影响

根据前文的指标与分析,下面对外资对中国再保险业的总体影响进行分析。外资对中国再保险业的总体控制度计算公式如下:

总体控制率=外资市场控制率×权重1+外资股权控制率×权重2+外资资产控制率×权重3+外资投资控制率×权重4

其中,各年度外资市场控制率、外资股权控制率、外资资产控制率以及外资投资控制率指标具体数值如表5所示。各指标权重则根据主成分分析中各指标的提取率(见表6)确定,结果如表7所示。依据表5与表7的数据,计算得到各年外资对中国再保险业的总体控制情况(见表8)。

外资对再保险业影响汇总表

表5(单位:%)

年份外资市场控制率外资股权控制率 外资资产控制率 外资投资控制率

20046.94 36.07 15.07 33.86

2005

32.95 28.63 30.47 29.54

2006

20.23 28.63 23.23 50.46

2007

21.75 32.89 23.05 59.67

2008

28.13 12.89 22.68 54.43

公因子方差

初始 提取④

外资市场控制率 1.000 0.878

外资股权控制率 1.000 0.747

外资资产控制率 1.000 0.942

外资投资控制率 1.000 0.984

各指标的权重

表7(单位:%)

指标

外资市场控制率 外资股权控制率 外资资产控制率 外资投资控制率

权重

24.73

21.04

26.53

27.71

外资对再保险的总体影响

表8(单位:%)

年份 2004年2005 年

2006年 2007年 2008 年

总体控制率 19.74 25.7431.17 34.95 30.77

从表8中的数据可以发现,从2004年到2007年,外资总体控制率呈上升趋势,2008年开始下降。对比外资总体控制率与外资市场控制率、外资股权控制率、外资资产控制率以及外资投资控制率可知,从2004年到2005年,外资总体控制主要由外资市场控制与外资资产控制影响;2006年外资总体控制主要由外资投资控制影响;2007年与2008年外资总体控制主要由外资股权控制与外资资产控制影响。

另外,从表8中的数据还可以发现,从2006年起,外资总体控制率都在30%以上,表明外资达到对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相对控制;从另一方面,虽然外资总体控制率超出30%,但距30%相差不大,说明外资的相对控制程度依然较弱。

三、后危机时代促进中国再保险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再保险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

掌握审慎、渐进、适度的开放原则,完善再保险公司的准入与退出制度,是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必须严格考察与控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民族保险业实力较弱,随着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的逐步放开,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可以控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造成的强烈冲击。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市场准入机制,但需要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得到健全。如可以严格规定其营业范围的要求、法人代表的资格要求等。对于再保险经纪人的准入,其遵循的原则与保险经纪人应大致相同,只是在资本金和专业要求方面要更高。在市场退出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再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有问题的再保险公司,加强其问题的评判标准,对已经发生的损失加以控制,包括对公司的重组、破产、收购等问题的处理。我国应尽快形成对再保险公司的审查和评级制度,特别是对于即将和已经进入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国外公司的控制尤为重要。

(二)加大再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努力改变我国再保险产品单一的现状,特别是尽快完成农业再保险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建设。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国家非常重视“三农”问题。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农业生产关系国计民生,更加需要保险帮助,降低风险。但是过高的损失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经常发生洪涝干旱等地质灾害,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明显不足。如果这种巨灾保险仅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必然会造成全社会巨灾保险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或者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巨灾保险产品对于国民经济系统需求不相适应而无法实现保险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健全巨灾再保险体系建设,国家可以统筹协调巨灾管理,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扩大国际交流合作。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并划分出巨灾风险的分担比例,动员全社会共同承担巨灾风险。

(三)加快培养专业型再保险人才

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对我国保险人才的必备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加快开放型、国际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并为再保险专业人才的成长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积极的社会环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我国当前再保险经纪人制度不健全的现状,再保险市场对于再保险经纪人的需求也是极为紧迫的,再保险经纪人已经成为再保险市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能促成再保险交易,还能缓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作为人才、专业技术、资本金高度密集的行业,未来再保险市场的建立十分需要经纪人。具体方法是,可以将我国现有保险经纪人培养成再保险经纪人,并派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到一些知名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去实习和考察,及时收集各种信息,掌握和洞察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聘请国外知名再保险经纪人到国内讲学或到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公司任职,介绍国外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动态,传授实务经验。

(四)进一步完善商业再保险监管制度

随着过渡期结束以后,我国应紧紧抓住本土化的地理优势,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营造出良好的监管环境。针对入世承诺中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做相应的修改,从再保险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保险规定、再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行业自保公司的管理规定等方面加强监督。同时要吸取国际上金融一体化发展的经验,加强风险管理控制,保障我国再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具体说来,应根据《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关于再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切实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规范再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规范部分保险公司随意划分危险单位的问题,合理安排再保险,降低随意性。整顿违规共保行为,打击假共保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还要对自留保费加以监管,防止自留保费过高的现象发生。

注释:

①中国国际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承接各类非寿险和寿险的合约或临分再保险业务。

②邱七星.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8,(5)。

③胡海红.完善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9,(5)。

④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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