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环境发展观_环境保护论文

现实环境发展观_环境保护论文

现实主义的环境与发展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实主义论文,发展观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环境破坏与保护的状况

环境破坏呈现恶性发展趋势

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具有如下特征:一、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以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为主,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以农业生态破坏和化肥农药污染为主。二、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同,我国农村不仅有农业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还有农村工业造成的工业污染问题。三、城市环境状况在总体恶化的同时,局部在改善;而农村环境状况呈现全面恶化的趋势,特别是农村工业污染的恶化趋势更为明显。四、发达地区和城市的低资本有机构成高污染的技术和产业,正在向落后地区和农村转移或扩散。五、城市的环境保护能力远远高于农村,相应地,城市企业支付的环境成本远远高于农村企业。

环境保护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

我国的环境保护具有如下特征:

一、政府主导型,而非社会主导型。在发达国家,主要有四种社会力量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民间环保组织,特别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消费者组织,他们是最主要的环保压力集团;新闻界,他们利用大众传媒有利地影响社会舆论和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环保产业界,他们利用环保运动开拓自己产品的市场需求,同时推销自己的产品。政府和政治家,他们通过支持环保事业羸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同时也代表社会维护民族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在这四种环保动力中,民间环保组织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和最有力的。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环保组织基本上不存在,新闻界也不能根据自己的观察发展意见,环保产业尚处于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只有政府部门才能真正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政府支配整个社会,包括社会的环保行为。政府主导型环保的最大弊端是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环保需求。一方面社会公众的环保要求无法综合与表达;另一方面即便能够表达,也没有强制性的捍卫手段,需求很难得到满足。

二、“示范作用”的产物,而非内在需求的产物。所谓“示范作用”就是某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行为的先行者做为后来者的“榜样”,对后来者具有极大的感召力,而且成为后来者自觉学习的“样板”。我国政府具有的环保意识、制订的环保法规、建立的环保机构,虽然也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是模仿西方“样板”的产物。这些法规和机构的出现,不是对社会公众环保呼声的响应,更不是对社会公众环保压力的反应,而是对“国际时尚”和“国际压力”的反应,盲目追随潮流,严重脱离实际。其结果一方面是大量的供给根本就没有相应的社会需求,形成环保供给超前发展,这一点在我国制订的农村地区的大气和水质标准上反映的尤为充分。另一方面,许多紧迫的环保供给又不能充分提供,形成环保供给不足,如农村地区安全的饮用水和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就长期得不到应有的解决。

三、环保部门工作不力、环保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由于我国某些环保法规和环保机构不是社会需求的产物,因此就没有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和监督,往往是徒有其名、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假公济私的现象比比皆是。做为污染主体的企业支付的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合理的和不合理的、货币的和非货币的、有形的和无形的环保费用,相当一部分并没有用于保护环境,而是用于满足环保部门的私利,变成了办公楼、宿舍楼、小汽车、制服、酒席等。社会生产过程中支付的环境成本根本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对于某些环保部门和环保人员来说:“罚款就是目的”。他们实际上是在利用自己的法律和行政权能与环境污染主体共同瓜分本应支付给全体社会成员,用于抵偿环境成本的环保费用。造成这种情形的根本原因是缺乏社会制约机制。

环境与发展的五个定律

环境与发展第一定律

环境与发展第一定律的内涵是:环境民主是环境保护资源高效率配置的必要条件。

所谓环保资源高效率配置状态是指社会的环保供给与社会的环保需求达到均衡的状态。均衡状态的实现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能够形成有效需求;二是能够确保需求对供给的有效调控。

社会的环保需求,本质上是社会公众的环保需求,不是政府部门的环保需求。而社会公众的环保需求的形成、综合、表达和捍卫必须要有组织上的保证,这种组织就是民间环保组织和大众传媒系统。因此,从社会的政治运作来看,环保有效需求的形成有赖于制度民主,即开放组织资源和放松舆论控制。

政府是直接决定和影响社会环保供给的中心角色,而且是环境保护立法、执行、行政的主体。所谓需求对供给的有效调控,实质上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有效影响,而这恰恰是政治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需求对供给的有效调节还有赖于健全的市场的存在,因为污染企业对环保设备的需求,环保产业对环保设备的供给,全仰仗市场的调节,而推动污染企业对环保设备的需求不断提高的动力主要是日益兴起的绿色消费运动,这其中绿色消费者协会这种民间环保组织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环境与发展第二定律

纵观人类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历史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在发展过程中,人类的环境保护能力总是呈现出上升趋势,相应地,人类对环境的破坏强度总是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不仅是工业发展过程中具有这种规律性,农业发展过程中也有这种规律性,而且可以说人类经济活动中的任何重大创新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具有这种规律性。

环境与发展第二定律的含义是在发展过程的初期,环境保护综合能力的提高必然落后于环境破坏综合强度的提高;而且必然存在一个转折点,此后的发展阶段中,在不断提高的环保综合能力的作用下,环境破坏综合强度趋于下降,否则发展过程将在环境压力下中断。也就是说,“先污染、后治理”是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演化过程所遵循的规律。

环境与发展第二定律成立的主要原因是:一,在发展过程中,只有当环境破坏综合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段时间之后,才会产生社会性的环境保护要求,形成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而且也只有在达到一定的发展阶段,社会公众的较低层次的物质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环境需求才会上升到主导地位,对发展过程发挥支配性作用。

二,有效的环境保护离不开健全的环境保护法规,而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并要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环境破坏状况的变化而不断改革。环保法规的建立,无论是通过模仿,还是通过学习,都需要时间。

三,仅有健全的环保法规是不够的,必须有保证这一法规得到有力执行的结构完整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环保机构。环保机构的组建和发展需要时间,而且环保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更不是短期内就能完成的工作。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完全靠强制力量保护是难以得到满足的,必须辅之以社会的道德规范,使大多数社会成员自觉地按照这一要求行动,从而大大降低执行这一要求的社会成本。社会的环保要求也是如此,只有当它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追求时,才会得到全面的贯彻。而这往往要用几十年的时间。

四,环保意识的宣传、环保法规的规定、环保机构的运转、环保设备的安装无不以大量的投资为先决条件,而这些投资必须通过发展,才有可能获得,并且只有达到一定的发展阶段,才能形成一定规模的环保投资,才能使投资获得环保效益。这是因为社会的环保投资具有很强的不可分性,即存在一个社会投资规模的下限,当全社会的环保投资规模小于这个限度时,投资的环保效益很小,得不偿失。

五,环境污染的防治,无论是局部控制,还是源头(全过程)控制,都必须有成套的工艺技术和工程设备才能实现。环保工艺的研究和环保制备的设计都要求有较高的科研能力,要求有相应的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这些条件只有达到一定的发展阶段之后才能具备。环保产业的发育和成熟所需的时间就更长了。

在发展过程中,遏制环境破坏综合强度持续上升的力量是环保综合能力。由于环保综合能力的提高必然滞后于环境破坏综合强度的提高,因此环境破坏强度先是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而当环保综合能力超过环境破坏综合强度之后,环境破坏强度则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阶段不可逾越”,“先污染,后治理”是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演化所遵循的一条规律。我们也将这一定律称为环保滞后定律。这一定律决定了我国的环境破坏呈发展趋势,而且在短期内不会有大改观。因为我国尚处于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过渡的阶段。

环境与发展第三定律

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环境保护综合能力的不断提高,先行者的技术和管理水平都得到不断地改进,单位产出的环境成本不断下降。后来者在同一发展过程中,可以不必完全重复先行的发展历史,而是尽可能地采用先行者改进了的技术和管理模式,从而使自己的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与发展的关系较之先行者得到相应地改善。这就是“后发优势”。环境与发展第三定律也可以称之为后发优势定律。

环境与发展第三定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修正环境与发展第二定律,但不能完全改变第二定律。它只能缩短某一阶段,却不能超越某一阶段。这就是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

环境与发展第四定律

先进地区和落后地区处于同一发展过程的不同发展阶段,因而具有不同的环保综合能力,这种发展阶段上的相对落差造成了环保综合能力的相对差异。这种相对差异对污染者的直接作用表现为在不同的地区,强制它们降低环境破坏程度的压力不同,间接作用表现为在不同的地区,它们为降低环境破坏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不同,即同一技术在较先进地区支付的环保成本较高,而在较落后地区支付的环保成本较低。在区际分工的比较优势原理的支配下,必然形成高污染技术和产业集中于落后地区,低污染技术和产业集中于先进地区的分工格局。所以我们也将环境与发展第四定律称为比较优势定律。这一定律决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高污染技术和产业将由发达地区和城市向落后地区和农村转移,后者将成为前者的“环境殖民地”。

环境与发展第五定律

人类不断地向自己的历史经验学习,从而产生一种强烈的冲动,这种冲动之一就是要在自己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实现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协调,创造“无污染的发展”。这也是带有规律性的理解,我们称之为环境与发展第五定律,或持续发展定律。这一定律表达了人类渴求超越环境与发展第二定律的雄心。

我们应有的行动

建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环保体系

建立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环保体系要求:确定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环保目标;制订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环保法规;组建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环保机构;投资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环保产业;开展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环保科研;宣传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环保意识;培训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环保人材。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环保资源的高效率使用。

开放环保组织资源,允许民间环保组织自主发展

社会的环保需求本质上是社会公众的环保需求,而不是政府的环保需求。在现代社会公众环保需求的最有力的开发、综合、表达和捍卫者就是属于公众自己的环保组织。当环保供给落后于环保需求时,环保体系和政府将受到来自环保组织的压力;当环保供给超前于环保需求时,环保体系必然流于形式,而且造成资源浪费。目前,我国最缺乏的恰恰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环保组织。这使得环保体系的建设失去依据,环保部门的行为缺乏制约,环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破坏环境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而极为有限的环保资源却被肆意滥用。

开放环保舆论控制,充分发挥新闻界的环保作用

新闻界借助大众传媒,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发、综合、表达和捍卫社会公众的环保需求,而且极为迅速、经济。同时,对于污染行为主体和环保机构来说,新闻界也是最有力的监督者和最强大的压力之一。利用大众传媒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另一好处是不需要进行新的投资,唯一需要的投入就是政府的“恩准”或默许。

就“建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环保体系”来说,如何确定和发现“相适应”的标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认为不能靠政府的“聪明才智”,而只能靠民间环保组织和新闻界的活动来确定。它们的呼声就是社会的需求,而能够满足这种需求的环保体系就是“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环保体系”。

改革环保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环保部门冗员充斥,素质低下,只尚交谈,不切实际的状况必须改变;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假公济私,滥用资源的现象必须杜绝。这一切只有通过机构改革才能完成,单靠撤换领导、教育职工的办法难以解决。因此,中国不但需要环境保护机构,更需要改革环境保护机构,而且后者比前者更紧迫,也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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