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史上的治理结构重构--对德国“独特道路理论”的反思_德意志帝国论文

国家演进史中的治理结构重建——德国“独特道路论”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治理结构论文,独特论文,道路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516.0 [文献标识码]A

      在德国史研究中,所谓“独特道路论”(Sonderweg)曾长期占据学界主流。它认为,德国走过了一条不同于英法等国的发展道路,特别是在政治领域中“国家高于社会”的权力结构特征。围绕在这一理论上的探讨大多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本意不过是为了应对现实政治上的需求,如保守派以此来证明德国君主独裁体制的优越性,而以反省德国历史著称的“比勒菲尔德学派”则将之视作本国“走向西方的漫长道路”中的重要教训,并进而夯实战后彻底改造的理论基础。①

      但无论持何种立场,这些讨论都忽视了德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其他国家形态(如“等级制”),也未能去理解某些国家形态(如“帝国”)之所以受到德意志人拥护的历史前提。进一步而言,这些讨论实际上是在以民族国家为核心视角的历史观中,把德意志人在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的纠葛心态视作一种“非常态”。然而从全球历史演进来看,“国家”的历史以及对“国家”的认识,从未存在过一种统一模式,民族国家主权理论只不过是18世纪以来为人们所使用的一种历史分析手段罢了。就这一点而言,我们仍然有必要对德国历史加以重新认识,尤其应对德国历史上的“国家”予以梳理和再思考。②

      德国是欧洲少有的一类曾历经各种“国家”类型的政治体,曾以德意志王国、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联盟、德意志帝国、魏玛共和国、纳粹帝国(大德意志帝国)、联邦德国(民主德国)等名称存在。这些“国家”或是等级制的,或是独裁制的,或是民主制的,或是集权制的,或是联邦制的,或是共和制的。在这些类型之间,有些是归属型的(如德意志王国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组成部分),有些是并列型的(如1949-1990年间的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但大部分是前后相继型的。以下对这些不同“国家”类型的探讨,旨在回答三个问题:不同类型的“国家”如何证明自己的权力来源?它们又怎样构建起一个有效的国家治理结构?造成“国家”转变的动力来自哪里?简言之,本文是对德国历史上各类“国家”的产生、续存和转型加以总结,以理解它们在合法性认同建构中的特性及其成败缘由。

      国家权力的来源自证

      国家的权力来自哪里?这是每一类国家都必须正视的问题。在德国历史上,除了民族主义外,至少还出现过五类论证模式。

      “君权神授”是启蒙时代之前常见的国家(君主)权力自证理论③。不过,对于德意志人而言,这种理论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的。在神圣罗马帝国前期,皇帝们都认为自己是上帝在尘世中的最高代表——如亨利三世(Heinrich Ⅲ.,1046-1056在位)便被誉为“上帝在地球上的总督”④,弗里德里希一世(Friedrich Ⅰ.,1155-1190在位)甚至为强调自己的权力来源,拒绝为教皇牵马扶蹬,以致引发了一场持续长达30多年之久的“双皇斗”⑤。但到帝国后期,神力通过教会才能传授给统治者的思想得以固定下来。即便从15世纪末起,罗马教廷已拒绝为德意志人加冕,但这种间接传递权力的方式仍然出现在每一次皇帝登基仪式中。把掌权者神化的做法也一再出现在威廉二世(Wilhelm Ⅱ.,1888-1918在位)身上。一位外交大臣公开把皇帝描绘为“世界最伟大的万能贤人,是一位在工业和科学,艺术和音乐各方面都具有同样水平的大师”⑥。

      “继承罗马”特别反映在16世纪前神圣罗马帝国的权力自证中,也延续性地表现在德意志人的“帝国情结”里。自奥托一世(Otto Ⅰ.,962-973在位)在罗马获得“奥古斯都”的称号后,成为罗马帝国的继承者是历任统治者的最大梦想。正因如此,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皇帝常年南下征战,甚至出现了如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 Ⅱ.,1220-1250在位)这样极少踏足德意志的皇帝。再者,“帝国”(Reich)一词⑦不仅出现在德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民族国家“德意志帝国”(Deutsches Reich)中⑧,而且还被《魏玛宪法》(1919年)所接受——这个德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共和国居然拥有“Deutsches Reich”(中文一般译为“德意志国”)这样的官方名字。⑨同理,希特勒(Adolf Hitler,1933-1945执政)也把自己的国家视作“第三帝国”⑩。

      “选侯选举”是《金玺诏书》(1368年)的产物。它继承了日耳曼人早期生活中部落联盟首领通过选举产生的传统制度,同时又基于排除教皇干预的考虑。在随后的历史中,即便选侯的数量和人选都发生过变化,即便哈布斯堡家族已经成为皇冠的长期持有者,这种以高级贵族来挑选最高掌权者的做法(即“选帝君主制”)仍然得以坚持下来,并被视作皇帝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11)这种观念后来反映在1849年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Friedrich Wilhelm Ⅳ.,1840-1861在位)对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将之选举为皇帝之决议的回应中:“如搁置一边已四十二年的德意志民族的千年皇冠再次拿出来加冕的话,那末,有权拿皇冠授人者舍我和我等之人其谁……”(12)

      “承认现状”式的权力自证方式,一度也曾在德意志大地上流行。在神圣罗马帝国末期,中央权力衰落,一些邦国以现实主义的态度来规划自己的未来,如一批莱茵河以西的邦国在拿破仑战争的压力下,干脆成立“莱茵邦联”,退出帝国,改投法国怀抱。在1815-1871年间,德意志联盟遵循普奥双元制的运行法则,在政治和经济领域中构成了两条平行线。到1945年后的冷战期间,两个德国的并立正是源自美苏两大阵营存在的现状。在20世纪70年代,民主德国提出了“两个民族”的理论,也反映了意识形态对民族国家观念的冲击。在1971年统一社会党“八大”上,昂纳克(Erich Honecker)表示:“历史已经对民族问题作出决定。社会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和帝国主义不可调和的对立,客观地导致在一切社会领域中严格划清社会主义的民主德国和帝国主义的联邦德国之间的界限。”(13)

      “人民主权”是20世纪德意志国家建构中最为常见的理论模式。它反映了自由主义者对国家权力来源的基本认识。《魏玛宪法》(1919年)第1条就强调“国权出自人民”。《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0条也规定“所有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甚至连希特勒也不得不经常性地借助“人民”的名义,如1934年8月,他公开宣称:“一切国家权力必须来自民众并且由民众通过自由和秘密选举批准”;两年后,他又表示:“足以自豪的是,世上没有任何政治家比我更有权利说他是本国民众的代表。”(14)

      当然,上述五种模式并非孤立运行的,它们偶尔也会相互扭结在一起:例如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们时常把“君权神授”、“继承罗马”和“选侯选举”结合起来,以强调统治的合法性;俾斯麦抓住了“选侯选举”与“承认现状”这两类观念,通过贿赂巴伐利亚公使的方式,完成了“德意志皇帝”产生的必要仪式(15);希特勒则极为重视“继承罗马”和“人民主权”两种想法之间的交融,用不断对外争取“生存空间”和对内加强“民族共同体”的方式来强化自己的控制。

      国家的有效治理结构

      不同类型的国家如何形成一套有效的治理结构?我们可以从观察国家运行的多种方式中找到一些观察点:一是关注“国家”对内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牵涉到统治者(如国王/皇帝)与其他权力所有者(如贵族、官僚或民众)之间的权力界分,也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界分;二是关注“国家”对外的权力延伸或收缩,它包括有形或无形的占领及依附形态。这些特征之间的不同组合,便形成了各种治理结构,如王国/帝国、君主制国家/共和制国家、集权制国家/联邦制国家、民主制国家/独裁制国家、宗主国/殖民地等。

      德国历史上的各类“国家”正是在上述内外权力施展的四类模式之间移动。

      内部权力分配的第一类模式包含着从等级制到独裁制的各种形态。尽管德意志的封建化较晚而且并不完善(16),但神圣罗马帝国仍然是一种欧洲类型的等级制国家。僧俗贵族以其不同的等级身份,参与到帝国的政治生活中,平民则被排除在外。(17)这种权力安排虽然使皇帝逐渐失去实权,但却保障了等级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性,实为帝国之所以可以持续近千年的重要根源之一。19世纪则见证了这种等级制的缓慢解体进程,但它仍然在德意志帝国中得以保留,特别是普鲁士三级选举制一直延续到战争末期。这既维护了没落贵族们的脸面,也是所谓“德意志资产阶级贵族化”的源头所在。《魏玛宪法》以“德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09条)的规定彻底废除了等级制,并通过总统直选和比例代表制两种途

来保障每一个人的民主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它进行了“福利国家”(Sozialstaat)的首次实践,完成了从“警察国家”(Polizeistaat)向“权利国家”(Rechtsstaat)的转型。孰料,这种突如其来的民主制却未能保证政治舞台的稳定与持久,并最终让位于纳粹政权。在第三帝国中,究竟是希特勒个人独裁,还是多头治理,学界至今仍有争议。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无论何种独裁制,它都曾有效压制住社会各阶层的反抗行动。事实上,任何一种抵抗运动都没有形成对纳粹政权的威胁。(18)1945年后,至少在宪法表述里,民主制重新回到主流话语中,特别在联邦德国中,“福利国家”与“权利国家”成为一种共识。

      内部权力分配的第二类模式是从联邦共和制到中央集权制的各种形态。在德意志历史的绝大多数时间里,中央权力都没有形成对地方权力的有效控制。从神圣罗马帝国后期到德意志联盟,邦国的主权意识越来越浓厚。这一点导致俾斯麦在构思《德意志帝国宪法》时也不得不对巴伐利亚和符腾堡等邦国做出让步,使之继续保留邮政和电讯等自治权。联邦构架最终形成于魏玛共和国(19),并在联邦德国得以延续下来(20)。反之,中央高于地方的权力架构仅仅出现在三个历史时期:在神圣罗马帝国前期,皇帝(如奥托一世)借助诸如“帝国教会体制”或各种联姻途

来保障自己的掌控力(21);在希特勒统治时期,纳粹党通过《国家重建法》(1934年)不断侵入地方机构,一步步地完成了所谓“集权主义文化”的建构(22);在民主德国,1952年改革把5个州划分为直属中央领导的14个专区,形成了中央—专区—县—乡四级垂直型行政体制(23)。

      外部权力界分的第一类模式是从王国到民族国家的各种形态。德意志王国是第一种国家形态,它继承了东法兰克王国的遗产,并着重凸显“我们这些说德语者”与其他人之间的区分。(24)神圣罗马帝国成立后,则从排他性转为扩张性,不断通过军事征服的方式,来增添“帝国”之名的荣耀。在19世纪民族主义的浪潮中,德意志帝国显现出半民族国家/半帝国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小德意志方案的胜利重新恢复了国家对外的排他性;另一方面,威廉二世上台后,追求“阳光下地盘”的“世界政策”一下子又把这艘大船扭向了扩张主义的方向。这一趋势经过了魏玛共和国,最终在希特勒的第三帝国中登上巅峰。它极为巧妙地把极端民族主义的狂热与对外寻求生存空间的渴望集合在一起,建起了所谓的“大德意志帝国”。1945年后出现了180度的大转弯,民族国家理念在两个德国都受到了剧烈冲击,东方还是西方的政治抉择让那些曾经被视作主权国家不可缺少的符号(如领土)都黯然失色。民主德国自视为苏联社会主义阵营中的重要一环,在波匈事件和捷克事件中均是干涉论的积极主张者。(25)联邦德国也把自己融入到战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26)两德统一后,包容性取代了历史上的排他性和扩张性,进一步增强了“欧洲中的德国”这一外交立场。(27)

      外部权力分配的第二类模式涉及国家独立还是依附的特征。在近代之前,“主权”概念还未流行,德国历史上的一些“国家”经常出现领土变动、统治区域不清晰的现象。如在神圣罗马帝国出现后,德意志王国便逐渐成为一种地理名词,所谓“德意志王国的国王”也仅仅只能统治自己所管辖的邦国。又如神圣罗马帝国的版图大小是同皇帝家族的控制力紧密相关的,它最初涉及德意志、意大利北部和勃艮第三块区域,到查理五世(Karl V.,1530-1556在位)统治时,帝国一度控制着西欧的大半江山。这种国家疆域的模糊性一直保留到德意志联盟时期,英国、丹麦与荷兰等三国因拥有德意志领土而有权参加联盟议会。1864年的德丹战争正是由此而促发。从《德意志帝国宪法》起,国家独立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但在1945-1955年间,两个德国均有过主权受限的短暂经历。再者,从联邦德国的角度来看,民主德国只是一个依附于苏联的“占领区”。

      国家的权力分配不可能内外截然分离,也无法做到同一维度上的各自为政。因此,任何一类国家的运行,必然牵涉到以上四个层面之间的相互纠缠。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当这些权力分配系统达成平衡时,国家便形成了一种有效的治理结构,并在一段时期内得到维系。反之,国家便迎来了转型时刻。

      国家转型的三种方式

      国家因何而转变?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看,只要统治者无法论证自己的权力来源,或者当权力分配系统失衡时,国家转型的契机便会产生。具体而言,德国历史上的国家转型大致可归类于三种因素:

      第一种是来自更高使命的呼唤。962年,伴随着奥托一世在罗马加冕,成立才30多年的“德意志王国”升格为“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人继承了查理大帝(Karl der Gro

e,800-814在位)的皇冠,进而成为西罗马帝国的继承者。在此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在这片原来由罗马人统治的区域中,唯有德意志人才有权自称“奥古斯都”。这种“帝国的荣光”让德意志人心甘情愿地在长达千年的时间里牺牲自己的民族身份,而去追求世界主义的目标。皇帝“承担着高尚的职责,象征着欧洲的统一,保护着基督教世界的和平,并在各类政权之间维持均势”(28)。到19世纪,民族还是世界的价值立场却发生逆转,“民族国家的诱惑力”骤然上升,以致此前“文化民族”的自我认知不得不让位于一种对“国家民族”的急切渴望(29)。为此,德意志甚至愿意牺牲哈布斯堡家族,来促成更为现实的“俾斯麦革命”。从德意志联盟到德意志帝国的转型,正是源于这种民族主义思潮的召唤。在某种意义上,当下的联邦德国也曾带着某种献身的意识,在欧元危机期间,独自苦撑,不愿意放弃欧盟这一跨民族政治共同体。(30)

      第二种是突然降临的外部压力。即便到18世纪中叶,孱弱不堪的神圣罗马帝国一再受人奚落,被讽刺为“既不神圣,也不是罗马,更不是帝国”(伏尔泰语),但倘若没有拿破仑战争的冲击,这个欧洲中部的庞然巨物恐怕还将苟延残喘数十年,甚至数百年。最新研究表明,15世纪末以后的帝国政治发展趋势并非陷入停顿,而是出现了一种新活力,即强化了联邦主义的色彩。甚至在18世纪90年代,帝国议会与帝国最高法院再度运转起来,以协调“各邦对国内外压力作出共同反应”。(31)正是由于拿破仑改变了帝国内部的政治格局,并自行加冕为帝,哈布斯堡家族考虑到自己无望当选皇帝,才宣布帝国解体。值得关注的是,在神圣罗马帝国解体之前,哈布斯堡家族已经宣布把“奥地利王国”升格为“奥地利帝国”,其合法性恰恰建立在老帝国的基石之上——新的帝国纹章是奥地利纹章上加罗马帝国皇冠,新帝国色彩与鹰徽则完全继承了老帝国。(32)与此类似,德意志帝国的转型是一场士兵起义后的结果。尽管德意志帝国遭遇到各类新生社会问题的冲击,并且输掉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但1918年10月初开始启动的政治改革本来有机会在和平状态下把君主独裁制改造为君主立宪制。然而基尔水兵起义却点燃了社会各阶层反对帝国的潜在怨气,以至于如艾伯特(Friedrich Ebert)这样的社会民主党高层领袖都不得不放弃保留君主制的计划,转向共和制。(33)

      第三种是逐步酝酿的内部风暴。从魏玛共和国到纳粹帝国的转型,更大程度上源于不断恶化的民主危机,而不是一场革命后的结果。德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民主共和国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不断受到外部战争赔款压力和内部极端势力的反复挑战。而过于超前的民主设计又为善于钻营的投机客们打开了通往权力的大门。不过,即便从1929年起,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危机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至少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最后一届大联盟内阁在失业投保费的比例问题上无法达成妥协而下台,以致成立所谓“总统内阁”,即内阁无须获得国会多数派的支持,而仅仅依仗总统的信任,民主制失去了第一道屏障;其次,布吕宁(Heinrich Brüning)内阁为了取消战争赔款,有意推行了财政紧缩政策,以致不仅无法缓解大萧条带来的大规模失业问题,而且还让更多选民投向极右翼政党的怀抱,纳粹党正是在此期间举行的三次选举中成为国会第一大党,民主制向独裁制跨出了一大步;最后,总统兴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周围的右翼政治家们形成了压力集团,通过与希特勒的反复接触而产生了利用纳粹党的错误算计,并以此影响总统的决断,最终为纳粹夺权打开了绿灯。在这一进程中,民主制的有效治理能力日益受到质疑,人们对独裁的渴望却不断加强。(34)当时的《德意志汇报》就曾直言不讳地断言“人民深深渴望着领导和权威”(35)。

      国家的转型,并不必然与革命、战争或动乱联系在一起。在德国历史上,不同种类的国家转型显示出多样性的特征。从德意志王国向神圣罗马帝国的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默许程序。从神圣罗马帝国向德意志联盟的转型,则经历了战争,并最终取决于维也纳会议的国际谈判。从德意志联盟向德意志帝国的转型,毫无疑问是三场王朝战争的结局。从德意志帝国向魏玛共和国的转型,直接受到水兵起义的推动。从魏玛共和国向纳粹帝国的转型,则是民主危机不断加深的后果。从纳粹帝国向两个德国并立状态的转型,既同第二次世界大战有关,也是由美苏争霸和冷战格局所导致的。民主德国最终并入联邦德国,同样与冷战格局的演变密切联系在一起。

      转型之后的国家,必定需要动用一整套新的论证模式,来建构统治所需的合法性认同。国家的历史循环由此翻开了新的一页。从这一点而言,德国历史总是出现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的纠结状态,也属情理之中。

      德国历史上的“国家”为我们展现了构建合法性认同、形成有效治理结构、寻找转型契机的不同努力。这些努力既针对具体的政治文化环境,又同各时代的历史记忆纠结在一起。它们构成了一段拥有鲜明德意志特色的国家演进史,揭示出德国历史之所以跌宕起伏的政治根源。

      对于德国历史上不同类型“国家”如何进行权力来源自证、如何构建有效治理结构、如何发生转型等问题的梳理,其意义不仅仅在于更为历史性地理解德国所需,以便把围绕在德国认识上的各种误读(无论神化还是贬低)驱散,更旨在对一些流行性的国家建构理论加以反思:其一,从一国而言,“国家”形态从来都不是一以贯之的,更不是天然性地同“民族”结合在一起;从全球来看,“国家”模式也未曾被“民族主义”统一过,纯粹的“民族国家”形态只是出现在少数地区,大部分国家都以多民族形态存在。换言之,“民族性”并非是国家权力自证的唯一来源。其二,国家的有效治理结构是同其内外权力施展结合在一起的。每一类国家都会在一段时期内形成权力分配系统之间的动态平衡状态。观察一国的权力运作,绝不可仅仅从一个视角加以判断,否则就会出现误判。其三,国家转型的方式绝不至于局限在“冲击—反应”等一类构想中。事实上,国家转型的动力往往来自于内部。不过,从内而外的转型方式也存在改革与革命两种可能性。是否能够平稳过渡,既取决于转型的目标是否远大,也与统治者的审时度势密不可分。

      ①关于“独特道路论”的理论梳理,德国学界的主要研究回顾可参见:Faulenbach,Bernd,"Deutscher Sonderweg.Zur Geschichte und Problematik einer zentralen Kategorie des deutschen geschichtlichen Bewusstseins",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1984,33,pp.3-21; Kocka,Jürgen,"German History before Hitler:The Debate about the German Sonderweg",Journal of Coutemporary History,1988,23(1),pp.3-16.中国学界的研究有:徐健:《评德国史学界有关“特有道路”问题的争论》,《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景德祥:《在西方道路与东方道路之间:关于“德意志独特道路”的新思考》,《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孟钟捷:《“独特道路”:德国现代历史研究的范式转变与反思》,《历史教学问题》,2009年第4期。“走向西方的漫长道路”取自Winkler,Heinrich August,Der Lange Weg nach Westen.Deutsche Geschichte,München:C.H.Beck,2000的书名。

      ②在中国学术界,对于德国历史上的国家及其国家观加以梳理的研究成果极少。有关中世纪德意志人在国家认识上的纠结心态,可参见刘新利:《德意志历史上的民族与宗教》,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有关近代德意志人的国家观,可参见景德祥:《近百年来德国人的国家认同》,《中国社会科学报》,第117期;此外,从宪法史角度来进行梳理的,可参见蒋劲松:《德国代议制》3卷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③关于“君权神授”理论,可参见王亚平:《西欧法律演变的社会根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0~94页。

      ④[德]阿·米尔:《德意志皇帝列传》,李世隆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89页。

      ⑤在此之前,皇帝亨利四世(Heinrich Ⅳ.,1084~1056在位)也曾与教皇发生过剧烈冲突。关于这两场“双皇斗”可参见刘新利:《基督教与德意志民族》,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12~119、122~138页。值得关注的是,早在第一次双皇斗中,亨利四世便在罢免教皇的信中这样写道:“我命令你从罗马圣座上滚下来,上帝赐给我保护它的权力”。弗里德里希一世也在同教皇的争论中强调,皇帝是通过教皇来接受上帝的“恩典”(Wohltat)而非“封地”(Lehn),尽管这两个词在拉丁文中都被写为“beneficium”。参见刘新利:《德意志历史上的民族与宗教》,第176~177页。

      ⑥[德]艾米尔·路德维希:《德国人:一个民族的双重历史》,杨成绪、潘琪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378页。

      ⑦关于“帝国”的概念史梳理,尤其应参见Conze,Werner & Fehrenbach,Elisabeth,"Reich",in:Koselleck,Reinhard,Conze,Werner & Brunner,Otto,Geschichtliche Grundbegriffe.Historisches Lexikon zur Politische-sozialen Sprache in Deutschland,Band 5,Stuttgart:Klett-Cotta,1994,pp.423-508.

      ⑧关于“德意志帝国”作为“民族国家”的本质特征,可参见经典著作Schieder Theodor,Das deutsche Kaiserreich von 1871 als Nationalstaat,Gottingen:1992.作者在导言中称两种现象出现在一个国家中是一种十分重要但又极难分析的历史问题。

      ⑨关于《魏玛宪法》讨论期间围绕在“Reich”上的争议,可参见Ullric,Sebastian,"Der Streit um den Namen der ersten deutschen Demokratie 1918-1949",in:F

llmer,Moritz Graf,Rüdiger(Hrsg.),Die"Krise" der Weimarer Republik:Zur Kritik eines Deutungsmustes,Frankfurt/New York:Campus Verlag,2005,pp.187-207.值得关注是被誉为“魏玛宪法之父”的普洛伊斯(Hugo Preu

)的发言:“‘Reich’这个词、这种思想与这种原则,对于我们德意志民族而言,具有一种特别深层次的感情价值。我相信,我们不会答应放弃这个名称的。它依据的是百年传统,依据的是曾经分裂的德意志民族在‘Reich’这一名称下追求的民族统一。在更为广泛的人群中,假如我们希望放弃这个名称的话,那么将会毫无理由和目的地伤害那种深层次的感觉。”转引自同上,第189页。

      ⑩“第三帝国”一次出自一位保守主义政治学家范登布鲁克(Arthur Moeller Van der Bruck)。参见[美]戈尔哈德·科里波斯:《范登布鲁克:第三帝国的发明者》,战洋译,载曹卫东:《危机时刻:德国保守主义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35~154页。

      (11)Neuhaus,Helmut,Das Reich in der Fnühen Neuzeit,München:Oldenbourg Verlag,1997,pp.8-9.

      (12)[德]迪特尔·拉甫:《德意志史:从古老帝国到第二共和国》,波恩:Inter Nationes,1987年,第89页。

      (13)邓红英:《民主德国德国政策的演变(1949-1990)》,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36页。

      (14)朱庭光主编:《法西斯体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0页。

      (15)[加]马丁·基勤:《剑桥插图德国史》,赵辉、徐芳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第193页。

      (16)参见侯树栋:《德意志中古史——政治、经济社会及其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51~68页。

      (17)参见邢来顺:《德国贵族文化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75~211页。

      (18)Thamer,"Hans-Ulrich Das Dritte Reich.Interpretation,Kontroversen und Probleme des aktuellen Forschungsstandes",in:Bracher,Karl Dietrich(Hg.),Deutschland 1933-1945,Dusseldorf,1992,pp.507-531.

      (19)在《魏玛宪法》起草期间,普洛伊斯曾设想过一种中央集权制的模式,并将之反映在第一稿中。结果,此稿受到了各州代表的激烈批评,不得不作罢。可参见Ernst Deuerlein,"Das Werk der Nationalversammlung",in:Die Bundeszentrale für Heimatdienst(Hrsg.),Die Weimarer Nationalversammlung,K

ln:Greven & Bechtold,1960,pp.9-26.马克斯·韦伯曾认真讨论过国家体制的各种可能性,可参见Weber,Max,"Deutschlands künftige Staatsform",in:Mommsen,Wolfgang J.(Hrsg.),Max Weber Gesamtausgabe,Band 16,Tübingen:J.C.B.Mohr(Paul Siebeck),1988,pp.98-146.

      (20)关于德国联邦制在1949年后的演变,可参见童建挺:《德国联邦制的演变(1949-2009)》,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

      (21)侯树栋:《德意志中古史——政治、经济社会及其他》,第28~50页。

      (22)[德]克劳斯·费舍尔:《纳粹德国:一部新的历史》下册,萧韶工作室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07~409页。

      (23)吴友法:《德国现当代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66页。

      (24)Fried,Johannes,Der Weg in die Geschichte,Bis 1024,Berlin:Propyl

en Verlag,1994,p.17.

      (25)参见Fraude,Andreas,Die Au

enpolitik der DDR,Erfurt:Landeszentrale für politike Bildung Thüringen,2006.

      (26)参见张才圣:《德国与欧洲一体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

      (27)参见连玉如:《新世界政治与德国外交政策——“新德国问题”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28)刘新利:《德意志历史上的民族与宗教》,第237页。

      (29)有关“文化民族”和“国家民族”的概念区分,参见[德]弗里德里希·梅尼克:《世界主义与民族国家》,孟钟捷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6~8页。

      (30)2013年,德国总理默克尔曾表示,解决欧债危机的前提是“各成员国必须在欧盟宪法框架内向欧盟机构让渡部分相关领域制定与执行的主权做好准备”。对此,外界评论不一。美国富豪索罗斯(George Soros)认为,此举背后包含着德国称霸的野心;而德国媒体却认为这是德国做出巨大经济牺牲的表示。

      (31)[英]彼得·威尔逊:《神圣罗马帝国(1495-1806)》,殷宏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4~55页。

      (32)[奥]史蒂芬·贝莱尔:《奥地利史》,黄艳红译,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9年,第102页。

      (33)Ritter,Gerhard A.& Miller(Hrsg.),Susanne,Die deutsche Revolution 1918-1919.Dokumente,Hamburg:Hoffmann und Campe Verlag,1981,pp.72-77.

      (34)关于魏玛共和国的解体,经典著作可参见Mommsen,Hans,Aufstieg und Untergang der Republik von Weimar,München:Propyl

n Taschenbuch,2001.

      (35)[德]海因茨·赫内:《德国通向希特勒独裁之路》,张翼翼、任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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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史上的治理结构重构--对德国“独特道路理论”的反思_德意志帝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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