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所有制结构变革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我国社会主义论文,时期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所有制结构合理性的基本观点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所有制是一个历史范畴。所有制结构即是指一定社会阶段各种所有制以特定的实现形式或具体方式而形成的相互间的关系。从马克思的一些分析看,这种结构似可包括两个层次上的四种关系:一是同一社会阶段中各种所有制形式间的关系;二是同一社会阶段一种所有制形式不同实现方式之间的关系;三是同一社会阶段中不同所有制形式相互更替或否定关系;四是同一社会阶段同类所有制形式不同发展状态及其方式之间的关系。
那么,究竟决定各种所有制结构形成的客观依据何在呢?换句话说,怎样的所有制结构才是一种合理的结构状态呢?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每一社会阶段的生产方式及其发展水平结构决定所有制结构。具体地说,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就每种所有制形式而言,它的产生和存在是以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水平为依据的,或者说是特定的生产力的产物,并随这种生产力的变化而改变。
马克思指出:“财产最初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因此,它必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1〕
他还说:“人们的生活自古以来就建立在生产上面,建立在这种或那种社会生产上面,这种社会生产的关系,我们恰恰就称之为经济关系。”〔2〕
显然,在马克思看来,所有制打它一产生起,就是把它的前提条件即生产状况作为依据,并以这种依据的差异形成不同具体形式。应该认为,他所谓生产或生产的条件,不只是物质资料本身,而同时包含着生产的方式和水平。
正是从这种基本观点出发,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3〕他还形象地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 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4〕
第二,以一定社会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相互结构关系来说,必须同这一阶段各种生产方式及其生产水平的实际地位相适应。这也就是说,一定的所有制结构是由它所对应的生产力结构所决定的。
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5〕
马克思关于“普照的光”的这段论述非常有名,也相当精彩。它既说明生产力结构决定生产关系及其社会形式(包括所有制形式)的结构,又强调了主导地位社会形式(所有制形式)对其他非主导地位形式的实际影响。这对现实中所有制结构状态分析颇有针对性。
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对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结构的结合形式作过专门研究,认为其主要有四种方式,即:联合方式、隐蔽方式、残存方式、从属方式〔6〕。现在需要指出的是, 这四种结合方式的实质也在于处在结构中的所有制形式所对应现实生产力的地位。如果两种生产力水平在社会中地位大体平衡或处于分庭抗礼状态,那么就会决定两种所有制形式形成联合方式结合;如果结合双方中一方为主、另一方为辅,则二者在所有制上也只能形成从属结合;如果生产力的发展处在新旧更替状态,其中一种生产力已近没落,或一种生产力由旧社会胎胞中所生,于是它们所对应的所有制形式在与其相对立所有制形式结合中,自然构成残存结合方式或隐蔽结合方式。总之,各种所有制形式地位如何,是兴是衰,是主是从,并非其本身所决定,也非人为因素能改变,实为生产力发展客观趋势而致。
同样,一定社会阶段所有制结构有无改变,改变的方向如何,由哪种所有制形式充当主导地位,应该存在哪几种所有制形式,归根到底,都必须从现实生产力发展状况中找到原因,说出道理。
二、进行所有制结构变革应把握好的基本关系
对照前面提出的关于所有制结构合理性的基本观点,我以为,进行所有制结构变革,根本是要做到切实以生产力发展为依据。具体地说,即要处理好以下五方面的关系:
(一)所有权改变与劳动方式变革的关系
生产力是以生产工具水平所规定的劳动方式为主要标志的,历史上所有制结构变革以生产力水平为依据,实则是说所有制要随着劳动方式变革而改变。所以,对所有制变革,不能简单地看作是所有权归属的改变,而同时应看作是劳动方式的变革,并把这后一变革作为进行前种改变的依据。因此,马克思在对共产主义实现的整体过程的分析中,就讲了两个“否定”,其中“第一个否定”是劳动方式的变革,第二个否定(“否定之否定”),即所有权性质改变〔7〕。按照这个思路, 真正的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决非是小生产和自然经济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更不能认为无论生产水平(劳动方式)如何,只要宣布财产公有或把私有的财产收归“公有”,就建成了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公有制。
曾几何时,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是比较糊涂的。本来中国社会主义建立就存在大生产先天不足的问题,而我们却忽视这一事实,不懂得劳动方式对公有制性质的决定作用,以为只要把农民的土地、耕畜收归集体,宣布“入社”,就建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结果是,形式上一切“公有”,大伙在一起劳动了,可是小生产依然是小生产,像马克思所比喻的那样,把马铃薯装进一个口袋里,它照样还是马铃薯,相互之间仍缺乏联系,只能形成一种“同名数相加”式的简单协作。加之又吃了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造成大家都不愿出力,连简单协作的那点好处也被抵消掉了。于是生产上不去,连农民自己也缺粮吃;于是当允许实行联产承包(农民称之“单干”)时,农民不要“社会主义”了,说分就分,明着不让分,就偷着分;于是又出现了怪事,“干社会主义”时,生产上不去,“走了资本主义路”,生产却上去了。这就是历史,这就是自然法则对那种只图所有权改变而缺乏大生产基础公有制形式作出的判决。显然,在今天正在进行的改革中,千万不能再犯这样的错误。
(二)一种所有制形式在历史排列中的顺序地位与在现实社会结构中地位的关系
马克思曾经指出,对于历史上的经济范畴,它都具有两种意义的地位:一是“按它们的历史上起作用的先后顺序来安排”的地位;二是其在现代社会“内部的结构”的地位。前一个地位属于符合历史发展次序的理论性推导的东西,而后者则是取决于客观生产力水平的实在的东西。比如,按前一种地位说,我们很容易知道,历史上有五大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形式,它们之间具有相互更替关系,因而后者总比前者要先进;同时就其发展的趋势来说,最终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过渡到高级形式。于是自然地得出一种结论,即:公有制一定比非公有制好,大公有一定比小公有好,公有制越纯越好。然而,如果按后一种地位看,情况则大不一样,甚至与前者“恰好相反”〔8〕。 因为现实中的情况并非全按照抽象推理那样简单排列出来的,它常常具有特殊性,又是人为所不能改变的。以中国来说,现实中生产力水平很不平衡,其中小生产式的自然经济仍占很大比重,这些小生产和自然经济是前资本主义的东西,比资本主义还落后,与它们相比,资本主义反倒成为进步的了。所以列宁曾告诫人们,在这种情况下抽象地讲“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是错误的,而应该懂得有控制地发展资本主义,则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9〕再以联产承包前后来说, 如果按抽象的推导,也许过去人民公社的几个“统一”比现在的家庭承包、统分结合“高级”得多,然而实践的结果是前者没有促进生产力发展,后者则使生产力大幅度提高。显然,它们的两种地位又是恰好相反。
既然两种地位如此不同,究竟用哪种去认定各种所有制的进步性和合理性呢?马克思所强调的是由后一种地位所决定,即由现实中的地位所决定。那怕是按一般历史顺序中的处于落后的所有制形式,只要在现实中具有存在的客观条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那么就应该承认它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并允许其存在和发展;相反,即使是历史上说它是很进步的先进的形式,倘若现实中并不需要它,它的存在与生产力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也不能成其为“先进”或“进步”,勉强地推行它,必然阻碍生产发展,甚至会造成很坏的后果。过去我们搞快速“过渡”,推行越公越大越纯越好,其认识上的根源就在于把这两种地位的关系搞颠倒了,选择所有制形式的标准错了,其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名为先进而实则落后。今天有些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持否定态度,原因也在于只从所有制的一般历史顺序上看问题,忽视了这些经济形式在现实中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
(三)公有制主导形式“质”与“量”的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无疑应有它的“普照的光”,即处于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而且,这个社会的主导形式理应是公有制,主要是国有经济。这是对的。
问题是如何才能保持好这种主导形式的地位呢?这首先涉及到对这种主导形式的认定和把握问题。
在传统的认识中,对主导形式的认定和把握,主要是以“量”作为根据和尺度的。以“量”出发,必然要求公有制的“纯度”,重视比例上的“主体”,往往会为了提高这种“纯度”和保持既定的“主体”而轻视“质”的作用,限制为提高“质”而应该实施的改革,以牺牲“质”的水平为代价去保持“量”上的需要。
然而从我们已讲过的观点看,对这个主导形式的认定和把握理应采取“质”与“量”结合,以“质”为主的做法。因为事物的发展总体上都是质与量的统一,全舍弃了“量”,“质”便无从谈起。没有一定“量”的公有制,“质”的作用再强,也无济于事。但是,决定事物的根本是“质”,不具有应有的“质”的规定性,这种公有制再大,即便完全一统天下,仍然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就指导思想上说,我们应该由重“量”,转为重“质”,以“质”为主,兼顾一定的“量”,“质”“量”结合,调整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
那么何谓所有制主导形式之“质”呢?即是它对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支配”能力。从现实看这主要表现在它对整个所有制结构的影响和导向作用,具体讲,它必然具有以下三点:
一是先进性。这不仅是说这种形式一定要符合现阶段生产发展的客观趋势,在历史的考察上属于进步的形式,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而且还是说,这种形式在现实生产力发展中处于领先水平,是具有高水平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并保持较高的经济效益和增长势头。
二是骨干性。这主要是指它对全社会经济的支撑、带动、基础作用。首先,从产业结构说,它必须具有优势,一般都属带头产业,导向性强,牵动面宽,辐射作用深;其次,从生产与再生产运行说,它侧重基础性,对保持整个经济稳定发展关系直接,支撑作用大;再次,从技术水平上说,它资本有机构成高,生产技术含量大,研究力量集中,具有新技术开发的超前意识和不断创新能力;最后,从企业规模上说,它主要集中于大中型企业和超大型企业,一般应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合,下属若干子公司或国外公司,产、供、销一体或一业为主兼搞多业,具有明显的集团优势。
三是控制性。这主要表现为宏观的调控力和微观的隐没力。在宏观上,它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支柱和保障,对接受国家调控负有特殊的示范作用;在微观上,它通过控股、参股、联合经营、跨国经营和示范作用等途径、方法和方式,直接或间接、经济或非经济(比如企业文化)地控制大批中小企业,并形成一种社会主义的经济实力和企业精神。尤其是对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形成“隐没”作用,能“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
以上三性互为条件,互相联系。同时应该是一种动态表现。国家必须注意把握好对它的培养和经常性调整。
结合当前的改革来说,我们就应该在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质”的水平提高上做文章花功夫,而不必过多计较在“量”上还是不是“主体”的问题。就基本政策上讲,也应该由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改为“以公有制为主导”。“主体”变“主导”一字之差,却体现出是以“量”还是以“质”衡量公有制发展及其作用的区别。当然,强调“主导”绝非有意地排斥“主体”,只是要把那些根本不具备“质”的要求的“量”缩减掉,或在确保公有制“质”的规定的前提下,有步骤地推行公有制经济在“量”上的扩大,然后最终形成一种“质”与“量”相统一的主体地位。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搞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独立,多主体之间竞争,能不能稳定充当主导形式角色,最终将成为一个实力问题。如果我们的公有制经济的生机不能真正焕发出来,不能显示出它对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导向作用,仅靠一块“御封”的匾牌能行吗?这样又如何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呢?
(四)公有制性质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
在传统的所有制理论和变革实践中,总是把公有制看作为只能有一种形式的东西。讲全民所有制就只是国有国营,讲生产队集体所有制,就只搞“大寨式”的几个“统一”的模式,否则就说是改变了公有制性质。尤其是把这种形式和中央集权型的计划经济联系在一起,既造成公有制性质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相混淆,又造成对计划经济的神秘化,把计划经济体制等同于社会主义,结果使公有经济发展的路子越走越窄,产生了很不好的实际后果。
其实,马克思历来认为一种所有制是会有多种实现形式的,特别是,针对资本主义股份经济的出现,他曾就股份制中的“两权分离”及其深远价值作过很好的分析,甚至认为它是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点”和“过渡形式”。〔10〕历史的实践也证明,“两权分离”在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对公有制经济改革来说,也是适宜的。采取“两权分离”使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经营方式多样化,不但不会改变公有经济的性质,而且有利于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最终也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巩固和完善。所以,在坚持公有制经济总体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改革实现公有制经济多方式经营,应该成为当前处理好公有制经济性质和实现方式关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思路。
(五)行政手段推进变革与经济发展自然演变的关系
这个关系主要涉及到变革方式和方法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历史上的所有制变革以生产力的改变为前提,所以其在本质上当属于经济发展的自然演变过程。这也就是说,一切似乎由人们自己发动的革命行为,也必须是在具备客观条件下顺乎自然地进行。否则就是荒谬之举。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所有制变革中尚且如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推进公有制自身变革更应是这样。
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并非是这样看问题的,在实践中也不是这样做的。因为把所有制变革仅看作为所有权归属的改变,所以在变革方式上,也总是依靠行政手段、政权的力量、政治运动的对策处理所有制变革的,甚至是把党内有关所有制变革上的认识分歧,都当作“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问题予以解决。这样,高压之下常常会出现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一次所有制变革,就是一次次的政治斗争,一次次地整一大批人,一次次地结出了“丰硕成果”。到头来,所有制变革的政治色彩越来越浓,在经济上的意义和作用却越来越小,“革命化水平”提高了,经济效益则下降了。这样的教训,务必牢记。当然,既是变革,难免要有一定行政力量介入,问题是它一定要顺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自然演变的基础之上,因势利导地加以推进,决不能人为地改变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应该采取简单的行政组合方式和强制手段,而要重视经济关系的培植和自然生成,特别是应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历史的经验说明这点,今后的改革一定应坚持做到这点,否则还会铸成大错。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8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
〔6〕曹钢:《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几个基本观点研究》, 《当代经济科学》1996年第2期。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7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0页。
〔9〕《列宁选集》第4卷,第525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4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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