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第5号公司法草案_公司法论文

欧盟第5号公司法草案_公司法论文

欧盟《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法论文,草案论文,指令论文,欧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第号公司法指令草案》的目的和历史背景

《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的全称是“基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4(3)号而制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公司机关权力与义务的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最初发表于1972年,后于1975年和1983年两度修改。欧共体委员会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49(3)条之规定,于1983年8月19日将《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提交欧共体理事会。1988年,欧共体委员会又将修改后的文本提交各成员国,以征求意见。

二、两套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要求成员国的立法原则上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双层制公司机关体系组织起来;但允许公司自己在双层制公司机关体系和单层制公司机关体系中选择。

根据双层制,公司由经营机关负责经营管理,但经营机关要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经营机关的成员由监督机关任命。

根据单层制,公司由管理机关中的执行委员负责经营管理,但执行委员会要接受管理机关中的非执行委员的监督。管理机关中的非执行委员的人数应当能够被3整除,而且大于执行委员的人数。究其用意,无非在于,既利于在非执行委员内部形成代表股东、职工与管理人员的3种不同声音,也利于避免非执行委员人数为偶数时容易出现的僵持不下局面,还利于避免非执行委员由于人数过少而无法监督执行委员。管理机关中的执行委员由非执行委员中的非执行委员与双层制中的监督机关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力(包括知情权与批准权)。如果执行委员有多人,非执行委员应当从中指定1名成员专门负责人事与劳资关系问题。

三、双层制中公司职工的参加模式

《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为双层制下的公司职工涉及了4种参加模式。

1、第一种模式。《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第4b条规定,如果公司职工指定的代表在监督机关中占有1/2的席位,那么监督机关的表决程序应当确保由股东大会指定的成员最后对监督机关的决策拍板。

2、第二种模式。根据该模式,监督机关的成员由该机关本身通过增选方式指定。但公司职工有权基于下述理由,对被提名候选人的指定提出异议:(1)被提名候选人缺乏履行其职贵的能力;(2)如果候选人被指定后,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职工利益的综合考虑着眼,监督机关的成员构成将有失公平、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候选人不应被指定。但是,如果根据公法设立的独立机构宣布异议不能成立,候选人仍然可以被指定。

3、第三种模式。根据该模式,应当设立一个代表公司职工的专门机构,即咨询理事会。根据《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第4d条规定,就其与经营机关的关系而言,咨询理事会有权定期就公司的管理、现状、进展、前景、竞争实力、资信状况和投资计划获得信息并被征求意见。监督机关的成员根据《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第11条规定所享有的知情权,也同样适用于咨询理事会。

4、第四种模式。《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第3章第4节规定了该模式。根据该模式,应当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的组织与代表职工的组织缔结集体协议,以调整职工参加公司机关的问题。

四、单层制中公司职工的参加模式

1、第一种模式。这是公司职工参加任命管理机关中非执行委员的制度模式。根据该模式,管理机关中非执行委员有两种产生方式:最多2/3的委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最少1/3最多1/2的委员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2、第二种模式。根据该模式,公司职工通过一个代表自己的专门机构间接地参加公司机关。该模式与前述双层制中的第三种职工参加模式基本相同。

3、第三种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通过集体协议实现职工参加的理念。具体的制度安排与前述双层制中的第四种职工参加模式也十分类似。

标签:;  ;  ;  

欧盟第5号公司法草案_公司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