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市场定位的影响及趋势分析_wto论文

加入WTO对我国市场定位的影响及趋势分析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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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地方化在我国由来已久,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虽然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政府出台各式行政方式,或借助支配下的企业进行干预,市场地方化难以消除。我国加入WTO后,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与市场地方化所形成矛盾,将是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最大压力所在。加入WTO,市场开放在所难免,对于长期处于封闭状态下经营的经济主体将难以适应。政府的错位行为在外在压力下被迅速纠正,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两大层面的整合将同时进行并深化。

一、WTO条件下市场地方化的影响

市场地方化是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对而言,指地方政府以保护地方利益为目标,运用非市场手段,限制资源自由流动,妨碍市场机制上的公平交易,形成相对封闭的地方性市场的行为。WTO的基本出发点是创建一个公开、平等、规范的市场环境,通过企业的创新能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推动经济的整体发展。市场地方化与WTO原则具有不可避免的冲突。WTO框架下,非关税壁垒保护将强化,市场地方化对有效规避和利用非关税壁垒存在客观上的障碍,这些问题有可能阻碍我国入世后经济发展。

我国中央政府对市场地方化的行为及影响早有认识,并多次通过行政体系进行修正,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由于缺乏法制上的强制性约束,市场地方化格局无法得到切实的解决。但在WTO框架下,不仅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更由于WTO原则的存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都必须接受WTO原则的约束,违反WTO原则的行为将直受到其成员国的贸易诉讼,对我国经济发展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潜在影响。

首先,市场地方化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国民待遇原则即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国民提供的待遇,也要毫无歧视地向外国人提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出于吸引外资和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税收和法制建设上下放权力,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许可范围内,进行与中央政府政令不相抵触的灵活措施。政策的灵活性为我国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政策的非统一性,各地方为争夺利益而各出“奇招”,导致行为的非正常性。在WTO框架下,国民待遇原则是首要的,无论内资外资都应一视同仁。地方政府的非正常性行为将引起贸易纠纷。

其次,地方政府行政透明度低、政策法规的稳定性差。透明度原则是要求政府的所有经济法规政令必须做到公开,各类型企业在公开的经济法规政令下进行经营。我国经济发展中,对企业的经济法规政令的确立和执行,习惯上以政府为主体进行,对企业的反应政府并不直接关注。许多地方行政法规属“内部文件”并不公开,且易变动,让外商无法了解这些规定,并难以适从。特别是地方政府可以在适当的范畴内进行政策灵活,这与中央政府的政策口径是否保持一致,对政策涉及经济主体是否普遍一致性,都是难以准确把握。另在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化建设水平相对较低,政府对市场反应能力有待提高的情况下,政策和法规的多变性,对地方政府的工作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对外经济管理效率的不足,将直接引起WTO有关成员国的贸易纠纷和诉讼,不利于地方集中精力管理经济。而从地方经济本身而言,市场地方化带来的危害也将是深远的。市场的开放是经济发展的趋势,地方政府逆市而行使地方经济错失利用外界机遇,阻碍地方经济发展。

再次,容易引起反倾销诉讼。在我国加入WTO时,我国的经济身份确认存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争议。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出发分析,最易引起争议的所在是地方政府出于对地方经济主体的保护而出台的各种地方性优惠和补贴。反倾销是WTO成员国进行贸易保护的手段之一,且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使用频率更高,我国已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由于中国在劳动力价格和土地价格上的低廉,各国在视中国为非市场化国家时,便引入第三国参照体系进行反倾销。如果地方政府这类行为的存在,加深外国对我国产品价格合理性的猜测,将导致贸易纠纷和诉讼的发生埋下更大的隐患。

第四,难以保护国内市场。市场地方化的本意在于保护地方市场,但是由于WTO框架下,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必须以WTO原则为经济行为准则,政府的非规范行为最终带来的是贸易诉讼。在诉讼的结局中,不仅地方市场无法保全,经济主体更要承担诉讼失败后的经济代价,竞争力遭受打击。而国外竞争对手则可施加更强的竞争攻势,国内市场有可能被侵占。

最后,标准化实施困难。WTO贸易下,非关税壁垒越来越多被使用并有取代关税壁垒的趋势。非关税壁垒中,标准化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一种。标准化包括质量、品质、标志、安全、环保、构成等方面。我国产品外销中普遍面临标准障碍,但我国目前对标准化工作开展得相对滞后,标准水平低于外国。在市场地方化的条件下,标准化工作难以开展,如果这局面不加紧改变,不仅我国产品无法打出去,更无法构建自身的有效标准保护网。

二、市场地方化原因分析

市场地方化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背离,不利于经济发展。但是在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市场地方化现实存在,这与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及体制改革特定背景相关。市场地方化是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采取与中央政府市场化改革政策相背离的措施,深层上是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斗争结果。

首先,我国历史上是一个农业经济大国,各地区强调地方为中心的简单分工,跨地区的经济行为极少发展,进入强调社会大分工的工业经济时代只是近几十年时间,社会大分工远未真正实现。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国家的经济管理在很大程度上突出地方政府的灵活性,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市场经济改革期,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都受到中央的重视,即使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央政府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在财税体制上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另一影响是推行以地方为单位,强调经济体系的全面发展,强化了地方经济的自我封闭。改革后为理顺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的位置,将大批原属中央部委的企业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经济的独立性进一步强化。我国经济中,国有资产占主要部份,而大量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归地方政府所有,非公有制经济虽发展迅速,但在总量上仍难与国有资产相比,经济发展的决策权上地方政府影响不可忽视。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与其所属企业间利益相关程度密切,以至地方政府成为事实上的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各级地方政府利用手中垄断的资源、资金和信息,为以政府经营为主的国有企业谋求发展空间。在政企改革中一直无法实现政企真正分开,并强化了地方政府作为一级利益主体的身份。

其次,改革以来的财税改革客观上促使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地方化。在将中央部委所属企业划归地方政府管理的同时,进行财税体制改革。但无论是国有企业的拨改贷,还是实行地方财政包干,地方政府与地方经济间的经济关系都是不断强化。在财税改革中,地方财政收入与地方经济发展命运息息相关,地方政府主观上希望优先发展地方经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基础不稳,税基狭窄而陷入财政困境。各地方政府在改革中由于获得更多的资源支配权力,客观上为地方政府在经济管理上获得较大的周旋余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地方化获得足够的利益动力。在财税体制改革的同时,中央政府并没有相应进行经济管理上的法制化规范化工作。地方政府在中央政策法规欠完善的情况下,利用政策法规空隙,结合地方政府信用、影响力、行政手段等,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出于本位利益考虑,地方政府进行经济建设时,将国家整体利益放在次要位置,忽略其他地方的经济发展,形成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的地区产业结构严重趋同。在各地方经济发展到相互必须进行竞争时,重复投资带来的结局是竞争的惨烈。解铃还需系铃人。地方政府再次为地方企业找市场,在这恶性循环中,地方政府越陷越深,在没有法规约束下,市场地方化日渐形成。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形成中央与地方两大税收体系,但“并没有消除地方市场分割的财税体制基础,地方政府仍通过各种方式保护本地企业,尤其是本地国有企业,进而保护本地企业所需的(本地的)市场空间,从而决定了不可能消除地方市场分割现象。”(银温泉、才婉茹《我国地方市场分割的成因和治理》,《经济研究》2001年第6期)

再次,选举地方化促进市场地方化。在经济改革中,政治体制改革也在进行,地方民众选举权对官员的影响更密切。地方经济在官员政绩的考核中具有显要地位,也成为地方政府官员获得足够地方选票的关键。地方政府作为公共财货的提供者和地方经济管理者,更掌握一般经济主体所不具备的资金、资源、政策,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相当重要影响。民众的经济人取向使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视多于整体国民经济发展。政府官员任职期限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存在时差,民众将以政府能否实现他们愿望中的福利作为判断标准,地方政府更多取悦于地方民众以获取选票。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央政府出于先发展地方经济后实现整体发展的政策取向,也为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创造了政治空间。对于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控制,中央政府考核标准难以量化,也没有在财政和货币及其他政策上形成成熟的制度约束。地方政府在两种选择中,更多以取悦地方民众的行为优先。

另外,地方政府任期制也促使在经济发展处于不利位置的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近期利益而进行市场保护。八十年代的轻工业热和九十年代的重化项目热,都是地方政府短期行为的表现,这些非理性行为由于政府官员的迭换,政策上缺乏连贯性和长远性,后续政府陷于被动应付的局面。为保证经济的稳定,市场保护成为地方政府的杀手锏。

第四,我国社会分工水平低,各地生产力水平差异大,大一统的信息、流通、交通网络尚未形成,为地方市场化提供客观条件。社会分工程度越深,生产对市场的依赖性越强,我国社会分工水平低,跨地区的分工合作仍不多见。特别是各地生产力水平差异明显,在市场机制下,生产力水平低的地区的经济发展将处于发达地区的控制下。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区经济,行政力量与市场力量时会产生冲突。中央政府已提出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但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要求具有完善的市场网络作为基础,通过市场机制作用进行资源配置。我国市场发育水平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应的。东部地区由于生产力水平较高,各地政府明白行政干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弊大于利,在信息、流通和交通网络发达的支持下,局部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对生产力落后地区,由于提供的主要以低附加值的产品为主,交换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信息、流通和交通网络的落后,市场机制不发达,行政力量在比较中处于强势,在政企关系未调整合理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非市场行为具有必要的土壤。

市场地方化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市场力量薄弱,政府职能转换滞后情况下,为保护地方短期利益而进行的非市场性经济干预的结果。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市场化将从内力为主向外力为主转变。这一改革动力格局的变化将对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产生深刻影响,市场地方化将被市场一体化趋势代替。

三、我国市场地方化走向

市场地方化是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居主导地位,中央政府对微观运作欠缺控制力的结果。这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半封闭式市场化改革中是可以的,但在WTO条件下,政府的自主改革演变为博弈式的市场演进。如果说自主改革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市场地方化行为处于默许或支持,那么在WTO下,中央政府则对市场地方化采取严厉措施,市场地方化不再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的经济关系,而是中国国民经济将受到其他WTO成员国潜在法律诉讼的危机。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再是政府的口头承诺,而是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准绳。在外在压力下,我国市场地方化迅速向市场一体化发展,其特点表现将主要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政府经济职能的法规化和国际化。我国政府职能受计划经济下的封闭性和封建体制的人治观念影响,表现出较强的主观意志。虽然在中央政府的职能调整上,已较多地向市场经济要求转换,但在地方政府在对国际经济竞争压力感受上不是直接的,更可通过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将压力向上转嫁,从而在经济管理行为上并不规范。但WTO条件下,中央政府与他国所达成的契约,地方政府被捆缚在一起,地方政府不可能通过与中央政府的博弈获得经济收益最大化。如果地方政府在经济管理行为上与WTO原则发生冲突,直接受害的是地方经济,地方政府也将因此而遭受损害。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主动参与政府职能的转换。根据WTO原则,政府在经济管理行为上应保持中立地位,特别是在微观层次上不能以非市场行为进行干扰。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弱化,相反却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强化。政府的经济行为应是以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法制化进行,法制化一方面对政府的经济行为产生约束,同时也对微观主体行为确立基本的市场原则,市场运行环境将更为明朗和规范(加入WTO后我国中央至地方政府对不适应法规的清理与重建,政府对工商管理局理清与市场的关系的政令,说明我国政府经济职能正向法规化迈进)。开放的市场下,我们不再存在外资内资的区别,国民待遇原则使资本等生产要素根据市场规律进行配置。面对庞大的国际资本,政府除了要实现民族资本的效率经营外,更应重视国际市场变动对国民经济稳定的影响,政府经济管理范畴是立足于国际市场,经济管理职能国际化。

其次,财税体制改革深化。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国际化要求相适应,中央政府将需拥有更多的资源以保证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各国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上看,发达国家一般在40%左右,而发展中国家则为25%。我国市场地方化的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在财税中所占比重过大,地方政府利用手中的资源进行逆中央政府政策行事,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中处于软约束。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市场经济深化中财税体制改革的起步,虽然中央政府在财税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但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使中央政府需要更多的财税资源来支持其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现已出台财税改革方案,中央政府在所得税比例上将在现基础上逐步加强,目标是中央与地方七三分,虽然中央政府多占部份仍返还地方,但中央政府在资源再配置上的主动性无疑将加强。在对财政返还使用的效率性上,中央政府下一步将加深改革,如借鉴其他国家在对重大投资项目上的资金配套方式,改变目前的无偿返还。

再次,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的兴起。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只能在宏观层面上进行调控,经济发展使经济生活复杂化,尤其在开放市场体制,政府面对的不仅是国内经济生活,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使政府更需在国际经济背景下运筹帷幄。政府在这其中面临直接干预减少和国民经济运行复杂化的矛盾,虽然政府可通过经济政策进行经济调控,但在政策的制定、执行、反馈和应变上,由于信息的时滞,技术分工的细化和经济主体的趋利性,政府无法在经济成本范围内进行有效管理,“政府失效”和“市场失效”交替困扰国民经济。在政府与市场间必须出现第三类组织,对上起到沟通政府、咨询决策、反馈市场信息,对下贯彻政府意图、约束非理性行为、提供市场支持,构建政府与市场间的桥梁。我国现有的第三类组织只处于起步阶段,发达国家中第三类组织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我国未来取向,除原政府属性明显的行业协会的改革外,自发生成的民间性质协会正在迅速兴起并在经济发展中体现其特殊的作用。

第四,市场体系完善和市场功能归位。政府单向的市场培育在WTO条件下将迅速向多元培育发展,市场体系不断完善。由于改革中,政府从稳定出发而控制主要的经济资源,经济活动中通过掌握关键产业而间接控制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政府的停留实际上制约市场发育。资本市场、技术市场、经理人市场等这些对经济迅速发展至关紧要的市场长期发育不良,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由于制度规则约束资源无法自由流动而不完善。从近期政府行为取向上已可看到政府正尽可能迅速撤离(如国有股减持,国有企业管理者与行政待遇脱钩、广州市政府高薪向社会聘请国有企业管理者),或政府正减少阻碍这些市场发育的篱笆(各地政府取消户籍制度、政府采购公开、土地使用权招标),社会各界对行政垄断的讨论也意示着建立正常市场秩序,规范政府职能市场功能归位的序幕正在拉开。

最后,经济政策强调权威性与战略性。WTO要求政府对经济发展更具有调控能力,随着政府在微观领域的退出,宏观管理的重要工具经济政策的地位更为突出。发展中国家没有先发优势,经济发展中更多从发达国家的狭隙中寻找突破口,资源的有限性和企业经营意识、技术水平和市场力量的落后,不可能走发达国家纯市场发展路线,但政府也不可能回到计划经济下的政府管制,树立经济政策的权威性是为了更好约束和统筹微观主体行为,使之能够循政府制定的“最优路线”发展。在保证政府经济政策的权威性同时,经济政策的战略性侧重在于对资源的配置,在资源耗费和经济发展间实现均衡,从长期上进行经济发展规划,谋求国民经济的最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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