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启示_民办高校论文

发展中国家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启示_民办高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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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51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91X(2001)03-0045-03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3年国家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目前,中央更是明确提出“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要迈出更大的步伐”。可以预见,21世纪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将有大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发展中国家民办高等教育所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发展中国家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充带来民办高校的膨胀。许多发展中国家将高等教育视为独立的象征和经济发展的保证。但由于发展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无法进一步满足大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于是政府对当时蓬勃兴起的民办高等教育采取了支持与放任自流的政策。这使得不少发展中国家的民办高校出现了快速扩充的现象。而民办高校的过度膨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办学条件的恶化和教育质量的下降。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4年对印度、菲律宾、泰国等地207所民办高校的评估资料显示,32%的民办高校接近该国国立大学的办学水平,18%的民办高校略高于国立大学,而50%的民办高校明显落后于国立大学。

(二)学费昂贵,教育经费缺乏稳定的保证。由于民办高校的教育经费大多来自于私人捐助以及学生的学费等渠道,所以,不得不收取昂贵的学费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同时因缺乏稳定的经费供应渠道,致使办学经费数额上下波动,给教育经费的预算与分配带来了困难,也影响、制约了学校的发展。

(三)专业结构失调,高学历失业现象严重。发展中国家民办高等教育内部的结构失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教育类型倾斜。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高,教育经费不足,就不可能给予民办高校以经费上的有力支持。民办高校就必然优先发展费用较低的普通文理科和商科专业。在发展中国家的民办高校中,学习人文科学和法学的学生迄今为止是最多,而学习工业、农业和自然科学的学生所占比例不到总数的1/3。其二,高等教育专业结构与社会的需求相脱节。例如,菲律宾民办高校中工商管理学科的比重明显太大,同时大多数民办高校的专业设置缺乏一种宏观的调控机制或手段,往往是什么专业“热门”各校就一哄而上,造成人才培养的混乱及专业的结构比例失调,浪费了人才。印度在校大学生的80%以上分布在普通文理科和商科各专业,而农林专业的学生比例一直在1%左右。因为专业结构与社会需求脱节,以至90年代初,在印度约3千万待业青年中,20%以上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其中硕士、博士占有相当比例。此外,民办高校科研成分较低,它们一般主要侧重于培养人才,使得民办高校的教育功能单一。

(四)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调控不力。进入90年代,各国政府开始关注民办高校的发展,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调控民办高等教育。有些发展中国家的政策还加强了对民办高校的审查、认可工作,如印度政府成立了“私人高校认可委员会”。但是,民办高等教育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特殊规律,因而政府的某些调控政策又产生了一些副作用,而且,政府在调控民办高校发展的过程中,所定政策缺乏应用的稳定性的连贯性,从而影响到调控的实效性。如:印度在民办高等学校“无情扩充”的情况下,也曾试图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而控制数量上盲目增长,然而,所提出的十几个改革方案都没能有效地控制住民办高校的增长速度。

(五)民办高校缺乏确定培养目标的自主权。民办大学的教育经费,大多来自私人和基金会的资助,因而其培养目标的确定就容易受到资助人意志的影响,学校的董事会往往会因为接受了一笔捐助经费而调整原先的教育计划。1993年,印度普列姆昌德大学因为接受了美国迈斯代克公司的损赠,从而不得不按该公司提拱的方案调整“教学计划”。可事实证明,该“方案”完全不适合印度的国情。因为接受捐助经费而无法坚持本校的办学宗旨,使得民办高校失去了很大的自主性。

二、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启示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要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必须从发展中国家所走的道路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法规。民办高等教育自有许多不同于公办高等教育的特点。以公办高等教育为主要规范对象的《高等教育法》,不可能也不必要针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特点作出许多具体的规定。因此,许多国家往往在一般高等教育法之外,另立私立大学或条例作为补充。我国已有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并不是针对民办高校特点的,且着重于规范教育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因此,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对遇到的许多特殊的设置与管理。因此,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对遇到的许多特殊问题就苦于无法可依,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就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法的出台势在必行。但是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一方面,国家在制订有关条款时,就持积极的保障、支持的态度而不应持消极的压制态度,另一方面,民办高校的办学者,在理解合理的限制条款时,也应持积极的遵守、合作的态度而不应持消极的抵制、规避的态度,因此,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引导、放任自流,就会重蹈其他发展中国家民办高校质量得不到保证的覆辙。

(二)必须明确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性质和地位。首先必须明确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私立高等教育,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都必段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同时必须尽快明确民办高校在我国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这样才能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1993年我国在《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定位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种提法适应了当时的形势。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在经济体制中重要地位的确立,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密切相关的民办高等教育的原有定位就不能适应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和未来前景。所以,国家应进一步提高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将其定位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才更能体现国家所制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政策的精神。理论上定位正确、明确,在实践上有重要的意义。

(三)必须尊重民办高校的相对独立性、自由性和灵活适当性。公立高等学校是由政府举办并以财政拨款作为学校经费的;民办高校是由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民办高校在遵守国家法律与教育方针的前提下,应当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才能使办学者有更强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充分发挥其灵活性,以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办出自己的特色。独立性、自主性与灵活的适应性,是民办高等教育的优势所在,也是民办高等教育的生命力所在。

(四)公平对待,鼓励竞争。国家对待民办高校,除了投资渠道不同之外,应当与公立学校一视同仁。比如民办高校及其师生,应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经批准建校的民办高校,其学历证书具有与公立高校同极同类学历证书同等的效力。鼓励公立和民办高校在提高教育质量,从事科研工作,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公平竞争;对于取得的成绩,给予同样的表扬。这样才能利于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提高。

国家不但应负审批、管理、监督的责任,而且应负引导与支持的责任。例如用拨款方式或设置奖学金、助学金来引导私立高校的专业调整和科研方向,通过拨给土地、仪器设备以及直接的拨款方式来支持民办高校办学,使之能更好的发展。国家和各省可以成立民办教育拨款委员会,视各校的作用、特点、质量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让民办高校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五)建立科学的评估与督导制度,对民办高校进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国家对民办高校既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又不能像对待公立高校那样,过多干涉,这一点发展中国家已为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有效的监督与引导的方式是建立评估制度。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评估准则和实施细则,组织评估小组,定期进行评估。有条件的还可以从主管部门的评估过渡到社会组织的评估,这样不仅有利于引导与监督,更重要的是可以起激励的作用。为了加强对民办高校的鉴定与监督,为了加强学校、社会、政府的协调,非官方鉴定就应受到重视,相应机构应该建立起来。这种非官方鉴定应有专门的鉴定组织,并且这种组织从形成到运转,均有相当的自主权。非官方鉴定机构可由高等院校和专业协会组成,组成人员为机构成员学校的校长、教授及各方面的专家、研究机构的学者、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代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参与非官方鉴定,只是通过教育部的“资格与机构评价办公室”进行审查。尽管是非官方鉴定,但鉴定机构必须有严格的内部约束机制,必须接受系统内部管理,要有一定的资格认可方式,必须经过严格的申请过程。

(六)拓宽民办高等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前述发展中国家民办高校普遍存在教育经费不足或经费上下波动的情况。为了保证我国民办高校持续稳定地发展,拓宽民办高校经费的筹措渠道就成当务之急。就我国的经济状况来说,目前对民办高校进行资助的力度不可能很大。各省、市可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来确定民办高校的学费。但既要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又要有利于民办高校筹措经费,还要考虑到办学的利益。同时在统一划定的分数线上录取到学生或录取不满时,可适当降分录取,对这部分学生可适当多收些费,至于降分、收费的标准,应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国家和税收政策要有利于调动企业、个人捐资办学的积极性。此外,民办高校要主动积极地与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联合办学,以更灵活地争取外援。国家也应在可能的条件下直接对民办高校提供资助。

(七)办学模式多样化。发展中国家民办高等教育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的消极后果昭示了我国应对民办大学进行统筹规划,民办高校的发展模式应多样化。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仍处于求生存阶段,只有办出特色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特别是目前,民办高校大多是专科层次,属于单科性院样,学科结构的发展存在局限;教师的年龄偏大,学历程度偏低;校舍面积不足,办学条件较差。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必须根据自己的优势,探索改革的思路,以特色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否则易出现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教育结构失调,高学历人才结构性失业现象等严重问题。

(八)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研究。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新时期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等,研究民办教育的特殊规律,形成新时期发展民办高校的基本思路。

在21世纪,高等教育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必然越来越密切,促进社会进步的关键和各国经济、科技竞争的关键都在于扩大高等教育机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专门人才。此时,只要重视研究发展中国家所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以避免重蹈覆辙,从而保障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就一定能在新格局中有大作为。

[收稿日期]200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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