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所有制的实质是通过人对物的关系表现出来的生产关系
为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必须首先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的思想。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一般沿袭斯大林从划分阶级标准角度归结的生产关系三个方面的说法,即“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①]斯大林的这段论述,虽然突出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决定作用,但却将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并列起来,使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成为生产关系的一个独立部分,且忽略了其他两个方面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反作用。在我国各类教科书中,又总是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解释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此,长期以来使人们对所有制产生一种误解,以为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就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所有制仅仅体现人和物的关系。笔者认为,在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时,必须全面完整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
第一,所有制的实质是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在对公有制和私有制进行比较时曾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②]这就是说,现实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非人对物占有的法律关系,而是通过人对物的占有体现着人与人的关系;所有制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其实质在于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达到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③]因此,所有制是以某种历史存在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以及劳动产品占有方式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例如,资本主义所有制就是资本家在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基础上,通过雇佣劳动的形式,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进而无偿占有无产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确立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这种人剥削人的关系,又是通过再生产全过程的社会关系(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实现的。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完成剩余价值的生产;在分配和交换过程中,使剩余价值得以实现,并在不同资本家集团间分割;直到消费阶段,才使占有的剩余价值最终实现。所以,马克思在总结资本主义所有制性质时就曾指出:“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④]
第二,所有制是历史和具体的统一。马克思曾提出:“在每个历史时代所有权以各种不同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⑤]这就是说,所有制既是具体的又是历史的。首先,所有制是由一定生产方式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例如,同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在封建的生产方式下,主要体现地主与农民(或农奴)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则主要体现地主与租地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显然,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经济关系,反映着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可见,所有制并非抽象一般,而是具体的。其次,所有制随生产方式的变化,归根到底随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物质生产力总是通过其社会化形式(分工、协作等)制约着所有制关系的发展;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都是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历史正像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⑥]这就说明所有制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历史的,是两者的统一。它既是一定生产力状况的反映,又随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
第三,所有制内部诸方面的关系是辩证的。马克思主义历来主张在社会生产关系总和中,不仅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而且人们在生产中的实际地位和产品分配形式也反作用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制约着所有制的性质。在谈到“分工的每一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⑦]的同时,马克思曾强调指出:“与这种分工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因而也产生了所有制”。[⑧]这就说明,人与人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尤其是产品的分配形式对所有制形式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它们不仅体现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物质利益,而且制约着所有制的实质。例如,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性质,除了要由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实际拥有和支配来维持外,还要资本家雇佣工人并在其指挥、监督下进行剩余价值生产中表现出来,最后,剩余价值还要通过分配、交换和消费得以实现。可见,资本主义所有制最大限度获取剩余价值的本质最终将落实在分配和消费上。所以,马克思主义者不仅应该从所有制关系中看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决定作用,而且更要通过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产品分配形式等环节去揭示它们所体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质。
二、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在错误的所有制理论影响下走过的曲折
通过以上对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理论的再学习,可以看出当年马克思是将所有制看作社会的经济关系。即作为劳动的社会形式,将其包含在整个生产方式中,贯穿于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全过程。显然,这与按斯大林观点形成的传统的所有制理论有着根本的分歧。在斯大林的理论模式中,由于所有制脱离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脱离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过程,因而所有制不再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与整个生产方式互相分离,仅仅成为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甚至只是体现人们意志的法律关系。斯大林理论上的这一错误对后来几十年各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践所形成的干扰,其教训是值得总结的。我国50年代中期,由于党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经验不多,对当时的形势分析和国情的认识存在主观主义的偏差,因而在错误的所有制理论影响下,导致对私改造的过急、过粗、过于简单。加之“文革”长时间的严重错误,以致于在经济上形成僵化的体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使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优越性。
第一,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下的经济体制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传统的所有制理论将所有制与生产方式分开,在实践中就割断了所有制(生产关系的总和)与生产力的联系。使各国革命在夺取政权变革生产关系时,忽视生产力对所有制的决定作用。甚至错误地主张所有制可以走在生产力的前面。斯大林就曾断言,“生产过程的社会性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巩固的”。[⑨]受此影响我国50年代也有人提出,生产关系在生产力的前头并不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既然生产关系可以超前,生产关系中所有制形式又是生产关系的决定因素,“凡私有制都是生产力的桎梏”,那么社会主义所有制只能是公有制形式,并且“越大、越公、越好”。于是,在这一系列“左”的思想影响下,人们就热衷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集中,大搞“一大二公”,拼命在所有者的外延上努力,用所有者范围的不断扩大来达到所有制的既“大”又“公”;无视在所有者内涵上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忽略协调劳动者相互关系和使产品分配形式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故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既然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在法律上的归属问题,那么掌握政策的人们当然可以“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为由,按自己的意志,运用政策乃至法律的手段实行“全盘集体化”、大搞国有化、尽快消灭一切私有经济。显然,我国50年代中后期对私改造的急躁冒进导致社会主义所有制形成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是与此错误理论密切相关的。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成为我国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的基础,也使我国经济体制逐渐成为与实际上存在的多层次生产力水平极不相称的僵化模式。
第二,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也难保证全面体现其社会主义的本
质。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不同的结合方式,即劳动的不同形式来区分所有制性质的。在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单一的公有制形式下,企业是政府附属物,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需要通过政府这一“中介”间接实行。其间要经过许多行政机构的阻隔和各种行政权力的干预。往往在实际上使各种权力成为企业乃至社会经济生活的真正主宰,而大大削弱普通劳动者在经济上的主人翁地位。而且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科技文化水平较低、劳动者管理能力还很有限、法制和监督手段又不够健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超前实现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单一的公有制,并不利于劳动者对国有经济的各个企业行使有效的民主管理。何况在这种传统的公有制下,经济运行的主体是由政府任命的各级政府官员,企业的领导是由政府任命厂长、经理;由他们代表国家、企业对经济行使管理权。在宗法思想沿袭较重,而个人权力又过大的情况下,普通劳动者、企业职工虽在理论上被看成是国家的主人、全民财产的所有者,但在实际中却难以拥有其有效的所有权,以获得自身在经济上应有的平等地位。
又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的实质是对剩余产品的占有。所有制关系实际上是以占有剩余产品为核心而形成的、并贯穿于再生产全过程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在这一生产关系总和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手段,分配剩余产品是目的。因此,分配剩余产品的形式,往往比生产资料的所有形式更能反映所有制的本质。人类社会的不同特征正是以剩余产品的不同分配形式加以区分的。如,同是公有制,平均分配是原始社会的特征,按劳分配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同是私有制,按土地分配是封建社会的特征,按资本分配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特征。这正说明剩余产品的分配方式在反映所有制性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在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单一的公有制形式下,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职工分工合作、各尽所能,按全国的统一工资标准领取劳动报酬,在企业内部基本上实行同工同酬。似乎实行了“按劳分配”。其实不然。在生产力水平尚未发展到消灭分工,社会主义还需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下,产品分配必然要在两个层次上进行。首先是在企业之间实现,其次是在企业内部职工间实现。由于国家给予企业和个人的条件不同,企业和个人的主观条件与努力程度的不同,企业和个人所创造的效益是有一定差别的。因此,在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同工同酬时,势必出现一部分企业和职工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企业和职工的劳动成果。诸如,农、轻、重、商部门的收入级差、不同行业相同工种的工资差别以及体脑倒挂等。此外,国家按地区级别、干部职务等所给予的各种待遇,如,住房、用车、医疗、保健、通讯补贴。往往使相当一部分干部时常获取一笔不小的、甚至超过其工资的额外收入而或多或少地形成这部分人的非劳动收入。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传统的公有制所形成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往往管理不善容易产生官僚主义,滋长腐败行为。上述种种说明,广大的普通劳动者在传统的所有制下,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所付出的劳动分得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产品,其间已作了各种各样不应有的“扣除”。
综上所述,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所形成的经济体制管理模式并不能真正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平等地位,亦不能完全保证劳动者按其付出的劳动实现其对产品的占有。那么这种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本质就难以体现。马克思主义历来主张,考察某种所有制的性质时,不仅要考察物的因素(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更要考察人的因素(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所形成的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与产品的分配形式)。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在此基础上实现全体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平等和按照劳动分配剩余产品。因此,如果从实际出发,而不是限于理论抽象,则应该承认,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并不完全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所有制。
三、社会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构思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是什么?马克思在论及资本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曾通过对私有制的发展规律的分析得出结论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的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⑩]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这一经典论述,以及他对未来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构思呢?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又是怎样的模式?笔者认为,必须联系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一贯思想,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私有制。一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私有制,即个人私有制;一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私有制,即资本家私有制。两种私有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拥有生产资料的“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①①]第二,马克思对私有制的批判不是一般的、笼统的。即不是要废除一切财产私有权,反对一切生产资料个人所有,而是“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①②]因此,推翻资本主义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所有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①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应该是能保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社会个人所有制。第三,私有制否定之否定的结果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灭亡,社会个人所有制的建立。虽然,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简单重复。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如果单个工人作为单独的人再恢复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那只有将生产力和大规模劳动的发展分离开来才有可能”。[①④]这与从资本主义承继下来的社会化大生产是不相容的。所以,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①⑤]这里,马克思在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之前,冠以“社会”二字,就更加清楚地说明,社会主义所有制应该是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立统一。它在形式上是社会所有,在内容上是个人所有;在现象上是社会所有,在本质上是个人所有。即生产资料由社会共同占有、使用,劳动者个人都是拥有这一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真实主人。而劳动者这种主人的身份是通过生产中的平等地位和按劳动进行产品分配而获得保证的。显然,这种社会个人所有制是对前面两种不同私有制的扬弃而形成的。它既克服了个人所有制造成的生产分散状态,保留其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又克服资本家所有制形成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状态,消灭剥削,保留其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促进分工、协作、扩大生产的特点。因此,社会个人所有制,就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重新结合,消灭剥削和压迫,实现共同富裕、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
在社会个人所有制中,由于生产资料的个人性,每个劳动者都是拥有这一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体;人们在生产中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做了各项扣除后,人们共享生产成果,即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与增殖程度是与其中每个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紧密挂钩的。在这种所有制中,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性,人们共同占有、使用社会化的生产资料;任何人都不是这一生产资料的唯一主体,均不能随心所欲地分割它,也不能凭借它去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不仅每个劳动者都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则,而且社会对这一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的监督也是十分严格而规范的。显然,马克思当年所构思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想形式。它必须随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的不断调整、上层建筑的不断完善才能逐步实现。实现它是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而艰巨的经济和文化的过程。
在社会个人所有制中,由于生产资料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社会的经济组织形式就可随生产水平的高低及其发展状况进行选择和调整。因为所谓社会,马克思认为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①⑥]可见,社会是一个总体概念,其主体可大可小。可以大到国家乃至地球为主体,亦可小到以地区、企业、社团、乃至某个家庭为主体。这样,社会个人所有制就为适应多层次生产力水平建立多元化社会所有制形式提供了最大容量。同时,马克思认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①⑦]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发展经济、解决资金不足、安排就业,借鉴先进技术、设备、科学管理等,除了允许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存在和发展外,还允许个人所有的私营、外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私营、外资等经济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大好形势,充分证明马克思构思的“社会个人所有制”,不论在空间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所以对我国的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应该按照马克思早年为我们构思的“社会个人所有制”继续进行改革和构建。
注释:
①⑨《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94—595、449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12月版。
②⑩①①①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42、267、269、109页。
③⑥⑦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7、25、25、36页。
④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80页。
①②①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7、266页。
①④①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
①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0—321页。
标签:所有制论文; 公有制论文; 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社会论文; 社会主义革命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经济学论文; 社会企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