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众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关注,而不动产的登记有利于解决不动产物权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现状主要是各登记部门和相关法律的不统一,权利凭证不能完全反应物权情况等,因此要想完善登记制度,就要从“统一”方面下手,做到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专门的法律、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做到了“统一”,则在不动产登记改善中迈出了第一步。接下来如何做则需要更多的学者、专家进行探讨、探究。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现状;发展前景
1引言
不动产登记是指通过国家对不动产的交易关系进行干预,利用登记的方法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布出来,让大众对这一项不动产的物权状态有所了解。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公示的途径,让公众了解该项不动产物权的状态情况。该制度能够明确物权的归属,在产生物权纠纷时能够进行解决,在进行物权交易中,对交易的秩序进行法律保护,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交易效率,并且缩减交易成本,还能够帮助国家对不动产进行把控,在适当的时候方便宏观调控和监督。
2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
2.1不动产登记依据的法律不统一
基于目前的现状,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为不动产登记保驾护航,尤其是登记机关权力交叉、权力界限不明显,导致经常出现登记错误。另外,不动产进行交易的前提是权属确定,但由于划分权力边际标准模糊,资产法律权属不明晰,造成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也不利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坏,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疏忽引起的,应该如何界定公民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双方责任;如果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是因不动产登记人随意修改信息造成的,又如何追究造假者应该承当的责任。当前,我国法律对上述情况并未十分明确地提出各方应当肩负的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依据的法律就是单行民事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由我国土地局、管理局颁布发行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样政出多门的情况很大程度影响着我国物权保护的实施。使得登记部门以及公民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来进行实施,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2.2权利凭证不能完全反应物权情况
不动产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完全反应物权情况,因为不动产权利和人身关系不一样。人身关系比较稳定,有关证书能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真实的反映出人身关系。比如:结婚证或者身份证,但是不动产的权利处于多变的状态,物权所有者在进行买卖、抵押等变更的时候都需要办理权利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权利证书。如果当事人没有登记意识或者是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办理变更手续,就会造成权利证书不能反映真正的权利所有权。现在的登记机构都有登记簿,物权所有者的权利凭证是物权所有者通过申请,再经过登记机关进行审核无误之后填发的,这个过程有时候就会造成权利凭证记在的内容和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样,但是现在并没有相关法规指出若是发生上述情况该如何处理。
3未来发展前景
3.1不动产登记统一立法化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且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因依法登记而得以变动,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几种用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作了初步规定,但却未能对不动产的概念和范围等做出详细的规定,未能真正解决不动产分散登记的问题,其可操作性并不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无疑是不动产登记统一化过程中的巨大进步。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然而《条例》在法律效力位阶上仅属于行政法规,易受更高位阶的上位法限制导致其管辖范围大大缩小。
3.2制定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律规范
在全国人大制定的物权法中,明确了不动产的物权模式,与登记的模式与规范实现了统一。在不动产登记条例方面,深入完善了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章制度。尽管我国现行的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条例相对较多,但其中仍然有极个别的法律条例存在重叠、不协调乃至重复的问题。笔者建议完善此类法律法规,在时机成熟的背景下,可直接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升级为正式的法律法规,从而据此明确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程序及性质等,促使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3.3强化机构整合力度
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为内部缺乏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因此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认识明显不足。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不全面,在整体思想上不够统一,笔者建议国土资源部必须适当派遣相应的督导人员,对地方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保障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优化整合。
3.4将分散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统一
不动产登记,对现代财产秩序的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登记部门过于分散,不利于不动产的登记,有可能造成事倍功半的局面,只有设置专门的机关,才能提高办事效率。因此,要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整体管理。
3.5明确登记的物权属性
对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物权变动生效要件要进行正确的区分。不动产登记只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不能作为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依法生效的不动产转移合同,不登记则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同时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物权法中,需要有“如果当事人没有对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办理登记手续,而其合同合法有效,允许当事人进行登记补办”的条例。当卖方将一物多次转移,违反合同规定,但是办理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买方则不能办理登记补办,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违反合同应赔付的赔偿金。
3.6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的基本发展思路
首先,在运用“互联网+”技术展开不动产登记时,应注重网络平台的建设。我国网络用户广泛存在,应注重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要注重引导用户关注网络平台。除了强化平台宣传之外,要注重各类网络信息平台的完善和管理,使其具备实用的功能,例如:实现微信平台信息咨询与服务,向用户推送相关消息,实现用户业务的在线预约等。其次,在线上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要实现线上、线下工作的一体化,当用户通过线上业务预约时,业务人员也要注重线下工作的准备,对于细节工作的处理要得当,例如:用户业务预约成功后,要向其发送系统信息,或者定期提醒用户进行业务办理。最后,还应注重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特点进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4结束语
不动产登记是指通过国家对不动产的交易关系进行干预,利用登记的方法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布出来,让大众对这一项不动产的物权状态有所了解。通过对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现状进行梳理,从法律依据、登记部门、社会信用、法院执行等多角度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给予建议及展望,希望能够帮助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所完善。
参考文献
[1]李燕杰.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7.
[2]魏金明,张学明,吴闯.宗地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方法初探[J].城市勘测,2017(02):73-76.
[3]邱海泉.广东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设计与实现[J].测绘通报,2017(04):116-120.
[4]魏晓惠.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7.
论文作者:刘小罕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8
标签:不动产论文; 物权论文; 动产论文; 权利论文; 对不论文; 我国论文; 法律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