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的模式及目前存在的差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价格论文,差异论文,机制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的模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机制包括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两方面内容。经过十多年的价格改革,我国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和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已基本完成。以江苏省为例,1994年,全省农产品收购价格中,国家定价占22.6%,市场调节价占77.4.;工业生产资料出 厂价格中,国家定价占11.2%,国家指导价占11%,市场调节价占77.8%;商品零售价格中,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仅占6.7%和0.5%,市场调节价的比重高达92.8%,已初步形成“放开多数,管住少数”、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新格局,但是在价格运行中,许多放开商品的价格确定仍然是非市场取向,而且运行无序,存有很大的盲目性和自发性。究其原因有四:一是市场化程度较低。价格以市场为取向必须有便捷的信息网络和发育成熟的市场为依托,但由于商品特性的限制、基础设施的落后及人为因素的制约,阻碍了“大市场、大流通”的形成。二是价格形成环境较差。多数商品价格放开后,其价格形成缺少规范的运作程序,导致市场价格的无序。三是价格管理法规不完善。目前对价格管理起基础作用的仍是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对价格的管理基本上囿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下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在经济上、法律上缺少调控、制约手段。四是企业定价权、责不对等。企业有了定价权,但缺乏对社会承担责任,价格决策缺乏责任感和科学性,物价工作位置下降、队伍不稳、制度不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出“加快价格改革,积极理顺价格关系,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的任务。笔者认为,这种新的价格机制应是在完成“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直接管理,多数商品和劳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能够体现竞争原则的价格形成机制,体现效益原则的价格运行机制,体现法制精神的价格约束机制和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价格调控体系。
二、目前价格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模式的主要差异
首先,从价格法律、法规来看。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价”,而我国目前的所有法律、法规,对价格行为的罪与非罪都没有严格的、明确的界定,对违法行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没有严格、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不可能实现“依法治价”的。因此制定和颁布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法》和配套的法规、规章,应是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的重要任务。
其次,从价格管理的目标来看。多年以来,人们习惯于把价格管理的目标确定为“实现物价控制目标,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把一切工作围绕稳定物价和维护价格秩序来开展。笔者认为,在通货膨胀物价涨幅超过社会承受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控价措施完全是有必要的,但是这不能作为价格管理的最终目标,充其量只能是价格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目标,完成控价目标、稳定物价是为了适应连续几年的“高通胀”以后实现国民经济“软着陆”、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经济环境的需要,而提出的工作要求或中间目标,是为缓解改革的“阵痛”服务的。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价格管理的目标应为:一是有效地发挥市场价格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使价格能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和资源的稀缺程度,向社会传递正确的资源导向信号,合理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给企业以优化配置资源的压力和动力;二是使价格的作用与国民经济的总体目标一致,克服市场机制的弱点和不足,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三是价格行为规范化,价格形成及价格运行过程中的调控、约束等均应按一定的程序和规章办事,克服市场价格的随意性、盲目性和自发性。
再次,从价格管理的主体和手段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价格管理多层次、决策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整个经济运行中,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始终担任着主要角色。但近年来,相当多的地方出现价格管理职能弱化和管理手段单一的情况,价格运行秩序混乱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有效整治,有些地方和部门受经济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往往出现既不按经济规律办事,又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法规的人为调价、控价情况,使刚刚理顺的价格关系出现新的扭曲。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价格政策法规,县以上政府及其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物价工作责无旁贷,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应在国家赋予的职权之内履行工作职能,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市场物价。
最后,从价格机制发挥的作用来看。目前价格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生产要素的组合没有优化。原因在于:一是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的产业、产品结构,生产布局等阻碍了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出于财政分灶吃饭、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等原因,许多“小而全”或“大而全”的项目重复上马,争资源的现象层出不穷,社会整体利益无法得到体现,也造成了资源浪费。二是市场发育不成熟。各种生产要素市场没有得到全面、平衡发展,特别是信息市场在某些地方还是空白,市场不健全,资源的合理配置就无法得到保证。三是价格机制不完善。尤其是结构性矛盾仍然相当突出,农产品内部比价、工农产品交换比价、基础产品与加工产品的比价也有待于进一步改善,这些因素客观上都限制了资源的优化组合。四是市场秩序不规范。有为数不少的经营单位经营决策行为不够成熟,决策水平或层次不高,有的甚至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导致市场的无序,传播错误信息,对资源的合理配置起了误导作用。
三、缩小差异的途径
1.加强价格法制工作。首先,要建立一部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法》,使执法有据,违法必究;第二,部门和地方要建立与“价格法”相配套的价格规章;第三,加强价格法制宣传和监督工作,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制意识,实施依法治价。
2.大力推行间接管理。①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及差率管理等制度;②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如餐饮业、文化娱乐业、服装业等,实行利润率、差价率控制,反对暴利;③大多数企业定价可规定作价办法,按社会平均成本和合理利润率及市场行情制定价格,规范价格行为;④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价格的作用,尤其是对个体户参与经营较多的行业,行业协会更要配合职能管理部门开展同行议价管理;⑤加强市场建设,促进市场发展。
3.完善价格调控体系。通过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体系,扶持、培育商品吞吐和价格调控载体,健全价格调控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其调控功能,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通货膨胀,保证价格政策目标和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
4.提高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水平。通过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充分利用企业定价权,增强守法经营和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识,提高内部价格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协助政府搞好市场价格的调控。
5.加强监督检查。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需要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运行,而市场价格机制的良好运行又能够推动市场秩序的好转。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价格监督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国家监督,扩大社会监督,健全内部监督,注重舆论监督,坚持依法治价,制止不正当竞争、努力规范价格秩序,促进公正、公开竞争环境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