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权益保护制度的策略_数字图书馆论文

数字图书馆权益保障体系架构方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略论文,保障体系论文,架构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权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数字图书馆就是运用当代信息技术,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采集、整理和存储,并向所有连接网络的用户提供服务的图书馆集成系统。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项新工程,从一开始就应同国际规则接轨,以免日后陷于被动局面。为此,就需要对西方发达国家在处理网络空间中法律问题的一些已有做法进行深入研究,考虑其与现行法律体系间的兼容性及可操作性,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实现既保护知识产权,又促进信息网络发展的双重功效。由于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相关权益类型众多,并且各种权益之间既具有关联性,同时也具有相互独立性,所以不能形成一个公用的保障机制来解决,必须针对具体的权益进行保障体系的建构。

1 权利与权益的法学界定

1)权利的界定。民法作为私法,可以说就是一部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法。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本身不是物质实体,也不具备为人感知的客观形式,所以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1]。权利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简单地讲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可以实施的行为和享有的利益,这种行为和利益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数字图书馆所涉及的权利主要是知识产权领域,包括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2]。

2)权益的界定。从特征上讲,权利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利益是权利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利益都能表现为权利,比如著作权人死后的人格利益。因此,完全用利益来概括权利并不准确,权利是指那些被法律所确认的类型化了的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所谓合法权益,就是法律确认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定的社会权利和利益。亦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如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区分权利与利益,在面对侵害死者名誉权等有利益而无权利的案件时,就很容易在理论上找到一条正确的思路,即不意味着不是权利的利益就不能受法律的保护[2]。

2 国内外研究概述

伴随着传统图书馆向数字图书馆发展进程的日益加快,数字图书馆环境下出现许多新的权益问题,围绕数字图书馆权益保障的研究也日益成为国内外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1999年5月1日,16个团体联合组成“数字图书馆联合体”(Digital Library Federation),其目标是共同努力来推动数字资源的全面共享。早在1999年2月,图书馆与信息资源委员会(Council on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Resources)发布了“数字图书馆授权存取:存取管理工作研讨会报告”(Enabling Access in Digital Libraries:A Report on a Workshop on Access Management),其中明确了在技术、法律、经济环境下存取系统设计与采用所应遵循的5个属性:简易性(Simplicity),隐私性(Privacy),好的信用(Good Faith),可信赖的媒介(Trusted Intermediaries),合理的条款(Reasonable Terms)。存取系统设计过程中也较多涉及到用户、出版商等的相关权益,既考虑到用户的获取权,同时也尊重了作者与出版商的权益。另外,国外也有很多关于信息权益相关研究成果,但是在数字图书馆这一环境下研究这一问题及其解决机制较为少见,并且是零碎的且缺乏系统性。

近几年,国内相关研究成果也陆续增多,2003年,陈传夫在《大学图书馆学报》上发表《数字时代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与展望》,2004年,胡潜在《情报科学》上发表《网络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中的权益保障分析》,周庆山在《国家图书馆学刊》上发表的《数字时代图书馆权益的保障与著作权法的完善》,2005年,郑丽航在《图书馆》上发表《信息权益保护初揆》,2006年在《农业图书情报学刊》上发表《数字化时代图书馆服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均从不同侧度、不同层面上涉及到数字图书馆权益保障这一主题。

从这些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外的研究与数字图书馆权益保障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内的研究在系统性和科学规范以及中国本土化策略分析上略显不足,在对数字图书馆权益保障的研究方面多依赖于《版权法》和《专利权法》的诉讼请求,并且研究成果多是零碎地针对某一方面的权益保障,没有从系统整体观出发,全面分析数字图书馆所涉及的各种权益及其保障体系。

3 数字图书馆权益主客体及对象分析

权益主体、权益客体、权益对象、权益标的、权益内容、权益标的物之间的关系甚妙,许多学者都尝试着加以区分,但仍显牵强[3]。笔者为了研究方便,没有严格按照法学上对这几个概念的精确且抽象的阐述,只是根据本文研究重心予以粗略区分其间的区别与联系,旨在探寻三者之间互动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权益主客体及对象互动模型图

1)权益主体。权益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利益并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权益主体的范围也因法的阶级性不同而异,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使得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4]。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依法得以参加某种法律关系,并在该法律关系中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需要有法律所认可的权利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根据当前数字图书馆创建主体的不同,数字图书馆中所涉及的权益主体主要有:商业机构、政府团体、信息所有权人(著作权人、软件权利人、技术专利权人等)、信息消费者等。从数字信息处理流程来看,数字图书馆中所涉及的权益主体主要有:数字信息作者/版权人权益、数据库开发与数字信息编辑者权益、数字图书馆用户的权益等。

2)权益客体。哲学上,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是指处于主体之外,并不依主体意识而转移的客观现象,是主体的认识与实践活动所作用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权益的客体是指基于对权益的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称社会关系,它是法律所保护的内容。对象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它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客体是抽象的、理性的范畴,是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是第二性的。数字图书馆中技术的发明创造或作品的完成等法律事实,会引起相应法律关系如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所以,法律事实只是导致法律关系产生的客观原因,而不是该原因作用于法律法规而形成的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1]。例如,《伯尔尼公约》作为一个高水平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其保护客体既包括著作人身权,也包括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作者身份相关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有:翻译权、复制权、公开表演和现场直播表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读权、改编权、音乐、歌曲作者的录制权、摄制电影权、电影作品的作者权等,作者就其作品所享有的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1]。

数字图书馆中,伴随着数字信息的激增和数字化速度的加快,数字信息版权、数据库/数字图书馆系统设计可能存在的专利权、数据库版权(数字化是一种劳动,数据库开发也是一种劳动)、知情权、隐私权、获取权/采集权、传播权、加工权、交易权等各种相关权益也日渐增多,如图书馆的使用权、文献和设备的使用权、参与建议权、安全保障权、维护尊严权、培训辅导权、批评、检举和监督权、接受服务权等[5]。

3)权益对象。有关权益的本质有多种学说,如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等。法力说认为“一切权利之中都有两种要素:一种为利益要素;另一种要素是法律上之力,包括支配力、请求力、形成力、抗辩力等”。所以,权益对象就包括利益要素的对象和法律上之力的对象。[6]例如,债权的对象,从利益方面来说是债务人的给付,而从法律上之力即请求力而言为债务人。但笔者将权益对象定位于权利或利益产生的实体基础或标的物,例如数字图书馆中,传统型的书刊资料、音像制品、缩微胶片等实体资料;新型的电子图书、电子数据库、数字化资源等。

4 数字图书馆权益保障体系架构

4.1 政策法律体系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通常是指诸多法律法规的分类组合所构成的一个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它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参考相关研究,主要包含3个层次。①基础性法律:适用于整个社会,对数字图书馆等信息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为其活动提供一个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如宪法、教育法等。②横向法律:对所有信息机构都适用和有影响的法律,如数据库保护法、版权法等。③纵向法律:适用于某一类型信息机构的法律,如公共图书馆法、数字图书馆相关法律等。这一层次模型将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乃至信息法置于广泛的公共事物环境之中,看到了各类因素对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形成的影响,同时也体现了3个层次之间的必然互动关系。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图书馆的兴起,制定适应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知识产权新规范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专家委员会着手制定有关网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工作,同时各国、各地区也纷纷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法规或修改老的知识产权法规,以适应网络发展的新需要。我国目前为解决网络知识产权问题,也已修改了《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国家各主管部门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制定了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关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方面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作品数字化问题。②关于作品网络传输的性质问题。③关于对版权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应尽的义务和法律保护。④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⑤关于在专利电子化管理方面的规定。⑥关于数字环境下版权的限制与例外规定。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2002年10月27日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以及日本在1996年6月15日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等。

4.2 技术发展进程

社会关系塑造着信息技术,同样信息技术反过来也塑造着社会关系,即在社会存在与发展推动下的信息技术同样也提高了对社会进行自组织、自控制、自调节的能力。数字图书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涉及数字权限管理,就是利用数字化技术保护多媒体内容免受未经授权的播放和复制。目前,DRM是借助于技术保护措施实现它的功能的,这就意味着利用这些技术手段来防止获取信息的行为或是使用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的信息。一般情况下,TPM采取的措施有:对数字媒体的内容进行加密,限制未经许可的用户的访问,或是完全禁止作品的复制。《版权法》在DRM中TPM部分明文规定使用锁定内容技术严禁复制。数字权限管理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根据一定的商业运营模式,由一定的技术机制来实现。数字权利管理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代DRM技术主要涉及对数字信息内容的加密技术的开发、数字权利管理侧重于安全和加密,也就是对内容加以保护,将其发行范围限制在付款人中间,以制止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数字信息内容,属于TPM的范畴。第二代DRM融TPM与RMI于一体,数字权利管理覆盖了对有形或无形产品各种形式权限使用的描述、认证、交易、保护、监测和跟踪,包括对权限持有人关系的管理。权限是指在一定前提下,权限持有人对使用者授予的有一定限定的使用许可。DRM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内容:①技术机制。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直接支持法律机制的实现。②法制机制。建立适合法律规定的灵活保护机制,以保障包括作者和邻接权人在内的权利人利益不受损害。③商业运营模式。制定快捷、有效、便利的数字信息产品交易销售模式。

4.3 伦理道德建设

信息伦理因子强调个体自律,通过舆论力量、教育力量以及人们的传统、习惯和信息观念来实现。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环境,互联网的出现使庞大的网络社团因为其特殊属性而形成了一些独特的网络伦理观,网络伦理作为信息伦理的一种,是一种虚拟伦理,是现实社会伦理的反映。网络扩大了人的一些潜在心理或者使一些潜在心理有了表现和扩大的机会,所以人们不仅需要以高度发展的信息技术维系数字化生存,而且必须为之构建合理的伦理空间,否则,数字化生存就会发生危机。与传统伦理相比,信息伦理更注重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尤其在网络空间,作为主题的匿名性、面具化等特征,虽然外在伦理规则具有一定的他律性,而信息伦理主要诉诸个体自律,但自律需在他律指引下逐渐形成,一旦个体将外在准则化为自觉道德意识,他律亦转化为自律,一个人要有道德责任感,既需要道德反思,也需要道德实践,需要所有网民的共同参与和构建。树立正确的信息价值准则,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有时候是道德与利益博弈的结果,特别是对办网者及少数组织者来说,网络道德的建设更加迫切,使其不至于为实现个人或小团体某种目的而制造虚假、有害信息。同时把网络作为德育培养的阵地进行思想教育,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网络讨论组)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思想引导,支持鼓励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同时加强社会、家庭和学校联手监督管理,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信息空间。

4.4 安全防范机制

随着网络上新业务(网上交易)的兴起以及专用网(金融网)的建设,使得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与保密问题日益严峻。可通过建立身份验证、存取控制、数据完整性、数据机密性、防火墙技术、安全协议等信息安全技术以及普及宣传信息安全知识,建立应急安全预警防护体系等来保障信息流的传输和安全,稳定信息环境的构筑。如《中国大陆地区2005年电脑病毒疫情和安全趋势报告》中瑞星全球反病毒监测网的统计数据(我国大陆)显示,2005年被截获的新病毒数量达到了72836个,比2004年增长了一倍还多。所以面对新时期计算机病毒的新特点,必须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发展信息安全技术并加强网络诚信普及教育。同时,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措施。数字图书馆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权益。

4.5 行政管理体制

在网络成为人类生存第二空间的今天,政府在信息化过程中如何更有效促进全民信息素质的提高及信息化进程的提升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首先,面对信息化发展和信息流通方式的转变,作为上级领导部门,政府应该积极提高自己的传媒素养,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信息化的意义和作用,深化全社会对信息化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信息意识。西方国家的网络媒体之所以能够保持相对健康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受众传媒素养较高,也包括媒体自身的素养和政府等社会组织的传媒素养。其次,建立信息化交流机制,积极开展诸如研讨、论坛、评比、表彰等交流活动,及时吸收先进信息技术,总结工作经验,促进各部门、各地区信息化协调健康发展。如大力倡导兴建“软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使更多更好的高素质信息人才投身到全民信息素养培养上来。另外,积极宣传建设成果,引导全民积极应用各类系统,发挥信息产业成果效益。政府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地系统规划全民信息素质提高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其功能和应尽义务为构筑高度和谐的信息空间而努力。

4.6 个人救济策略

随着数字图书馆应用的日益广泛和深入,随之而来的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也日趋增多。在处理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能为权利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措施和方案,使版权人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需要对影响数字图书馆权益的各种因素进行分类汇总,寻找各因素之间存在的关联,从而罗列出数字图书馆权益的各项评估指标,既而构建出数字图书馆权益评估指标体系。据此制定出个人救济的策略与方案,妥善解决权益主体之间的竞争博弈、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权益客体之间的交叉重叠、新兴权益客体形式的保护,权益主客体之间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对权益客体的忽略或放任权益主体之间的权益交叉及冲突,主体之间权益分配平衡,权益客体之间的重合或矛盾、处理策略及产生的新问题,等等。

5 结束语

笔者从系统角度出发,全面追溯影响数字图书馆权益的各种因素,分析和探讨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权益问题,初步确立数字图书馆权益评估体系,构建数字图书馆权益保障的基础框架,提出均衡使用各种手段,侧重权利人和公众利用的平衡模式,为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良性和健康发展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案,也为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权益保障措施。通过提出一套完整系统的权益保障体系,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权益的整体保护措施。

收稿日期:2008-12-12

标签:;  ;  ;  ;  ;  ;  

数字图书馆权益保护制度的策略_数字图书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