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婚姻制度研究

周代婚姻制度研究

高兵[1]2004年在《周代婚姻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要是研究周代婚姻制度和婚姻礼仪的内容与特点,探讨其形成、发展、变化的原因;分析周代的婚姻制度与社会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概述婚姻伦理观念的特点。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在追溯商代婚制的基础上,主要探讨西周时期的同姓不婚制度,周王室嫡庶妻等级婚制的发育程度,以及西周时期的媵婚制度。商王室已妻分嫡庶,但因未形成宗法制,故其嫡庶妻婚制不具有嫡长子继承王位,余子分封的功能。商王室在一定程度上还实行族内婚制。《诗经》和金文的内容反映出先周经历过由母系婚制向父系婚制的转变,周人不避与异性亲属通婚的主要原因是,母方交表婚有较强的隐蔽性及保证本族的婚配资源。周王朝建立前的嫡庶妻等级婚制亦无嫡长子继承王位和余子分封的功能。周初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和余子分封制,从而使周王室及诸侯公室嫡庶妻等级婚制的功能得到了发展。从50余例西周媵器铭文得知,西周时期作器者分别以七种名义为出嫁女作媵器。列国间以两国通婚为主。第二章主要探讨春秋时期婚姻形态的特点,婚姻制度,婚姻礼仪及其特征。春秋时期君权对异辈婚的形成具有强烈的干预作用;政治联姻随客观形势和主观需要的变化而变化;春秋时期原始婚俗尚存,但出现了贞女烈妇,强调男女有别,以及谴责惩治婚外性关系等社会观象。春秋时期的社会矛盾及其特点导致了“流亡婚姻”的出现;由晋国君臣率先实行的华戎通婚是春秋时期民族融合的产物。春秋时期的媵婚制度是西周媵婚制度的继续与发展,诸侯媵婚制最为盛行,出现了数国联姻的政治同盟。媵婚制最本质的特点,一是陪嫁性质;二是等级性。春秋时期的婚姻礼仪主要在贵族阶层中使用,主要内容有成婚、纳币、亲迎、叁月庙见等,其主要特征是等级性。第叁章,主要探讨春秋时期齐、楚两国的婚姻制度,婚姻礼仪等以及春秋时期的婚姻伦理观念。齐国婚制,主要对所谓“血缘婚”、“巫儿婚俗”等内容进行考辩, 并概述齐国实行的周文化的婚姻礼制。楚国婚制与中原国家不同处是:楚王虽然妻分嫡庶,但往往不是由嫡庶妻产生嫡庶子,而且在确立嫡庶妻名分后很长时间不立太子。春秋时期的婚姻伦理观念是,一方面出现了贞节观念,另一方面妇女改嫁较自由,庶民中由恋爱择偶成婚的较多。择偶注重门当户对,重子嗣,重英武有勇力。孔子主张情感婚姻,其择偶标准具有多重性,但鄙视妇女。第四章,主要探讨战国时期婚姻形态的特点,秦国、中山国婚姻制度以及战国时期的婚姻伦理观念。战国婚姻形态的特点是:社会制度的变化导致了嫡庶妻等级婚制的变化和媵婚制的消失;聘娶婚逐渐普遍;以“七出”为内容的离婚礼规的出现。秦国嫡庶妻等级婚制的特点是,宗法制不严格导致其嫡庶妻等级不严格和太后生活淫乱。庶民婚制特点是,一夫一妻等级婚制一般只能产生中、小型家庭而不能产生东方国家的大家庭。婚姻伦理的特点是重功利,轻伦理。中山国婚制特点是,王室贵族受华夏族影响而实行嫡庶妻婚制;中山妇女“游徙而嫁”的婚俗是因游牧民族的习性和逐水草而迁徙的生产、生活方式所致。战国时期以孟、荀为代表的儒家的婚姻伦理观念有较大的影响,主要是“有后”、“传宗接代”的婚姻观、聘娶婚姻观和夫尊妻卑的婚姻观。儒、法、管、墨诸家婚姻伦理观念的共同特点是都提倡“男女有别”。

彭瑾[2]2014年在《周代媵器试论》文中提出媵器是古人为嫁女而作的青铜礼器。“媵”在文献典籍中的意义是“相送”。它在青铜器铭文中有多种异体字写法,其中以“朕”“媵”“塍”的出现频率最高,这可能说明当时嫁女时流行陪嫁宝物或土地。“媵”字在铭文中可用作表示目的的动词,也可用作表示用途的形容词。媵器的发展与衰落伴随着媵婚制的兴盛和衰落。媵婚制盛行的主要原因一是为了巩固嫡妻地位,增强血缘集团的后备力量;二是为了扩大政治联盟范围;叁是为了维护家庭团结与稳定。春秋末年战国初期,由于宗法制的崩溃以及国际形势的制约,媵婚制逐渐消亡,媵器也随之减少直至消失。媵器根据铭文中有无“媵”字可分为狭义的媵器和广义的媵器。判断广义的媵器的性质可根据作器者与被媵者关系、铭文体例、已知作器者与被媵者的国与姓、出土情况和伴出器以及一器媵二女规律等多种方法。媵器的作器者身份主要有父为女、母为女、父母共同为女、兄为妹、弟为姐、侄子为姑、姑为侄女以及自作器等8种。媵器器类以食器、水器为主,其制作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以婚姻关系巩固政治联盟,另一方面也包含了长辈对女儿婚姻的祝福和期许。媵器中水器比例很高,可能与婚礼仪式需要和盥洗、整理仪容有关。媵器铭文一般为十几至几十字不等,其辞例通常为×(作器者)作×(被媵者)×(器类)的格式,后面再缀以亲人长辈对子女的祝福话语。媵器铭文中所见周代女子称谓类型大致可分为单称姓、称氏和姓、单称名或字以及其他特殊称谓。女子称谓对诸侯国姓氏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邿国为例,通过对部公典盘铭文中的女子称谓进行分析,确定这件器物为媵器,并排除了邿国姜姓和子姓的可能。又通过对传世文献与山东长清县仙人台墓地资料的分析得知历史上曾存在两个前后相继的邿国。通过女子称谓分析周王室与诸侯国婚姻关系可知,周王曾与鄂国、陈国、番国、苏国等国联姻。其中鄂侯簋所见“王姞”应当为周夷王后妃。陈侯簠、陈侯盘、陈侯匝所见“王仲妫”就是东周初年周惠王之妃。番掬生壶所见“孟改”即王作番改鬲所见“番改”,为周孝王后妃。王伯姜鼎、王伯姜鬲、王伯姜壶所见“王伯姜”与蔡簋所见“姜氏”当为同一人,也就是周懿王的后妃。西周末年,王室衰微,诸侯并起,各诸侯国间征战连连,为巩固政治联盟,以婚姻作为外交手段的例子越来越多,甚至有些国家不惜打破“同姓不婚”的惯例。寿县蔡侯墓出土的蔡侯申尊、蔡侯申缶、蔡侯申盘以及吴王光鉴和残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同姓通婚的例子。但这样的婚姻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同,在文献和铭文中都表现为改变惯用的女子称谓方式。两周时期文献记载“同姓相媵,异姓则否”,但在实际中却有为异姓媵作器的例子。媵器中为同姓女作器不能看作绝对的父为女作器,可能是以宗主国的身份为同姓国来媵女子作器。为两名异姓女子共同所作媵器就是杨树达先生所说一器媵二女之例,前者为主嫁女,后者为媵。铭文中表明人物关系的“侄”、“姑”等字以及被媵女子称谓中的排行可作为判断其为侄娣媵例的标志。媵器铭文对于我们研究周代女子称谓及姓氏制度、诸侯国婚姻关系以及周代婚姻制度等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针对媵器本身的研究论着并不多,综合性的研究则更少。因此,笔者试图结合最新的出土资料和研究成果,对媵器进行进一步的综合研究,以期抛砖引玉,使对媵器的综合研究更加深入。

高林如[3]2013年在《《诗经》婚姻诗与周代婚礼婚俗文化》文中认为《诗经》是中国诗歌的源头,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因其杰出的艺术成就,也因为其反映了周代社会面貌和人民的思想感情。《诗经》中的婚姻诗反映出的周代婚礼婚俗文化,大至婚姻形态、婚姻制度,再到婚礼婚俗具体礼仪,甚至于某一名物的文化内涵,可谓是异彩纷呈。婚礼因其在昏时举行而得名,起源于周代以前。周礼所规定的婚姻“六礼”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经研究发现,《诗经》时代,“六礼”已通行于贵族及平民阶层。婚姻仪式于贵族称为婚礼,于平民称为婚俗,婚礼与婚俗虽于繁简程度上有所差异,但由于二者在实际生活中关系紧密,又因春秋时期为社会大变革时期,礼崩乐坏,社会流动性大,二者关系应较其他时期更为复杂。《诗经》中虽多有描写亲迎场面的篇章,却未见用乐。此外,《诗经》中尚有贺婚诗叁首,可以看出,此时婚礼虽不举乐但相祝贺。《诗经》中的婚姻诗首开中国爱情主题诗歌诗旨多义性的先河,其诗旨比其他诗歌更为含混,解诗分歧也更大。我们只能依据当前较好的《诗经》注本对其进行划分。可以看出,40首婚姻诗不仅覆盖地域较广,反映的周代婚礼婚俗也多种多样。从《周南·关雎》、《周南·汉广》等诗篇可以看出周代适龄男女要受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约束,但超过一定年龄的大龄男女,不论贵族还是平民,便可以自由择偶。研究还发现,政治对贵族婚姻的影响在《诗经》时代已肇其端。在婚姻过程中最重要者莫过于结婚,而《诗经》反映出的结婚季节以及适婚年龄等皆是学者们争论比较多的问题。仲春时节是农耕之始,农人于此时开始一年的野外田间劳作,再加上国外相关材料及出土文物的参证,可以得出,仲春应为婚姻正时。周代社会动乱,统治阶级为了富国强兵,为了早日定下继承人,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不得超过叁十,女子不过二十,若有大龄单身男女,官方还有掌媒一职负责组织他们聚会和合。《诗经》中的弃妇诗,是让人觉得颇为沉重的部分。经过研究发现,《诗经》中妇人被弃的原因除弃妇年老色衰以及男子喜新厌旧之外,尚有无子,但《诗经》时代“七出”的婚制尚未产生,无子见弃与当时的生殖崇拜以及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有关,盖此时“七出”观念已萌芽。春秋时期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动荡与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再加上远古时代婚俗的遗留,必然会导致婚姻形态的多样化。研究发现,此时存在媵妾制、“烝”、“报”等婚制、专偶婚以及群婚等多种婚制。《召南·鹊巢》、《邶风·泉水》、《卫风·硕人》、《大雅·韩奕》4篇所反映出的媵妾制是《诗经》时代的主要婚姻制度,媵妾制就是娣(妹)随姊嫁,侄(侄女)随姑嫁,姊妹姑侄共事一夫的婚姻制度。若为两国联姻,则媵不仅有本国同姓女陪嫁,还可以由别国配送,所以媵有同姓和不同姓两种。从这些诗篇还可以看出,媵妾制为贵族婚礼所独有之制,陪嫁的不仅有女子还有男子,且侄娣数量极多。《诗经》中还表现出了众多婚恋隐语,而以“鱼”及“束薪”较为多见。《周南·汝坟》、《召南·何彼秾矣》、《邶风·新台》等12首诗篇反映了“鱼”为《诗经》时代的婚恋隐语,此源于鱼的多产、初民的卵生意识、当时尚鱼的风俗以及农人创作方式。而《周南·汉广》、《郑风·扬之水》、《王风·扬之水》等7篇诗歌则体现了用来照明的“束薪”亦为此时的婚恋隐语。

夏成林[4]2016年在《从《诗经》中看周代的婚姻制度与婚姻生活》文中提出《诗经》中的婚恋诗,蕴涵着大量有关周代的婚姻制度及婚姻实际情况的信息,是研究周代的婚姻制度及婚姻生活的极富价值的文献资料。《诗经》中的婚恋诗不仅反映了周代婚姻制度的多元性、阶级性,而且反映了周代婚姻制度与实际生活的偏离。一方面,周代要求当时的人们严格按照礼法的要求来进行嫁娶,试图培养人们“非礼勿为”的伦理道德观念;另一方面,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周代又根据人情道义的现实需求,变通地减损礼法;此外,对于超过适婚年龄而未婚的男女,周代统治者要求媒官强制其结婚,以达到繁衍人口的目的。《诗经》中的婚恋诗,有着深刻而丰富的文化内涵。深入研究《诗经》婚恋诗,有助于加深对周代社会婚姻制度以及实际运行状况的理解,有助于加深对周代乃至传统中国礼法文化的认识。

陈烨[5]2014年在《周朝官办婚姻机构“媒氏”考述》文中指出由古至今婚姻一直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内容。本文对周代"媒氏"所涉及的周代婚姻制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一一阐述与剖析,力求揭示出周代婚姻礼仪制度的社会本质与历史真相。

张善梅[6]2013年在《文化视野中《诗经》的婚姻爱情诗》文中提出众所周知,《诗经》作为一部研究我国古代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真实而形象地反映了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这一历史时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后世研究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本文所探讨《诗经》中的婚姻爱情诗有116首之多,包括抒写男女相慕相恋的爱情诗,描写婚嫁场面或祝贺结婚的婚嫁诗,叙写婚后生活的婚姻诗以及弃妇诗,此外亦有数篇反映贵族淫乱生活的作品。它们蕴涵着当时人们的情感、思想与精神,具有丰富而深远的思想文化内涵。自古以来,人们从各个角度对《诗经》婚姻爱情诗的研究可谓浩如烟海,而从文化角度来研讨《诗经》中的婚姻爱情诗则显得零碎、单薄,不够深入,本论文正是试图从文化视野中来探索《诗经》中的婚姻爱情诗以及所体现的文化意蕴。绪论部分,概述了选题的意义与文章结构、国内外对《诗经》婚姻爱情诗研究的状况、理论与采用的研究方法等。论文第一章“《诗经》时代的婚姻制度与婚姻状况”,分为两节来论述:一是《诗经》产生的文化背景,即《诗经》是宗周礼乐文明基础上的产物;二是《诗经》时代的婚姻制度与婚姻状况。本论文认为,受古代遗风的影响,周代的婚姻制度处于过渡时期,既有原始的血缘婚制、对偶婚制,也有较文明的以多妾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论文第二章“《诗经》中的婚姻爱情诗”,分叁节来阐述:第一节是对《诗经》中婚姻爱情诗的范围界定,文中所指的婚姻爱情诗有116首之多;第二节着重分析《诗经》中的爱情诗,它们有描写男女邂逅相遇、互相悦慕爱恋、幽会定情、抒发相思之苦以及求之不得或失恋痛苦的诗篇;第叁节研讨《诗经》中的婚姻诗,它包括写婚礼场面的以及一些贺婚诗篇、写婚后家庭生活的诗作、写婚姻失败的弃妇诗以及特殊条件下产生的反映贵族淫乱生活的诗歌。论文第叁章“《诗经》中婚姻爱情诗所蕴含的文化意蕴”,该部分分为四节:第一节是探求《诗经》中婚姻爱情诗所反映的情爱观,如大胆、奔放、自然的恋爱观,对爱情执着专一的爱情观等;第二节探讨《诗经》中婚姻爱情诗所反映的婚姻观,如重视繁衍子嗣、婚姻中的男尊女卑、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仪式重“六礼”等;第叁节论述《诗经》所反映的家庭社会观,如重视家庭和睦、注重礼尚往来、重视社会和谐等;第四节研讨《诗经》婚姻爱情诗所体现的审美观,如对人的审美标准、对爱情婚姻的审美意趣等。结语部分,概述了对《诗经》婚姻爱情诗的研究以及折射出的文化意蕴等。

胡敬君[7]2001年在《从《诗经》婚恋诗看周代婚姻的多元性》文中提出《诗经》婚恋诗真实地反映了周代的婚姻制度和爱情生活。明媒正娶是周代男婚女嫁所必须遵循的婚姻法则 ,它突出的是社会对婚姻本身的愿望和期待 ;非礼仪的“野合”是对正规聘婚的补充和完善 ,它体现了社会对夫妻人伦的重视 ;媵嫁婚是多婚或群婚制的残余形态 ,它表现的是周人对拆除隔绝人群的氏族关系的古老壁垒的重视。总之 ,《诗经》婚恋诗写出了周代婚烟的多元性 ,表现了周礼张弛有序、刚柔相济、丰富而灵活的文化内涵。

闫丽[8]2012年在《《左传》人物称谓文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称谓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人们由于血缘关系、在家族中的身份以及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被赋予了不同的称谓。《左传》是记载周代乃至春秋时期人物称谓最为丰富的典籍,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这一时期重要历史人物的多种称谓,而且还载录了我国早期姓氏制度、命名原则等重要的文献资料。《左传》中的人物称谓复杂,除了姓、氏、名、字、谥等称名类型外,还包括显示身份、职务、亲属关系、自谦、表敬等等的称谓类型。这些称谓在不同的场合使用,都具有不同的涵义,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政治制度、宗法制度、婚姻制度以及礼制风俗等。本论文第一个问题谈的是《左传》人物称谓类型及范畴的划分。从称谓所表达的意义上,我们把《左传》的人物称谓分为表敬称谓、习惯称谓、亲属称谓和特殊称谓等。通过《左传》的记述可以看到,各个表敬称谓和特殊称谓在使用中往往表现出说话者的自谦,和对说话对方的尊敬,这是社会交往中一种必要的礼貌和交际手段。习惯称谓则比较复杂多样,因为这是称呼谈话双方以外的一方,所以这个谈话中所涉及到的人,既可以其身份等称呼,又可以其名、字、谥等来称呼。而亲属称谓则更多地是具有显示血缘亲属关系、家族姻亲关系的作用。第二个问题谈的是《左传》中人物称谓与早期姓氏制度。《左传》中有一些关于姓的起源和姓氏制度的记载非常珍贵,我们从这些文献分析出,赐姓是周初独有的制度,周人“赐姓”的目的,一方面是对血缘和婚姻关系做出标识;另一方面是把它作为巩固姬姓政权,壮大周人统治的手段,因此“赐姓”活动带有很强的政治功利性。而氏则是姬姓确立周政权之后,为了便于实施家族统治,采用“分封”的办法对姬姓宗子、宗孙,及姻亲同盟者和少数被灭亡了的殷商贵族实行的封赐,也就是《左传隐公八年》提到的“胙之土命之氏”,姬姓的宗子、宗孙们领受了封土,该受封者也就被命之以氏。第叁个问题谈的是《左传》人物称谓与早期的婚姻制度。从《左传》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周人实行的是“同姓不婚”制度,因为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同姓男女构成的婚姻会造成后代的健康出现问题。另外,周统治者也想要通过异姓联姻的方式尽快壮大自己的营垒,从而巩固自己的政权,这样就产生了姑舅表婚和媵妾制的通婚规则。同时在周代以及春秋时期,还有不少群婚、亚群婚习俗的遗留,存在着烝、报、与侄媳婚、与妻娣婚、甚至抢婚的原始婚姻形态。。第四个问题谈的是《左传》中最为常见的人物称名与类型,以及谥与谥法制度。《左传》中最常见的称谓就是名和字以及谥。所谓名,就是人的指称代号。《仪礼·士丧礼》中说:“子生叁月则父名之”,人的名是在出生之后由父母命与并伴随其终生的。因为名不是所有人在任何场合都可以称呼,因此就另取名称,这就是“字”。《左传》人物不分男性女性大体上都是有名、有字的。这个由幼名派生出的字,可以在不便或不能称名的时候使用,以满足社会交际的需要。谥是在人死之后被赐予的,包含着对其人一生行事的评价。对于命名、冠字、赐谥,周人是有原则与禁忌的,这些禁忌反映了当时的宗法制、礼制、谥法制度等诸多方面。本文还对《左传》人物称名类型分别从男性和女性的角度进行了归纳。《左传》中的人物称名非常复杂,氏、名、字、谥等的各种组合呈现多样化。其中女性称谓由于名讳的原因,在公开场合女名很少出现。而女性称名特点之一,就是必带有娘家(父)的姓,这是女性“官名”和男性称谓区别最大之处。男性称谓则复杂得多,通过各种场合的不同称谓,我们可以体会出作者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态度。

叶璐[9]2011年在《从《诗经》看周代婚姻制度特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诗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诗歌总集。它不仅是我国文学史上的辉煌巨着,同时也是研究先秦时期社会文化的重要史料。其内容存有大量的爱情诗歌,这些爱情诗反映了周代的聘婚札和婚制的特点。本文以《诗经》中的婚姻礼俗属为主要研究封象,结合相关文献资料,考察周代的婚姻制度,更加深入认识上古时期婚姻礼俗文化的特点。

周会蕾[10]2012年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文中研究表明晚清以降,“赤县神州值数千年未有之巨劫奇变”。此历史“大变局”中,在西学东渐潮流影响下,中国传统学术体系向近现代学术体系递嬗,传统“通人之学”渐次转变为“专门之学”。随着西方学术分科体系在清末高等教育中的深化,学科意义上的中国法制史得以形成。若以1902年颁布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为起点,中国法制史学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变迁。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对自身发展历程的自省。作为学术自我意识的体现,对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回顾,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还历史本来面目”,更为重要的是,以“经世致用”为价值标准的当下,中国法制史学已经从曾经“入世”之显学演变成为如今“出世”之隐学,尽管学界对此也进行了反思、自省与求索,以期能找到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然却鲜见以史学史角度的系统回顾反思,这便为本文的研究留下了极大的空间。正如克罗齐所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本文拟在20世纪上半叶的时间维度与中国法制史学史的空间维度的交叉视野中,以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设置、中国法制史研究群体、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等为主要切入点,观察中国法制史学自身的内在发展运行轨迹。与此同时,从社会政治背景、社会文化背景、其他学科、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等视角,观察其对中国法制史学的外部影响作用,进而考察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学术价值以及贡献。本文认为,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时期,通过上述“内史”与“外史”相结合的研究范式,不但能够形成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相对完整的认识,而且能为今日的中国法制史学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学术史资源,这种学术史资源,或者说是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主要体现为研究者学术素养的培养和研究取向的确定这两方面。简单而言,就研究者学术素养培养而论,研究者必须具备掌握史学和法学这两个学科知识的功底,贯穿中西的学术素养,以及开阔性的学术视野;就研究取向的确定而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应该更加重视以跨学科视角为指导的理论阐释式研究范式。具体而言,本文由引论、五章与结论这几部分构成。引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论题以及研究的意义,之后就学界针对该论题的研究进行了细致的爬梳,并对本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框架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一章主要阐述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西学东渐影响下,在传统学术向近代学术转型过程中,将原本隶属于“四部之学”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嫁接进“七科之学”中的法科,中国法制史学应运而生。述及中国法制史学的产生以后,借助于历史叙事,根据中国法制史课程在高等教育中的设置、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主体和研究成果、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等要素,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划分为初创时期、筑基时期以及发展时期。通过对不同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特点的总结,形成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大概观察。第二章主要考察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群体。研究者的学术研究,是建立在其学术素养、知识属性和历史视野基础之上,因此对研究主体自身的考察也显得顺理成章。该章由两部分构成:研究群体总论和研究群体分论。总论中,分别从地理分布、教育背景、职业与研究领域等方面对研究者进行群体考察;分论中,则侧重对中国法制史学研究大家,即沈家本、梁启超、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瞿同祖等人,从家世背景、学术训练、代表着作以及对中国法制史学的贡献等方面予以重点考察。从总体上看,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大家,尽管存在极大的个体差异,但从其学术渊源上看,他们相同点主要表现为:自幼所奠定的良好国学基础;贯穿中西的学术素养;以及跨越时代和跨越学科的开阔性视野。第叁章和第四章则主要着眼于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的考察。随着中国法制史学教育的普及,有关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也渐次展开,并朝着更加深入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有价值的学术作品。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仅仅在中国法制通史的研究上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在宪法史部门法史、断代法史、专题法制史、法律文献史、历史案例汇编等方面的研究上也取得了初步发展。第叁章主要以中国法制通史研究、专题法史研究、宪法史、部门法史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就中国法制通史研究而言,作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要环节,以及中国法制通史研究的基础,对20世纪上半叶学者有关《中国法制史》论着的考察,显得尤为必要。纵观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通史研究成果,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科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研究范围和研究框架已经大体确定。就专题法史研究而言,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中华法系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中国传统法制的内涵以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因此在专题法史研究中重点阐述了中华法系研究的内容。就部门法史研究而言,从整体上看,学者的研究涉及到了婚姻法史、刑法史、诉讼法史、国际法史等部门法史领域,本文则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史研究,以此观察实证主义在中国的实际运行。第四章主要以断代法史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断代法史研究,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囿于各个时期史料的掌握情况、法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学者的研究兴趣等因素,整体而言,学者相对侧重于西周法制、汉代法制以及唐代法制的研究,研究相对薄弱的是夏商法制、秦代法制、叁国两晋南北朝法制以及宋代法制。本文则分别对先秦法制研究、秦汉法制研究、叁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唐代法制研究、宋代法制研究、明代法制研究以及清代法制研究展开论述。从研究进路上看,第叁章和第四章采用了相同的研究方法,即往往是通过综述20世纪上半叶针对不同主题的研究成果,观察其不同的研究视角、研究结论,进而分析其研究得失。第五章则侧重于中国法制史的“外史”研究。中国法制史学不是凭空孤立存在的,因此该章首先阐述了对中国法制史学产生影响的诸多外部因素,即社会背景、相关学科、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在一定政治、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中国法制史学,其发展也带有浓厚的时代气息;由于中国法制史学科自身所具有的史学、法学属性,使得史学、法学以及考古学等学科在方法论等方面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外,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尤其是日本法制史研究,对中国法制史学所起到的借鉴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其次,通过以上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研究者、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考察,可以观察出该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特点以及其对后世独特的学术贡献。整体上看,经过了近五十的发展以后,中国法制史学渐次摆脱了传统律学研究范式,在逐渐形成的多元化研究方法的指导下,最终完成了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体系构建,形成了学科研究范围,并确定了学科研究对象,学术研究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准。一大批具有开放性知识视野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大家,从沈家本到瞿同祖,在敦实国学基础上,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为后世留下了许多扛鼎之作。然而作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级发展阶段,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也存在许多不足,如学术研究的不均衡性,理论分析的阙如,研究相对缺乏客观性等等。不过从整体上看,经过了近半个世纪发展的中国法制史学,所作出的开创性贡献,足以彪炳史册,垂范后世。最后,在结论部分,作者再次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本文认为要摆脱中国法制史所存在的“史学危机”和“法学幼稚”的阴影,史学史研究不失为一种好的进路。而所谓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则可以围绕着研究者学术素养培养、崭新的研究视角、多元化的研究方法这几个方面展开。

参考文献:

[1]. 周代婚姻制度研究[D]. 高兵. 吉林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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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化视野中《诗经》的婚姻爱情诗[D]. 张善梅. 青海师范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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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从《诗经》看周代婚姻制度特点[J]. 叶璐. 青年文学家. 2011

[10].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D]. 周会蕾.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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