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收的管理费是否纳营业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营业税论文,管理费论文,集团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人认为,管理费的实质是一种共同费用的分配,公司间的统一管理服务为有偿服务。该劳务是母子公司共同付出所获得的内部服务。所以不应征收营业税。也有人认为,根据《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12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列明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类同于外资企业的规定,也应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请问集团收取子公司每年上交的上级管理费,应当缴纳营业税吗?
答:集团不能等同于集团公司。
上述问题中提到集团和集团公司,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集团不能等同于集团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指出,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而集团有限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属于企业集团中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的母公司。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即“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企业集团因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不能提取管理费,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如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就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管理费。
符合规定收取的管理费不应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指出:《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于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符合上述条件收取的管理费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实质为一种共同费用的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对营业税服务业的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集团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是一实质总体,所以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集团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收取的符合规定的管理费,属于实质总体内部的费用分摊,不属于服务业中向社会提供的服务,不征收营业税。
因为集团公司与非全资子公司的投资者不完全一致,所以集团公司向非全资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能认定为实质总体内部的费用分摊,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另外其管理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同于服务费。
管理费是指企业行政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而发生的费用应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的共同管理费用。其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费用的分摊。而服务费是指利用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是一种劳务性的收入。
企业集团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收取的符合规定的管理费因是共同费用的分摊应属于管理性质的收费,国税发[2002]128号文件中所说“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属劳务性的收入,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费用项目,因此,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同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收取的劳务费,也不应该比照其缴纳营业税。
综上所述,集团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收取的符合规定的管理费不应缴纳营业税。集团和集团公司收取的不符合规定的管理费则要依法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