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基本要求论文,市场经济论文,组织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家庭经营作为我国未来农业发展的基本组织形式,它的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农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因此,塑造和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家庭经营这一微观组织基础,就成为深化农业和农村改革的迫切任务和核心内容。农业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只是农业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新制度理论认为,一个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并确立产权,以便造成刺激的活动,使个人的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农业改革实际上是一系列农业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的创新,家庭经营基础上的我国农业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通过制度创新,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效率,培育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农业微观组织基础。因此,深化农业改革客观上要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有一个清醒地认识,否则,农业改革与创新就只能是无的放矢,甚至会误入歧径。从某种意义上讲,农业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满足农业家庭经营组织运行的这些要求,以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在农业资源利用和配置上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本文的目的在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主体部分的我国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加以制度经济学的仔细检视,以澄清人们在有关农业家庭经营及农业制度创新目标上的思想混乱,为深化农业和农村改革提供一个明确无误的认识前提。本文认为,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产权明晰 市场经济是一个为市场而生产的经济。商品和劳务的交易从本质上是产权的交易。然而,交易是有费用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前提是分工,当交易的边际收益等于交易的边际成本时,交易规模的扩张就会停滞,分工就不能深化,从而市场经济也就难以发展。节约农业家庭经营的市场交易费用的有效途径就是明确界定产权,明晰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明晰的产权“确立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1 〕也就是说,“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2〕只有明晰产权,才能使一个人在同其他人的交易中形成理性把握的预期,从而最大程度地节约交易费用,使交费的“合作剩余”得以顺利实现,进而促进分工和市场农业的发展。我国农业家庭经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产权主体,其内在的产权结构是复合的或多元的,不仅有私有财产,而且有非私有财产(如占用的公有土地和信贷资金等);此外,还有非自营的产权配置方式,如将一部分“法人”财产用于合伙经营、合作社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或进行证券投资等;在大家庭中还会因分家折产导致家庭产权的分割和重组,从而形成复杂的家庭产权关系。产权不明必然会增加农业家庭经营的交易费用,抑制其从事商品生产的积极性,阻碍市场农业的发展,因为我国农民是一个谈判能力最低的社会阶层,如果产权不明,在其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必然会因谈判能力低下而支付更多的交易费用;在家庭内部成员或农民之间的产权交易过程中,会增加讨价还价、协调和处理交易纠纷等费用。目前,我国农业家庭经营的产权不明,尤其是农户与集体经营组织之间的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已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此外,对于改革中发展的许多合理的或不合理的新型产权关系,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制(如“三乱”现象,土地流转中的产权交易秩序混乱,农民经营合作中的产权关系人伦化等),从而具有很大的不规范性或不稳定性,农民家庭要么是受到来自外在利益主体的产权侵蚀,要么是难以形成合理的稳定预期,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市场农业的发展。可见,农业家庭经营的产权明晰化不仅是市场农业的客观要求,也是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创新的一项迫切任务。
(二)经营自主 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是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的,或者说竞争或竞争机制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否则,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市场竞争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将资源配置到效益好或机会成本最低的产业或部门,从而实现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然而,市场经济中的有效竞争是以作为独立利益主体和产权主体的微观经济组织在产权明晰化基础上的自主经营为条件的。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农业家庭经营与其他经济组织一样具有追逐自身利益的内在动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家庭经营主体最终要对其经营决策和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财产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利益最大化动机和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迫使其优化资源配置和组织结构,完善经营机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这一切都必须以赋予农民家庭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为前提。只有自主经营,个体农民才能根据市场价格信号,有效配置资源。否则,必将扭曲资源配置结构,牺牲资源配置效率,而资源配置结构的扭曲意味着供求结构和供求关系的扭曲,进而价格信号的扭曲,最终导致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畸形发展,从而使经济陷入产业结构低级化的痛苦深渊而难以自拔。
有人认为,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小农对市场价格信号的反映不敏感,并且有自给自足和“小富即安”的思想,如果任其自主经营,就难以克服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因而有必要对家庭经营进行行政干预。对此,本文不敢苟同。早在60年代中期,舒尔茨就提出小农“有效而贫穷”的著名论点,这已被大量的经验事实和实证研究所证明。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并不足以表明小农对市场价格信号不敏感。如果用效用或利益最大化目标对农民行为加以检验,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行为无处不表现出“小农”的理性特征,“民工潮”、买户口、计划外非农产业发展、兼业化抛荒、住宅消费的扩张和农村中小学生的流失(人力资本投资),甚至“含冤不告”,都是农民的理性选择,因为这样做能给其带来更多的净收益。如果农民对市场价格信号反映不敏感,上述现象也就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本文不可能对上述现象加以一一检验,仅以农民对子女的教育投资为例加以说明。发展经济学的研究证实,“农民的投资和知识水平与其耕作的生产率之间存在有力的相关关系”,作为人力资源投资重要形式的农村中小学教育投资在农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投资不仅要受到教育公共物品或受教育机会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家庭投资能力和投资报酬率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办学条件差,教育设施和师资匮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中小学学杂费日涨,许多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家庭已是无能为力,加上城乡二元结构和农业比较利益长期低下(绝大多数农村中小学生要成为未来的农民),农业尚未走出传统农业为主的发展阶段,农业技术要求不高。中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造成的高昂的教育收费与农民负担能力狭小的尖税矛盾以及招生录取中的种种不公平待遇使许多农民家长不寒而栗,望子成龙但却无力遂愿。而改革开放政策使贫困中热望致富的农民对家庭劳动力的获利机会又是如获至宝。正是如此,许多农民家长对子女的初等教育抱着让孩子识几个字的心态,权衡再三,虽不忍中断子女学业,但又无可奈何,为不为而为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中小学生流失率居高不下,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对初等教育投资回报率低的理性回应。
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是源于种种制度约束下农业家庭经营的市场交易费用高昂,并非是由于“小农”自给自足的天性而不愿迈入市场经济的门坎。农业市场化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在现代社会,农民再也不可能生活在与世(市场)隔绝的“小农经济”天地里,悠悠自得于“男耕女织”的田园诗般的生活是工业革命前的“小农”心态,因为信息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那怕是最偏僻的地区,也不能完全逃避外部信息的穿透与诱惑,何况信息本身就包含在人类的效用函数中。仅就工业文明创造的五彩缤纷的物质世界就足以让相对贫困中的农民心领神往,勾起他们升级物质享受的动机并将其转化为实际行动,因为物欲是天生的、人类共有的本性。因此,家庭经营的商品化、社会化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不如此行动,农民就不能得到更多的“货币选票”去交换他们梦寐以求地享受工业文明成果的权力。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业家庭经营确实停留在“小而全”的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状态,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发展分工,而分工的发展不仅受到技术水平的制约,而且受交易费用的限制,只有从市场中购买比自己生产更合算时,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才能得以发展。在一个交易费用高昂、市场风险大的经济里,分工和专业化生产进而商品经济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特别是在连温饱都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安全第一”、“避免风险”是农民的合理选择。摆脱自给自足、发展商品经济的关键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农民经营风险“外部化”的机制,才能将“小农”逐步引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一旦农民从市场交易中尝到了甜头,农业的市场化也就不可阻挡了。
至于“小富即安”,同样不是农民的本性。人类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农民也不例外。对于富裕后的农民边际消费倾向上升也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一些地方农民富裕后多拿一部分资金用于住宅消费,改善一下物质和健康的精神生活,是完全合理的,也是农民的正当权益。中国农民历来忍辱负重,生活淡泊,今天的农民有能力改善生活实在是可庆可贺,这正是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难道社会主义能让农民世代受穷吗?曾几何时,有人提出要引导农民消费,甚至主张征收农民住房消费税。本文认为,只要不伤风败俗,违法乱纪,农民消费既不需要引导,更不应强制,农民自己会作出合理的选择。如果说要压缩超前消费,首先应缩减城市消费基金的过渡膨胀,比之于城市的“灯红酒绿”、“花园洋房”、“特权享受”,农民的生活消费实在是“粗茶淡饭”,何有超前之理。
有人认为,我国目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如果不加以行政干预,农业就会萎缩。事实上,30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并未使农业走出“高水平均衡陷井”。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比较利益低下不是要求否定农民家庭的经营自主权和取消市场机制,也不是不要政府的宏观调控。相反,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是家庭经营基础上农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但宏观调控必须在尊重农业家庭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自觉利用市场机制,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组织市场、对农业利益的市场化过程进行间接调控(组织市场、参与市场、规范市场和引导市场)、为农业家庭经营提供公共物品以及支持联动效应大的关联产业(行业、项目)等措施,创造一个有利于农业家庭经营的外部环境。当然,宏观调控也不排除在必要时采用行政手段。不过,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手段的应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当农业家庭经营存在着明显的“外部性”而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是必要的,并且行政手段的应用也必须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走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道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家庭经营再也不能容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官僚主义”和“瞎指挥”。只有赋予家庭经营的自主权,才不致于导致价格信息的扭曲和牺牲市场机制的激励功能,才可能将农业发展引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综上所述,强调对农业家庭经营实施行政干预,否定农民家庭的经营自主权要求,只能把农业引向计划经济体制的老路。否定农民家庭的经营自主权要求,实质上就是否定市场经济。农民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消费单位,家庭经营是家庭农业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从广义讲,农业家庭经营活动本身包含着消费活动。因此,农业家庭经营的自主权不仅包括在生产、交换、分配等环节的自主决策,而且包括选择消费方式、消费结构以及消费时间等行为自主权。
(三)决策科学 在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里,农民依靠世代相传的生产经验配置资源,上交的各种苛捐杂税也大都采用实物的形式,农民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不可抗拒的自然风险和偶发事件,经营决策主要受制于家庭消费的需要。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家庭经营不仅面临着自然风险,而且要承受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经营决策要受制于价值规律和平均利益率规律,一旦决策失误,不能实现商品使用价值向商品价值的“惊险跳跃”,摔碎的就不仅是商品,还包括商品背后的生产经营者。管理学教科书中有一个基本公式,即经营经济效益=决策的正确性×努力程度。这一公式表明,如果决策失误,努力程度与经济效益成反比,越是努力生产,损失越是惨重,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决策的重要性。要实现科学决策,一方面要求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求为农业家庭经济提供及时、准确、成本合理的市场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也是信息经济,信息引导着投资方向和商品(劳务)流向。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有效运行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高效的农业信息流转机制,以促进农业家庭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和市场化。
(四)负担合理 工业化初期工业剥削农业、城市剥削乡村是各国经济现代化过程中的共同现象。国际经验表明,在整个工业化过程中,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呈“倒U”曲线的变动规律。然而, 许多发达国家由于在工业化过程中对农业的过渡压榨,导致了农业的凋萎。50年代以来,发展经济学家所提出的各种以牺牲农业、偏重工业的发展战略在发展中国家执行的实绩颇令人失望,促使经济学家们对传统发展战略进行反思。6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发展经济学家逐渐认识到农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强调工农协调发展必要性。70年代末卡尔多提出的工农业均衡增长模型就是这一发展战略思想的代表。这一理论认为,从供给关系看,农业通过提供可销售的剩余而使工业的资本积累有了可能,剩余越多,工业就越能便宜地得到食物,储蓄和积累也就越多。但从需求方面看,工业也需要有工业品的市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市场主要来自农业,农产品价格越高,农业的购买力越大。经济发展要求工农业间的贸易条件能提供一种均衡机制,以保证供给和需求在每个部门中均以同样的比率增长。为简便起见,假设对农产品和工业品的需求收入弹性为1,则在既定的贸易条件下,农产品的增长率(Ga)就表示对工业品需求的增长率,工业品的增长率(Gi)就表示对农产品需求的增长率。在Ga和Gi相交的地方,农业和工业将在均衡的贸易条件(P[*])之下实现平衡增长(如图所示)。
工农业均衡增长模型
从图中可以看出,如果贸易条件不均衡——食物价格相对于工业品价格“太高”或“太低”,则工业增长或者受需求限制或者受供给限制。例如,如果图中的贸易条件为P[,1],因为食物价格“太低”, 工业增长率将因缺乏农业对工业品的购买力而被限制在G[,1]。 工业可以积累资本,但不能销售产品。反之,如果贸易条件低于均衡点而处于P[,2],则工业增长将由于食物价格太高损害了资本积累而被限制在G[,2],农业有购买力,但工业无力供给。
由此可见,在工业化过程中,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农业问题恶化将抑制经济增长,〔3〕因此, 市场经济下农业家庭经营负担过重,缺乏足够的经济刺激不利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8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农业比较利益低下,贸易条件恶化,工农增长比例失调,已成为工农业发展中必须迫切解决的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在工业化早期阶段,工农业增长比例宜保持在2.5~3∶1, 而我国目前已达5∶1,个别年份甚至达到7∶1。因此,“减负、提效、增收”将是今后家庭经营基础上农业发展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
注释:
* 本文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的资助。
〔1〕 E·G·菲吕腾博: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2〕 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同上,第98页。
〔3 〕速水佑次朗:《日本农业保护政策探》, 中国物价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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