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监管面临的六大矛盾及其对策_央行论文

当前金融监管面临的六大矛盾及其对策_央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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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金融监管面临的六大矛盾

自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以来,与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建设相适应,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逐步趋于完备,金融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向前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随之出现,再加上与金融体制改革相关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以及金融监管机关与社会其它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机协调,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工作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的矛盾

党中央、国务院基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尚未成熟、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我国相继建立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趋于完善,初步形成了“三足鼎立”的金融监管格局。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机构(货币市场),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机构(资本市场),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保险市场)。

分业监管虽然有利于监管机关集中精力对各自所负责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使监管的力度得到强化,但同时也使各监管机关之间各自为政,形成条块分割,在监管工作中缺乏配合,使一些监管领域出现真空,致使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从而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的矛盾。例如,在股市不景气时,各证券营业机构为了吸收资金,以证券回购、代理理财等名义抬高利率吸收资金,变相办理银行业务,公开与银行争夺储户,对于这样的违规行为,本应立即进行查处,但由于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负责监管货币市场的人民银行无权管,而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证监会由于这不是他们监管的重点,又加之受监管力量的限制等因素,不想管或者管不了,听任证券机构违规办理银行业务,扰乱金融秩序。在银行机构与保险市场之间,以及保险机构与证券市场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矛盾。

(二)所有者监管缺位与中央银行监管越位的矛盾

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中央银行的监管力量不断加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却屡禁不止,金融风险持续恶化。这种情况在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中表现得尤其突出。这实际上是金融机构所有者监管缺位与中央银行监管越位矛盾的具体表现。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国有独资还是股份制金融机构,其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都存在着委托与代理的关系。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股东或国家)是委托人,经营者(行长、经理)是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总是希望代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但是,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委托——代理的双方对交易对象以及环境状态的认识难以相同,因而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正是现实生活中处处存在的非对称信息状态,使得“有限理性的经济人”(行长、经理)天生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这种“道义上的不负责任的随意性”,使得人们有借助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内在激励。代理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降低努力水平或其它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我效用的最大满足,甚至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国家没有明确的关于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企业,包括银行)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在思想观念上,由于原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包括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已习惯于企业的家长式的管理,而没有意识到自己手中所拥有的权利,也没有意识到对企业的经营者(代理人)监督的重要性。不少金融机构内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由于所有者(委托人)监管缺位,再加上非对称性交易信息的存在,金融机构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随之产生。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内部人控制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所导致的金融风险,中央银行不得不努力去弥补所有者监管缺位所留下的真空,去解决本应由公司治理结构去解决的问题,导致中央银行的监管部门疲于奔命,却收效甚微。

(三)监管责任下放与监管权限上收的矛盾

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的金融风险十分突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各级央行的中心任务。为避免基层央行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处置不当,央行总行将基层央行启动风险处置预案的权力大部分上收至总行,基层央行只有调查反映的权力。当金融机构风险恶化时,基层央行因为无权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对于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往往需要层层上报,从而人为制造监管政策的“时滞”。等到基层央行的请示获得批准时,金融风险已经演化为金融危机。而面对这种局面,上级央行往往会责怪基层央行监管不力,从而产生监管责任下放与监管权限上收的矛盾。

(四)风险成因多样性与风险化解渠道单一性的矛盾

从目前已暴露的金融风险的成因来看,金融风险的形成,往往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既有旧经济体制的影响,也有政府行政干预的因素;既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原因,也有金融机构自身管理不善的成份。不同的时期,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也各有不同。对于如何防范和化解已经出现的金融风险,无论是全面的还是局部的风险,国家并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安排。作为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任务的中央银行,除了要求金融机构清收不良债权,盘活不良资产以外,似乎别无他法。这些治标的措施,并不能治本。中央银行化解金融风险渠道的单一性在金融风险成因的多样性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五)银行企业化与企业政府化的矛盾

1994年,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了向现代商业银行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在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的情况下进行的。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大量的不良资产和落后的经营管理体制以及大量的冗员。与此同时,与银行唇齿相依的企业却并没有进行同步的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政府化的倾向仍十分明显。银行企业化与企业政府化的矛盾,最后导致改革的成本绝大部分转嫁到银行,使银行企业化的改革目标难以实现。

(六)监管目标较高与监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的矛盾

随着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加强和金融机构内部约束逐渐硬化,原有经济体制和监管体制所掩盖的金融风险逐渐显现出来,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成为中央银行和各级政府的中心任务。然而,具体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任务的我国中央银行各级机构的监管人员的素质与政府和央行的监管目标相比,却差强人意。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判断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预案,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①知识准备不足:由此而带来的后果就是,监管人员不能对商业银行的各项经营指标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即使是分析,也仅停留在一般指标的计算上,而不能透过指标的变化来分析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识别和判断金融风险的能力较低,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存在较大的差距。②知识结构不合理。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需要监管人员具有较为全面的经济、会计、法律、高等数学等方面的知识,然而现有的监管人员中,即使达到了一定的学历,知识结构仍很不合理。③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当前,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并被大量运用于金融监管领域的各个方面,极大地提高了监管工作的效率。然而许多从事金融监管工作的人却缺乏基本的计算机知识。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二、化解六大矛盾提高监管效率的政策建议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六大矛盾,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矛盾,我们应该根据每种矛盾的具体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化解矛盾,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一)树立大监管观念,实施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

为消除当前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的矛盾,应该树立大监管观念,在现有的监管法规的框架内,大胆实施监管制度的创新。要建立各个层次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应由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请政法、工商管理部门的人参加。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任务,就是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辖区内各自领域的金融监管情况,包括金融运行情况,金融机构的违规违纪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共同商定处理违规违纪金融机构的方案,协调好人民银行与各专业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实施金融监管的联动,使人民银行与各专业监管委员会之间建立一种既各司其责又相互协作的关系,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建立金融机构监管需求的生成机制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之所以会出现所有者监管缺位与中央银行监管越位的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在金融机构的监管需求上没有建立一种生成机制,导致中央银行的监管供给大于金融机构的监管需求,浪费了宝贵的金融监管资源。因此,中央银行应该从健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培育监管需求的生成机制,使金融监管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具体说来,就是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所有者(委托人)的监管复位。

首先,需要找到能代表股东或国有资本独立行使委托人权利的实现形式,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只有明晰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焕发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力,改善金融运行的市场环境,降低金融风险。其次,就国有银行来说,应当允许其它资本参股,这样有利于通过多个利益主体的制衡作用使委托人职能充分实现。同时政府应当回复到市场“守夜人”和提供“公共物品”的位置,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最后,针对国有银行代理层次过多的情况,应仿照母子公司形式,在总行控股之下,允许地方分支行吸收其它资本入股,使委托人“地方化”,从而打破行政层级管理结构,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但是,健全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不是万能的,对那些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的金融风险或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显然无能为力,只能求助于通过专门的监管机关来解决。中央银行通过互补,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默契,从而达到监管需求与供给的平衡,节约监管资源,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三)建立金融监管的约束机制

产生监管权利上收与监管责任下放的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负责金融监管的中央银行的上下级机构之间职责不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因此,为调动各级央行的金融监管的积极性,应该以此次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明确各级央行的监管职责,建立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约束机制。

首先,要明确中央银行各级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责。要对目前已经或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识别,分类排队,明确什么样的风险由中央银行总行负责,什么样的风险由中央银行的分行负责,什么样的风险由中央银行的支行负责。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预案,也应明确启动及实施的权限。比如为应付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而动用该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的权限,就应该明确授予所在地的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以便及时处置出现的金融风险。

其次,应明确中央银行各级机构内部的监管职责。一是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即由不同部门分别从事信贷、机构、资产、利率、结算、现金、外汇、执法、执纪等项监管工作。二是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管职责。实行风险监管责任人制度,明确第一线的监管员为风险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科长为第二责任人,处长为第三责任人,分管行长为第四责任人。

最后,在明确金融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建立金融监管的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对能够较好地完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分支机构和个人,应该给予奖励,以调动基层监管部门的积极性。

(四)建立监管效能的放大机制

不可否认,目前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尽心尽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也采取了一些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但是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究其原因,除了前面讲过的所有者监管缺位与央行监管越位的矛盾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监管措施的效能没有达到最大化。央行鉴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出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和金融业的安全考虑,有时也碍于情面,往往只将监管处罚决定送达到违法违纪的当事人和金融机构的少数几位领导,这样虽然监管措施到位,但是由于涉及的范围有限,只对当事人起到了震慑作用,而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金融监管的效能也就大打折扣,金融违规违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为消除这种状况,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起金融监管效能放大机制。

1、建立金融监管公告制度。 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任职资格证书,并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告。对于那些经过考核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以及由于违法乱纪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也要根据不同的层次在不同的范围进行公告。对于支行级负责人,应面向社会公告,对于支行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和储蓄所的负责人,可在金融系统内部发布公告。

2、建立金融监管通报制度。 对于那些在金融机构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其处罚结果,应在全金融系统内进行通报,以“杀一儆百”,放大金融监管的效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五)建立监管信息的传导机制

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还与金融监管信息的传导渠道不畅有关。有时,监管人员现场查获银行机构有关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罚时,一些经办人员居然大叫冤枉,说不知道或没有听说过有这样的规定,令人啼笑皆非。因此,监管机关应着手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的传导机制,使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能够传达到商业银行的最基层的营业场所的普通员工当中,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水平,增强他们的守法经营意识。

1、建立金融监管督办制度。主要内容是, 当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违规违纪时,先交由违规机构自行调查处理,同时向该机构讲明有关的政策法规,告知其可能面临的后果(处罚)。调查处理结果必须由当事人、支行行长和分行行长签名盖章,承担责任。

2、建立金融监管质询制度。 就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有关问题向报送单位发出质询书,要求有关机构和当事人就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进行核实,其结果也必须由有关负责人签字,向人民银行给出合理的解释。

金融监管督办制度和质询制度都具有“直接送达”的特点,避免了监管信息在传导过程中的失真和扭曲,保证了金融监管信息传导渠道的畅通。

3、建立金融机构评比制度。 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每一家营业机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存款、贷款、利润、化解不良信贷资产存量的数量以及责任事故的发生率等指标的考核,在全辖范围内评出十佳支行、十佳分理处、十佳储蓄所。对被列入“十佳”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除了在全金融系统内进行通报以外,还在机构设置、新业务的开办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通过对银行机构的扶优限劣,通过发挥“十佳”机构的示范效应,扩大金融监管信息传导的广度和深度。

4、建立银行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考试的主要内容为从事银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基本理论、政策法规和操作规程。通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持证上岗,迫使商业银行最基层的营业机构的员工进行有关银行业务政策法规的学习,强化金融监管信息的传导机制。

5、建立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对银行机构进行窗口指导。就银行机构在机构设置、业务经营、主要负责人聘用等方面的问题随时召集该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高监管信息传导的及时性。

(六)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

1、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其行为。 政府必须尽早从直接管理企业和经济中解脱出来,减少对金融业的过多的行政直接管制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促进信贷资金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减少人为的风险损失。

2、深化企业制度改革,加固经济制度的基础。 企业效益不高是造成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要控制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必须加快企业的转轨建制进程,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理安排企业的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委托——代理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经营活力,从根本上扭转国有企业效益滑坡、亏损面不断扩大的局面,从而铲除银行贷款倒逼机制产生的土壤,也削弱银行风险产生的制度基础。

3、改革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摆脱银行对政府的依附地位。 要解决企业政府化与银行企业化的矛盾,除了工商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至少是非政府化的改革外,还要求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对现行的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置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人事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彻底摆脱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的依附地位,为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扫除障碍。在条件允许时,银行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商业银行,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七)加强人员培训,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

首先,要立足现有人员,加强人员培训。要根据“应知、应会、应能”的要求和现代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脱产或半脱产以及其它切实可行的方式,着重对现有人员加强现代商业银行管理、会计、审计、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方面的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步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需要。其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积极采取措施,从商业银行和社会其它部门引进政治素质较高,同时又精通金融业务的高学历、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优化监管队伍的结构,提高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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