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制度的风险特征与监管制度的诞生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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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体系是指那些行使着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具和产品。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增长率,逐渐对金融管制进行松绑,纷纷实施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影子银行”体系也因此得到快速发展,其规模也在日益膨胀,逐步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中金融创新的典型代表。“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使全球金融体系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地位也日渐提升,已经使得其可以和传统银行体系并驾齐驱。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重创了全球经济金融体系,“影子银行”也因此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金融监管部门对该体系的监管缺失是引致其成为危机主要推手和放大器的根本原因。“影子银行”体系已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毋庸置疑,这与不恰当的金融监管有关。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影子银行”体系,尽管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较小,发展较慢,但其风险仍会对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因此,研究和把握“影子银行”体系的国际监管改革与主要趋势,结合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和风险现况,提出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对于更好地完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规范金融创新,促进“影子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与构成

目前对“影子银行”的界定还不统一,其定义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差异,但对于“影子银行”的基本性质达成一定的共识:发挥着类似商业银行的基本功能,却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当前国际上对“影子银行”体系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影子银行”体系几乎可以囊括绝大部分非商业银行的金融媒介活动和机构;而狭义的“影子银行”体系指的是从事债权类业务的非银行金融媒介活动和机构。在此采用的是狭义“影子银行”的定义。典型的“影子银行”体系包括:信托、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基金、财务公司等。

(一)“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

“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都是将社会的储蓄者和借款人联结起来,不同的是传统银行系统包括三个参与者:存款人、借款人和银行,而“影子银行”体系的三个参与者为:存款人、借款人和专业化的非银行金融中介(“影子银行”)。[1]“影子银行”没有吸收存款的渠道,主要依赖发行短期债务工具从货币市场批发资金,资金主要用于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及贷款等资产,然后将各种贷款(包括次级抵押贷款)组合成不同的资产池,进行多次信用增级和证券化处理,将有风险的中长期贷款转化为表面上低风险或无风险的结构性产品推向市场,以迎合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组合需求(见表1)。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构成

当前我国尚未形成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类似的“影子银行”体系,但也有了初步的发展。具体来讲,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私募基金、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实体,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民间借贷等金融工具和市场。

二、“影子银行”体系的内隐风险及我国“影子银行”风险表征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以及金融监管的放松,“影子银行”体系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其风险也在不断地积累和深化,“影子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不断显现。

(一)“影子银行”体系内隐的风险

第一,“影子银行”体系过高的杠杆率蕴藏着巨大风险。高杠杆率是“影子银行”体系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由于不受或少受金融机构的监管,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没有资本充足率要求,“影子银行”资本运作的杠杆率很高。“影子银行”的高杠杆率也极大地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杠杆率,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2]

第二,“影子银行”体系高度的期限错配增大了流动性风险。期限错配是“影子银行”体系固有的缺陷。“影子银行”的负债主要是通过在货币市场上发行短期融资工具获得,期限较短,其资金来源不如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传统银行稳定。“影子银行”所持有的资产大多为期限较长、风险性较高的结构化金融产品,因而形成了资产负债期限的高度错配。

第三,“影子银行”体系的高度关联性加快了风险的传递。一方面,金融的全球化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金融界线已经相当模糊。一国“影子银行”体系危机的爆发,特别是金融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会使得危机在国际间快速蔓延。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体系与传统银行体系存在着紧密的合作。很多传统商业银行参与了“影子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和结构化投资,并将资产和运作游离在资产负债表之外。然而,一旦出现流动性不足,“影子银行”体系与传统银行之间的高度关联性就会放大市场反应,极大地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性。

第四,“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缺失降低了风险的可控性。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影子银行”的风险已经有所显现,但由于其很少或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也无需计提贷款拨备,无需进行大量的信息披露,进而降低了风险的可控性。缺少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仅依靠市场自律,最终可能导致“影子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度不足、期限错配和高杠杆率,从而使得“影子银行”体系发生挤兑和随后的崩盘,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表征

可依据“影子银行”体系的构成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进行分别分析。

1.银行理财产品市场

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正处在快速发展不断壮大的过程中。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攀升和进出口带来的外汇储备的增多,银行理财市场正在蓬勃发展并日趋完善。2008-2012年,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经历了极其快速发展的阶段,理财产品数量和规模出现井喷式增长。从2008年每月发行量不足500只,到2012年年底的每月2500只,增加了4倍,其规模也从2008年年初的5000多亿元增长到2012年年底的7万多亿元,增长了近14倍(见图1)。理财产品的爆发式增长主要归因于居民投资理财意识的增强,以及我国股市近几年的持续低迷,导致闲散资金涌入银行理财市场。

近年来,银行理财资金池模式兴起。所谓资金池模式就是不再是募集资金与相应的资产一一对应,而是多个理财产品对应多笔资产。资金池模式可以通过项目与产品的期限整合方式来降低资金募集成本,并且通过资金的集约化管理来降低运作成本,同时也可以提升投资者的短期投资收益,但是这种模式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风险: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银行理财在膨胀发展的同时,其风险也在不断积聚。众所周知,银行理财产品是“影子银行”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之一。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普遍较短。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产品增幅较大,发行占比从2008年的40%增长到2012年的65%。2012全年所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中,有超过90%的产品期限集中于1年或以下。但另一方面,这些短期资金绝大多数都投向投资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债券、票据和信托计划,从而获取高额收益。可见,银行理财产品短期化以及投资长期化的趋势使得其期限错配的风险加大。

图1 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数量

资料来源:Wind资讯。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池模式也存在着严重的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的理财产品主要采取的就是资金池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这样的运作模式缺乏透明度,并且大部分的资金池也没有对其资金的投向进行信息披露,资金池本质上就形成了一个缺乏监管的“黑匣子”。单款产品募集资金与资产无法一一对应,导致产品无从定价、无法进行单独核算,且由于产品投向不明,单款产品的风险无法识别,一旦某项投资发生风险,可能会波及多款产品,甚至如果后续资金不足,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等。如果“短钱长投”期限错配持续深化,系统性风险也将随之增大。

2.信托业

近年来,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持续高速增长。2008-2012年,信托资产规模增长6倍。信托业资产规模已超过保险业资产总额,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部门。

我国信托业在大步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先天性的资金投向问题,目前信托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工商企业、煤矿、基础设施等信贷控制较为严格的领域。自2010年以来,房地产类信托呈现“井喷式”式增长,2011年9月到达顶峰,相比2010年年初增长了两倍多。2011全年共发行1003款房地产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2864.1亿元,占2011年信托总规模的35.23%。此后,由于银监会开始加大监管力度,加之房地产调控的大环境,房地产信托规模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遏制,以致2012年房地产信托发行规模有所萎缩,但仍然达到了2169亿元。

近两年来,随着房价的高涨,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持续深入,限购政策频出,导致成交量下降,银行信贷规模大幅收紧,大大加剧了开发商的资金链紧张问题,这些必然影响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的信托公司。2012年以来,房地产信托风险已成为金融市场关注的焦点,已先后有多款房地产信托产品爆出兑付风险,部分项目的风险苗头开始显现,建设进度或销售进度偏离预期,开发商不能按期偿还信托融资。

此外,2012年,地方政府因融资平台限制和土地财政吃紧而催生大量融资需求,信托融资则迅速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基建信托也在进入2012年后迅速膨胀。截至2012年年底,基建信托规模达到1.65万亿元,2012全年共发行1128款基础产业信托,拟募集资金高达2662.76亿元,成为发行规模最大的一类产品。

一般来说,基建项目投资回收期比较长,然而其对应的信托产品周期一般不会太长,往往在两年之内,这样信托的还款来源不大可能是项目的经营现金流,所以兑付仍要依靠地方财政。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的土地出让金自2011年以来开始回落,2012年甚至出现负增长,2013年又将是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到期的高峰,基建信托未来兑付压力增大。

3.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实际相当于企业间资金拆借。对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资金闲置,仅靠银行存款获取收益显然不明智,若去投资则会面临较大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迎合了盈余企业用好闲置资金的要求,能有效提高资金利用率,为企业获取额外收入提供途径。同时,对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拓宽了融资渠道,使企业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票据贴现等传统方式。在过去的10年间,委托贷款的规模在不断膨胀,已从2002年的177亿元扩张至2012年的1.3万亿元,增长了近75倍。

委托贷款本身的运行机制就隐含着一定的风险。在贷款的过程中,银行只是发挥了中介的职能,并未对贷款承担任何风险,风险全都落到了委托人的身上。此外,委托贷款的审批也不像银行信贷有着一套完善、严谨、科学、系统的体系,缺少统一的审核标准,这无形之中又增加了委托人的风险。

4.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2002-2012年,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规模迅速扩张,其中以2010年增速最快,增加了2.33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总量的16.3%。截至2012年年末,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自2002年以来总增加量达到5.9万亿元(见图2)。

当前,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主要在于票据“空转”。这种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空转”脱离了实体经济,会给货币政策带来扰动,使信贷规模呈几何级数被放大。

图2 2010年银信发行规模及票据贴现利率走势

资料来源:用益信托工作室,Wind资讯。

(三)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整体风险

1.监管风险

当前,随着“影子银行”体系风险话题的不断升温,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也开始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重要工作,加紧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管,以防止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影子银行”也因此面临着较为严重的监管风险。

例如,2010年银监会72号文要求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计算风险加权资产,随后银信合作产品发行数量及规模显著下滑,对当时市场流动性造成了严重冲击,票据贴现利率由2010年7月初的2.90%上升至年底的5.20%。

因此,一旦有关政策收紧,将会引致流动性风险,相当一部分融资主体将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甚至会出现经济的硬着陆和烂尾工程。因此,“影子银行”体系的命运大都掌握在监管部门的手中。

2.关联性风险

当前,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以通道业务为主,对于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合作类业务和各类代理业务,其主要风险在于风险在各金融机构的传递。当金融市场上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传统银行体系与“影子银行”体系之间的高度关联性会放大市场反应,一旦一方出现挤兑危机,将会传递到整个金融体系中。

3.流动性风险

2011年以来,我国货币和准货币(M2)持续走高,至2013年1月末,我国M2总量已达99.21万亿元。此外,我国票据贴现利率当前处于较低水平,反映出我国流动性相对过剩的局面。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整体来说还是相对较低,金融管制依然严格,因此我国的金融体系遭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也会相对较小。总的来说,我国经济金融整体运行稳定,短期内不会出现较大波动,“影子银行”体系风险可控。

三、“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状况

随着“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不断扩大,其风险也在不断地积聚,如果不能尽早对其进行监管,一旦危机爆发,将给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国际“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措施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开始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进行大刀阔斧的制度改革。概括而言,各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改革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并根据各类机构的不同特点,引入提高透明度、严格机构注册、计提准备金、提高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同时还强化了对“影子银行”涉及的金融工具或业务活动的监管。[3]

第二,完善风险隔离措施。强化对传统银行的监管,加强其与“影子银行”的风险隔离,防止风险在“影子银行”体系与银行体系之间传染,规范与完善其交易行为和业务运作。

第三,加大监管力度,并建立危机处置预案,以防范道德风险。例如,美国要求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私募和对冲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前向监管部门提交一份自救处置方案,以做到快速、有序地应对严重财务困难。[4]

第四,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持较为谨慎的态度,鼓励金融市场充分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构建更好的市场约束体制,依靠市场力量解决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矛盾。[5]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态势

虽然近十年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该体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第一,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缺乏依据。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刚刚建立,有些法律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些都影响了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从而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一行三会”各自负责对本行业的监管,分业监管模式决定了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存在各自为政的可能。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将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银、证、保分界线,使得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单一行业并模糊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界线,如果仍然坚持分业监管,则会导致对跨行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和跨市场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职责界定不清晰,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的现象,从而威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三,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够明确。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更多地强调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忽视了金融体系的效率、竞争与创新的重要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变得尤为重要,它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金融创新的深化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竞争的增强以及创新的发展。

第四,金融管制过于严格,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只能在管理夹缝中寻找生存空间,“打擦边球”迂回发展。

四、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完善策略

目前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相对发达国家来说偏小,风险也在可控制范围之内。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工作。在此借鉴国际“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基本经验,并结合我国在监管“影子银行”体系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五点建议。

(一)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分业监管模式,仍然停留在微观审慎的层面。“一行三会”的伞型监管架构虽然有其优势,但是随着金融发展水平提高,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与市场要求已经不适应。因此,为适应全球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保持一致,完善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结合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的实际情况,借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改革措施,树立功能监管和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理念,稳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框架,并逐步将“影子银行”纳入到宏观审慎金融监管体系中。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树立宏观监管意识,丰富和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手段,提高对系统性风险识别、量化和分析的技术水平,加强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

(二)继续深化金融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不是凭空形成的,它的兴起有着一定的政策和经济背景。第一,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我国的金融监管趋严,传统商业银行由于受到资本充足率、信贷额度以及贷存比考核等监管指标约束,使得信贷的供应受到抑制。特别是2009年下半年以后,随着我国的通胀风险加大,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不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商业银行为摆脱不利局面,逐步把资产转移到表外,通道业务由此迅速发展起来。第二,企业的融资需求日益扩大,国企、央企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大大挤占了有限的信贷资源,中小企业融资愈加困难,迫使其寻求“影子银行”体系来实现资金周转。面对市场对融资及创新的需求,应当继续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大力推进利率市场化,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建立有效的市场融资机制,从而避免像“影子银行”体系这样井喷式发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促进“影子银行”体系健康发展

虽然在过去的30多年里,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在不断地改善,为保障我国金融体系安全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仍不健全,迄今为止,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覆盖整个“影子银行”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深化,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我国在一些领域方面的立法滞后问题更加凸显,需要进一步完善。一要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例如理财和信托的信息披露办法、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弥补在某些领域的法律空白。二要根据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趋势,修改现有的已经不适应金融发展的监管法律法规,为监管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三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高效执法和严格执法。

(四)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及时防范金融风险

透明度较低是“影子银行”体系的基本特征之一,而这一特征也使得“影子银行”体系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容易引发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导致投资者的盲目和刚性兑付的要求,也导致融资者可能的道德风险。只有拥有及时、统一、持续的信息,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才能了解“影子银行”体系的真实现状和发展趋势,识别与评估分析“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行动,在促进该体系健康发展的同时减少其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因此,加强“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必须要强化信息披露在监管中的地位,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第一,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重点,颁布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准则,制定有效的信息披露惩罚制度。第二,做好信息披露的监督工作,强化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使得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的具体项目和详细的项目风险分析报告。

(五)平衡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鼓励金融创新

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主要体现在与传统商业银行相关的通道业务上,只能称之为最初级的创新,金融创新仍显不足。现阶段,金融监管部门一要正确看待“影子银行”体系,应当更多地从金融创新的角度予以支持和鼓励,加强规范和引导,使之服务于实体经济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树立正确的金融创新理念,正确处理加快金融创新与防范创新风险的关系,努力保持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规范、稳健、可持续发展。二要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以丰富债券市场品种,提供新的融资和投资渠道,提高资本周转率,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解决我国金融体系资产负债不匹配、期限错配、资本不足等问题,同时转移部分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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