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方法的国际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起人论文,资产证券化论文,会计论文,方法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发起人而言,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最关键的会计问题就是证券化结构能否实现被转移资产的表外处理。通常情况下,表外处理是发起人最期望得到的结果,发起人期望通过证券化在提供流动性便利、降低筹资成本的同时达到改善财务报表结构的目的。目前,国际上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方法有: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两种。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随着金融创新工程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日趋复杂,经常与衍生金融工具相结合,产生新的合约,如期权合约、远期合约、互换合约等等。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已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金融环境,给金融交易的进一步创新与有效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针对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缺陷,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FAS125,正式提出开始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来解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2000年9月,FASB颁布FAS140代替了FAS125,但就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仍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8年通过的IAS39中也采用了这一方法。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的主要观点
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确认为销售不是取决于其交易的形式,而是取决于转让方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并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特点是,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在转让时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同由金融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确认过程分开来处理,通过检查转让后产生的各组成部分资产和负债,来分析一项金融资产的转让本质。发起人将已放弃控制权的资产部分终止确认,未放弃控制权的资产部分以分摊到的账面价值继续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确认。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评价
就FAS140与IAS39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偏向于将资产转让作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同时,及时确认新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实现表外处理表内化,改变了要等到合约实际履行时,才进行会计确认的传统做法。跟传统的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相比,金融合成分析法体现了三大优势:一是顺应了资产定义中的核心要求。“金融合成分析法”以“控制权转移”作为被转让资产终止确认及所产生的新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标准,符合资产的定义。“控制”是现代财务会计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不仅在资产定义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且也是合并报表范围或编制条件的唯一决定性因素。因此,应用“控制权的转移”作为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显然在观念上要优于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二是使具有相似经济实质的活动在会计处理上保持一致。例如,由第三方提供和由发起人提供信用担保的问题。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这两种经济性质相似的经济活动在会计处理上是不一致的。但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发起人提供的信用担保被视为一项新增的负债,以公允价值在发起人的报表中单独进行反映,与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在会计处理上是一致的。三是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发起人对被转让资产的权利与义务。金融合成分析法下,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是可分割的,被转让资产的风险与报酬作为新产生的金融工具与被转让资产的终止确认相区分。这部分新产生的金融工具,其确认计量原则与通常的金融工具相一致。
尽管和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相比,金融合成分析法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面对不断创新、日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实践,金融合成分析法在理论和实际应用中仍突显出以下问题:1.控制权转移的标准较难认定。金融合成分析法使用控制权作为判断标准,需对证券化业务的整体经济环境和合约条款进行更为细致地分析和辨别,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采用“出售或抵押”对控制权进行判断并非十分完美,在具体运用时难免出现逻辑上的不一致。2.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对“相对数量”的判断。例如对清除期权的认定,关键是要判断“何时未偿资产余额或受益人权益,减少到服务这些资产或收益人的成本变得相对高昂”,“相对高昂”就隐含了“相对数量”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判断。
二、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是IASB的创新观点。为了弥补金融合成分析法中存在的缺陷,IASB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IAS39RED)该意见稿中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提出了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的后续涉入法。它放弃了基于“控制权转移”(surrender of control)的终止确认标准,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提供了全新的方法。
(一)后续涉入法的主要观点
根据后续涉入法,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被转让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终止确认,作为销售处理。后续涉入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分割的单元,相对于每个细分的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另一部分资产未被终止确认。
根据IAS39RED提出的判定标准,在FAS140的规定中不影响销售确认的合约权利和义务,在后续涉入法中将很可能构成一项后续涉入,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例如:转让者签发的看跌期权、清除期权、回购违约资产的协议、附条件期权、持有的基于市场公允价值的看涨期权以及很可能不会执行的看涨期权等,都属于后续涉入。因此,与这部分有关的资产不能被终止确认,而在FAS140采用的金融合成分析法中,这些合约义务并不影响证券化资产转让的销售确认。
(二)后续涉入法的评价
跟金融合成分析法相比,后续涉入法具有如下优势:1.巧妙地回避了“相对数量”的问题。后续涉入法以“没有任何后续涉入”作为一项交易进行终止确认的标准,因而在具体应用中只需要考察“有没有”的问题,而不需要关注“有多少”的问题。2.在会计处理上比较折中,容易被实务界接受。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实际来看,所有的交易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后续涉入。因此,后续涉入法通常会导致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部分销售和部分融资,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相比,是一种较折中的会计处理方法。3.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法律与会计规定上的矛盾。后续涉入法中不需要满足任何类似于“被转让资产假定置于转让方及其他债权人的控制范围之外”的要求,来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应用这一方法对交易进行判断时,将法律因素排除在销售确认的判断标准之外,有利于消除由于各国的法律差异引起的会计处理上的不协调。
但是,后续涉入法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局限性:一是后续涉入法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理论上的支撑点,它在放弃控制权基础、风险与报酬基础的同时,却没有为其所规定的后续涉入标准寻找一块新的“奠基石”,没有告诉我们这项原则与会计概念基础之间的逻辑关系。二是后续涉入法可能存在因交易顺序不同,对实质相同的经济活动产生不一致会计处理的问题。例如,同样使用在评价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时所举的例子,实体A直接获得的一项未分割从属利益,会作为一项新资产进行确认;而实体B出售金融资产组合中的优先级利益后,继续持有与实体A相同的未分割从属利益,由于实体B很可能被认定为对已转让资产存在后续涉入,则不能将该利益确认为一项资产,而应该确认一项因不满足终止确认而产生的负债。三是后续涉入法不能很好地揭示由不同的后续涉入方式所引起的不同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不同方式的后续涉入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后续涉入法不区分后续涉入的性质,都将其分配到账面价值入账,会导致在报表上不能很好地揭示这部分资产的性质,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
三、我国证券化实践现状对会计确认方法的影响
尽管从目前形势来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级市场较为活跃,发起人的积极性也相对较高,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多,然而二级市场的清淡也显示了投资者的消极态度。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该要遵循“以需定供”的规则,资产证券化的成败也不仅仅取决于发起人的供应,更重要的是投资者需求。如果不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相信证券化发起人的热情也难以长久维持。因此,在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标准的选择上,同样应该注意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以促进证券化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多数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仍属于新兴产品。因而,惧怕投资风险很可能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要调动投资者的投资兴趣,首先要使其明确所选证券化产品的低风险性。这一方面要依靠信用增级机构的信用增级,还要实现风险隔离,使证券化资产隔离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之外。要实现风险隔离原理,必然要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要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就要在较大程度上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相应的其会计终止确认方法,也应该选择倾向于将转移资产视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的。金融合成分析法是一种更偏向于将资产转让作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的终止确认方法,本文将通过一张简化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类型分析表”(表1),进行详细分析。
表1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类型分析表
A B C
D E F
G
1 回购协议
是 是 是 真实出售 远期合约
2 无追索权可以出售或抵押资产 是 否 是 真实出售 买入期权
3 发行人提供担保的证券化 是 是 否 真实出售
担保
4 发行人无担保的证券化
是 否 否 真实出售无
5 具有追索和抵押的贷款
否 是 是 担保融资无
6 典当
否 否 是 卖出期权
表1中,A为案例序号;B为案例;C为特征1:资产受让人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资产;D为特征2:受让人是否对转让人有追索权;E为特征3:转让人是否可以重新获得资产;F为会计处理方法;G为隐含期权。根据排列组合原理,三个特征栏,每栏有“是”与“否”两种选择,共有8种可能,但C栏与E栏同时为“否”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所以在表1中只列示了6种交易类型。由表1可以得出,只要资产受让人有出售或抵押资产的权利,金融合成分析法下就可以认定为真实出售,进行表外处理。因此,可以说金融合成分析法是一种倾向于把被转移资产视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的确认方法。
因此,无论从提高发起人证券化热情,还是从激发投资者投资兴趣的角度看,金融合成分析法所依托的“控制权转移”标准,都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二级市场的发展。
四、结论
金融合成分析法所依据的“控制权转移”判定标准,是建立在资产的定义之上,并且与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基础具有内在一致性,符合金融及会计基本理论的要求。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发展初期,二级市场的清淡表明投资者和发起人的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无论从通过“真实出售”来达到风险隔离目标,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以提高其投资积极性的角度,还是针对证券化发起人表外确认的偏好,选择更倾向于将证券化资产视为销售,进行表外确认的金融合成分析法,以其依托的“控制权转移”作为终止确认标准,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