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助学贷款中引入商业保险的思考_助学贷款论文

关于在助学贷款中引入商业保险的思考_助学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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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制度的新探索。

一、助学贷款发展的历史和困境

1.助学贷款发展的历史进程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在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于1999年出台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先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八个城市开展试点。

2000年2月和8月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把国家助学贷款由8个试点城市推广到全国。经过近5年的迅速发展,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截止到2004年6月,已实际发放助学贷款52亿人民币,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高达80万。

随着我国助学贷款工作的逐步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的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首先,助学贷款面向的是大学生,他们所贷之款的特点是笔数多、单笔金额小,对贷款的审批、调查、催收等工作复杂。对商业银行而言,较之于其它的大宗商业贷款,其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其次,贷款周期长,大学生消费群体毕业后流动性非常大,而我国目前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尚无详实、完备的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和准确的个人信用评价系统,使商业银行承担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再者,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商业性与政策性并存的双重特征,教育部和高校虽参与助学贷款,但只保证教育过程顺利进行,不承担最终的贷款违约风险损失,所以商业银行在承担商业性风险的同时,也承担了较大的政策性风险。

商业银行面对助学贷款的这种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甚至亏损时,各银行的态度开始从积极转为顾虑和犹豫,贷款时慎之又慎,甚至出现“惜贷”的现象。所以造成一方面银行有充足的资金贷不出去,而另一方面许多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拿不到钱,使大学生助学贷款工作陷入两难的尴尬局面。

2.新助学贷款政策的主要内容

为了使助学贷款走出这种尴尬局面,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我国助学贷款工作,针对旧的助学贷款政策的风险的承担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6月12日发布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根据该通知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三个新的管理办法,我们称其为新的助学贷款政策。较之旧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新政策延长了还贷年限,改革了贴息方式和建立了风险补偿机制,试图从根本上解决旧的助学贷款政策所暴露的风险及风险承担问题,使助学贷款走出困境。

(1)根据新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改变了原有的贴息方法,即学生在学校贷款之后,享受国家贴息,在其毕业之后还款的期间,仍然享受国家贴息。

(2)延长还贷年限。改变原来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3)将招标引入助学贷款工作。我国旧的助学贷款政策是由国家指定几家大的商业银行,让他们来经办。而现在是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经办银行。让银行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在权衡收益和风险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竞标。

(4)建立和完善助学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机制和补偿机制。新的助学贷款办法要求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并规定了具体举措。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是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3.新助学贷款政策的不足

然而,新的助学贷款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仍暴露出许多不足,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助学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承担问题,主要表现在:

(1)新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但我们知道我国贷款利息比较低,学生承担的利息相对于其所贷之款而言其数额小,利息高低不是决定学生是否还贷的关键因素。所以政府是50%还是100%的贴息对学生而言并不十分重要。对政府而言,开展助学贷款的工作就是为了解决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新政策一方面规定政府不再承担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看似可以节约一大笔经费,而另一方面又要多承担50%的贴息,所以从总的方面看政府并没有减负,对财力紧张的政府而言负担仍然沉重。

(2)延长还贷年限1-2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助学贷款风险,但对于还贷能力确实有限的学生而言,延长1-2年还贷时间没有什么实在的意义,还不起就是还不起,不想还就是不想还。相反,延长还贷时间无形中又增加了时间风险。

(3)关于将招标引入助学贷款工作,在理论上十分科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银行为了追求市场份额,抢占市场不得已不断降低自己的标底,有时甚至冲破自己的底线,以达到中标的目的,使自己能从政府和高校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条件,而不顾现阶段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助学贷款风险。由此可见,在将招标引入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

(4)关于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对经办银行进行补偿也有几点值得商榷,首先,根据新政策助学贷款的风险或者说损失是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所贷额的一定比例各自承担50%,也就是说助学贷款的风险和损失是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承担了,这实际上是有背我国开展助学贷款工作初衷的。我国开办助学贷款工作是基于国家财力紧张,在不可能加大投入的条件下为解决贫困大学生的读书问题而采取的方法。现在由财政承担50%的风险赔偿责任,实际上又加大了财政负担。对普通高校而言也是如此,现在许多高校资金短缺,有的甚至靠商业贷款维持学校的日常开支,所以由高校承担另外50%的风险赔偿责任也加大了学校的负担。其次,按一定比例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这个比例是否科学、合理还是个未知数,还值得商榷,所以所建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是否能全额补偿助学贷款风险也有待实践的证明。

二、将商业保险引入助学贷款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知道我国助学贷款政策虽然在不断完善,但这种助学贷款风险先由商业银行独自承担,后由国家和高校分担做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具体问题,它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助学贷款的进一步发展。那么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究竟由谁来承担呢?笔者认为应该将商业保险引入我国的助学贷款,由商业保险企业来承担这个风险,让商业保险为我国的助学贷款工作保驾护航,以大力推动我国助学贷款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

商业保险最根本的功能就是风险转移,损失分摊及经济补偿。助学贷款体系中正好缺少这样一种风险转嫁、赔偿环节,所以应该将商业保险引入助学贷款,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费,在被保险人即大学生不能按期归还所贷之款的本金和利息时,由保险企业先向银行方赔偿,最后由保险企业向被保险人即大学生行代位追偿。

那么对商业保险企业来说,他是否有能力,并愿意承担助学贷款风险呢?也就是将商业保险引入助学贷款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

1.商业保险企业本身就是一种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是各类企业中唯一对风险感兴趣的企业,保险企业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招收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采用专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方案,防范和减少风险。所以,商业保险企业不惧怕风险,他们靠研究风险得以生存和发展。

2.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许多被保险人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组织,由于保险组织集中了大量同质的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损失发生的金额,并据此厘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失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保险合同主要是保险单,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单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3.保险是建立在科学的大数法则基础上,如果我们有足够的事例可供观察,则可能引起风险的未知与不测的力量,将有趋于平衡的自然倾向,那些在个别情形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或风险,将在大数中消失。这一趋于规则性的大数现象,形成了所谓的大数法则。也就是说大数法则是建立保险的数理基础,是保险费率厘定和风险分散的科学基础。而我国这个足够大的助学贷款群体保证了助学贷款保险费率厘订的科学性。

4.我国助学贷款需求市场也足够大,也确保了商业保险企业数理基础——大数法则运用的科学性。事实上,截止到2004年6月,我国已实际发放助学贷款52亿人民币,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高达80万。我国目前各类高等学校在校生高达1350万人,按我国全日制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占总数的20%计算,应该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为270万,我国目前尚有190万的大学生没有享受,可见市场潜力也足够大。

5.保险资金具有融资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运用保险资金积累巨大的保险基金。鉴于保险费是预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要在整个保险期内履行,加上损失发生与赔付之间存在间隔、历年赔付率波动、巨灾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保险公司要提留各种准备金。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是保险资金运动的重要一环,投资能增加收益和增强赔付能力,使保险资金运动进入良性循环。事实证明,保险业务愈是发展,投资职能愈显得重要。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可以参与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政府债券、不动产、保单质押及其它资产等各种业务。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入,对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我国保险业也将会逐步深入参与各种融资活动,将有利于积累巨大的保险基金,建立起强大的承担风险责任的经济后盾,这也势必给我们的助学贷款工作提供强大的经济保障。

6.商业保险还有一个巨大的优势,那就是在保险企业预测某一风险发生后会给本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时,可以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通过向其它保险企业分保和再保险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转嫁或分担出去,从而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

7.将保险引入助学贷款也是一种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商业保险已经深入到我们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为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保驾护航。目前,我国已成功开办了商品房贷款保险、汽车贷款保险,即购房人或购车人在偿还商业贷款的期限内不能正常还贷时,由保险企业代为还贷。所以将商业保险引入助学贷款是可能的、是有广阔市场和前景的。

可见将商业保险引入助学贷款是可能的、可行的,而且将商业保险引入助学贷款也是十分必要的。它将有利于助学贷款参与各方的良性发展,形成一个“多赢”的局面。将商业保险引入助学贷款,对大学生而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物质和精神上的压力,因为有保险作坚强后盾,即便是大学毕业后几年内不能如期偿还银行的贷款,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银行,然后大学生慢慢还给保险公司,从而使得大学生们可以安心读书,顺利完成学业。对银行来说,也解决了银行的后顾主忧,降低了银行经营的风险,保证了银行经营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持续性,从而银行会更积极地投入助学贷款工作,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对国家财政和普通高校来说也是如此,国家和普通高校可以从资金短缺的困境中解脱出来,政府、教育部和普通高校安心做好教育事业指导和管理工作,以大力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总体的、长远发展。

将商业保险引入我国助学贷款,有利于彻底改变我国新旧助学贷款政策让商业银行或是财政和普通高校承担助学贷款风险的运行模式,是通过交纳保险费的方式,将助学贷款风险转嫁给商业保险企业,由专营风险的商业保险企业承担,彻底解决了助学贷款风险问题。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将商业保险引入助学贷款,必将会促进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令人高兴的是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工商银行的一些分行正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联系,拟设立助学贷款履约险种。笔者也相信,把商业保险引入助学贷款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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