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政法维稳综治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因此,准确把握此类问题的规律特点,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更加有效的应对策略是一个重大课题,以此突破维稳难做的工作瓶颈。
一、维稳工作瓶颈的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我区林业经济转型,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行为方式日趋激烈,参与人数和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以大兴安岭地区为例,2014年全区发现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达150余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涉及领域广泛呈多元性。涉及社保、城建、供电、医疗等十多个领域,其中以工资保障、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停水停电等为主,占到所有苗头隐患的85%左右。
(二)行为过激呈对抗性。在社会矛盾纠纷中,相当一部分当时群众动辄就扬言或准备要拦门堵路,而且在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疏导过程中,都表现情绪激动、言语过激,对抗性较强。据统计,2014年,我区就有情绪激动、言语过激问题就有10余件。
(三)化解艰难呈反复性。一些社会矛盾纠纷,表面看起来
很偶然,实际上是各种问题和矛盾的长期积累所导致。如企业改
制引发的工资保障等问题。在处置过程中,这些矛盾的化解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少社会矛盾纠纷在化解处置期间容易反复发生,短期内难以平息。
(四)事发迅速呈突发性。如停水停电、医患纠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在形成之前几乎没有明显的征兆,只要个别人的挑唆就极易引起多数人的共鸣,加之受“造势”心理的影响,很可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突然发生。
(五)负面影响呈严重性。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微博等,当今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甚至一个普通的社会矛盾纠纷如果化解不当,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进行炒作,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极易迅速放大,损害的不仅仅是当地政府的投资环境和林区形象,甚至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
二、产生维稳工作瓶颈的问题和原因
从总体上来讲,社会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的进程必然会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机制体制的更新,社会结构的改变等诸多问题,经过发展、升级,最终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很大程度还是由于我们对这些问题在预防和化解工作上存在缺失,一些措施没有落实到位造成的。具体表现在:
(一)有些领导政治观念不强,维稳意识欠缺,不愿、不敢、不善面对群体性事件。在政府部门的一些基层领导缺乏应有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维护稳定作为硬任务来抓,没有将维护稳定作为自己的第一责任。一旦发生社会矛盾纠纷,有的涉事单位的领导能躲则躲、能绕则绕、能推则推;甚至还有极少数基层领导不仅不尽职尽责的去积极排解问题和矛盾,反而纵容涉事群众去上访、去闹事。
(二)干部群众观念不强,化解能力欠佳,导致小事闹大、日益激化,错失调处时机。少数部门领导干部未能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正当要求搪塞、推诿、拖拉,或置之不理,致使积怨加深,矛盾激化,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群众的困难和合理要求得不到解决,使群众产生了通过上访或闹事来主张利益,解决问题的心理,如某局居民因制碳造成烟尘污染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到排污企业和相关部门交涉,但此事未得到及时解决,使问题复杂化,居民聚集到领导机关上访,经局领导工作才将这一矛盾化解。
(三)责任机制弱化,倒查追究不严,导致齐抓共管落空、未能形成合力。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虽然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对各有关部门都提出了要求,但工作职责仍不明确,层层分解细化不够,工作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部门和具体人。一些单位和部门对维稳工作不够重视,错误的认为维护稳定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就是政法委及公安部门的事,与己没有什么关系,甚至有的单位领导怕惹事上身,互相推委,处置不力。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责任倒查追究机制执行不严,出了问题,惩罚措施没有执行落实到位,对一些领导干部触动不大。
三、消除维稳工作瓶颈的对策方法
基于对维稳形势的深入分析,我认为社会矛盾纠纷都具有可防性,应以防范为主。要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早处置,其前提是要构建一张全方位的维稳信息收集报送网络,重点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维稳信息消化处理措施,关键是要形成一种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核心是要有一个过硬的维稳责任追究制度。
(一)构建良好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习近平强调: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把群众工作贯穿到社会管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必须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要建立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维稳工作新机制;尤其是主要领导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强调和落实各单位一把手维稳责任制,切实将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工作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的维稳工作责任,为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构建灵敏畅通的维稳信息机制。社会矛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从其发生规律看,是完全可以预防的。防范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拓宽信息渠道,延伸信息触角,强化信息搜集,全面、及时获取信息。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级组织、各相关部门在搜集报送维稳信息中的作用,按照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要求,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维稳信息网络。要构建公安机关内部情报信息网络;县乡村三级纵向维稳信息网络;单位横向维稳信息网络;构建各种热线信息网络。同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及时了解各阶层、各方面的社会动态。不断丰富信息来源,随时发现各方面的不稳定隐患。
(三)构建维稳信息的消化处理机制。建立维稳信息收集报送机制,只是解决了“早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初始状态,就必须建立一个有权威的,能高效运转、有序协调、督促有力的维稳信息的综合平台和调度指挥“中枢”,发挥维稳办专门负责维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流、督办和分析研判维稳信息中心作用。在信息分流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在信息督办上,指定责任单位,督促其及时化解矛盾。对行动迟缓的,予以强力督办,确保维稳信息的消化处理及时有效。在分析研判风险评估上,定期不定期研判稳定形势,分析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的深层次原因,明确下一步维稳工作重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和各部门各单位化解不稳定因素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四)构建快速高效的群体事件处置机制。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要实现快速有效,就必须要建立统一指挥、多方参与、各司其职、步调一致、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为此,要以完善预案为抓手,从实战出发,抓好规范和演练,明确现场处置的责任主体。对一般的社会矛盾纠纷,由发生地或引发问题的地方部门负责处置,其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协调;对影响或规模较大的社会矛盾纠纷,由党委、政府统一协调处置,涉事分管领导为现场总指挥,涉事部门、单位和辖区政府负责进行疏导。涉事、涉人的地方和责任单位部门领导要在限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调处,现场处置以迅速疏散、恢复秩序为基本目标,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领导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听取群众意见,消除群众疑惑,缓解群众情绪,强化事态平息后的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对挑头闹事、组织策划、幕后操纵的为首人员,给予依法打击处理。
(五)构建严格的维稳责任追究机制。各项防范和处置措施明确后,关键在落实。以倒查为途径,建立严格有力、完善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各项维稳措施落实到位的重要保障。凡因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事件都按照“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未追究不放过,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发生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责任单位未及时发现或报送信息的,或前期预防工作不力的,或接维稳信息中心等部门通知后单位领导为按规定时限到达现场的,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地方或部门必须向党委、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因工作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同一事由发生两次以上拦门堵路社会矛盾纠纷的单位,给予综治黄牌警告,取消评先资格;发生社会矛盾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给予责任单位综治一票否决,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论文作者:陶小川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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