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长官再考--与邹水杰先生商榷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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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步克先生说,秦汉专制君主“以‘吏’的形象为百官定位”①。斯言甚是。合言之百官皆为吏,然而具体到某一特定机构,官和吏却有高下之分、大小之别。长吏少吏之分,就是这种分类的一种。史书中对长吏、少吏之别,言之未详。学人运用长吏一词时作认真辨析者不多②,因之产生不少歧说、误用。邹水杰先生《秦汉“长吏”考》③一文(以下简称“邹文”)就是为解决此问题而作。对于秦汉时期长吏含义,在以往为数不多的研究中,学者多静态地将其笼统分为两三种情况,而邹文则动态地细致爬梳了此问题,指出秦、西汉、东汉长吏含义的演变,更为切近历史真实。而且邹文还从是否专有名词化的角度考察这一问题,深化了我们对秦汉时期长吏的认识。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对鲜有学者涉及的都官是否为长吏问题,邹文也进行了专门探讨。这些都使笔者受益匪浅。智者千虑或有一失,邹文对秦汉长吏的某些论断似偶有偏颇,还有继续讨论的余地。为进一步探讨秦汉时期“长吏”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草兹小文以就正于邹先生。

一 秦及西汉长吏不止有县令长、丞、尉

邹文认为:长吏在“秦及西汉时期大致指县令长、丞尉等县级官吏”(第46页),并作了论证(第42—44页)。这一论断正确指出该时期长吏部分事实,不过似乎同时存在一些偏失。长吏在秦及西汉时期,不仅指县长吏——令(长)、丞、尉,同样也指郡长吏——郡守(太守)、郡尉(都尉)。同时,秦及西汉称长吏者远不止郡县,仅仅郡县两级仍有复杂的构成:郡有边郡、内郡之分,又有三辅与一般郡之别;县这一级除具有与郡级类似区分之外,还有与县平级的侯国、都官、障候,以及管辖少数民族地区的道等。尽管为史料阙如所限,有时难以确指上述机构中何者为长吏,但其都存在长吏是无疑问的。下面按郡级长吏与县级长吏分别论述:

(一)郡级长吏

1.秦及西汉郡守(太守)、郡尉(都尉)是长吏

秦汉时代政治变动之际,长吏尤其是郡县长吏,往往成为攻杀对象,值得注意。我们正可以借此分析当时的郡县长吏。《汉书·陈胜传》载:

于是诸郡县苦秦吏暴,皆杀其长吏,将以应(陈)胜。乃以广为假王,监诸将以西击荥阳。令陈人武臣、张耳、陈馀徇赵,汝阴人邓宗徇九江郡。当此时,楚兵数千人为聚者不可胜数。④

此段史文指出当时反秦斗争风起云涌之势,郡县皆杀长吏以响应陈胜。惜未明言所杀长吏有哪些,然而却点出武臣、张耳、陈馀等徇赵地的事实。《汉书·张耳陈馀传》提供了稍微详细的信息:

(陈胜同意武臣等徇赵地),以所善陈人武臣为将军,耳、馀为左右校尉,与卒三千人,从白马渡河。至诸县,说其豪桀曰:“秦为乱政虐刑,残灭天下……今陈王奋臂为天下倡始,莫不向应,家自为怒,各报其怨,县杀其令丞,郡杀其守尉……”⑤

两相比观,可知诸郡县苦秦吏暴,“皆杀其长吏”与“县杀其令丞,郡杀其守尉”所描述内容应是一致的。所以,可以推知秦汉之际,郡和县都有长吏,郡长吏至少有守(郡守)、尉(郡尉),县长吏至少有令、丞。

此外,还有以下例证。

汉宣帝执政时,勤于吏政,励精图治,重用太守,常说:“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汉书·循吏传》紧接着又叙述道:“以为太守,吏民之本也,数变易则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从其教化……”⑥可见宣帝所说的“良二千石”主要指的是太守。《汉纪》所记大体相同:“上(宣帝)尝曰:‘庶民所以安于田里而无怨恨叹息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乎!’以为长吏者,民之本也,数变易则下不安;民知其上久,不敢欺罔,则民从化……”⑦这里就把“良二千石”解作“长吏”,参照上引《循吏传》可知太守称长吏。这可以证明,东汉末叶时人已认为西汉太守可称长吏。

《汉书·高帝纪》载有汉高祖五年诏,诏书结尾云:

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⑧

其中的“守尉长吏”,颜师古作注曰:“守,郡守也。尉,郡尉也。长吏,谓县之令长。”⑨颜注对长吏解释当本自《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⑩然《百官公卿表》所云“是为长吏”是针对县这一级而说的,县“长吏”有令(长)、丞、尉,并未说郡守(太守)、郡尉(都尉)不是长吏。史文不是为长吏下完整定义,仅指出部分事实而已。又,《汉书·景帝纪》中六年五月条载诏书云:“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异。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11)同样,这条诏书也不是为长吏下定义,仅指出吏六百石以上属于长吏,没有说六百石以下吏不是长吏。但是,显然不可以把“长吏二千石”中的长吏解为“令(长)、丞、尉”,这里的长吏二千石应是指二千石郡国守相等。

所以颜注解释“守尉长吏”,把“守尉”与“长吏”分开,长吏不包括守尉,就有些囿于《百官公卿表》字面意思,难称通达之解。何况颜师古也未完全遵守长吏为县令(长)、丞、尉的观点。例如,在注释武帝罪己诏中“今边塞未正,阑出不禁,障候长吏使卒猎兽,以皮肉为利,卒苦而烽火乏”时,师古说:“言边塞有阑出逃亡之人,而主者不禁。又长吏利于皮肉,多使障候之卒猎兽,故令烽火有乏……”(12)此处的长吏,显然不能用“县令(长)、丞、尉”来做解,而另有所指(详下)。因此汉高祖五年诏中的“守尉长吏”就是指郡守、郡尉等长吏。

“长吏二千石”有时也作“二千石长吏”,亦主要指郡国守相等长吏。如:

孝文时,吏居官者或长子孙,以官为氏,仓氏、库氏则仓库吏之后也。其二千石长吏亦安官乐职,然后上下相望,莫有苟且之意。其后稍稍变易,公卿以下传相促急,又数改更政事,司隶、部刺史察过悉劾,发扬阴私,吏或居官数月而退,送故迎新,交错道路。中材苟容求全,下材怀危内顾,壹切营私者多。二千石益轻贱,吏民慢易之。(13)

上述材料指出了二千石长吏由于更换频繁,司隶、刺史监察过严,受到吏民轻视的事实。而汉代郡国守相正是司隶校尉、刺史监察的重点(14),所以上面的“二千石长吏”就是指郡国守相。西汉晚期,郡级长吏依然包括二千石郡国守相,如《汉书·何武传》云:“久之,太仆王音举(何)武贤良方正,征对策,拜为谏大夫,迁扬州刺史。所举奏二千石长吏必先露章,服罪者为亏除,免之而已……”(15)刺史何武所举奏的“二千石长吏”,就是扬州的郡国守相。

2.三辅称长吏

上文已经考证出郡二千石太守称作长吏,尽管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地位高于普通郡,不过也有一般郡的特征,应该也称长吏。此外有晚出史料可以佐证。《续汉书·郡国志一》刘昭注引潘岳《关中记》云:

三辅旧治长安城中,长吏各在其县治民。光武东都之后,扶风出治槐里,冯翊出治高陵。(16)

可知西汉时期三辅称长吏,其佐官是否称长吏,文献不足徵,姑且存疑。

3.王国相称长吏

西汉王国相称长吏。比如,《汉书·董仲舒传》所载心胸褊狭的公孙弘试图假公济私加害董仲舒之事:“胶西王亦上兄也,尤纵恣,数害吏二千石。弘乃言于上曰:‘独董仲舒可使相胶西王。’胶西王闻仲舒大儒,善待之……”(17)《汉纪》记此事为:“然(公孙弘)外宽内深……弘与仲舒同学,不如仲舒,仲舒以弘为谀。胶西王纵恣,数害长吏,乃言仲舒使相胶西王。王素闻仲舒贤,善待之。”(18)《汉纪》就把《汉书》中“数害吏二千石”即胶西王国二千石相理解为“数害长吏”。这可证明西汉王国相称长吏。

又,《史记·梁孝王世家》载:

元朔中,睢阳人类犴反者,人有辱其父,而与淮阳太守客出同车。太守客出下车,类犴反杀其仇于车上而去。淮阳太守怒,以让梁二千石。二千石以下求反甚急,执反亲戚。反知国阴事,乃上变事,具告知王与大母争樽状。时丞相以下见知之,欲以伤梁长吏,其书闻天子。天子下吏验问,有之。公卿请废襄为庶人。天子曰:“李太后有淫行,而梁王襄无良师傅,故陷不义。”(19)

《汉书·文三王传》所载与此稍异:“类犴反”作“犴反”,“淮阳太守”作“睢阳太守”,“丞相”作“相”,“梁王襄无良师傅”作“朕置相吏不逮,无以辅王”(20)。《史记会注考证》认为:“淮阳郡与梁接壤,《汉书》作‘睢阳’,误,睢阳,梁都,无太守。”(21)可从。《汉书》改“丞相”为“相”同样不妥。若是“相”即指王国相(22),但梁相对这些“阴事”不应迟至类犴反上书才知晓,《史记》作“丞相”更合情理。《汉书》改“师傅”为“相吏”,或别有所本,是辅王不善者亦包括梁国相。舍此不论,《史记》、《汉书》文义大体一致。综合考虑,似可推断丞相以下事前所预谋“伤梁长吏”中之“长吏”,应就是被天子所罪责的梁国傅相等。此亦证明西汉王国相称长吏。

(二)县级长吏

邹文考证秦及西汉县令长丞尉称作长吏,这固然正确,不过似还未周全,汉代县级机构同郡一样复杂,除县之外还有以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都称长吏:

1.都官称长吏

邹文认为秦汉时期都官不能被称作长吏。比如他说:“因此在秦代,长吏并没有包含仓啬夫这些都官之长在内。”(第43页)“他(引者按,指吴树平先生)认为王国的这些都官长都是长吏。然遍检存世史料,绝无第二处有相关用法”(第46页);《尹湾汉墓简牍·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把令长相、丞尉等县长吏和都官长丞、侯家丞等“混称‘长吏’是不太确切的”(第46页)。邹文拈出学人甚少涉及的都官是否称长吏问题,并作了专门探讨,别具慧眼。惜史料检索似犹有未尽,其结论恐不确当。史书中有可证明中都官称长吏的材料。如《汉书·元帝纪》载:

又赐诸侯王、公主、列侯黄金,中二千石以下至中都官长吏各有差,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各二级。(23)

这里就把中都官视作长吏,并赐予多少不等的黄金。中都官是都官的一种,可知汉代部分都官可称长吏。又,《汉书·张汤传》载:

(张放)又以县官事怨乐府游徼莽,而使大奴骏等四十余人群党盛兵弩,白昼入乐府攻射官寺,缚束长吏子弟,斫破器物,宫中皆犇走伏匿。(24)

据于振波先生研究,京师和地方“长官为令或长的经营性或事务性机构才可称为都官”(25)。汉代乐府长官称乐府令(26),且属于“事务性机构”,符合于先生对都官的定义,所以乐府令当属于都官。又据《汉书补注》云:“周寿昌曰:古者宫室通训。礼,君子将营宫室,又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此宫中即室中也,本书亦屡见。”(27)则缚束长吏子弟的行为,发生在乐府官寺中。可见其中的“长吏”,应是乐府长吏。而乐府中那些“子弟”似与乐师一职多为世袭有关。所以这条材料可证明汉代都官称长吏。

居延汉简中也有史料可证明都官称长吏。如:

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报。与病已。●谨案居延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马田官穿泾渠,乃正月己酉,淮阳郡303.15,513.17(28)

《中国简牍集成》对该段注释云:“本简承前简,马长吏,应是马长吏。”又云:“田官为农都尉下的屯田机构。马田官设在肩水都尉府辖区。”所以简文中“长吏”当就是马田官,田官为地方经营性机构之组成部分。又据刘光华先生对西汉西北屯田管理机构的研究,田官“是属于县一级的组织,田官的长官称为农令”(29)。所以马田官亦契合于振波先生对都官的界定,当属于都官。由此益可证明,都官可称长吏。

2.侯国相称长吏

汉代侯国相也称作长吏。《居延新简》载:

元康二年五月己巳朔辛卯,武威库令安世,别缮治卒兵姑臧,敢言之。酒泉大守府移丞相府书曰:大守

迎卒受兵,谨掖檠持,与将卒长吏相助至署所,毋令卒得擅道用弩射禽兽、斗己。前□书

三。居延不遣长吏逢迎卒。今东郡遣利昌侯国相力、白马司空佐梁,将戍卒 E.P.T53:63(30)

《中国简牍集成》所作注释云:“此简记述元康时,丞相书令边郡太守要努力协助输送戍卒之内郡长吏,谨慎掖持弓弩等,相助安全到达屯戍地点,勿令戍卒行道擅自乱用兵弩射杀禽兽和相争斗,东郡利昌侯国的相将戍卒而来,而居延方面不派遣长吏逢迎云云。利昌侯国,在东郡白马县,王子功臣恩泽侯表不载。”此注对理解上引简文颇有助益,然而说利昌侯国王子侯表不载,不确,《史记·建元已来王子侯者年表》及《汉书·王子侯表》皆载有利昌侯国(31)。元康是西汉宣帝年号,元康二年即公元前64年。简文有残缺,与其他类似简牍对照可知,酒泉太守移书丞相,所依据的其实是相关诏书(32)。戍卒所前往之地的官员应与“将卒长吏”协同,因此简文末尾出现的“利昌侯国相”当属于“将卒”长吏。至于“白马司空佐梁”,不是县主要负责人,似不为长吏,其此次职责可能是辅助利昌侯国相。

3.道有称长吏者

汉代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县一级称“道”。道内也有长吏:

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疋,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33)

“有司请令县道”,颜注曰:“或县或道,皆用此制也。有蛮夷曰道。”可从。“长吏阅视”指县或道的长吏过问此事。县有称长吏者,那么道在汉代也当有长吏。

4.三辅之县有长吏

三辅之县地位也略高于普通县,不过称长吏的情况则与其他县无二。如《汉书·尹翁归传》载:

(尹翁归)以高第入守右扶风,满岁为真。选用廉平疾奸吏以为右职,接待以礼,好恶与同之;其负翁归,罚亦必行。治如在东海故迹,奸邪罪名亦县县有名籍。盗贼发其比伍中,翁归辄召其县长吏,晓告以奸黠主名,教使用类推迹盗贼所过抵,类常如翁归言,无有遗脱。(34)

尹翁归为右扶风,他所管辖之县自然为三辅之县,则其征召一些县长吏,说明当时这部分县存在长吏。同样左冯翊之县也存在长吏,如:

(韩延寿)入守左冯翊,满岁称职为真。岁余,不肯出行县。丞掾数白:“宜循行郡中,览观民俗,考长吏治迹。”延寿曰:“县皆有贤令长,督邮分明善恶于外,行县恐无所益,重为烦扰。”(35)

5.边郡障候等机构存在长吏

汉武帝轮台罪己诏书,从多方面检讨汉政得失,针对边塞失修的情况云:

今边塞未正,阑出不禁,障候长吏使卒猎兽,以皮肉为利,卒苦而烽火乏,失亦上集不得,后降者来,若捕生口虏,乃知之。(36)

据此可知边郡障候中存在长吏。同样居延汉简中也有障候内存在长吏的记载。比如:

五凤二年九月庚辰朔己酉,甲渠候汉彊敢言之。府书曰:候长、士吏、蓬隧长以令秋射,署功劳。长吏杂试,枲维□封移都尉府。谨移第四燧长奴射爰书名籍一编,敢言之。6.5(37)

所谓“长吏杂试”应是指障候内长吏协同考核“秋射”之事。可证西汉(五凤二年为西汉宣帝年号,即公元前56年)边郡障候存在长吏,只是未能明确何者称长吏。此外《居延新简》也可证明之:

甲渠言:部吏毋●铸作钱者。不如旧时行钱法深,自政法罚。令长吏知之,及铸钱所依长吏、豪强者名,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铸作者,敢言之。E.P.F22:40,41(38)

简文中“甲渠”指居延甲渠候官。甲渠候官要求所部长吏重新审查铸钱者,并及时向自己回复禀告,那么这个回复的人当即是甲渠候官之下长吏中的一个。

二 东汉长吏为郡国守相、县令长而不及其佐官说可商

邹文认为东汉长吏仅包括“元首级治民官”郡国守相、县令长等而“不及其佐官”(第44、45、46页)。这一论断切中问题的大部分,东汉郡国守相、县令长等确实都称长吏,但东汉长吏包括的范围似更广一些。兹从两方面作进一步讨论。

(一)东汉长吏不仅仅指郡国守相、县令长,三府、州部、属国及侯国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都被称作长吏

1.三府存在称长吏者

东汉三府(太尉、司徒、司空)主要负责人被称作长吏。如和帝时,“太尉张酺与司隶晏称会于朝堂,酺从容谓称曰:‘三府掾史,多非其人。’既罢,称奏令三府长(史)[吏]各实其掾史,酺以恨称”(39)。张烈先生据明万历南京国子监本和民国时期郑国勋龙谿精舍本改“长史”为“长吏”。笔者赞同此说。周天游先生《后汉纪校注》一书即径定其为“长吏”(40)。由此可见,后汉中期三府中确有被称作长吏的官员,惜材料寡少,不可确考。

2.州刺史或州牧称长吏

东汉太守称长吏,刺史亦同样被称为长吏,如《太平经·来善集三道文书诀》说:“夫四境之内,有严帝王,天下惊骇,虽去京师大远者,畏诏书不敢语也;一州界有强长吏,一州不敢语也;一郡有强长吏,一郡不敢语也;一县有刚强长吏,一县不敢语也;一闾亭有刚强亭长,尚乃一亭部为不敢语。”(41)郡和县都有长吏,且有具体所指,那么上述引文中的州长吏也应是实指。可知州郡县三级都有长吏。更明确地说州郡县都有长吏的是:“流闻八远,州郡县长吏有空缺相补。”(42)由于东汉州逐渐成为郡之上的一级行政机构,所以常常牧守并称,牧守都被称作长吏。如刘陶在上桓帝疏中说到时下政治混乱的状况,其中一条云:“又今牧守长吏,上下交竞;封豕长蛇,蚕食天下……”(43)

3.王国相称长吏

邹文认为东汉郡国守相都被称作长吏,然其所举例子中基本未见专门论证王国相为长吏者,仅有一条《后汉书·左雄传》中的话:“臣愚以为守相长吏,惠和有显效者,可就增秩,勿使移徙,非父母丧不得去官。”然而,该条还被其解为:“秦汉时期,能由治绩而增秩的只能是县令长,绝对不可能惠及作为佐官的丞尉。”(第44页)可见邹文似乎亦未用其来论证王国相是否为长吏。其实东汉时期王国相和西汉一样被称作长吏。例如,《后汉书·阳球传》载:

(阳球由九江太守)迁平原相……郡中咸畏服焉。时天下大旱,司空张颢条奏长吏苛酷贪污者,皆罢免之。球坐严苦,征诣廷尉,当免官。灵帝以球九江时有功,拜议郎。(44)

《后汉纪·灵帝纪》所载与此大体相同,“阳球”作“杨球”,九江太守后升迁之官为“甘陵相”(45)。关于阳球由九江太守所迁之国为平原国抑或甘陵国,据万斯同《东汉诸王世表》,平原王国第三世名硕,为“桓帝兄,绍封平原王。建安中,国除”;甘陵国原名清河国,在清河王国第四世时改名,第四世名“蒜,立三年,为梁冀所陷,贬尉氏侯,自杀国绝。以安平孝王子理为甘陵王,奉孝德皇祀”,到第五世忠“立十三年卒,谥献。子为黄巾所杀,无后,国除”(46)。灵帝时平原国与甘陵国皆存在,两地都有可能是阳球任相之处,暂不能断定孰为是。然而,不论阳球任何国之相,他因符合“长吏苛酷贪污”的标准被免官是确定的,那么王国相被视作长吏,当无疑问。

此外还有一证:质帝时天旱无雨,本初元年(146)五月甲午诏书中强调要修明政治,兴云致雨。对于郡国而言:“郡国有名山大泽能兴云雨者,二千石长吏各洁齐请祷,(谒)[竭]诚尽礼。”(47)二千石长吏是指郡国的二千石,即太守和国相。所以可以断定东汉王国相称长吏。

4.属国存在长吏

东汉属国与郡平级,也存在长吏,如《后汉书·桓帝纪》载:

(建和二年三月)白马羌寇广汉属国,杀长吏,益州刺史率板楯蛮讨破之。(48)

《后汉书·西羌传》所载内容相同(49)。由于史料阙如,还不能确定这里的长吏具体何指。

5.属国县存在长吏

东汉属国所辖县亦存在长吏。如安帝元初二年(115)秋,“辽东鲜卑围无虑县,州郡合兵固保清野,鲜卑无所得。复攻扶黎营,杀长吏”(50)。李贤等注:“扶黎,县,属辽东属国。”则扶黎为辽东属国所辖县,所杀长吏即为扶黎县的长吏。

(二)邹文认为东汉时期长吏“不及佐官”,恐亦存在一些问题

上文笔者已考证出秦及西汉郡县长吏包括丞尉等佐官(51),邹文也认为秦及西汉长吏包括佐官(第42页)。两汉制度具有一定连续性,未见确凿律令条文说明长吏“不及佐官”前,似不宜轻下否定结论。同时,传世文献中存在可证明东汉县级“长吏”包括佐官的材料,东汉西汉在此问题上不存在“断裂”。如《东观汉记·贾复传》载:

时上置两府官属,(贾)复与段孝共坐。孝谓复曰:“卿将军督,我大司马督,不得共坐。”复曰:“俱刘公吏,有何尊卑?”官属以复不逊,上调官属补长吏,共白欲以复为鄗尉,上署报不许。(52)

《后汉书·贾复传》载此事为:“(大司马刘秀)官属以(贾)复后来而好陵折等辈,调补鄗尉,光武曰:‘贾督有折冲千里之威,方任以职,勿得擅除。’”(53)两段记载内容可以互相参证。据此可知鄗县县尉属于县长吏。县尉为县令长佐官。可见两汉之际长吏是包括佐官的。并且当时刘秀集团选拔长吏,安插在燕赵之地,应该不会只有县尉一种,其他佐官当同样会被视为长吏而选任。

现存东汉史料中也有明确指出佐官为长吏的记载。东汉交阯女子徵侧等反叛,光武帝任命马援为伏波将军,马援上书云:

臣所假伏波将军印,书“伏”字,“犬”外向。城皋令印,“皋”字为“白”下“羊”;丞印“四”下“羊”;尉印“白”下“人”,“人”下“羊”。即一县长吏,印文不同,恐天下不正者多。符印所以为信也,所宜齐同……(54)

“一县长吏”明确指出有城皋令、丞、尉,丞、尉为县令佐官,同样被视作长吏。一代制度具有连续性,光武帝以后当仍会把郡县佐官视作长吏。东汉后期的史料可以印证这种判断。《三国志·蜀书·先主传》载:“灵帝末,黄巾起,州郡各举义兵,先主率其属从校尉邹靖讨黄巾贼有功,除安喜尉。”裴松之注引《典略》曰:“其后州郡被诏书,其有军功为长吏者,当沙汰之,备疑在遣中。督邮至县,当遣备,备素知之……”(55)可知时任中山国安喜县县尉的刘备要被“沙汰”,正因其“军功为长吏”。由此看来,东汉晚期县佐官仍属于长吏。邹文东汉长吏“不及佐官”的论断似稍显证据不足。据现有史料看,东汉长吏应包括佐官。

三 治民与否及迁转方式不能作为判断长吏的依据

邹文把治民与否以及迁转方式的不同,作为判断是否为“长吏”的依据,然而细考这两种说法,似皆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分别论之。

第一,邹文认为长吏首先必须是治民官。如邹文说:“‘长吏’指县令长丞尉等县廷治民官员”(第42页);“由于汉代边郡县的特殊地位,很多地方设候或鄣候治军兼治民,因此候也必然包含治民的长吏”(第43页);“‘长吏’意指县令长,上至郡国守相等地方行政系统中的元首级治民官”(第44页);“不管长吏意为令长还是包含郡国守相,其作为治民的行政机关首长的意思极为明显。”(第45页)“医工长之类的都官长不治民,也不适合称为长吏。”(第46页)可见邹文所论的长吏,落脚点都是治民官,不是治民官就不为长吏。换言之,邹文是把“治民”当做秦汉长吏的前提。尽管邹文一再强调长吏必须是治民官,但未说明何为治民官,何为非治民官,二者界划并不明确。县令长、丞或许是治民官,县尉也说是治民官就有些费解。

汉代司空、都官、障候等机构都存在称长吏者。他们都不是“治民”官,但确确实实为长吏。

我们前面已考证出东汉三府存在长吏,所用例子为:

初,太尉张酺与司隶晏称会于朝堂,酺从容谓称曰:“三府掾史,多非其人。”既罢,称奏令三府长吏各实其掾史。酺以恨称。(56)

上述事件是发生在东汉和帝时期的一个小风波,原因这里不予详究,司隶晏称所奏“三府”指的是太尉、司徒、司空府,三府长吏中的司空府长吏大体上与治民不相涉。

本文第一部分论证了像乐府令、田官及其他都官等都存在称长吏者,他们皆与治民无涉。

甲渠候官之下障候等机构亦存在称长吏者,他们同样与治民关系不大。如:

五凤二年九月庚辰朔己酉,甲渠候汉彊敢言之。府书曰:候长、士吏、蓬隧长以令秋射,署功劳。长吏杂试,枲维□封移都尉府。谨移第四燧长奴射爰书名籍一编,敢言之。6.5(57)

这条简文所缺之字当为“蒲”(58),“府书”之府指的是都尉府。候,即“障候”。可证障候内存在长吏。但显然,这里的长吏不会是治民官。

秦汉时代长吏有多种不同的类型,有治民的,也有不少长吏不治民,治民与否不应作为判断长吏的依据。邹文为证明长吏为治民官的论点,引了《汉书·西域传下·渠犁传》的一句话:“今边塞未正,阑出不禁,障候长吏使卒猎兽,以皮肉为利,卒苦而烽火乏,失亦上集不得,后降者来,若捕生口虏,乃知之。”并分析说:“这里的‘障候长吏’也是指边县治民的官吏,而不纯是军吏。”(第43页)这一解释似有些牵强。障候长吏役使的对象,史文明确说是“卒”,其结果是“卒”苦,危及防务。这条史料所反映的障候长吏基本上不会是治民官,连邹文也不得不把一贯强调的治民官改为“治军兼治民”(第43页),似已意识到只有治民官才为长吏说不通?

第二,邹文认为长吏迁转方式是“察举和立功”,非长吏者则以“功次或年资迁转”。比如邹文说:“从《尹湾汉墓简牍》的《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可以看出,令长相、丞尉等县长吏和都官长丞、侯家丞的迁转也是有一定差异的。县长吏中,通过察举和立功迁转的人数,在可考的96人中有31人,占到32%以上,而都官长丞除1人以廉迁,侯家丞1人为罢任的郎中外,其余20人全部为以功次或年资迁转,这同样反映了治民官吏与不治民官吏在迁转途径上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把三者混称‘长吏’是不太确切的。”(第46页)

上列引文,邹先生把通过察举、立功的迁转与功次或年资迁转对立起来,并推断出尹湾汉简整理人员把这两类迁转混同称长吏“不太确切”,可见邹文将迁转方式不同作为判断是否为长吏的依据之一。然而揆诸事实,这种看法恐亦证据不足。实际上,不通过察举,仅凭借功次就可以迁转为长吏;长吏在仕进时同样离不开功次,所以不能把迁转方式作为判断长吏依据。例如《后汉书·贾复传附贾宗传》载:

(贾)宗字武孺……(章帝)建初中为朔方太守。旧内郡徙人在边者,率多贫弱,为居人所仆役,不得为吏。宗擢用其任职者,与边吏参选,转相监司,以擿发其奸,或以功次补长吏,故各愿尽死。匈奴畏之,不敢入塞。(59)

贾宗所辟除的“内郡徙人在边者”,先成为太守属吏,继而有人“以功次补长吏”。这是东汉的事例,那么西汉呢?依据功次迁转为长吏者也存在。如《汉书·杜邺传》载:“杜邺字子夏,本魏郡繁阳人也。祖父及父积功劳皆至郡守,武帝时徙茂陵。”(60)据廖伯源先生系统研究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的结论,“前任官职升迁为东海郡县长吏之原因”,“以功迁”者约占43.56%,“所占比例太大,则郡县属吏以功迁为朝廷命官之县长吏,不可视为特例,当是制度如此”;“属吏与朝廷命官之间,并无所谓非经传统所知之仕途不得跨越之鸿沟”;“属吏亦可凭考绩,以功劳升迁为朝廷命官”(61)。这里的“以功迁”,就是我们所说的功次迁转。由此可证邹文所主张的以迁转方式判断是否为长吏,似难让人信服。

通过“察举、立功迁转”的所谓治民官,其仕进时仍然离不开功次。如西汉时期冯奉世长子谭,“太常举孝廉为郎,功次补天水司马”(62)。班固在《汉书·叙传》中追述先世时说道:“(班)回生(班)况,举孝廉为郎,积功劳,至上河农都尉。(63)”“积功劳”义同“功次”。这只是史书上有明确记载的,那些不像这样记载明确者当更多。察举和功次制度之间有复杂关系(64),值得进一步探讨。但我们据这两个典型例子足以看出,即使被察举之后,仕进时依然离不开功次。所以,邹文把察举与功次两种不同迁转方式作为判断长吏依据,似不可取。

四 东汉“长吏”并未“基本专用化”

邹文认为:“秦西汉时期作为‘长吏’还没有完全专有名词化,故还有用作‘大吏’和‘上级官吏’之意,东汉则基本专用化了。”(第46页)“东汉则基本为地方治民长官专用了。”(第41页)可见,邹先生认为东汉时期“长吏”一词基本成为“地方治民长官专用”,“基本专用化”。照这样说,东汉时期的长吏,指代明确,当不会出现找不到所指代对象的问题。然而事实恐非如此简单,东汉时期长吏有指代明确的情况,但也有大量泛指的现象。长吏远未“基本专用”。

《论衡》一书为东汉王充所作,该书中“长吏”用作泛指的情况相当多。仅“将相长吏”一语就数次出现。比如:“人不通者,亦能自供,仕官为吏,亦得高官,将相长吏,犹吾大夫高子也,安能别之……将相长吏不得若右扶风蔡伯偕、郁林太守张孟尝、东莱太守李季公之徒,心自通明,览达古今,故其敬通人也如见大宾。”(65)又,“夫鸿儒希有,而文人比然,将相长吏,安可不贵?”(66)“且贤儒之不进,将相长吏不开通也。”(67)等等。上述引文中的“将相长吏”,明显是泛泛说明之意,强作解释很难说通,它们既不会是邹文所说的“基本专用化”,亦非“地方治民长官”所可解释的。

东汉人王符《潜夫论》一书中说:“夫世有非常之人,然后定非常之事,必道非常之失,然后见。是故选诸有兵之长吏,宜踔跞豪厚,越取幽奇,材明权变,任将帅者……”(68)这里的“有兵之长吏”,同样不会是“地方治民长官”,亦应为泛指。

《风俗通义·佚文》说:“杀君马者,路旁儿也。俗说:长吏食厚禄,刍稿肥美,马肥希出,路旁小儿观之,却惊致死。案:长吏马肥,观者快马之走骤也,乘者喜其言,驱驰不已,至於瘠死。”(69)这里的长吏很难确定具体何指。

《论衡》又言:“儒生、文吏,俱以长吏为主人者也。儒生受长吏之禄,报长吏以道;文吏空胸,无仁义之学,居住食禄,终无以效,所谓‘尸位素飡’者也。”(70)“夫贤儒所怀,其犹水中大石、在地金铁也。其进不若俗吏速者,长吏力劣,不能用也。毛芥在铁石间也,一口之气,能吹毛芥,非必焱(猋)风。”(71)两处引文里的长吏指代皆不明确,并未“基本专用”。

东汉晚期的《太平经》一书中也有长吏用作泛指的例子。比如说:“其善者上可助天养且生长之物,下可助地畜养向成之物,悉并力同心,无有恶意,其中大贤明心易开示者,迺可化而上,使为君之辅,其中贤者可为长吏师,其下无知者,尚可为民间之师长。”(72)又云:“故形体为家也,以气为舆马,精神为长吏,兴衰往来,主理也。若有形体而无精神,若有田宅城郭而无长吏也。夫长吏者,乃民之司命也,忠臣孝子大顺之人所宜行也。”(73)两段引文中多次出现的长吏,如“精神为长吏”中的“长吏”,用的是长吏的比喻义,与邹文所说的“基本专用化”相去甚远。

总之,大量事实表明,长吏一词在东汉时期远未成为专用名词,其泛化现象是比较突出的,邹文所说的东汉“长吏”“基本专用化”恐与史实相左。

综上所论,笔者认为邹水杰先生《秦汉“长吏”考》一文,在取得突破前人成绩的同时,亦存在些许不足,其对长吏的界定似稍显不确,考证也略欠完备。邹文所论只是秦汉众多称长吏者中的一部分,其所归纳的“当时除了笼统指示郡县二百石以上吏外,主要有两方面的用法”(第42页),皆不无可议之处。长吏在秦汉时期有泛指的一面,直到东汉晚期依然如此,然也有实指的一面,即主要用作从中央到地方国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一种代称。秦及西汉称长吏者不止有县令(长)、丞、尉,还包括郡级长吏和其他县级长吏,具体来说:郡守(太守)、郡尉(都尉)、王国相、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都官、侯国相等都被称作长吏;道、三辅所辖县、障候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也都称长吏。东汉长吏,除邹文所论证的郡国守相、县令长之外,刺史(州牧)、县丞、县尉亦称作长吏,三府、属国、属国所辖县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也都称长吏。东汉和西汉一样,郡国守相及县的佐官当都称长吏。东汉末期长吏一词仍未“基本专有化”,泛称与确指的用法并存。此外,邹文把治民与否及迁转方式作为判断长吏的依据似有未谛,长吏中有不治民者,长吏迁转同样离不开功次。

注释:

①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59页。

②较早专门讨论汉代长吏问题的有余行迈:《汉代县级官吏“长吏”释义辨析——关于〈汉书〉中一段标点的商榷》,《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然而余先生的讨论仅限于《汉书·百官公卿表》的一段文字,只论证了县长吏,并未对秦汉时期长吏问题进行全面梳理。

③邹水杰:《秦汉“长吏”考》,《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第41—46页。下面引用该文时仅在文中标明页码。

④《汉书》卷三一《陈胜传》,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62年,第1789页。

⑤《汉书》卷三二《张耳陈馀传》,第1831页。

⑥《汉书》卷八九《循吏传》,第3624页。

⑦[汉]荀悦著,张烈点校:《两汉纪》(上册),《汉纪》卷一七《孝宣皇帝纪一》,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303页。

⑧《汉书》卷一《高帝纪下》,第54—55页。

⑨《汉书》卷一《高帝纪下》,第56页。

⑩《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

(11)《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49页。

(12)《汉书》卷九六《西域传下》,第3914、3915页。

(13)《汉书》卷八六《王嘉传》,第3490页。

(14)《汉官典职仪式选用》载:“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08—209页。可见,刺史所奉“六条”中后五条所针对的都是郡国二千石。

(15)《汉书》卷八六《何武传》,第3482页。

(16)《续汉书·郡国志一》,《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65年,第3405页。

(17)《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第2525页。

(18)《汉纪》卷一二《孝武皇帝纪三》,《两汉纪》上册,第200页。

(19)《史记》卷五八《梁孝王世家》,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82年,第2088页。

(20)《汉书》卷四七《文三王传》,第2215页。

(21)[日]瀧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北京,文学古籍刊行社,1955年,第3169页。

(22)景帝中五年,“更名诸侯丞相为相”。见《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48页。

(23)《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88页。

(24)《汉书》卷五九《张汤传》,第2655页。

(25)于振波:《汉代的都官与离官》,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4,2005年12月25日。于先生在文后附记说:“2003年6月初稿,刊《简帛研究》2002-2003。2004年10月二稿。2005年4月三稿。”故以其最后修改稿为准。

(26)《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少府“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等“十六官令丞”。(第731页)“绥和二年,哀帝省乐府。”(第732页)又《汉书·礼乐志》载:“孝惠二年,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更名曰《安世乐》。”(第1043页)由此可知汉代确有乐府令一官。

(27)王先谦:《汉书补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211页。

(28)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497页。标点及释文参考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标注本)第七册《居延汉简》(三),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28页。后引注释亦在第228页。

(29)刘光华:《汉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99页。

(30)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下同),第284页;标点参考《中国简牍集成》(标注本)第十册《居延新简》(二),第270—271页,后引注释在第271页。

(31)《史记》卷二一《建元已来王子侯者年表》,第1090页;《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上》,第454页。

(32)例如敦煌汉简第1780号载:“制诏酒泉大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茭酒泉郡,其儌、候如品。司马以下与将卒长吏,将屯要害处。属大守,察地刑,依阻险,坚辟垒,远候望,毋。”见吴礽骧等释校:《敦煌汉简释文》,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87页。标点及释文依据《中国简牍集成》(标注本)第三册《敦煌汉简》,第246页。《敦煌汉简释文》原释“假□”,《中国简牍集成》释为“儌、候”,据改补。林梅村、李均明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第*242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47页)与《敦煌汉简释文》所作释文相同。

(33)《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13页。后面的颜注在第114页。

(34)《汉书》卷七六《尹翁归传》,第3208页。

(35)《汉书》卷七六《韩延寿传》,第3213页。

(36)《汉书》卷九六《西域传下》,第3914页。

(37)《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9页。标点及释文参考《中国简牍集成》(标注本)第五册《居延汉简》(一),第16页。

(38)《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479页。标点及释文参考《中国简牍集成》(标注本)第十二册《居延新简》(四),第56—57页。

(39)[晋]袁宏著,张烈点校:《两汉纪》(下册),《后汉纪》卷一四《孝和皇帝纪下》,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279、291页。

(40)[晋]袁宏著,周天游校注:《后汉纪校注》卷一四《后汉孝和皇帝纪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03页。

(41)王明:《太平经合校》卷八六《来善集三道文书诀》,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314页。

(42)《太平经合校》卷一一四《孝行神所敬诀》,第592页。该卷原题“某诀第一百九十二”,王明先生在注文中引《敦煌目录》说应是“孝行神所敬诀第一百九十二”,据改。

(43)《后汉书》卷五七《刘陶传》,第1843页。

(44)《后汉书》卷七七《酷吏传》,第2498页。

(45)参见《后汉纪》卷二四《孝灵皇帝纪中》,《两汉纪》下册,第470页。

(46)[清]万斯同:《东汉诸王世表》,刘祜仁点校:《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466、464页。

(47)《后汉书》卷六《孝质帝纪》,第278页。“谒”,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18页)作“竭”,是。

(48)《后汉书》卷七《桓帝纪》,第292页。

(49)《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第2897页。

(50)《后汉书》卷九○《鲜卑列传》,第2986—2987页,后引李贤等注,第2987页。

(51)郡县佐官的概念参考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73,102,216,218页。

(52)[汉]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卷九《贾复传》,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下同),第325页。

(53)《后汉书》卷一七《贾复传》,第665页。

(54)《东观汉记校注》卷一二《马援传》,第421—422页。

(55)《三国志》卷三二《蜀书·先主传》,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82年,第872页。

(56)《后汉纪》卷一四《孝和皇帝纪下》,《两汉纪》下册,第279、291页。

(57)此条简文本文第一部分已引用,请参见。

(58)理由是:居延汉简157.13,185.11载:“律曰:赎以下,可檄,檄勿征遝。愿令史移散官,宪功算枲维蒲封。”见《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57页。标点及释文参考《中国简牍集成》(标注本)第六册《居延汉简》(二),第131页。“枲维蒲封”当是将某些重要简牍用枲蒲缠绕封存。故推测《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6.5中保存简牍所用方式也应是“枲维蒲封”。

(59)《后汉书》卷一七《贾复传》,第667页。

(60)《汉书》卷八五《杜邺传》,第3473页。

(61)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增订版),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5页。

(62)《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附》,第3302页。黄留珠先生推断“冯谭之举(引者按——指察举)至迟在宣帝时”。见氏著《秦汉仕进制度》,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07页。

(63)《汉书》卷一○○《叙传上》,第4198页。

(64)参见蒋非非《汉代功次制度初探》,《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65)[汉]王充著,黄晖校释:《论衡校释》卷一三《别通篇》,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601页。

(66)《论衡校释》卷一三《超奇篇》,第613页。

(67)《论衡校释》卷一四《寒温篇》,第625页。

(68)[汉]王符著,[清]汪继培笺,彭铎校正:《潜夫论笺校正》卷五《劝将第二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55页。

(69)[汉]应劭著,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610页。

(70)《论衡校释》卷一二《量知篇》,第547页。

(71)《论衡校释》卷一四《状留篇》,第623页。

(72)《太平经合校》卷六七《六罪十治诀第一百三》,第245页。

(73)《太平经合校》卷一二○至一三六《太平经钞辛部》,第6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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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长官再考--与邹水杰先生商榷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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