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若干问题的探讨_产权论文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若干问题的探讨_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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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出现,无论是对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还是对传统的国民经济的主体方式和观念,都是一种新的冲击。为了顺利地实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迫切需要我们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加以认真研究和思考。

问题的提出

其一,关于谁是买主和卖主的问题。

按照两权分离原则,企业对其财产只能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所有权在国家。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从卖方来说,卖的是全民所有的财产;从买方来说,买的也是全民所有的财产,不是哪个企业自己的,而是国家的。因此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企业买企业,是所有权转移还是经营权的转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卖主是企业呢还是卖方的主管部门?从所有权的归属来讲,应该是企业的主管部门。例如某地有个机械厂买了一个区的金属制品加工厂,就是由主管的区工业局代表卖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的。因为买方认为,卖方企业一旦出卖后还会有不少未了事宜需解决,将来找谁去?只能找主管工业局去,所以就把卖主看成是工业局了。两权分离原则告诉我们:买卖双方的企业不是产权的所有者,只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代理人,困为所有权在国家手里。

当前由于企业产权主体模糊,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一些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代表权和处置权在自己一方,由于存在争执,致使成交企业的收益至今仍无人认领。这种实际上没有卖主的拍卖,给买主一种不踏实的感觉。

其二,关于资产评估和定价的问题。

当前,企业买卖的产权价格,主要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债权同债务间的差额,而企业固定资产的净值往往只是帐面数,不是实际价值,缺乏市场评估这一关键环节,有偿转让费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严肃性。同时,现在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一般不包括土地的有偿使用和劳动力的价值。土地使用权应当是企业产权的重要部分,只是企业资产的出售者并没注意到这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兼并者或企业购买者的动机就是为了获取土地的使用权。随着企业兼并和买卖的经常化,人们必将重新认识这个问题。

另外,企业固定资产中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如何估价和处置。如医院、学校、食堂、职工宿舍等等。这类企业的“社会包袱”需不需要作价出售?产权转让价格中是否应包含在职工人和退休工人的安置费?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这些都一一作了价。而购买方、尤其是海外资本家对这种做法不愿接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产权转让的实现。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只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没有进行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相应评估,这也是导致现实中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实际价格的原因之一。

其三,关于转让企业职工就业和退休职工的福利问题。

这是减少产权转让阻力和副作用的关键所在,同时又是产权转让顺利推行的难点所在。由于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相当普遍,而亏损和破产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往往更突出一些。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着国家包揽过多,社会化程度低和部门分割的社会保障管理等问题,造成了长期的企业办社会局面。企业不仅要搞生产经营,而且还要负责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及他们家属的生老病死及吃穿住行,企业成了一个小社会。其结果是每个企业肩上都有一个沉重的社会负担。沉重社会负担对于企业产权转让的影响,主要在于优势企业一旦兼并了劣势企业,就必须同时承担起劣势企业原有职工及其家属的生老病死及吃穿住行。于是有些企业即使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必须兼并另一企业时,一考虑到被兼并企业身上过于沉重的社会负担,也就只好放弃。而有些企业即使出于无奈,因生产经营发展面监的压力而“硬着头皮”兼并了另一企业,但紧跟而来的沉重负担,也会使它的进一步发展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受到极大的影响。另外,在企业产权转让中,部分工人不可避免地被解雇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震荡。

其四、关于国家对企业产权转让的宏观调节和政策支持问题。

买方购买了亏损企业,为国家减轻了包袱,但它除要付给转让费外,为了自身的更好发展,同时又要上工业项目,进行必要的投资。对这种企业长期行为的作法,国家应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优惠。例如对买方企业投入所产生的新增效益准予多留,或实行一定比例的减免税,它对鼓励和引导企业的长期行为是很有作用的。另外,在产权转让条例尚不规范、产权主体模糊情况下,产权转让需要涉及一些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上级部门的直接参与,没有明确的条款,没有明确的购买程序,有些遗留问题将不好解决。

产权转让应当以“双方自愿,等价交换”为原则,但这并不排斥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组织。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要防止一哄而起。应当根据现阶段我国的产业政策,重点放在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上,还必须注意各产业、行业之间的均衡因素,着眼于宏观效益,防止新兴产业和暂时微利企业盲目流向“热门”的长线行业。但也要注意防止过多的行政命令和干预。

其五、关于产权转让的市场和企业债务问题。

产权转让缺乏必要的市场环境。目前,企业产权转让还处于自发阶段,缺乏沟通转让双方的市场联接体。企业主管部门往往充当不称职的“红娘”,在行业内搞以富代贫、实行“包办婚姻”,利用行政手段强拉硬并,结果“捆绑不成夫妻”,只得合了离,离了合。如:被武汉冷冻机厂兼并的湖北省水泥机械厂就曾在行业内四次“嫁人”,最后由银行作中介,才能有个比较理想的归宿。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场环境,使一批发展企业的扩张欲望无法实现。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卖方企业都未经过审计,他在出卖前有欠人家的债,也有人家欠他的,事前都未交待清楚,事后打官司,一直解决不了。这也是困扰企业产权转让的一个原因。

几点建议

1、逐步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关系

企业产权转让的前提,是企业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必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国有资产不是主管部门的资产,而是全民财产,因此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产权代表予以处理。要建立一些国有资产经营实体,如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局内的商务机构,执行产权转让工作的职能。同时政府部门放弃直接管理企业固定资产实物形态所有权,只保留价值形态所有权,这是国家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转变,有利于端正政府行为,促使政企职责分开,使企业能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地调剂余缺。

2、企业资产价值正确评估和确认

正确评估企业的价值需要有专门机构进行审议决定。其机构可由财政、银行、工商、司法、审计、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这是保证产权转让双方权益以及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重要手段。产权转让最好采取投标或分开拍卖即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市场交易不仅能准确形成或反映资产价值的价格,而且保障企业在有偿转让中获得国有资产的实现机会均等。转让产权事先要有出售报告,购买者要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然后择优进行。这可以防止私相授受,弄虚做假,变相侵吞国有资产。公开投标拍卖,通过竞争,可以使产权得到应有价格确认,保证国家或企业的收益。

3、实现产权转让配套改革

鼓励接收企业回聘被转让企业的原有职工,在对卖方企业资产评估时,实行按接纳职工比例和承担债务多少挂钩原则,相应减少评估。用转让企业所得的部分收益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把待业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负担,由企业转移给社会保险机构,减轻企业负担。此外,还要加强产权市场建设和产权有偿转让的有关条例,使产权转让逐步走向规范化。

总之,产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充分认识其艰巨性和复杂性,立足于现实条件,按照产权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内在逻辑,使其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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