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渐进式改革路径与绩效述评_制度创新论文

中国渐进式改革路径与绩效述评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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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420(2000)04-0026-06

在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投入人力资本最多的大概是对市场化过程的分析。中国为什么要改革?怎样改革?改革绩效与改革路径到底有何关系?中国市场化道路的性质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引起了中国经济学家的浓厚兴趣。如盛洪所指出的,中国经济学家首先假定市场经济优于计划经济,然后把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着重回答过渡的性质及决定因素。不过,这些学者并没有局限于此,一方面,他们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来深入解剖旧体制,揭示集权的种种弊端;另一方面,他们又利用制度供求分析框架研究不同利益主体在改革过程中的角色以及他们对改革路径的影响。但是,由于范式的选择混乱或所选范式本身的不足,导致这些理论并不能正确揭示中国改革道路的决定因素,要弥补理论的缺陷,必须针对范式本身进行研究。

一、为什么要改革

在研究过渡过程时,首先假定市场经济优于计划经济是不够的,合乎逻辑的应该是首先回答为什么计划经济体制不行了?一些人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分析了传统体制下国有产权安排的高成本问题。这些理论总体上均认为传统集权体制是一种交易成本很高的制度安排,这些高交易成本主要来自领导人与一般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社会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权利与责任义务的不对等或个人损益与社会损益的不一致等等。旧体制的低效率,一方面是由于事实上产权的模糊性,另一方面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契约执行的困难,这主要体现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过高代理成本。产权的模糊性并不是仅仅指每个社会成员切实感受到的权利的模糊,更重要的是在于,在公有制下,社会成员没有退出权,结果当事人无法惩罚违规者,导致了违规行为的蔓延,这是公有制低效率的重要原因。有人还通过对人民公社和合作社经济绩效的比较分析来支持其结论,发现合作社由于赋予了社员退社的权利而获得了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从契约执行的角度看,如果把计划经济体制看做是一个多层委托代理关系,那么每一层都会导致代理成本,委托代理层次越多,体制的总代理成本就越大,也就是说,计划经济体制中初始委托人(老百姓)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每一级工作人员)的工作努力水平会随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递减。这类模型实际上是对产权观点的一个正式证明,但模型本身又进一步揭示出产权理论应用的一些条件,即当事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危害程度与公有经济的规模直接相关,这似乎预示着公有制规模的缩减有可能弱化其低效率程度。

但是,产权学派的观点受到了其他人的挑战,因为一方面,如果集权体制中社会成员拥有充分的退出权,那么初始权利安排是否需要界定清楚是不重要的;如果市场充分竞争,国有企业就能取得与非国有企业同样的效率。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安排本身会在一定条件下促进经济增长。这似乎是说,产权模糊引起的交易成本不构成制度低效率的充要条件。换句话说,制度创新的绩效与产权初始界定无关。这种看法不仅否定了旧体制低效率的产权解释,而且直接构成对科斯定理的挑战。不过,这些观点的逻辑并不严密,对于第一种批评来说,一项制度可视为一份契约,退出权本身是作为契约规定的权利的一部分,即拥有什么样的退出权产际上是一个产权初始界定问题(注:实际上用退出权来解释公有制的绩效,正是基于产权的含义。)。关于第二种批评,实际上在说一个接近完全的市场可以有效地显示有用信息,从而产权结构对企业绩效没有影响,这是一个标准的新古典解释。而信息经济学恰恰证明,市场是不完全性的,价格机制无法充分显示企业的有用信息,这就带来了权利的配置问题(注:奇怪的是,退出权的缺乏可以解释人民公社的低效率,而国有企业也存在退出困难问题,大概他们隐含假定国有企业没有退出障碍。)。至于第三种批评,则得不到经验检验,一些研究显示,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导致了高交易费用,从而损害了资源配置效率。后来发生的乡镇企业广泛的股份制改造正好说明了这一结果。

撇开产权有效性的争论,传统体制影响经济绩效的其他机制是否存在?产权实际上是一个正式契约关系,新制度经济学还强调非正式契约关系的重要性。当委托人赋予代理人相对独立的经营活动空间时,代理人出于工作的需要会建立一个关系网,以确保低成本获得相应的资源和市场机会,而这种关系网一旦形成,就会给委托人带来新的不确定性,代理成本可能因此增加。如果经营环境在变动的制度环境中,高不确定性迫使委托人更多地依赖关系来监督代理人,这就使代理人的相对地位越来越高,代理人凭借其关系资源逐步获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注:有人用了一个“二次嵌入”的术语来解释非正式契约问题。)。在这种理论看来,内部人控制不仅要从度量成本及机会主义行为上去理解,而且还要从社会网络上去寻找答案,而社会网络其实就是非正式合同关系。有了这种解释,就可以把前述争论统一起来,即产权学派关注的是正式契约,而其他人关注的是非正式契约,从经济权利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的角度看,两者是内在一致的。不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互动关系及其后果还不清楚。

二、过渡问题的性质及基本分析框架(注:改革从内涵上基本等价于市场化、体制转轨或过渡,因此本文常混用这些术语。)

通过先入为主地假定市场经济优于计划经济,经济学家们从计划与市场之争中脱身出来,开始思考改革过程本身。既然提出了过渡命题,那么就意味着计划经济体制的转轨有一个时间性,即改革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制度创新过程,这就避免了新古典经济学家通过比较静态分析得出的不恰当建议。在承认改革的过渡性的前提下,有没有可能找到一条最佳路径?毫无疑问,这实际上是一个不同改革方案的成本收益比较问题,给定改革的收益为正(即市场经济优于计划经济),那么改革成本最低的路径就是最优的改革路径。

改革成本来自两方面,一是改革的“实施成本”,即搜寻、学习新制度安排的成本,重新签约的成本,新制度安排的运行成本等;二是改革的“摩擦成本”,即社会成员间的利益矛盾引起的成本,“摩擦成本”本质上来源于社会成员的利益冲突,这种突出改革过程中的个人利益矛盾的方式意味着新制度可能是次优的,即新制度对权利的重新界定不仅仅导致资源配置效应,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收入效应,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这种收入效应会阻碍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换句话说,改革本质上是“非帕累托改进”的,只能顾及多数人或强权者的利益。中国经济学家能够把收入效应突出出来,作为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决定因素,与他们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背景有关,同时,这种分析很好地避免了新制度经济学本身对资源配置效应的过分强调,构成了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的特色之一。

有了基本的分析框架,就可以研究中国市场化道路的具体过程。在给定中国改革道路的渐进特征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渐进本身做出解释。从时间上看,渐进性表现为改革方案的逐步推广过程,即改革需要逐步到位。从空间上看,渐进性表现为一种增量改革(注:有人区分了体制外改革和增量改革,但实际上其他学者基本上混用两者。)。这种增量改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给定旧体制不变,在旧体制以外成长出一块新体制,此即“体制外”改革的含义,比如乡镇企业的兴起就是一种典型的体制外制度创新。第二,在旧体制内,通过改变原有契约方式来打破现状,常见的有改变分配契约,允许农民和企业在完成计划任务以外可以保留一定的剩余,或者改变雇佣契约,允许“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等。第三,试点改革,即政府允许某些地方、部门或企业试验一些新制度,通过对试验结果进行总结,形成一个可以普遍推行的改革方案,例如,深圳等经济特区的试行就是一种试点改革;价格双轨制也是一种试点改革,通过尝试性地逐步放开一些物品的价格,看看情况良好就进一步放开,若效果不好就停止或回收权利。从本质上看,试点改革就是一种增量改革,即在旧体制中一点点地增加新体制的内容。第四,计划权利的赎买。新制度的资源需求和旧体制的资源控制之间的矛盾产生了计划特权的定价机制,利用特权寻租必然要浪费稀缺的资源,为避免这种浪费,一种办法是承认现有的权利格局是合法的,然后允许拥有权利的人自愿交易权利,此即所谓“计划权利交易”或“买入型交易”,实际上就是对官僚阶层手中的权利的赎买过程。另一种办法是当旧体制下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分离时,有权利方向义务方支付以换取义务方的同意,此即“买入型交易”。当然,计划权利的赎买不仅仅是针对官僚阶层的,一种针对普通社会成员的特权赎买被称为“补贴改革”,即一部分社会成员在旧体制下享有一些特权,这些特权在新体制下会丧失,这部分成员就可能反对改革,政府为弱化改革阻力,采取补贴的方式换取这些成员的同意,例如,当放开城市农副产品的价格时,同时对城市居民进行价格补贴就是一种“补贴改革”。

增量改革可能是中国渐进式改革成功的关键,这种改革路径的好处在于:第一,有利于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从而可以保持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的相对稳定和有效衔接。第二,渐进改革还有利于把改革成本分摊到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同时允许社会成员边改革边学习和选择,这样可以化解改革阻力,以最小的成本寻找到改革的突破口,并及时修正改革路径。第三,渐进改革还有利于对市场化进程的调控。第四,当政府受制度知识的约束无法确认改革路径时,通过放松控制来激励社会成员的自发改革热情是一种风险较低的改革方式,因为地方上社会成员的制度创新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如果成功了,政府可以名正言顺地加以推广,如果失败,也可从中获得经验教训,政府本身不用承担改革责任。通过默认地方社会成员的制度创新,或主动进行改革试点,可以节约改革成本,因为人们可以在试点中学习和掌握新的制度知识,特别是试点成功的示范效应能够节约学习的成本及弱化改革的阻力。第五,新体制的逐步成长可以节约改革中的补偿成本,因为一方面,新体制的高效率创造出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使政府可运用的资源增加;另一方面,新旧体制的摩擦会逐步暴露出改革的阻力所在,从而使政府容易识别需补偿的群体及需补偿的程度,这大概是中国改革无需外债支持的理由。实际上,渐进改革的最根本的优势在于它满足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假定。如果我们承认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那么一揽子改革方案是无法预先设计好的,这意味着初始改革方案都是不完全的,存在再谈判的可能,也就是说改革只能是渐进式的。改革等价于契约关系的重建,它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必然涉及交易成本,这就使得我们必须在一个跨期决策模型中考虑净收益的贴现,而贴现率其实是个人的预期结果。如果理性预期成立,则人们可以通过一致同意达成一揽子改革方案。但是,当考虑人的有限理性时,重复博弈及学习机制就显得非常关键。如前所述,渐进式改革正好提供了社会成员学习和再谈判的机会。

尽管不是每个人都同意中国改革的渐进特征,但改革方案的实施速度是一回事,事实上的制度演进又是另一回事。无论是否采取“大爆炸”战略,制度的变迁都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激进渐进之争是毫无意义的,重要的是在承认任何制度的变迁都是一个长期的演进过程的前提下,研究演进过程本身及其资源配置效应和收入效应(注:有人把激进和渐进之争归结为改革方式与制度变迁方式的混淆,但同时认为后者也存在激进的一面,而本文最后已指出,任何制度变迁都是一个渐进的演进过程。)。另外,我们也不能忽视对渐进式改革的弊端的研究,因为不确定性的弱化是相对的,当一个改革方案实施后,会改变交易环境本身,从而产生新的不确定性因素,并且把难度大的领域留到最后改,很可能失去最佳的改革机会,未来的改革成本就可能迅速增大。再者,计划特权的赎买也会成为新的改革阻力,寻租者总希望能一直有寻租的机会,不会得到了一些补贴就赞成进一步的改革。如何在渐进式改革方式的正负效应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难题。

三、渐进式改革与经济绩效

仅是对改革过程的规范分析肯定没有足够的说服力,因为一些学者发现,中国与前苏联的“改革起点”是不同的。在前苏联,计划化程度非常高,几乎控制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中国在改革前有一定的分权格局,比如农民的部分退出权。一些人还发现,中央和地方的一定程度的事实分权导致了“M型”体制结构,或者中苏两国的经济结构差异(即中国存在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等直接导致了中国与前苏联改革绩效的差距。用改革起点的差异来解释改革绩效的观点等于否定了改革路径本身的作用,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回答渐进式改革路径和中国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必须考虑改革方式的资源配置效应。利用一个简单的“主导部门—竞争性边界”模型,可以证明在改革初期继续维持旧体制而不瓦解它,对于保持改革后的经济增长是必要的,并且体制外增量改革及体制内增量改革都有助于生产的增长和市场化本身。其他模型也证明,通过谈判的方式来逐步界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关系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改进。同时,有人用一个国有部门的主导厂商模型进行模拟,发现只要存在进入竞争性边界的强烈反应,对产出增长来说,改革的起点虽然重要,但不是决定性的。特别是,改革之初大量集体经济企业的存在反而降低了个体经济的进入速度,而且国有企业对补贴的程度的微小变化会产生较大产出效应,这使得逐步取消国有企业的补贴有助于确保改革过程中产出增长的持续性,从而避免了前苏联的经济大滑坡。

这些模型作得更多的是理论实证,而如果渐进式改革有助于经济绩效的改进,必须在实际经济变量的关系中反映出来。由于制度变迁本身度量的困难,使得这方面的工作还未深入展开。不过,国内学者针对不同的产权制度和绩效之间的相关性作了大量的计量检验(注:主要的检验工作实际上是郑玉歆、谢千里和罗斯基等海外学者完成的,主要论文收集在郑玉歆和罗斯基(1993)、林青松(1996)、海闻(1997)编辑的论文集中。)。通过使用1970~1987年间的分省资料检验后可以发现,从公社制向责任制的转变是1978~1984年间产出增长的主要源泉,而1984年后产出增长放慢可以由劳动力的加速外溢和肥料使用增长率的急剧下降来解释。利用1981~1990年数据分别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可以发现国有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最低,为1.52%,城市集体企业为7.89%,乡镇企业为2.37%,均高于国有企业。一些人通过在一个超载对数生产函数中设置所有制虚拟变量,发现国有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明显低于其他所有制企业。如果把企业和个人激励机制的改变视为产权的变化,那么不同的分配方式会影响到经济绩效。另一些研究发现,管理人员的利润可获得比重和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职工较高比例的奖金是与较高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相关的。有人通过研究乡镇企业的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间的关系发现,和普遍的看法不同,乡镇企业用资本和劳动利用效率计量的资源配置效率并不高,原因是乡镇企业特殊的制度安排存在企业和政府间的很高的交易费用,阻碍了配置效率的改进。但就制度因素的贡献来说,制度变革因素对乡镇企业增长的贡献1981~1992年间平均达6%左右,其中仅1989~1990年间是负的。这些基于微观数据的计量检验基本上证实了产权学派的观点。但对乡镇企业的评价可能不在于其绩效,而是在于它能提供进一步制度创新的经验和示范。也就是说,针对渐进式改革绩效的检验,一方面要明确不同的制度安排与经济增长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还要恰当地度量新制度的外部性,这可能需要在一个动态过程中去考虑。

四、结束语

重新回顾中国改革过程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因为近十年中国的学者已经从一般的描述性分析逐步转向较严谨的逻辑推理,理论与经验实证方法被广泛运用,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更重要的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必须触及一些基本的理论命题。如前所述,在研究渐进式改革道路时,仅仅强调改革起始条件、改革成本及正式契约的影响,并不足以解释改革路径的性质,同样,比较静态分析也无法说明不同改革路径的绩效差异。这是因为:

第一,制度变迁是一个复杂的演进过程,其中初始条件只是当事人进行制度创新时所面临的约束条件之一,另一些更重要的条件还有待揭示出来,比如当事人制度知识的分布状态、当事人从事创新的自由度等。

第二,把改革路径的选择与改革成本联系起来,意味着可能寻找到改革成本最小化路径,然而,给定信息的不对称性、制度知识分布的异质性和分散化,试图通过人为设计最优的制度创新方案是不现实的。目前的制度变迁案例基本上证明,中国的制度变迁更多地是政府与群众的一种默示交易过程,其中政府的退出和群众的自发创新行为构成了变迁的主线。

第三,大量的实证分析只是显示正式制度的变革对绩效的影响,但农地制度变革、乡镇企业的兴衰、地方政府的企业家行为及国有企业银行的低效率等都不是仅仅用产权或正规契约所能解释的,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特征必然要求更多地关注传统文化习俗及政治体制的影响,特别是,一个更好的研究框架必须是在动态的制度演进过程中,分析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约束下当事人之间的互动行为与后果,以及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后果。

[收稿日期] 2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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