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马克思论文,人权论文,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观,是在对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在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进行革命性改造的基础上创立的,是最进步、最科学的人权观。
一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首先源于马、恩的革命实践和对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经验的科学总结。在大学时代,马克思的哲学思想深受康德权利学说的影响。后来,马克思进一步接触到黑格尔的哲学,他深深地为黑格尔丰富而精辟的思想所吸引。黑格尔权利概念的辩证精神,对马克思启发很大。他认识到,在考查权利现象时,应有与现有不应该是对立的,而且是有机统一的,必须从现有事物自身矛盾关系出发来求得这种统一。对林木盗窃案的考察和评论是,马克思从新理性批判主义人权观向历史唯物主义人权观转变的逻辑开端。马克思在解析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案的辩论中,开始从社会实证的角度探讨人权现象的基础,揭示人权与利益之间的内在关系。他尖锐地抨击了普鲁士专制主义法律对贫民阶级习惯权利的蔑视,明确提出要为穷人阶级争取权利。他甚至正确地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在创办《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第一次较为全面地论述了无产阶级权利问题,他指出,无产阶级具有革命的彻底性,因为它是一个声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它的痛苦不是特殊无权,而是一般无权;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权;它不是同德国国家制度的后果发生片面矛盾,而是同它的前提发生全面矛盾;它要求否定私有财产。
在马克思人权观的形成过程中,恩格斯的贡献不可忽视。早在1848年以前,恩格斯就深刻地揭示了资产阶级经济关系对人的关系的扭曲,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把人们普遍分为孤立的个体,社会偏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1844年,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文以英国为例,具体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标榜的自由、平等、人权的“法治国”主张,不过是空洞的说教而已,他指出,在英国,个人在宪法的范围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这些权利之所以存在,或者是由于习惯,或者是由于个别跟宪法没有任何关系的法规,出版自由的权利受到重重限制,诽谤法、叛国法和渎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上。不仅如此,人民的集会、结社等等权利,也是形同虚设。因此,在广大工人看来,“法律对他说来是资产阶级为他准备的鞭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9页。)。1844年10月,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完成了《神圣家族》一书,其中指出:“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个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15—516页。)。1846年初, 马克思恩格斯又完成了他们合作的第二部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在书中,他们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考察了人权现象的本质特征,揭示了人权现象的历史发展逻辑,从而实现了人权观念史上的伟大变革。这本书的面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形成。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诞生于19世纪40年代决非偶然,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19世纪40年代,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大发展,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日益暴露和激化,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在经历了分散的、局部的斗争后,逐步形成了有组织、大规模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斗争,无产阶级由自在阶级上升到了自为阶级,登上了历史政治舞台。1831年到1834年爆发的法国里昂工人大起义,不仅明确提出了经济上的要求。而且提出了争取政治权利、建立共和国的政治要求。里昂工人起义虽然失败了,但却深深地教育了广大工人阶级,只有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利和自由。从此,人权运动也相应地从资产阶级人权运动发展到无产阶级的人权运动。1836年至1848年的英国宪章运动,实质上是一场无产阶级争取人权的运动。宪章运动明确提出了8小时工作制, 禁止使用童工,制定工会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消灭社会不平等,建立共同幸福等权利要求。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不仅总结了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提出的各种权利要求,而且反过来也直接指导了无产阶级革命。
二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过程中,不仅充分肯定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在人类思想解放中的反封建、反专制、反特权的斗争中所起的历史进步作用,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人权理论产生的历史原因,同时还透彻地剖析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欺骗性和虚伪性。并且在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批判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产生于17、18世纪,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为了从封建桎梏当中解放出来,资产阶级思想家发起了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思想运动。在这两次思想解放运动中,先进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提出了一系列的进步口号,他们以人性对抗神性,以人道对抗神道,以人权对抗神权,他们强调平等、自由,反对特权、专制,然而,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和欺骗性。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资产阶级人权观以普遍的、抽象的人性论来掩盖其阶级利己主义的本质。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立论基础是“天赋人权说”,把他们主张的人权说成是“普遍的人权”,是“人人皆有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一成不变的。对此,马克思反复地揭露过这种假象,明确指出资产阶级人权观所讲的“权”,是利己主义的权利。马克思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87页。)。人离开社会,连生存都不可能, 从何来谈论平等,自由。马克思还指出,权利永远超不出经济结构的制约,以利己主义为核心的“天赋人权”,归根到底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在只承认私人、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这一点上,“天赋人权”与封建的神权、君权并没有本质差别。不同之处只在于,封建社会只承认一个私人的权利;在精神领域上只承认上帝的神权,在现实世界只承认君主的君权;而资本主义社会却要求确认每一个人都是上帝和君主,都拥有凌驾于他人和社会之上的利己主义权利。它们之间的区别只是私有制范围的区别。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只是摧毁了封建的政治制度,却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作为旧社会基础的私有制以及由私有制产生的私人、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相反却把它们作为“当然前提”和“自然基础”,扩大到一切社会领域的一切方面,建立了最彻底、最典型的私有制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彻底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所以,“私人”便采取了“自然人”或一般的“人”的形式,私人的利己本性便采取了“自然本性”或一般的“人性”的形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宣布私有制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实际上只能是将资产阶级占有和垄断社会财富的事实合法化、神圣化。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与“天赋”的人权是远隔千山的,因为他们一无所有,只能沦为财产所有者的奴隶。“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4页。)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还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观以流通领域的自由平等,掩盖生产领域中的奴役和剥削的秘密。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在商品的流通领域,几乎处处可以见到形式上的“契约自由”、“交换自由”和“买卖自由”,甚至还奉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其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9—200页。)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家占有一切,无产者除了自身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他们不得不依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买卖的“自由”是以劳动者被迫出卖劳动力的“不自由”为前提的。“在市场上,他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所有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34页。)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还深刻地指出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以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来掩盖实际上的不自由和不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际上的不平等,这是资本主义政治、法律的重要特征,在人权问题上更为突出。资产阶级的宪法和法律,绝大多数在形式上冠冕堂皇,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等等,凡是好听的名词和语言,几乎都用上了,甚至于对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这一切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它只是一种“空中楼阁”。事实上,广大的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已经被贫困压迫得无暇过问政治、过问民主,他们总是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无产阶级由于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因而在实际上无法占有和使用集会场所、印刷厂、纸张等等。所以,冠冕堂皇地宣布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政治自由,对他们说来并没有多大实际的意义,更不用说在实践中资产阶级对这些权利的各种限制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民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是不平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28页。)但是,对于在社会中享有实际的财产特色的资产阶级来说,宣布不分财产等级的差别,人人享有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利,则是一种欺骗群众和更有效地利用与维护其财产特权的最好的政治形式。“政治自由”、“政治平等”是资本压迫雇佣劳动、实现其利己主义“天赋人权”的一种巧妙的政治外壳。对此,恩格斯曾尖锐地指出: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归根到底也是自相矛盾的,骗人的,也无非是一种伪善。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是一种最坏的奴隶制;这种自由只是徒具空名,……政治平等也是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76页。)
三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的批判中,在为无产阶级争取人权的伟大斗争实践中,从全新的视角考察了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人权理论。他们人权理论的基础观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的、社会的和商品经济的产物。
基于历史唯心主义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不可能对人权的起源作出科学的解释,这一历史任务是由马克思恩格斯来完成的。马克思认为,所谓人权无非是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而权利则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紧密相联系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37页。)权利既不是像资产阶级学者所说的先天就有的,也不是自然存在的,更不是神所创造和赐予的。权利是历史的、社会的和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同阶级、国家、法律的产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阶级、国家、法律产生以前,原始社会根本不可能存在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事情,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权利和义务之争。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与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0页。 )只有当社会有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分,有了国家和法律之后,才使权利与义务两者区别和对立起来,“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向另一个阶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20页。)对于商品经济发展与人权的关系, 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定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7页。)恩格斯还更加明确地说道, 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欧洲中世纪末期“第一次创造了密集的文化区域,并在这个区域内第一次建立了一个由互相影响和互相防范的、主要是民族的国家所组成的体系。这样就准备了一个基础,后来只是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谈人的平等和人权问题。”接着,他又说:“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象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145页。)
第二,人权不是“抽象”的、“超阶级的”,而是具体的、有阶级性的。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18页。)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论述人权问题,就是“从现实的前提出发,而且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在幻想中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页。)在阶级社会里,人是属于一定的阶级的, 没有超阶级的人,谁享受权利,享受多少权利,谁不享受权利,或者享受某一部分权利,都是由其阶级地位决定的,人权不能不带上阶级的性质。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过很经典的论述。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深刻分析了所谓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和安全权等资产阶级权利的实质,深刻地指出:“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他还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438—439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更是明确地指出:“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权资产阶级性质的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45—146页。 )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充分享受着该国的人权并决定着该国人权的性质。在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人权只能是资产阶级的人权,在无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人权便是无产阶级的人权。资产阶级人权观以抽象的“人”代替阶级的人,以权利的“抽象性”代替权利的具体性,这就充分暴露了它的虚伪性和反科学性。
第三,人权不仅仅是单纯的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最重要的观点。按马克思的分析,在原始社会,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离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同样,部落和氏族分为不同的阶级也是不可能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55页。)权利和义务的分离,是资本主义世界人权的一大特征,也是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反动性、虚伪性的表现。在这个社会里,人权是统治阶级的特权,资产阶级享有一切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被统治阶级不享有或者是极少享有权利而承担一切义务。“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这就是资本主义人权的状况的一种写照。使权利和义务真正地统一起来,只有在消灭阶级的剥削和阶级的统治的共产主义才能做到,也就是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完全意义的人权。
第四,人权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受到社会条件的各种限制。
人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人权的内容、范围及其实现要受到一个国家政权的性质、经济基础和科学文化水平的制约和限制。首先人权要受到经济的制约。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人权观,还是作为以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权利自由,都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经济基础决定人权的性质,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了人们享受权利的范围以及在实际生活中真正行使的程度。人权的实现同样受到政治的制约,任何执政的阶级,首要的和基本的是要保护本阶级的民主、平等、自由,而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广大的劳动人民处于被统治、被压迫的地位,当然也就不可能真正享有什么权利。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变资产阶级专政为无产阶级专政,才能改变人民的无权地位,才能有真正的人民大众的普遍人权。正是因为人权的实现程度同社会的发展进步密切相连,所以我们说没有绝对的人权和不受条件限制的人权,人权本身有着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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