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司法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法论文,我国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司法赔偿程序中设置了与各国司法赔偿立法例不同的赔偿确认程序。本文拟就我国司法赔偿程序中这一独特的确认程序予以初步研讨,希望有助于《国家赔偿法》的贯彻执行。我国《国家赔偿法》把司法赔偿程序设置为确认程序、申请与赔偿处理程序和司法审理程序等三个依次相连的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第三章第三节关于“赔偿程序”的规定,司法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必须首先经过确认程序。只有在司法侵权事实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后,受害人始得提出赔偿请求,进入申请与赔偿处理程序和司法审理程序。
《国家赔偿法》这种特殊的确认程序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优点和长处:首先,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存在的司法侵权事实主动进行确认,是正确、顺利开展司法赔偿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司法侵权事实是否存在都不能得到确认,那么,司法赔偿程序的进一步工作就无法进行。其次,在确认存在司法侵权事实后,再由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先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并给予赔偿,体现了“便民易行”的原则。因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能够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直接予以赔偿处理,便可解决司法赔偿问题,就无需成讼。这样,可以使赔偿请求人能够尽快地得到国家赔偿,更好地维护受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提高有关执法机关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效率。第四,对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说,由于所受理的司法赔偿案件已经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了司法侵权事实,就不必再去审查是否存在着司法侵权事实,而只需就司法赔偿责任的有无和大小进行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减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工作量,从而提高了办事效率。
司法赔偿中确认程序的进行,一般应经过三个具体阶段:确认程序的提起;确认审查;作出确认结论。
一、确认程序的提起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确认程序的提起,可以有两种形式:
(一)赔偿义务机关主动确认。
赔偿义务机关主动确认,是国家公安、安全、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情形之一,而自行予以纠正并确认的行为。赔偿义务机关主动确认司法侵权事实的行为,是否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司法侵权事实的确认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错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然而,对以下司法侵权事实的确认,尚无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如:对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等等。我们认为,尽管现行的有关法律未规定对上述司法侵权事实在纠正时应采取书面形式,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精神,有关的司法机关在纠正自己的司法侵权行为时,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主动确认自己存在的司法侵权事实,并送达受害人,以使受害人据此申请司法赔偿。
(二)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是指赔偿请求人认为国家公安、安全、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确认的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的赔偿案件,将可能较多地发生在上述国家司法机关在纠正自己的违法职权行为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案件中。
二、确认审查
在提起确认程序后,如何进行确认司法侵权事实的审查工作?对此,《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们认为,无论是赔偿义务机关主动确认自己的司法侵权事实,还是经受害人要求后才确认自己的司法侵权事实,有关机关都应指派专人承办,进行审查。在确认程序的工作中,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如询问赔偿请求人、本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的证人,或收集物证、书证,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等,以查明是否存在司法侵权事实。
三、作出确认结论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就查明的事实向领导进行汇报,经所在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分别情况作出不同的确认结论:
(1)查明确实存在司法侵权事实的,应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确认司法侵权事实。受害人如果要求司法赔偿的,应当根据这一书面确认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从而进入司法赔偿的申请与赔偿处理程序。
(2)查明不存在赔偿请求人递交的赔偿申请书中所载明的司法侵权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不予确认司法侵权事实。赔偿请求人对此结论如果有意见的,有权向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但不能向该机关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