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及其启示论文

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及其启示论文

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及其启示

季素娇 戴 锐

马克思关于人的尊严思想,以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核心。马克思在其思想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人的尊严的概念,但人的尊严思想贯穿其中。从人的尊严思想的萌芽,到探索人的尊严的存在形式,最终提出实现人的尊严的方式,马克思关于人的尊严思想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摆脱了将尊严归于绝对理性,或人的生物本能的西方传统尊严观,有独特的内涵。分析和理解这一内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和提升人的尊严。

[关键词] 马克思;人的尊严;科学内涵;以人民为中心

尊严是人与生俱来的内在价值,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替代。诚如康德所言:“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它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1](P6)人的尊严是人不可剥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其本质在于使人从各种异化活动中解放出来,实现自我解放。争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契合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经历了从萌芽到最终确立的历史历程,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为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提供了理论指南。

计算机与网络早已经融入到了我们的日常的生活、学习、生活中,成为了我们不可或缺的助手与朋友。随着近四、五十年计算机科学的高速发展,计算机与网络已经彻底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习惯。

一、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的发展逻辑

尊严虽然是人与生俱来的内在本质,却是在社会历史发展中逐渐得到重视的。同理,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也不是凭空而产生的,更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而是在通过与当时现实社会的斗争中,逐渐形成的,经历了从抽象到现实的发展过程。

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最初萌芽于他的中学毕业论文,他在文中说道:“尊严是最能使人高尚,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更加崇高品质的东西,是使他无可厚非、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2](P6)此时的马克思虽然提出了尊严的概念,但没有进行深刻的阐述,仅仅停留在理论抽象阶段。

在博士毕业论文中,马克思强调作为主体人的尊严的实现,注重对人类自由和独立个性的追求。他认识到人的尊严与人的客观存在性之间有某种必然的联系,但受当时的认识所限,马克思并没有摆脱或超越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对人的尊严的认识。在《莱茵报》担任主编期间,马克思开始关注人的现实世界,探索与人的生存相关的物质利益关系,更加关注在当时的社会中人的尊严的实现问题。在对黑格尔主义的批判反思中,马克思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逐渐转向历史唯物主义,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他批判黑格尔的国家观和宗教观,再次强调要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把握和实现人的尊严问题。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阐述人的解放问题,将其诉诸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将人异化的私有制,推翻异化人的各种社会关系,确保实现每个人的尊严。

马克思对人的尊严的阶级根源进行了详细阐述,他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强大背景下,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直接相关,经济上占主导地位的人,直接决定了政治上的主导地位。他们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和地位,直接将本阶层的尊严诉求上升到国家层面,以便更好地实现和保护他们的利益。他们这样做就成功遮蔽了每个人都有享有的尊严,把所有人的尊严转换为资产阶级的尊严,并使之合理、合法。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阻碍了人们通向人人享有平等尊严的社会之路,其物质资料上的悬殊状态,反映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尊严存在差异的根源。马克思还指出,要消除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路径,就必须要“消灭私有制”,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人平等享有尊严。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的核心所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指向,更是新时代肩负的历史重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始终聚焦人的全面发展,以改善民生为本,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政治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人们的精神面貌明显改善,这一切都为进一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非常良好的条件,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初衷始终没有改变,人民对现实生活的满意与否,离不开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条件,人的尊严的实现要以客观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前提和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精准扶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以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等,都是真正以人的尊严为根本的思想,真正落实人的尊严、进行体面劳动的具体举措。人的尊严的实现,不仅仅需要物质财富的保障,而是要在物质财富不断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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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巴哈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重点清算西方传统的尊严观念,是马克思把人的尊严纳入历史唯物主义的标志。费尔巴哈指出:“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3](P135)马克思直指费尔巴哈的要害:“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135)由此得出,要对人的尊严有一个合理的认知,就要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而不应脱离社会关系对其进行抽象解读。人的尊严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有与其适应的内容和表征,并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引入实践观点,并指出,人的尊严的基础和核心是物质生产活动。人是一种有生命的客观存在,首先必须生产能供自己本身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才能满足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在马克思看来,生活资料与生活二者之间的关系,对确证尊严概念的实践因素,确立人的尊严思想在人类的社会历史论域中的地位,有重要意义。这也表明,人的尊严思想产生的历史性、社会性、阶级性,以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是终极目标,这与历史唯物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二、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认为,尊严的主体是具体的、历史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口口相传的人的尊严,是资产阶级成员的尊严。广大的无产阶级是没有尊严可言的。马克思既看到了资产阶级的进步一面,也深刻意识到资产阶级并没有跳出时代的局限。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尊严取决于金钱的多寡,拥有金钱的多少直接决定人的社会地位。身处社会底层的无产阶级付出巨大的劳动却得到很少的报酬,“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3](P40)。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现象,使无产阶级失去了独立性,没有尊严可言。历史性是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的内涵之一,他强调人的尊严的产生和发展都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并不是凭空产生的。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尊严思想并不是上天赋予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马克思通过对社会历史的考察,指出人类社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与之相匹配的尊严思想。人的尊严思想不具有天赋性,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不存在超越阶级和历史的尊严思想。在原始社会,由于人类的交往受时间和空间以及物质生产条件的限制,只局限于同一地域具有“相同本质的人”。恩格斯强调:“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4](P444)人之为人的共同属性,就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最基本的尊严。由于私有财产的出现,奴隶社会产生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被剥削阶级只是“会劳动的工具”,没有尊严可言,尊严属于具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此时,尊严在人身上体现了一定的等级性。

人的尊严思想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产生而产生,且随着人类物质生产实践的发展,其具体形态就呈现在人的社会关系中。正如马克思所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3](P67)人的生命是人的尊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人的尊严主体理应为有自主意识的人。但人类社会才是人的生命以尊严形式在现实的真实关照。马克思有类似的表述,他指出,一个人用不着经过社会同意,仅凭出生就能成为人,但是要想成为贵族或者是国王,那就需要凭借特定的出身。因为要成为贵族或国王,需要普遍的同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这个人才是贵族或国王。也就说,这个人之所以成为国王,并不是因为他的出身,而是因为大家的同意。

马克思的人的尊严思想,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与西方传统的尊严思想有本质区别。人的尊严首先体现在人能享受各种社会权利,并受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人的尊严在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人的各种权利,它是以社会的经济发展条件为根基,一个人的尊严的实现程度,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的发展水平正相关。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人的尊严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是否契合,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人是社会中的人,人的尊严也是在社会中形成的,不能脱离社会来探讨人的尊严,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人的尊严的内容以及结构也会随之发展。因此,可以说,马克思的人的尊严思想具有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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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选取患者在入院后均接受常规吸氧以及镇静治疗,然后给予其中40例硝普钠,治疗方法为静脉滴注,治疗刚开始时用量为0.5ug/kg,每隔一分钟增加用量0.5ug/kg,达到3ug/kg时稳定用量。剩余的40例患者给予酚妥拉明,治疗方法为静脉滴注,治疗刚开始时用量为0.1mg/kg,每隔十分钟增加用量0.1mg/kg,达到2mg/kg时稳定用量。

马克思的人的尊严思想,除了具有历史性和社会性以及阶级性之外,还具有个体性。个体作为生活在社会历史中的人,需要提升其尊严意识。如若个体身处在社会中,却对自己的尊严漠不关心,没有形成一定的尊严意识,那我们提人的尊严,就没有现实意义。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的人的尊严思想里,我们要找到与人的尊严思想紧密相关的核心词汇。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的异化现象十分明显,无产阶级除了出卖劳动,一无所有。诚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指出的:“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5](P311)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在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过程中,无产阶级与自己的劳动产品、劳动过程以及劳动本身相异化,在这个过程中,工人没有自由和快乐而言,更谈不上尊严。因此,无产阶级要实现自身的尊严,还需要个体意识的觉醒,需要无产阶级团结起来,让无产阶级真正意识到人与动物是有区别的,如何体现自我的价值和实现自我的尊严,这是无产阶级急需考虑的问题。

无产阶级每个个体意识的觉醒,是他们拥有尊严的前提,而人的自由创造,是人的尊严拥有的根本。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如马克思所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3](P47)人用自己的思维方式进行自由的创造,这是动物永远无法做到的。人只有在自由的劳动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价值,这是人之为人的内在本质,它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

三、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的意义

审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我们不难发现,人的主体性和内在尊严始终是他重点关注的对象,现实的人在马克思的思考中占据核心位置。与传统的旧思维方式不同,马克思更强调实践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他突破费尔巴哈人本唯物主义的局限,将人的尊严的关注点集中到现实的人和活动中来。共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诉求,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突破异化障碍。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人的自由和内在尊严复归的社会形态,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状态是相契合的。马克思将人的内在尊严缺失的原因,归结为人的异化本质,每个人只有真正消除异化状态,才能真正拥有自我,向自我的尊严复归。人也只有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才能消除异化现象,促使人类不断向前迈进,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在实践唯物主义的基础上,马克思把共产主义最终归结为以人的完善和本质复归为价值标准的实践过程。因此,马克思的人的尊严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恢复人的尊严。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的尊严思想是随着人的诉求产生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越来越合乎人性。只要存在人类的地方,就会有各种需要,包括日常的衣、食、住、行以及尊重、自我实现等需要。这些需要是人们孜孜不倦地追求尊严的内在性根据。换言之,人们对尊严的诉求,起因于人们生活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的不匹配。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存在,生产资料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被统治阶级一无所有,只剩下自己的劳动可以出卖。虽然无产阶级生产大量的产品,但他们本身却不能享有这些产品,人的尊严的实际享有权掌握在统治者阶级手里,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的尊严的内容和判断标准按阶级划分,普遍意义上的人的尊严是没有的,超历史和超阶级的人的尊严也是不存在的。可见,人的尊严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存在于一定的阶级社会中。

马克思重点关注人的尊严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联系,始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他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使尊严摆脱了神秘性。尊严是使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劳动创造财富的观点,已经成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衡量人的尊严的标尺。他通过异化劳动理论的论述,揭示出人的价值和尊严丧失的根本原因。

尊严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一方面,在普遍意义上讲,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尊严;另一方面,人的尊严又是脆弱的,易受伤害的,需要社会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人维护自身尊严的意识薄弱,维护自身尊严的能力不足,就会导致人的尊严受到侵害或漠视。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制度社会中,这就需要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机制,使人们最基本的生存尊严以及自我完善的能力得到保障。只有在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制度中,人的尊严才能实现,人们才能过上有尊严的美好生活。

四、马克思人的尊严思想的启示

人的尊严仅仅靠社会里的制度和道德的力量提供外部的保障,是不够的,还需要提升内在动力,才能确保每个人的尊严。人是一种有意识的自我存在物,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在马斯洛的人的需要理论层次中,人有自我实现的需要。前提是人有主体性,人的潜能和创造性都是通过它来实现的。马克思认为,人的自我实现要在劳动实践和创造性的劳动中充分展现自身的本质。人类历史就是人类不断要求自我实现的过程,在这个自我实现的过程中,人的尊严不断被实现,人的尊严意识不断得到提升。人的实践主要通过劳动进行,因此,人的自我实现也需要在劳动中展开,脱离劳动实践,人的自我实现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人的自由了。人的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中进行,因此,人的自我实现也就具有相对性和历史性,人的尊严也就具有了相对性和历史性。

要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力争合理合法的权利。人的尊严是人作为人的资格的一种确认。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保障。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法律面前人是平等的,人人享有合理合法的权利。因此,要让人们的实际享有的权利落地,政府必须使人们有效参与到国家的建设中来。[7]要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确保权利落到实处,建立规则公平、机会平等的市场保障机制。规则公平是其他公平的前提,也是公平的起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基于公平基础上的市场保障机制,才能使其健康有序地进行。在起点公平的基础上,实现机会公平。“它是指特定社会中所有的人在享有规则平等的前提下,在追求地位、权力、财富的等资源的过程中享有均等的机会。机会公平是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能普遍获得发展、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8](P112)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公平正义的市场保障机制,保障弱者的权利和尊严。最后,要实现分配的公平。在新时代的背景下,要削弱贫富两极分化,使人们过上有尊严的美好生活。

人的尊严的实现,需要外部力量的援助,但最为根本的还是在内在动力的驱使下,实现自我的价值。马克思指出,自我实现要通过劳动这个环节:“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9](P297)也就是说,人的实践的主要方式是劳动,人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实现自我。人的需要才能得到满足,人的价值也才能顺利实现。人的自我实现总是要在一定的社会历史中进行,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相关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人民生活水平有极大提升,精准扶贫力度空前加强,这些都为自我价值的实现创造了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总的来说,我国总体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需要提高,人民整体素质还有待提升,与一些先进国家相比,科技发展水平还有差距。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人的自我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每个人的不懈努力,需要每个人的自我实现,因此,我们必须在倡导美好生活的理念下,大力倡导个人的自我实现,为提高广大人民素质,为实现美好的中国梦,使人民过上美好的生活而努力奋斗。

软土地基如不经加固处理,不宜直接作为建筑物、公路桥涵等地基。天然软基常遇到地基强度不稳定、地下水渗漏、地基变形等问题。必须采取软基加固处理,否则易引发严重的工程安全事故[2]。软基加固工作包括研究软基处置的必要程序、决定处理方案、软基加固处理施工三方面。

人的尊严问题,映射到现实社会中,表现为民生问题。民生问题也是人的尊严的基本问题,如果连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都保证不了,人的尊严就无从谈起。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以及人的自我实现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时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思想。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民是历史的推动者,是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因此,我们必须确保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每一个人的尊严,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许。

五、结 语

人的尊严的实现,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生活。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政治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生活水平比以往发生了质的转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强烈,人们的精神面貌也得到明显改善,这一切都为进一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非常良好的条件,都为人的自我实现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建的伟大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时刻以人民为中心,解决好民生问题,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参与,我们必须要在整个社会全面推进,促进人实现自我价值,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创造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努力提高国民基本素质,为全面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美好生活以及覆盖每个人的中国梦而创造条件。

安全顺利组织实施好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赵大程(2018年第9期)

[参考文献]

[1](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肖贵清.科学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几个问题[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7]虞新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理论逻辑与实践旨趣[J].求实,2018,(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中图分类号] B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18X(2019)06-0035-06

季素娇,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戴 锐,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南京 211100)

【责任编辑:艾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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