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行政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_行政法论文

国外行政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_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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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比较法研究会成立了,这是亚太地区比较法学者研究与交流的平台,对推动和促进我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比较行政法是比较法的一个分支,比较行政法研究又是以外国行政法研究为基础的,故在此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谈一点个人的感想和体会。

一、为什么要研究外国行政法

中国行政法的研究实际上是以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为基础而进行的。无论是建国前的日本行政法也好,还是建国后改革开放前的苏维埃行政法、改革开放后直至今日的“八国联军”行政法① 也好,对我国行政法的研究都有很深的影响。中国行政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是与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与借鉴分不开的,是外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也就是说,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是以借鉴、服务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为目的的,即可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这样研究外国行政法是不是过于功利了呢?在我们法制建设的初期,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法制的理念、成熟的理论和具体的制度,当然是必须的,无可厚非。这样的学习和借鉴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行政法制的建设、发展无疑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以此目的而进行的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无法保证准确、全面、客观、及时,断章取义、为己所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同时脱离丰富、鲜活的行政法实践,抛开行政法制度的一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社会背景,概念化、条文化、形式化地理解他国行政法,这显然是无法得出对他国行政法的正确认识的。

我们引入了一个行政听证制度。单一的听证形式与无限的听证范围之间的矛盾②,程序正义理念与行政听证程序混乱的冲突,导致了听证制度公信力的下降。有一个很著名的、意义重大的听证会,叫“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③。该听证会不是针对防渗工程本身(防渗工程已经结束),而是对防渗工程(环境整治工程)给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听证,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科学的问题,是有客观标准的学术判断,科学问题也可以搞听证吗?④ 国家环保总局最后要求对圆明园防渗工程整改的处理意见,是基于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清华大学的《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⑤ 而不是“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根据“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⑥ 作出任何的行政处理决定。国外原本的听证制度就是这样的吗?我们到现在连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搞听证都没有研究清楚,听证却已经泛滥成灾了。对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借鉴,应当在对该制度全面、客观、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学其皮毛,盲目引进。

我们还学来了一个行政指导制度。该制度是西方法治国家在法治环境下对法的一个补充措施,但在非法治状态下,行政指导是否有其适用的条件呢?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完全出于自愿,所以这里我强调法治环境的重要。因为在非法治状态下,权力的淫威、专横和任意,行政相对人只能服从、屈从,此时如果采用行政指导,无非是行政权力运作方式的变化,它并没有改变权利服从权力的实质。我国当前处在法治化过程之中,法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人治的传统还根深蒂固,我们还没有建立起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完全的自愿的选择接受的法治环境,如果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还具有被迫性,那么行政指导就体现着间接的强制性。如此一来,学者们大力提倡的行政指导,是否可能导致行政主体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用政策代替法律,从而妨碍法治国家建设的后果呢?对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借鉴,应当在对该制度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适用的环境和条件等予以深刻分析、历史考察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简单移植。

我们对于外国行政法研究的为我所用的目的,使我们没有从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上准确、全面、完整、客观地学习和了解外国行政法,我们现在所知道和掌握的外国行政法是不是正确的外国行政法也还是一个问题。当然在为我所用的目的面前,正确与否实际已经并不重要了。

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外国行政法?答案很简单,就是为了知道、了解外国行政法。至于知道了外国行政法又有什么用,那是需要者和利用者的事情,不同的人自然有不同的需要,有不同的利用方式,作为研究者,只需提供研究成果就是了。就像学习外语一样,研究者需要提供正确的、标准的外国语来供学习者学习和使用,学习者为什么要学习外语,是学商务外语、旅游外语、社交外语,还是为了通过出国、职称评定等外语考试,抑或是仅仅出于兴趣爱好,这些都不是研究者考虑的问题,而纯粹是利用者自己的私事。利用者是有目的性的,而研究者则应该是客观的。对于外国行政法研究者而言,你首先需要提供客观、真实、全面、崭新的外国行政法,以供大家来利用,这其中也包括自己。对国外行政法的利用并不仅仅局限于学术研究,在当今国际交流融合的趋势下,中国公民走出国门的机会日益增多,出国访问、进修、学习、工作、劳务、旅游、探亲、投资、商务往来、在国外的结婚定居、突发事件的危机应对、处理,等等,这些是不是都需要我们知道和了解当地国的基本行政法律制度和重要的行政法律规定呢?外国行政法是否可以被我们借鉴,是否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有益,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如果开始就想到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恐怕没有什么理由要研究法治不发达国家的法律,我们的法学界恐怕也没有什么机会和资格与西方法学界平等对话了。

二、如何研究外国行政法

(一)准确、全面、客观、及时

首先要准确。外国法的研究成果往往成为其他人的研究资料而被广泛利用,如果不够准确,就会以讹传讹,既影响他人研究的科学性,又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要做到准确,需要研究者的外语能力和专业能力,需要研究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正确的思维方式。

其次是全面。在为我所用目的指导下,我们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在研究国别、内容等方面是有选择的(当然这也有研究力量薄弱,研究者研究能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它不能反映外国(或一国)行政法的全貌。我们翻译一本书,书中的观点仅仅是著者自己的观点,而不能得出该国行政法即是如此的结论。我们应该尽可能系统、全面地研究和理解外国行政法。

第三是客观。既不能盲目崇拜,又不能带有偏见,要客观、实事求是,不要掺杂个人感情,不能用自己的理解去推论,去主观臆断,“全面”的要求实际也是对“客观”的一种保障。

最后是及时。各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很快,需要我们及时反映国外最新的研究成果。研究要有一贯性、连续性、同步性,从而与国际接轨。“及时”也是“准确”和“客观”的要求。过时了的、不能反映现时点研究的到达点的研究成果,当然是不准确、不客观的。

我们说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我们对行政法母国的法国行政法的了解始于1988年王名扬的《法国行政法》⑦,之后对法国行政法的全面研究和介绍几乎中断。2006年高秦伟和王锴翻译的《法国行政法》出版⑧,在其“译序”中译者写道:“对于行政法学的研习者来说,法国行政法自有它的分量,但遗憾的是国内目前关于法国行政法的专著或译著并不多见。王名扬先生的专著及其他几本译著成为我们了解法国行政法,尤其是它的最具特色的行政法院制度的主要途径,也为中国进行相关的制度建构提供了重要的素材。但正如《法国行政法》的两位作者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教授在该书前言中所讲的那样: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判例法一直在持续的发展与改进,我们需要同当代的法国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与时并进。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我们对该书进行了翻译。”“译者认为中文版的《法国行政法》的印行,可以为中国的法律人提供多维的视角,从法国法、英国法的经验再次得到有益的智识,为转型时期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服务。”

王名扬在1987年还出版了一本《英国行政法》⑨,这也是我们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最重要的著作。最近新出版了一本张越编著的《英国行政法》,其中有著者的这样一句话:“在本书付梓之际,几可毫无愧言:本书的面世将使我们对英国行政法的了解推进15年:从1987年到2002年。考虑到笔者设身处地地感受到的以及本书中显而易见的英国行政法在这15年间的跨越式发展,则我们对英国行政法的了解已经就此从现代跨越到了当代。”⑩

显而易见,我们对法国和英国行政法的研究是中断的跳跃式研究,而不是追踪的持续性研究。我们对法、英行政法的研究都是如此,对法治非典型、非代表性国家,以及法治欠发达国家行政法的研究更是如此。如在亚洲,我们主要研究日本、韩国以及台湾和香港地区的行政法,而对越南、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亚洲国家的行政法基本上是漠不关心、不闻不问的。

准确、全面、客观、及时地介绍和研究外国行政法,需要一个正确的研究导向和良好的研究环境,需要学者的努力,也需要杂志、媒体、出版界等的支持与配合。如果介绍和研究外国法的文章、论文很难被发表,势必影响我们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

(二)丰富的研究资料的提供和研究成果的共享

我们不可能常年在国外研究外国行政法(11),在国内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即便是在资讯如此发达的今天。这就使得外国法的研究者一定要有很好的外语基础。但由于我们研究的第一手客观资料,包括国外的理论研究、立法、司法、执法等的最新动态,很难通过学术刊物的发表予以推广而为更多的人所利用,因此研究难以形成规模,成果难以让他人共享,重复劳动、重复研究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日本于1999年制定了情报公开法(12),关于其中文翻译,有一种说法是“《情报公开法》中文翻译最早发表在刘杰著:《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第296—311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3) 而实际上,朱芒在2003年翻译的《日本信息公开法》应该更早一些。(14) 即便是朱芒的翻译,也是在《日本信息公开法》通过颁布若干年以后,翻译得也并不够及时。更进一步而言,当今日本很多的行政法动态我们都没有翻译过来。外国行政法和比较行政法研究者凭借个人所掌握的外文资料单兵作战,而那些没有国外资料或者不擅长外语的学者,因其无法共享其他学者的研究资料和成果,使其对外国行政法的了解、研究和借鉴存在一定的障碍。

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平台、一个阵地,来展现我们对外国法、比较法的研究成果。亚太比较法研究会的成立,是我们向正确的方向上迈出的一大步,希望她能够充分发挥外国法学者的集团优势,提供更多、更新、更好的研究成果,并使大家共同分享,从而共同推动我们对外国法和比较法研究的发展。

三、日本对中国行政法的研究及其启示

中国在研究外国法,外国也在研究外国法,包括研究中国法。那么他们在研究外国法方面对我们研究外国法有何经验可以借鉴呢?这里我们以日本对中国行政法的研究情况为例,看看国外是如何研究外国法的。

日本的中国法研究专家铃木贤在1993年曾经撰文,介绍日本对中国法研究的情况并对中国法研究学者做了世代划分。他认为,第一世代为战后的中国法研究学者,代表人物是平野义太郎、仁井田升、福岛正夫、幼方直吉、高桥勇治等;第二世代为文革期间对中国法的主要研究学者,包括针生诚吉、浅井敦、稻子恒夫等,此外,还包括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主要学者宫坂宏、向山宽夫人、大塚胜美等;第三世代是文革后的中国法研究学者,主要是西村幸次郎、土屋英雄、木间正道、田中信行、土歧茂、野泽秀树、加藤宽昭、国谷知史、近田尚已等,他们构成了当时(1993年时)中国法研究的主力军;第四世代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通山昭治、高见泽磨和铃木贤本人以及小口彦太。此外,其他社会主义法的研究所看不到的一个现象,是中国留日学生中的佼佼者,如季卫东、王亚新、王晨、周作彩、周剑龙、杨建顺、王云海等,他们精通日本法,用西方的法学方法分析中国法的问题,作为中国法的研究群体而引人注目。(15)

从上述的“四个世代”的划分可以看出,日本对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现代中国法的研究一直持续着,并涌现出众多的中国法专家,每个时代还有其代表人物。伴随着中国更多的学生和学者到日本学习、进修、访问、讲学,他们及时地把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发展的情况介绍给了日本的学术界和法律界,同时日本的中国法专家也经常来中国进行学术考察、交流,日本对中国法的研究可以说是非常全面、及时的。当然这也得益于日本的相关学术杂志注重外国法的介绍和比较法研究成果的发表而使外国法得到推广。

就行政法而言,日本主要是在中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开始关注中国行政法的。从开始的对中国行政法的一般介绍到现在的深入研究具体问题;从开始的较长的研究周期到现在的较快的研究速度;从开始的较窄的研究范围到现在的广泛的研究领域;从开始的较少的研究成果到现在的丰硕的研究成果,都反映出日本对中国行政法研究的进步和发展。

就研究专著而言,最有代表性的是两位中国留学生的博士论文,即张勇的《中国行政法的生成与展开——与日本法比较的视点》(信山社,1996年)和叶陵陵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质》(中央大学出版社,1998年)。

就法律条文的翻译而言,土歧茂1992年翻译了1989年的集会游行示威法;(16) 室井力、张勇1993年翻译了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室井力、吴微、张勇1994年翻译了同年的国家赔偿法;张勇1996年翻译了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叶陵陵1998年翻译了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和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长谷川丰、南部广孝、吉村澄代1999年翻译了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小高刚、申顺芬2000年翻译了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等等。可以看出,中国重要的行政立法基本上都被翻译成了日文,而且中国人学者的贡献很大。翻译的速度也很快,如果考虑到发表和出版的时间,有些中国法律的翻译、发表的速度是惊人的。

就研究论文而言,体现了这样几个特点:第一,数量越来越多。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发表中国行政法的研究论文是个例,有的年份没有,有的年份只有一、二篇,而现在每年都有十几篇。第二,研究范围越来越广泛。以前主要研究行政法基本制度上的问题,现在涉及到了行政法的各个领域,包括环境法、教育法等部门行政法。第三、研究内容越来越具体。开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新的法律的具体内容、特色和问题点的研究上,而现在的一些研究则非常具体,如户籍政策的问题,土地法实施状况的调查,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等。第四,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都有集中的研究。比如,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行政赔偿的研究,对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许可的研究,对情报公开、行政程序的研究,对公务员制度、依法行政的研究,对土地法、教育法、环境法的研究,等等。第五,很少有用中国行政法的经验来完善日本行政法的建议。日本人学者也好,中国人学者也好,都很少谈及日本需要借鉴、可以借鉴、怎样借鉴中国的行政法。

日本对中国行政法的研究给了我们如下启示:第一,研究成果的及时发表、出版;第二,跟踪的持续性研究;第三,可以单纯介绍、评价外国行政法而不必拘泥于对本国的意义;第四,对不同国籍学者不同的研究背景、研究思维、研究方法、研究结论的宽容和尊重。

附:日本关于中国行政法研究的成果(17)

第一类:著作

1、张勇:《中国行政法的生成与展开——与日本法比较的视点》,信山社,1996年。

2、叶陵陵:《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质》,中央大学出版社,1998年。

3、筱原清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研究:现代中国的教育改革和法》,九州大学出版会,2002年。

4、上拂耕生:《中国行政诉讼的研究》,明石书店,2003年。

第二类:译著

1、罗豪才主编、应松年副主编,上衫信敬译:《中国行政法概论1》,近代文艺社,1995年。

2、龚祥瑞主编、张树义、姜明安副主编,浅井敦、间田穆、吉川刚译:《法制的理想与现实》,爱知大学国研丛书,第2期,第2册,新评论,1996年。

3、罗豪才主编、应松年副主编,上衫信敬译:《中国行政法概论2》,近代文艺社,1997年。

4、皮纯协、冯军、吴德星著,小口彦太、周作彩、加藤千代译:《中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成文堂,1998年。

第三类:相关著作中的中国行政法章节

1、周作彩:《中国行政裁判的统治》,载自针生诚吉、安田信之编:《中国的开发和法》第2章,亚洲经济研究所,1993年。

2、叶陵陵译:《行政法》,载自王家福、加藤雅信编:《现代中国法入门》第3章,劲草书房,1997年。

3、小林昌之:《中国的民主化和法——以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为中心》,载自作本直行编:《亚洲各国的民主化和法》第2章,亚洲经济研究所,1998年。

4、王晨:《人权和行政诉讼——民告官》,载自土屋英雄编著:《中国的人权和法——历史、现在和未来》第3章,明石书店,1998年。

5、铃木贤:《行政法》,载自木间正道、铃木贤,高见泽著:《当代中国法入门》第3章,外国法入门双书,有斐阁,1998年(2000年第2版,2003年第3版,2006年第4版)。

6、纸野健二编著:《东亚行政的情报化和公法》,名古屋大学CALE丛书1,2002年。

7、伊龙泽:《东亚的行政复议制度》(其中包括我国的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等内容),有信堂,2004年。

8、北川秀树:《行政法》,载自西村幸次郎编:《现代中国法讲义(第2版)》第3章,法律文化社,2005年。

第四类:法律条文翻译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土歧茂译,载自社会主义法研究会编:《社会主义法的变容和分歧》,社会主义法年报第11期,法律文化社,1992年,第223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室井力、张勇译,载自《法律时报》,第65卷,第5期,1993年,另见,张勇:《中国行政法的生成与展开——与日本法比较的视点》,信山社,1996年,第302-310页;叶陵陵译,载自叶陵陵《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质》,中央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26-436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室井力、吴微、张勇译,载自《法律时报》,第66卷,第10期,1994年,另见,张勇:《中国行政法的生成与展开——与日本法比较的视点》,信山社,1996年,第311-318页;叶陵陵译,载自叶陵陵《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质》,中央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37-445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张勇译,载自张勇《中国行政法的生成与展开——与日本法比较的视点》,信山社,1996年,第291-301页;叶陵陵译,载自叶陵陵《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质》,中央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13-425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叶陵陵译,载自《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质》,中央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46-458页;上杉信敬译,载自《东亚经济研究》(山口大学),第57卷,第4期,1999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叶陵陵译,载自叶陵陵《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质》,中央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59-467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长谷川丰、南部广孝、吉村澄代译,载自《季刊教育法》,第118卷,1999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小高刚、申顺芬译,附:于安:《行政复议法对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善和发展》,载自《名城法学》(名城大学法学会),第49卷,第2号,2000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张伟丽、山本正宪译,载自《户籍时报》,第569卷,2004年。

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岩志和一郎、川城忆红译,载自《比较法学》(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第37卷,第2期,第289页,2004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刘文君译,载自《季刊教育法》,第143卷,第101页,2005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香川正俊译,载自《海外事情研究》(熊本学园大学附属海外事情研究所),第32卷,第2期,第129页,2005年。

1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上杉信敬译,载自《东亚经济研究》(山口大学),第64卷,第1期,第55页,2005年。

第五类:论文

1998年以前:

1、南博方、周作彩:《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动向和现状》,《一桥论丛》,第101卷,第1号,1989年,第1-18页。另见,南博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动向和现状》,载自南博方《纷争的行政解决手法》第13章,有斐阁,1993年。

2、南博方:《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和特色的检讨》,载自《行政法的诸问题(中)》,雄川一郎先生献呈论集,第499-527页,有斐阁,1990年。另见,南博方:《中国的行政诉讼法》,载自南博方《纷争的行政解决手法》第14章,有斐阁,1993年。

3、近藤昭三:《现代中国行政法法源试论》,载自《札幌法学》,第4卷,第1、2期合并号,1993年,第48-107页。

4、伊龙泽:《关于中国行政诉讼的特色和问题点》,载自《创价法学》(创价大学法学会),第22卷,第1期,1993年。

5、杉田宪治:《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异点·论点》,载自《修道法学》(广岛修道大学法学会),第14卷,第1期。

6、室井敬司:《中国行政处罚法》,载自《亚细亚法学》(亚细亚大学法学研究所),第29卷,第2期,1995年。

7、湛中乐:《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和现状概要:〈行政诉讼法〉实施状况的分析》,间田穆,吉川刚译,《爱知大学法学部法经论集》(爱知大学法学会),第139卷,1996年。

8、上杉信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的立法化》,载自《东亚经济研究》(山口大学),第54卷,第4期,1996年。

9、西村峰裕:《关于中国劳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载自《国际商事法务》(国际商事法务研究所),第25卷,第12期,1997年。

10、叶陵陵:《关于中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法的检讨》,载自《新报》,第103卷,第2、3期合并号,1997年。

11、曾我贵志、渡边刚:《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改革》,载自《国际商事法务》(国际商事法务研究所),第26卷,第11期,1998年。

1999年:

1、上拂耕生:《关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考察:以个人权利保护为基点》,载自《国际协力论集》(神户大学),第6卷,第2期。

2、胡建淼:《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和课题(报告)》,载自《法律》,第9卷。

3、石本茂彦、江口拓哉:《中国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载自《国际商事法务》(国际商事法务研究所),第27卷,第7期。

4、张国璐:《关于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法律问题》,载自《立教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立教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会),第22卷。

2000年:

1、西岛和彦:《中国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载自《阪大法学》(大阪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第50卷,第1期。

2、伊龙泽:《关于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特色和问题点》,载自高田敏、畑博行编:《宪法和行政法的现在》,北树出版所,2000年。

3、安念念、沙银华:《中国的行政指导是“不可抗力”吗?》,载自《国际商事法务》(国际商事法务研究所),第28卷,第3期。

2001年:

1、应松年:《中国法治行政的发展(讲演)》,樋口胜译,载自《创价法学》(创价大学法学会),第30卷,第1期。

2、纸野健二:《东亚的行政立法和行政处罚》,载自《法律时报》,第73卷,第2期。

3、外间宽、叶陵陵:《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载自《比较法杂志》(比较法学会),第34卷,第3期。

2002年:

1、彭云业、张德新:《中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及其研究》,《关东学园法学》(关东学园大学法学部),第11卷,第2期,第237页。

2、李哲范:《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1)》,载自《法学论丛》(京都大学法学会),第151卷,第2期,第53页。

3、李哲范:《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2·完)》,载自《法学论丛》(京都大学法学会),第151卷,第6期。

4、绪方康、王景斌:《加盟WTO与中国政府行政法治化建设》,载自《国际问题研究所纪要》(爱知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第116卷。

5、铃木敬夫:《不宽容的劳动矫正》,载自《札幌学院法学》(札幌学院大学法学会),第18卷,第1期。

6、周帆:《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回顾和展望》,载自《创价法学》(创价大学法学会),第31卷,第3期。

7、但见亮:《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载自《法研论集》(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第102卷。

2003年:

1、上杉信敬译:《关于中国行政程序法的调查报告》,载自《东亚经济研究》(山口大学),第61卷,第2期,第87页。

2、上杉信敬:《中国行政立法程序条例》,载自《东亚经济研究》(山口大学),第61卷,第4期,第175页,2003年。

3、李哲范:《中国行政诉讼中的除外事项(1):中国裁判权的界限的一个侧面》,载自《法学论丛》(京都大学法学会),第152卷,第1期,第23页。

4、李哲范:《中国行政诉讼中的除外事项(2·完):中国裁判权的界限的一个侧面》,载自《法学论丛》(京都大学法学会),第152卷,第3期,第25页。

5、伊龙泽:《关于中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和问题点(1)》,载自《创价法学》(创价大学法学会),第32卷,第1、2期合并号,第23页。

6、伊龙泽:《关于中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和问题点(2·完)》,载自《创价法学》(创价大学法学会),第32卷,第3期,第1页。

7、冈村志嘉子:《行政法体系的整备(海外法律情报/中国)》,载自《法学家》,第1247卷,第95页。

8、吕艳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和课题:中国法制度改革的现状》,载自《专修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月报》,第477卷,第2页。

9、殷志静、郁奇虹:《关于中国户籍政策改革中的政策决定》,斋藤匡史译,载自《东亚经济研究》(山口大学)第61卷,第2期。

10、殷志静、郁奇虹:《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斋藤匡史译,载自《东亚经济研究》(山口大学),第61卷,第4期。

11、王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法和环境保护行政体系》,铃木常义译,《龙谷法学》(龙谷大学法学会),第35卷,第1期。

12、郁志明:《关于中国的行政赔偿》,载自《国际商事法务》(国际商事法务研究所),第31卷,第11期,第1588页。

2004年:

1、西岛和彦:《人口流动化的进展和户籍制度》,载自西村幸次郎编著:《全球化中的现代中国法》第(9)部分,成文堂,2004年。

2、李瑜青:《关于法律文化的人格作用: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命运》,载自《北大法学论集》(北海道大学法学部),第54卷,第6期。

3、徐慧:《中国对“约款”的行政规制》,载自《阪大法学》(大阪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第53卷,第6期。

4、金如根:《中国行政处罚制度的法的研究(1)》,载自《法政论集》(名古屋大学法学部),第200卷,第173页。

5、但见亮:《中国的行政拘禁制度的改革》,载自《比较法学》(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第38卷,第1期。

6、舒雯:《关于中国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载自《国际商事法务》(国际商事法务研究所),第32卷,第10期,第1689页。

7、张建华:《关于中国人口政策的推移》,载自《大阪府立大学经济研究》(大阪府立大学经济学部),第48卷,第3期。

8、川城忆红:《关于中国的医疗制度(1):卫生行政与医疗机构的关系》,载自《法研论集》(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第111卷,第53页。

2005年:

1、镰田文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土地管理法的执行情况调查》,载自《外国的立法》(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立法考察局),第222卷,第174页。

2、金如根:《中国行政处罚制度的法的研究(2)》,载自《法政论集》(名古屋大学法学部),第205卷,第67页。

3、彭小武:《中国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及其课题》,载自《冈山大学大学院文化科学研究科纪要》,第18卷,第131页。

4、上杉信敬:《中国行政许可法的制定(2003年)》,载自《东亚经济研究》(山口大学)第63卷,第2期,第131页。

5、上拂耕生:《中国的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原则:行政立法的特质和法治主义的矛盾、问题》,载自《管理》(熊本县立大学综合管理学会),第11卷,第1、2期合并号,第1页。

6、陈爱武:《中国人事诉讼程序研究》,椎桥邦雄译,载自《山梨学院大学法学论集》(山梨学院大学法学研究会),第52卷,第91页。

7、沈军:《中国土地的征收》,《法研论集》(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第114卷,第1页。

8、相川泰:《中国的环境破坏、环境纠纷的实态和NGO的活动》,载自《社会科学研究所年报》(龙谷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第35卷,第17页。

9、北川秀树:《中国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民主化》,载自《社会科学研究所年报》(龙谷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第35卷,第77页。

10、上拂耕生:《中国的情报公开制度》,载自《季刊情报公开个人情报保护》,第17卷,第38页。

11、冈村志嘉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制定》,载自《法学家》,第1294卷,第107页。

12、叶陵陵:《中国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关于中国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法(1)》,载自《熊本法学》(熊本大学法学会),第107卷,第77页。

13、吕艳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和课题》,载自内藤光博、古川纯编:《东北亚的法和政治》,专修大学出版局,2005年。

14、沈瑛:《关于中国公务员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点考察》,载自《政治学研究论集》(明治大学大学院),第21卷。

15、山内信俊、邬晓飞:《中国土地整理改革的动向及今后的课题》,载自《国际商事法务》(国际商事法务研究所),第33卷,第12期,第1689页。

2006年1-10月:

1、毛桂荣、白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构筑:围绕公务员法的成立》,载自《季刊行政管理研究》,第112卷,第21页。

2、彭小武:《关于中国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研究》,载自《冈山大学大学院文化科学研究科纪要》,第20卷,第57页。

3、东晓、石田和之:《中国的国家机构改革》,载自《德岛大学社会科学研究》,第19卷,第15页。

4、金如根:《中国行政处罚制度的法的研究(3)》,载自《法政论集》(名古屋大学法学部),第211卷,第183页。

5、金如根:《中国行政处罚制度的法的研究(4)》,载自《法政论集》(名古屋大学法学部),第212卷,第381页。

6、上拂耕生:《关于中国行政许可程序的考察(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中心》,载自《管理》(熊本县立大学综合管理学会),第12卷,第3、4期合并号,第29页。

7、石塚迅:《中国地方政府的政务公开:以吉林省长春市的事例为中心》,载自《一桥法学》,第5卷,第1期,第163页。

8、木间正道:《在日本的中国法研究:历史、现状和课题》,载自《明治大学法科大学院论集1》,第159页。

9、熊达云:《关于中国“依法行政”的法整备》,载自寄本胜美、辻隆夫、县公一郎编:《行政的未来》,成文堂,2006年。

10、宇田川幸则:《关于公民和行政关系的中国特色的初步考察》,载自《法学论集》(关西大学法学会),第55卷,第4、5期合并号。

注释:

①这里是说我国现在的行政法受到了西方主要国家的影响,英美也好,德日也好,不论法系,只要求能够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为我所用,所以我称当代中国行政法学体系为“诸学合体,中西合璧”。

②听证形式仅仅为正式的听证会,而听证范围虽然目前我国只有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部法律规定了行政听证,但其他各种形式的立法也有很多关于听证的规定,不是通过法律规范确立的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听证更是五花八门。听证成了行为正当的托词和行为合法的理由。听证制度被滥用了。

③2005年4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办。

④涉及科学问题的所谓听证会实质是专家论证会而不是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也好,听证会也罢,既然是涉及科学问题,总应该由专家来参加,但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并不都是专家,国家环保总局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并顾及代表性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不同专业领域、不同年龄层次等因素,邀请了22个相关单位、15名专家、32名各界代表参加听证。他们中最大的80岁,最小的11岁(是来自中国少年儿童手拉手地球村的小记者管铖)。既有知名专家学者,也有普通市民与下岗职工;既有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也有各民间社团的代表;既有圆明园附近的居民,也有千里之外赶来的热心群众。参见《国家环保总局举行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2005年4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xcjy/zwhb/2OO504/t20050413_65891.htm〉《关于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的通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5]117号,2005年4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info/gw/huanhan/2OO504/t20050411_65845.htm〉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在第11条第1款规定了规划草案的听证,在第21条第1款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听证,但这两种听证都是在项目报批之前的听证,而不是项目已经完成后的听证。

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2005年7月7日向新闻界通报,环保总局于7月5日组织各方专家对清华大学的环评报告书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意该报告书结论,要求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必须进行全面整改。参见《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圆明园防渗工程整改》(2005年7月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zhb.gov.cn/ztbd/ymyfcgc/mtbd/200507/t20050708 68378.htm〉

⑦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⑧[英]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著,[法]吉恩—米开尔·加朗伯特协助:《法国行政法》(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⑨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⑩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阅读说明”第2页。

(11)而实际上常年在国外的学者更多的是发挥其在研究中国法方面的优势,介绍和宣传中国法。

(12)全称《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公开的法律》,简称《日本情报公开法》,也可译为《日本信息公开法》。1999年5月14日法律第42号公布。

(13)《〈日本情报公开法〉中文翻译》,参见法信网:〈http://www.law863.com/Article/2006-02/7593.html〉

(14)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第586—592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

(15)参见铃木贤:《围绕中国法的研究》,载自社会主义法研究会编:《社会主义法的变容和分歧》,社会主义法年报第11期,法律文化社,1992年,第162—173页。关于中国法研究的世代划分,还可参照木间正道:《战后日本的中国法研究》,载自《季刊中国研究》,第9期,第63页以下,1988年。

(16)翻译的时间是译文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法律的时间是法律公布的时间。下同。

(17)在日本,对行政法范围的理解与我国有所不同,同时也考虑到篇幅的原因,在此我们省略了港澳台行政法;基本上省略了行政改革、中央与地方关系、居民自治组织等和宪法、政治学、行政学相交叉的问题;基本上省略了税法、环境法、教育法、土地法、医事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行政法的问题。成果全部为日文,成果各项信息在此被翻译成中文。成果统计分为著作、译著、相关著作中的中国行政法章节、法律条文的翻译和论文等五类,并以年代顺序排列。统计中的疏漏在所难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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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_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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