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联体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现状与展望_独联体国家论文

独联体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现状与展望_独联体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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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是现阶段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在当前这种大趋势下,迅速建立自由贸易区是独联体国家发展本国经济和相互间贸易关系以及实现这些国家经济一体化的有效形式之一。为了吸引本地和外国资本、扩大出口、增加货币收入、掌握新工艺和加快发展民族经济,并使其早日与世界经济接轨,它们有必要建立自由贸易区。同时,由于各国商贸集团的大规模参与,建立这种贸易区能促进独联体各国对外经济活动的积极开展。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目前尚不存在明确和固定的关于国际自由贸易区的概念。在各种具体情况下,自由贸易区的目的、任务、作用等由各种国际协定来作出规定。已有130 多个国家参加的世贸组织(大多数独联体国家正在进行参加该组织的谈判)确定自由贸易区是一个在两个或多个国家境内从事活动并对来自这些国家的商品实行免税和其他用以调节贸易的限制措施(一些另有具体规定的情况除外)的集团,它还认为,决定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参加这种贸易区的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向其它成员国提交有关的详尽信息,并使它们确信这种行为将不会对它们造成损害。世界各国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其实践经验表明,在多极基础上建立经贸关系能保障各国文明经商的条件,能使所有参与国从其对外经济活动得到显著的效益。

一、独联体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

关于建立经济联盟的条约(1993年9月24日)、 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定(1994年4月15日)和对该协定修改和补充的议定书(1999 年4月2日),是确定独联体国家自由贸易区活动范围、贸易制度、过境条件、再出口等细则的主要标准法文件。

独联体国家签订关于建立经济联盟条约的出发点是:在自由运送货物、调动劳动力和劳务、转移资本的基础上组建共同的经济空间的客观必要性;在发展经济和进行社会经济改革以提高各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保障良好条件的愿望;保持和加强各成员国在这个共同的经济空间里全面和互利的经济关系的重要性。

独联体国家签订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定,旨在为他们在改革各国经营体制和实行对外经济活动自由化的条件下,发展各国间互利与平等的贸易合作关系奠定法律基础。1993年9月24 日关于确定商品原产地的条例(于1994年4月15日和1996年10月18日进行了修改)和1994年4月15日关于商品再出口与对再出口发放许可证的程序的协定均是上述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只起一个框架的作用,除建立在多边基础上进行自由贸易的制度本身外,还设想了解决有关统一和协调海关手续、商品过境和再出口、发展生产协作、交换关于法律调节对外经济联系的信息等许多细节问题。为了上述目的通过了独联体国家海关法则(1995年2月10日), 独联体国家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名称表协定(1995年11月3日),独联体国家贸易统一海关统计法(1994 年12月9日), 关于在统一的优惠制度范围内在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原产地规则的协定(1996年4月12日)。

尽管独联体各国这些年来共同制定了许多相关文件,并已具备双边贸易合作的法律基础,但有关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的基本条例至今尚未签订。因此,该协定还只是一个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纲领性文件。看来,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过程要比原先设想的更为复杂,需要各方付出长期的努力。

双边贸易合作的实践以及组织多边贸易合作的尝试表明,必须对已有的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个别条例更加具体化,并制定出其实行的机制。出于这种目的,根据独联体国家元首委员会在专门的国际讨论会期间作出的决定成立的建立自由贸易区工作组,对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统一确定了70余条补充和修改意见。独联体国家元首委员会通过了上述议定书。独联体各国考虑到世界上各贸易集团的实际经验,在该协定中增加了有关谈判在相互进行贸易时采取数量限制或特种进口关税等形式的保护措施的条件和程序的条例;规定了在过渡时期保留对个别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和关税限制,并订出了在双边协商基础上对该协定分阶段予以撤消的时间表。独联体国家认为,在实施自由贸易制度的程序方面不允许进行单方面的限制,并对协定补充了有关明确实行间接税、国家调节的贸易措施和其他专门贸易措施、提供补贴、消除在企业活动中开展自由竞争的障碍、允许争论等方面程序的条例。

独联体各国已就解决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具体任务进行协调行动达成了一致。这首先表现在如下方面:

1、取消关税和其他有关的税收和费用,数量上的限制;

2、消除商品自由流通和提供劳务方面的其他障碍;

3、建立和发展在贸易和其他业务中相互结算和支付的有效体制;

4、在推行贸易经济政策中加强合作,以实现协定在工业、农业、 交通运输、金融、投资、社会领域以及开展自由竞争等方面的目标;

5、促进各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协作和科技合作;

6、 在有效实施自由贸易区条例时进行协调和必要时统一各国立法。

独联体各国已就下列方面统一了认识: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有权在其对外经济活动中为保护本国的利益或为履行国际条约采取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调节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不带有随意和歧视的性质,并关系到:保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人民生活和健康,周围环境;保护属于国家财富的艺术、建筑和历史文物;保护工业和知识产权;保护自然资源;限制进口食物(当由于实施有关的国家支持纲领,国内食品价格低于世界价格时);破坏收支平衡表。自由贸易区成员国还可实行任何国家调节措施,如果它们涉及下列问题:保障国家安全;武器和弹药交易,转让技术和为生产军备或其他军事目的提供服务;提供可裂变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源;在战时或国际关系出现其他紧急状态时采取措施;为保卫世界和平与安全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如果进口商品带来重大损失或者这种损失对某个经济部门造成威胁的话,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可以采取特别的贸易措施——从数量上限制进口或征收特种进口税、反倾销税、补偿性关税,但在采取上述措施前需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由有关国家对此进行磋商。

同时,它们一致认为,如果各国对本国企业采取补贴的措施会破坏自由竞争的条件的话,它们将不再提供出口或其他补贴。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商品过境问题,则应在自由过境原则基础上解决,即彼此不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收,不实行限额和许可证制度,彼此不存在任何区别或歧视。该协定不涉及成员国自己确定的同其他国家发展经济联系的制度,以及在经济联合体、边贸、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国内法律调节或在以国际协定为基础的自由经济区或关税区范围内为它们提供的权利和优惠。

二、独联体国家自由贸易区组建的主要方向

为了实际组建独联体国家自由贸易区以及使其发挥有效作用,在近期内必须实施的重要措施如下:

1.各成员国首先必须保证批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及其修改和补充的议定书,并使其各条例同本国的有关立法相协调。所有12个独联体国家在该协定上签了字,但截止1999年11月1日,只有阿塞拜疆、 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乌克兰7国完成了使协定生效的国内有关程序。 除土库曼斯坦外的独联体国家都在议定书上签了字,而只有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乌克兰完成了使其生效的国内相关程序。很明显,如独联体各国在此问题上立场不明确,就谈不上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展。

2.各成员国需就双边关系间的自由贸易制度的例外情况列出清单,并逐渐给以取消订出时间表问题达成一致。为此必须成立工作组,以便共同检查两国原已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来明确自由贸易制度的例外情况、确定和协商逐渐取消它们的时间表。1999年,在独联体国家的双边贸易中,共有103项例外情况,其中乌克兰——32项, 乌兹别克斯坦——29项,塔吉克斯坦——22项,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各有10项。

独联体各国对双边贸易制度中的这种例外情况均持不同看法。有的认为独联体国家双边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制度中例外情况议定书,作为规则,不应只列出商品品名清单中的特殊项目,而要根据本国的标准法令,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改。今后应总结双边协定中已批准的进出口数量和关税限制以及其他措施,制定出例外情况总清单,取消这些例外情况的时间表,并通报所有成员国和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要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标准法基础,必须通过一系列确定协定个别条例的文件,其中有:

(1)关于通过独联体国家领土的手续;

(2 )关于对通过独联体国家关境的消费品进行监督的统一手续和在这些商品过境时向海关机构提供财政担保的统一形式;

(3 )关于对过境商品和运输这些商品的工具办理海关手续和海关检查的程序;

(4)关于对独联体对外经济活动统一的商品清单进行修改;

(5)关于确定商品原产地所属国的规则的补充;

(6 )关于解决有关未履行协定义务并对经济一体化造成损失或构成威胁时所采取的调解程序;

(7)关于统一使用防疫和植物防疫措施等规则。

4.国家间标准化、计量和证书委员会、政府间建筑活动合作委员会、卫生保健合作委员会以及独联体其他机构应就取消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和特别限制达成一致。这涉及制定和通过国家间标准、保健标准、技术标准、相互间提供的产品的相关证书。

5.需制定扩大相互间贸易额和完善结构的方案,特别是对进出口商品必须制定统一的海关政策原则和征收间接税。

6.独联体国家执行委员会应组织协定成员国就国际贸易和同第三国贸易问题进行磋商,以便将协定和议定书的条例与独联体国家可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作比较。

7.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法律和组织基础的同时,应就促进相互贸易问题采取一整套措施,例如:国家对出口商品和服务业的支持;在独联体国家间进行磋商;扩大地区联系和各企业、生产联合体之间的直接联系。

8.为了实行国内劳务市场自由化,应首先考虑直接服务于进出口商品流通部门的行业。

9.协定成员国、独联体执行委员会和国际银行必须在各国相互贸易中建立有效的支付—结算关系制度,其目的在于取消货币代用品,取消国家多种汇率和保持外币的自由兑换。

三、独联体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前景及其作用

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使独联体国家的一整套有关措施得以实现。目前,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文件中没有规定完成必要阶段和解决所需问题的最后期限,没有确定国家间结构的职能,没有规定“资助”的原则,根据这一情况,个别问题需在最有效解决的级别上协商解决。独联体国家执行委员会不具有对确定独联体国家自由贸易区建立日期施加积极影响的职能。

目前,自由贸易区的建立遇到了客观问题和困难。首先,独联体各国正经历着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正在完成改革经济与社会关系和形成民主管理基础的进程。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政治改革的方向和速度、对外政治和对外经济定位方面的重大分歧,以及许多悬尔未决的国家和民族间的冲突,不能为独联体内部一体化进程,其中包括建立自由贸易区,保障良好的国内外条件。

与此同时,对于这些前苏联共和国来说,俄罗斯的大市场不仅吸引着它们,而且往往是它们的工农业产品、能源和原材料进出口的唯一选择。独联体各国的外贸材料证明,1998年俄罗斯在白俄罗斯出口总额中占的比重为64.9%,在独联体国家出口总额中占89.2%;在摩尔多瓦——分别为53.3%和78.5%;在哈萨克斯坦——28.9%和73.5%;在乌克兰——23.1%和69.2%。俄罗斯在白俄罗斯进口总额中的比重为54.3%,在独联体国家进口总额中占84%;在乌克兰——分别为48.1%和89.4%;在哈萨克斯坦——39.4%和83.5%;在亚美尼亚——20.4 %和82.5%。同年。独联体国家在俄罗斯的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为18.7%,在其进口总额中占25.6%(见图表)。

1998年独联体各国在其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比重(%)

俄罗斯的比重

独联体国家独联体各国在其

在进口 在独联体国家间

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比重 总额中 进出口贸易总额中

阿塞拜塞 38.3 17.445.5

进口 37.6 18.047.9

亚美尼亚 36.3 17.949.2

进口 24.7 20.482.5

白俄罗斯 72.8 64.989.2

进口 64.7 54.384.0

格鲁吉亚 55.5 28.751.8

进口 35.9 20.657.4

哈萨克斯坦39.3 28.973.5

进口 47.2 39.483.5

吉尔吉斯斯坦 44.9 16.336.3

进口 52.4 24.346.3

摩尔多瓦 67.9 53.378.5

进口 43.0 22.752.9

俄罗斯18.7 ----

进口 25.6 ----

塔吉克斯坦34.6

8.023.0

进口 65.7 13.220.2

乌克兰33.3 23.169.2

进口 53.8 48.189.4

资料来源:独联体各国外贸(1998——1999第一季度),独联体国家间统计委员会统计资料,1999年6月,第7—8页,14—17页。 有关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材料暂缺。

独联体各国就经济结构及其成熟程度来说彼此有很大的差别。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以及哈萨克斯坦在某种程度上拥有足够发达的国民经济,其中主要是加工工业,例如机器制造、工业、多种经营的生产部门结构。独联体其他国家主要为农业原料结构的经济,其中主要为生产部门、农业和矿物原料的粗加工部门。在国际市场上,它们在大部分出口业务中互为竞争对手,例如关于阿塞拜疆和哈萨克斯坦的石油、土库曼斯坦的天然气经俄罗斯运输问题的谈判步履艰难。

在独联体国家相互间进出口贸易的商品结构中占优势的是碳氢化合物原料和燃料,黑色和有色金属,化工、石油和食品工业产品。

例如,1998年,阿塞拜疆向独联体其他国家出口的主要项目是石油及其加工产品(46%);石油加工产品和机器制造产品占白俄罗斯出口额的40%;哈萨克斯坦则主要出口石油、精选矿和粮食(超过57%);俄罗斯向独联体其他国家出口中约一半为矿物资源(天然气、石油、石煤)和电能,而机器制造产品和电力产品出口不多,且品种有限。

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消费品是独联体各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主要产品(30%—50%)。

上述材料证明,独联体各国在其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结构等主要方面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它们向独联体以外的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中有变化趋势,最明显表现在着重进口机器制造产品、高科技和高工艺产品、粮食、药品和消费品。

独联体各国间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将取决于它们对其生产基础和技术设备的更新程度,因为这样才能使它们生产出在价格上富有竞争力、在技术水平和质量上能与世界同类产品媲美的产品。在有限的投资资金条件下,只有在建立专门化的中小企业、开展生产合作、利用高质量最新工艺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上述目标。因此,必须向世界发达国家看齐,对各国某些生产部门逐渐实行一体化。

例如,目前明斯克在生产拖拉机过程中,利用来自独联体以外国家生产的配套设备,它们的价格更便宜,而其质量和可靠程度却要比独联体本身生产的更高。

将来,俄罗斯市场可以成为吸引独联体其他国家扩大贸易的中心。大多数独联国家原依靠原料来发展经济的做法并不能扩大它们相互间的贸易。1998年,这种贸易在其总贸易额中占31.1%(约合579 亿美元),与上一年相比,下降了1.5%。 在独联体国家间贸易额下降的总趋势下,这些国家仍把在独联体范围内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作为自己优先考虑的方面。例如,近几年来,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在其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大大减少了其他国家的比重,而却大幅度增加了俄罗斯的比重。

例如,1998年在白俄罗斯与独联体其他国家的贸易总额中,俄罗斯和乌克兰占96.8%(出口)和97.5%(进口)。乌克兰在独联体国家中的主要贸易伙伴是俄罗斯和白俄罗斯——82.3%(出口)和93.9%(进口)。对摩尔多瓦来说,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在其与独联体各国贸易中占的比重为97.3%(出口)和98.9%(进口)。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在俄罗斯与独联体各国贸易中的比重为74.4%(出口)和69.3%(进口)。

对于中亚国家来讲,除俄罗斯外,独联体其他国家也是它们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克兰和外高加索国家在吉尔吉斯斯坦与独联体各国贸易中占的比重为5.7%(出口)和5.6%(进口)。在塔吉克斯坦——2.3%(出口)和7.9%(进口)。

外高加索各国也有类似的发展趋势。阿塞拜疆的主要贸易伙伴除俄罗斯外有格鲁吉亚和乌克兰,土库曼斯坦和格鲁吉亚则是亚美尼亚的主要贸易伙伴,而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是格鲁吉亚的主要贸易伙伴。

随着独联体各国间以联盟或同盟等形式的多种政治组织的出现,这种经济上的相互协调关系得到了巩固。

俄罗斯将在独联体国家自由贸易区的组建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它在独联体成员国的总产值中占70%左右。在1998年独联体国家间贸易总额中,俄罗斯占51.7%(出口)和38.8%(进口)(不包括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很明显,考虑到俄罗斯在独联体成员国相互贸易关系中的不可估量的作用,它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该自由贸易区的组建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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