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类型与对策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农民论文,类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12)05-0053-06
农民合作是个经典话题,也是个世纪性命题(贺雪峰、魏华伟,2010),更是一个迄今没有解决好的难题。本文拟结合现实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进行分析,并就促进农民合作的现实途径和对策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一、合作的类型
农民合作均表现为农民协调一致的共同行动,根据合作意愿以及推动合作的外部力量而言,可以把合作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如罗兴佐(2004)将合作区分为外生型合作与自治型合作,邱梦华(2008)将合作区分为社会交换式合作与集体行动式合作。在笔者看来,根据合作意愿以及推动合作的力量,可以将合作区分为自发型合作、自愿型合作、动员型合作与强制型合作。当人们意识到合作会带来很大收益,且具有强烈的愿望通过合作改善自己处境时,他们主动发起并采取集体行动进行合作,这种合作便属于自发型合作。有时人们尽管不主动发起合作,但当别人组织发起合作,他们一般均积极响应参与,这种合作属于自愿型合作。有时人们合作意愿不强烈,只是在外部力量动员下才参与合作,这种合作可以被认定为动员型合作。当彼此合作意愿较淡薄,搭便车心理普遍存在,个别人甚至对于合作持抵触态度,只是通过外部强制力量,合作或集体行为才得以实现,这种合作可以被认为是强制型合作。
按照上述区分,农村邻里之间的自愿相互帮忙,“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显然属于自发型合作行为;农村中威望较高的人们组织发起筑路修桥等公益行为,村民们纷纷积极响应,则属于自愿型合作;同样是修路架桥,一部分村民起初不愿意参加,但在反复动员劝说下最后也参加了,这样凭借动员说服得以推进的合作,则是动员型合作行为;至于过去人民公社时期,由生产队组织的大规模集体劳动,则可以被认定为是强制型合作。它们对于农业和农村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又存在着较大差别。以下本文结合合作条件分析它们的异同。
二、农民合作的条件
关于农民合作的条件,国内学者多有论述,如宋圭武(2005)认为分工是产生合作的基本前提,但其并不必然导致合作或有效合作的产生,关键取决于合作收益的分配制度建设,钟云华(2011)认为国家介入是农民合作的外部条件,农村精英参与和组织载体是农民合作的内部条件。如果我们结合本文上述分类来看,除农村大规模集体行动外,农村中的一些自发型合作和自愿型合作与国家介入、农村精英参与关系并不是太大。但成功的合作均应具备预期合作收益、合作意愿以及合作推动者等条件,长期成功的合作还需具备相应的合作机制以及对于“搭便车”的约束性制度安排,相关条件不同也导致了自发型合作、自愿型合作、动员型合作与强制型合作等不同的合作形式。
(一)合作预期收益
人们很早注意到,合作会带来收益。相对于投入成本,当且仅当合作存在着巨大的预期收益时,人们才意识到有必要通过合作行为获取这种收益,这是任何一种合作活动得以发生的前提。以农村水利建设为例,水利设施改善会带来农作物产量增加,并且有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这种可以预见的,由于水利设施的改善而带来的产量和收入的增加,也就是人们在合作修缮水利设施中的合作预期收益。
预期收益大小会影响人们对合作的态度。预期收益大,则人们会通过自发型合作或者自愿型合作以促进获取彼此利益的改善,预期收益分配较少则可能导致动员型合作,预期收益分配不公的情况下则很难实现合作,即使实现也只能是在强大外力介入下的强制型合作。这里要指出的是,这种合作预期收益是指当事人的预期收益。有时尽管在外界人士看来,合作会带来较大收益,但在当事人看来却未必如此(吴思,2001)。如贺雪峰曾提到荆门一村民小组因为农户不愿出亩均10元的抽水钱,而导致亩平减产20%的例子(贺雪峰,2003)。按照当地亩均水稻1500斤的产量,20%即亩均减产约300斤,按0.5元/斤计算,亩均减少150元纯收入。在外人看来,如能实现合作,那么农民只需每亩出10元钱便可以使自己每亩收益增加150元,合作净收益高达每亩140元!但对于当事人来说,由于很难合作在他们预期之内,合作净收益在当事人看来可能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高。如果当事人普遍预期收益较低,那么自发型合作和自愿型合作就很难实现。
(二)合作意愿
预期收益是合作的前提,但它并不必然导致合作行为产生,这里就涉及到合作意愿。合作意愿是人们进行合作的愿望,它有名义与真实之分,前者如人民公社时的大规模集体劳动,“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英雄下夕阳”,尽管农田基本建设等搞得很好,但集体大田地的产量和经济效益均与自留地相差甚远,原因就在于这种合作意愿并非人们意愿的真实表达。
合作愿望有强弱之分,其强弱与合作收益有关。收益巨大则合作意愿强烈,有助于实现合作。反之,如果合作收益有限,或者尽管合作收益巨大,但由于收益分配不均,致使多数成员收益有限,则有可能削弱或抑制合作意愿。预期收益大的人们有更强的愿望和动机去推动或参与合作,预期收益有限的人们则愿望和动机不会太强,预期利益受损的人们甚至会对合作持抵制态度。合作意愿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合作的具体形式。如果人们普遍合作意愿强烈,则有可能形成自发型合作或者自愿型合作;如果某一部分人合作意愿强烈,另一部分人意愿不强,则有可能形成动员型合作;如果大部分人合作意愿不强,个别人甚至抵制合作,那么合作就很难实现,即便实现合作也只能是强制型合作。
(三)合作发起者
合作发起者对于合作很重要,就自发型合作而言,合作发起人不固定,参与人均有可能充当发起人推动合作,自愿型合作大多由动员组织力量较强的个人或者组织发起。由于人们合作意愿较强,自发型合作和自愿型合作对于发起者的组织动员能力要求并不严格。对于动员型合作而言,发起者的组织动员能力十分重要,甚至可以决定其成败与否。合作发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他们或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公益心,或者发现了合作所蕴含的潜在巨大利益,因此有着强烈的动机和愿望甘冒风险实现它。大凡可以通过农民相互合作,有效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乡村,大都离不开这样的个人或群体。有的即便经济状况不佳,也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有着极好的表现。有些经济状况较好、农民收入较高的村庄,由于缺乏合作发起者,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往往不尽如人意。至于强制型合作,大多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发起,这不仅仅是因为政府有着强大的财力和动员能力,它还可以通过合法强制力的行使来克服搭便车现象,有时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能够确保强制型合作的实现。
(四)合作机制
合作机制可以区分为合作中的信息传导机制、利益冲突协调机制、组织动员机制、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机制以及对于搭便车行为的约束惩罚机制等。一些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以合作开始,以解体散伙结束,原因大多与合作机制有关。因此,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合作中的相关矛盾,是确保合作长期进行下去的必要保障。以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合作为例,如要长期持续下去,均需要相应的合作机制作为支持。但由于其在主体和具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有着很大区别,对于合作机制也有着不同的要求。
自发型合作由于范围小,参与主体彼此了解,合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利益协调问题。与自发型合作相比,自愿型合作能否长期维系的关键取决于参与者的合作意愿。而参与者的合作意愿又取决于他们对于相关信息的了解与把握,信息传导机制对于自愿型合作尤为重要。动员型合作由于参与主体相对较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千差万别,甚至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这种合作对于合作的组织实施机制有着较高要求,它要求合作的发起者有着较高的要求。如果发起者具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大影响,深得大家信任,并且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则有助于动员型合作的达成,反之则不易形成动员式合作。强制型合作一般涉及到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政府的公信力十分重要,如果干群关系较好,干部能力较强作风过硬,政府能够有效地说服和组织群众,则可以实现强制型合作,否则强制型合作有可能引发政府与群众的矛盾甚至冲突。而政府的公信力只能在政府与群众的良性互动中形成,因而强制型合作对于政府群众的互动机制提出了较高要求。
(五)抑制“搭便车”的约束性安排
无论何种类型的合作,均要面对“搭便车”问题。“搭便车”是指在非排他性的产品生产和消费中,那些期望他人付费而自己不愿付费的行为。现实一些公益心较强的人们“学雷锋”,付出很多,另外一些人却趁机捡便宜。那些“学雷锋”的人们不仅没有得到相应的感激和尊敬,却被视为“傻子”、“精神不正常”,结果“好心没有好报”,成为“搭便车”行为的最终受害者。很显然,如果找不到相应的解决办法,抑制或克服搭便车行为,任何制度安排最终都要走向解体。从某种意义上讲,“搭便车”也是“农民善分不善合”的重要原因。
在自发型合作中和自愿型合作中,人们以自己的愿望清楚表明了他们对于“搭便车”的态度。动员式合作多通过发起者的动员说服来解决“搭便车”问题,强制型合作则通过一些惩罚性措施,例如罚款的方式来解决(罗泽尔,李建光,1992)。当前农村也存在一些对于“搭便车”行为的约束机制。如皖北泗县某村在修建农村公路过程中,村里威信较高的老人们组成了修路理事会,并动员村民捐资修路,绝大部分村民在动员说服之下也都捐了。但有一户村民无论怎么动员也不愿意捐资修路。老人们没办法了,就问他:“难道你以后不走这条路了?”那户村民说:“我以后不走这条路。”老人们又问:“你家父母老了(去世了)可能不走条路?”那户村民表示即便老人老了也不走这条路。老人们拿这户极端不合作的村民也实在没办法,这户村民始终没有捐资。但路修好后不到一个月,这户村民的父亲去世了。结果老人们堵在了这户村民门口,坚决不让使用这条其他人捐资修建的公路。笔者调研中也注意到那些习惯“搭便车”的人们在地方上大多声誉不佳,大家不愿意和他们来往。
三、社会经济转型与农民合作
无论承认与否,自农村改革以来的30多年间,以合作形式出现的农村大规模集体行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这种减少原因何在?社会学家给出的回答是由于经济市场化所导致农民“行为原子化”所致。这种看法有其道理,但又不尽然。下面笔者结合30年来的社会经济变迁分析农民合作能力下降相关原因。
(一)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民合作能力下降
农村改革30多年经济体制最大的变化当属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并成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的瓦解使得强制型合作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则意味着农民重获生产经营自主权,这两者对于农民合作能力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就前者而言,过去30多年农村经济体制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到统分结合、双重经营,再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崩溃。这一制度变迁历程使得政府和乡村集体对于农民经济行为失去了强制能力。从而瓦解了农村强制型合作的经济基础,削弱了农村强制型合作的组织基础,并给农村动员型合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但生产经营自主权向农户家庭的回归,又使得农民具备了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等家庭经济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这又为农村自发型合作和自愿型合作提供了必要条件。农村活跃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农村内部的自发型合作并没有因此减少,反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但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视角来看,应该说农民合作能力的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这种下降主要表现为强制型合作和动员型合作行为的减少。我们也注意到,那些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农民在基础设施、农技推广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成功合作并获得了较好回报,这可能意味着农民合作能力下降应该是经济转型特定阶段所出现的现象。
(二)农村政治行政体制变迁与农民合作能力下降
在过去30多年间,乡村治理制度最大的变化当属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并取代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与生产队分别为乡镇政府、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所取代。在农村改革之前,农民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均受到限制,甚至就连去赶集、走亲戚也要向生产队请假。对于农民而言,他们之所以接受人民公社并留在人民公社之内,是因为他们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尽管对于农民和乡村干部而言,这一制度存在着约束和激励不足问题,但在以人民公社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的严密控制下,他们只有接受高层的宣传教育,从而形成了一种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偏好,并在政治运动压力下被动员起来。就组织大规模集体行动的能力而言,人民公社有着极为强大的动员能力,并可以通过政治运动的形式,对于持抵制态度的人们采取强制措施,因而具备了推进动员型合作和强制型合作的巨大能力。
与人民公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农村改革后形成的村民自治体制下,农民可以通过制度性渠道参与农村公共事务,并且可以表达相关意见与看法。这也为自发型合作和自愿型合作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础。但在村民自治框架下,动员型合作的组织基础尽管存在,但也受到了极大的削弱和限制。乡村干部惟有反复向群众说清楚利害关系,才有可能动员农民从事动员型合作行为。但由于村民与乡村干部之间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加之乡村干部的经济问题和作风问题,乡村干部的威信和动员能力在农村改革后有所下降。至于强制型合作,随着农村传统体制的瓦解,这种形式的合作已经很难实现。
农村政治行政运行机制转变也对农民的合作能力产生了影响。农村改革前我国农村政治行政运行机制为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它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行政控制为控制手段,并依靠思想政治动员进行。它尽管为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还低成本地提供了劳动力资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精神支持(罗兴佐,2006),但它抑制了农民的创造热情,并且增加了国家的控制成本(于建嵘,2007)。由于这一体制与统购统销制度存在着共时关联关系,在农村改革中逐渐为压力型政治承包制所取代。压力型政治承包制,是指地方政府为实现有关目标,而采取的将任务数量化分解,承包落实到本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状况进行相关奖惩的目标管理实施机制(常伟,2011)。对于农民而言,它既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负担问题。压力性政治承包制取代了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意味着强制型合作和动员型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瓦解,在新型自发型合作和自愿型合作组织运行机制发育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主要表现为“农民善分不善合”。
(三)农村社会结构变化
自上世纪90年代后,大量农民离开家乡,远赴大都市或东部沿海打工。据《人民日报》2011年2月14日报道:2010年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2.42亿。这种农民工的大规模外出瓦解了农村“男耕女织”的传统生活方式。但由于户籍、住房、教育等制度约束,加之生活成本过高,许多农民工不得不把家人留在农村,自己在城市闯荡。农村形成了一个以妇女、儿童和老人为主体的留守群体。据一项调查,我国农村有4700万留守妇女,5800万留守儿童和4000万留守老人,其中65岁以上农村留守老人达2000万。
农民工大规模外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农村社会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的合作困难,并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带来消极影响。据中央电视台2006年6月18日《新闻30分》报道:2004年国家要求把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而安徽省砀山县权集乡权集村的农民三年中却没有领到过一分钱的种粮补贴款。后据笔者调查:砀山县里要修一条县道,2006年当年造价为每公里13万元,其中县里每公里补贴10万元,乡镇需配套3万,由于农民大规模外出打工,“一事一议”已经不可能。该村以党员代表会议形式决定“一事一议”,将12元粮食直补款扣除后,每人再交纳3元。由于农民工大规模外出,不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甚至就连乡村治理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社会价值观的变化
在一个没有发展、交通不便的乡土社会,民风相对纯朴,更容易出现利他主义行为(文建东、李欲晓,2004),更有利于合作行为的出现。农村改革前的农村显然是一个相对封闭,民风纯朴的乡村社会,有着互助合作的传统。经过长期思想政治灌输教育,农村甚至形成了一种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主义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并强调“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它降低了计划经济实施的制度成本,有助于动员农民参加农村大规模集体行动,也有利于动员型合作和强制型合作的推进。而那些个人利益取向的行为和做法,则时常遭到整肃和批判,个人合理利益和诉求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正视和重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压制。随着改革推进和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这种过于强调集体主义的价值观逐渐受到了来自现实的严峻挑战。
与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主义意识形态相比,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利己主义,并肯定追求个人利益的正当合理性,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利益诉求得到强化,甚至极度膨胀起来。尽管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并以诚信为基础,但其从未离开过欺诈、造假等机会主义行为。在农村改革进程中,随着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极端机会主义做法得以大行其道,致使传统价值观逐渐趋向瓦解,并导致了村民联系的迅速减少、农民行为原子化和传统组织的衰落。这不仅使得农村动员型合作和强制型合作变得更加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自发型合作和自愿型合作难以实现。而这种社会价值观层面的冲突,也是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
四、促进农民合作的对策讨论
综上所述,当前促进农民合作的相关对策基本上呼之欲出了,那就是因应社会经济生活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直面农民大规模外出的现实,通过政府能力建设、组织制度建设和文化资源建设克服农民合作困境,从而改变农民的合作预期,激发农民的合作意愿,增强农民的合作能力,具体来说如下:
首先,以政府能力建设促进农民合作。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反哺农业阶段,随着农业税的废除和大量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与国家利益冲突的体制性原因已经基本消除。但政府公信力相对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并给农村合作带来一定消极影响。乡村干部能力不足,队伍老化,观念滞后,个别人甚至存在一定的经济问题,这不利于甚至是阻碍了农民合作能力的提升。因此,着眼于提高政府,尤其是乡镇的公信力,增强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对于促进农民合作能力提升依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以组织资源建设促进农民合作。除了村两委和农村能人之外,农村还有一些德高望重、公益心强的老党员、老教师、老退伍军人、老村干、老村民“五老”人员。如果把他们组织发动起来,将会大大增强农民的合作能力。以安徽省宿州市大营镇为例,作为一个农业型乡镇,该镇也曾同样面临公益事业停滞,农民生产生活不便等现实问题。自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自2006年秋起,镇委镇政府充分发动“五老”人员,调动群众积极性,成立了16个农民修路协会,并很快筹集到了修筑公路所需要的资金。这表明,即使是那些经济不发达、财政极端拮据的地区,仍有很多办法促成农民合作。
最后,注重道德文化建设,增强农民合作的文化基础。市场经济强调利己,但也注重互惠。当前应结合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大力倡导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新型集体主义价值观,以文化道德建设约束“经济人”行为,特别是机会主义行为。尽管强制型合作可以降低组织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是社会治理的必要手段,但在道德建设基础上,使合作成为人们的自发行为和资源行为,则可以实现社会经济更为协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