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建国以来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曲折认识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试析建国以来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曲折认识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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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623(2000)05—0021—08

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究竟应当占什么地位、党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如何处理公有制同非公有制的关系,一直是个非常敏感和棘手的问题。建国后,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走过很大的弯路。

早在民主革命过程中,毛泽东就明确提出中国革命在取得全国胜利之后,要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全面发展,在经济上要让各种经济成分各得其所,使我国社会生产力有一个大的发展,15年之后或在很远的将来,再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毛泽东还强调指出:“资本主义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这是经济落后的中国在民主革命胜利之后不可避免的结果。”[1](P613)实践证明, 这是毛泽东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的最高成果,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随着建国后国民经济的恢复,中国共产党特别是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逐渐脱离中国实际,犯了“左”倾错误,使我国国民经济走上了一条本不应走的弯路。

从建国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利用、限制、改造直至消灭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是在新民主主义思想指导下制定的。《纲领》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2](P22)建国后,在具体领导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刘少奇更是多次指出:私有权在今天中国的条件下,一般地还不能废除[3](P60)。因为中国产业落后,过早实行工业国有化,只会伤害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对发展生产不利。可见党的第一代领导人特别是建国后直接负责经济工作的领导人,都认识到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这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包括除国营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外的其它所有经济成分。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毛泽东在对国内矛盾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之后断定:“在打倒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即是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故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称为中间阶级。”[4](P65)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开始了改造——实则消灭资本主义的行动。这样,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很快就由实现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充分发展转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由以实现工业化——发展生产力为中心转向以改变生产关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中心。到1955年9月, 毛泽东又夸大了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程度,把新中国成立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说成是“资本主义社会”[5](P243), 并断言:“一九五五年,在中国,正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决胜负的一年。”[4 ](P223 )结果, 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很快就将适合我国国情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基本消灭光。

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排斥甚至禁止分散的个体小私有制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确立。这样,党就需要回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要地位的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小私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1956年9 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是实行集中经营的,但是也需要有一定范围的分散经营作为补充。”[6](P84)这里所说的分散经营包括个体的手工业、商业和农民的家庭副业,并不包括其他的私有经济。然而,就连这少得可怜的一点补充,在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也被”“共产风”刮得无影无踪。虽然这种错误在1961年经济调整中得到了纠正,如1961年3 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中指出:“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补充,它从属于集体或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7 ](P918—919)然而,1962年8月,毛泽东又开始了对“单干风”的严厉批评,到1964年,更在全国开展了对“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包产到户)的批判。最终,从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左”的错误在党内和社会上发展到顶点,所有带有“私”的成分的分散经营个体经济被扫荡无余。结果,在世界的东方建立起了一个“一大二公三纯”的贫穷的“社会主义”国家。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非公有制经济有限度地发展。这个时期,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主张“补充论”,即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非公有制经济得以重现生机并得到快速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79年11月到1981年,中央为70万原被定为剥削阶级的工商业者的小商贩、小手工业者恢复了劳动者身份。这样,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发展,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就恢复了党的“八大”的提法,而且又加了“有益的”三个字。此后,党对这个问题的提法又有所发展。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范围扩大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并提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8 ](P2415)。1987 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又把多种经济成分的范围扩大到了私营经济,使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完整化。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取得了合法地位。党的十四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9](P194)。 但所有这些都没有根本改变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补充的框架。

“十五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广泛发展时期。首先,“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10](P24)。显然, 这里所说的基本经济制度,不仅包括作为经济主体的公有制,而且包括非公有制。这一提法使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肯定和重视,改变了过去只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只是一种暂时的策略方针的认识。这在我党的认识历程中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其次,“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10 ](P22)。这就使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从仅仅是为方便人民生活发展到了增加就业、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些新的提法显然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历史已经证明,直到十五大之前,党在各个时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及相应的政策措施都是不正确或不完整的,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党的领导者主要是毛泽东对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条件认识不清,忽视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相当落后、还需要借助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生产力这一基本国情,而仅从农民的所谓“社会主义热情”出发,引导农民快速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进而推动了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正如胡绳先生所说是“沾染上了民粹主义色彩”。在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 毛泽东对旧中国生产力分析指出:当时中国的现代化工业只占国民经济的10%,其余90%左右是同古代没有多少差别的、落后分散的农业和手工业经济[11](P1368)。周恩来在谈到当时的工农业比重时认为:1949年, 机器工业占17.4%,工场手工业占7%,个体手工业占6.8%,农业及副业约占68.8%[12](P108)。进而,毛泽东将它形容为“一穷二白”,他说:“‘穷’,就是没有多少工业,农业也不发达。‘白’,就是一张白纸,文化水平、科学水平都不高。”[4](P288 )虽然到宣布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前的1952年,这些数字发生了变化:机器工业占到了27.8%,工场手工业占到6%,个体手工业占6%,农业及副业约占60%[12](P108)。但是,即使这样,也仅仅是达到了我国历史上最高水平的1936年的程度,距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还相去甚远。那么,在这样的国度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条件是什么呢?1955年,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在中国农村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条件已经具备。他说:“贫农、新中农中的下中农和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因为他们的经济地位困难(贫农),或者他们的经济地位虽然比较解放以前有所改善,但是仍然不富裕(下中农),因此,他们是有一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的。”[4](P172)此后, 毛泽东在许多文章中多次谈到“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这一建立社会主义的条件,批评那些“不相信广大农民群众有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的人[4 ](P179)。毛泽东这时在论述他所说的条件时,根本没有提到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最根本的、必不可少的前提——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不从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出发,而是以农民的贫困或不富裕为条件实行贫穷过渡,仅凭主观热情来建设社会主义,其结果只能受到历史的惩罚。

第二,即使说党中央在建国前对我国贫穷落后的基本国情曾经有过正确的认识,但小资产阶级狂热性使党的领导人特别是毛泽东在具体领导全国人民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过程中,对改变我国落后面貌的艰巨性、长期性缺乏充分的思想认识,加之建国后从下到上的“左”的情绪的推动,使党中央很快改变了建国前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当国民经济刚刚从几十年战争严重破坏的状态下恢复秩序时,就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开始了消灭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主要力量——资本主义经济的行动。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毛泽东虽然承认中国经济的落后,今后中国的建设还有很多困难,但他又认为:“中国人民是勇敢而勤劳的,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和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上世界各国工人阶级的援助,其中主要的是苏联的援助,中国经济建设的速度将不是很慢而可能是相当地快的,中国的兴盛是可以计日程功的。对于中国经济复兴的悲观论点,没有任何的根据。”[11](P1371—1372 )虽然毛泽东的这段话是针对悲观论者而发的,不过,字里行间也表露了毛泽东对经济建设的困难估计不足,对改变我国落后面貌的长期性、艰巨性缺乏认识。这种认识的片面性在以后领导新中国的建设中不仅没有被克服反而有所发展。195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毛泽东逐步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这条总路线是建立在私有制已经阻碍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认识基础上的。《总路线宣传提纲》提出:“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必要的,这是因为资本主义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性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企业内的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矛盾,都是不可克服的。由于上述的矛盾,这些企业的设备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低,成本高,资金浪费很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很小甚至没有,因而影响到工业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影响到国家计划受到破坏。”[13](P205)农民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发展,不能满足人民和工业化事业对粮食和原料作物日益增长的需要,它的小商品生产的分散和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不相适应,因而这种小农经济和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的矛盾,已随着工业化的进展而日益暴露出来”[13](P205)。“只有完成了由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过渡,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向前发展,才利于在技术上起一个革命”[13](P205)。这就是说,私人资本主义和农民个体经济这两种私有制,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已在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消灭这两种私有制,变多种经济成分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变商品经济为计划经济,才能适应中国生产力的状况和水平,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历史实践已经证明,1952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仅仅达到了1936年的程度,贫穷落后的基本国情根本没有改变,而毛泽东却在一系列胜利之后轻率地改变了过去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认识,带领全国人民展开了一场快速消灭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忽视了我国经济落后必然要有一个长期的为社会主义准备物质技术基础的过程。此外,遭受长期贫困和饥饿困扰的中国人民,最大的愿望莫过于过富裕生活。在建国后的意识形态领域,存在于人们中间的一个重要观念就是,只要建立起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就可以实现人们普遍的富裕,否则就会造成两极分化,走上资本主义的歧途,使普通老百姓重又陷入贫困。正因为这种片面的认识,即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不相容,与共同富裕不相容,所以在建国后不久,在恢复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各地都出现了夸大私有制对国民经济的破坏作用,要求尽快消灭私有制的动向。1951年,山西省委主张尽快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一例。这种社会心态,对于党的领导者主要是毛泽东很快作出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决策以及推动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不能不说没有影响。

第三,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经济特性的错误认识和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资本主义倾向的过分担忧,导致将非公有制经济绝对地看作社会主义的对立物和异己力量,时时处处加以排斥和防范,最终导致用政治和行政的手段强行消灭了非公有制经济。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明确指出:中国革命的终极的前途,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主要经济特征是什么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后首先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社会主义改造后期,党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即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的观念。其中,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在这个问题上,社会主义所有制只能是公有制,只有公有制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公有的范围越大越好,公有的成分越纯越好。这种“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指导原则,在很长时期内成了不可置疑的正统观点。这样,全国上下为了建立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为实行全面的计划和按劳分配而尽快将其它经济成分消灭光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结果严重地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其次,如何看待建国后的资本主义经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建国后如何处理国营经济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关系,党的第一线领导人主要是刘少奇曾经指出: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资产阶级应当采取又联合又斗争的政策,要联合资本家使生产发展起来……最后,通过和平竞争,与资本家共同走进社会主义[14](P37)。然而, 这种正确的认识并没有在实践中很好地执行。从建国后对私人资本主义的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整个过程都可以看出,我们党过分夸大资本主义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即对计划的破坏)、资本主义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竞争(争夺市场、原料、资金等等)、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对新政权的攻击、不法资本家对党员干部的腐蚀等负面影响,而逐渐忘却了其发展生产的重要的一面。正如1956年刘少奇在听取中央各经济部门汇报时批评道:“现在有一种迷信,就是社会主义一定比资本主义先进。实际上,我们很多地方不如资本主义,我们的成本,劳动生产率,利润都显得落后;我们的商业部门机关化、官僚化、做官僚生意,不根据实际情况办事。”[15](P381)最后,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小商品生产、农民个体经济和家庭副业,党的政策之所以反反复复,主要是由于毛泽东对列宁“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这句话深信不疑,担心允许小生产发展会使我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而全然忽视了它们符合人民生活需要、能够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是适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客观必然。如毛泽东在1964年2月两次会见外宾时所指出的, “三自一包”的目的是要解散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要搞垮社会主义制度。这里,毛泽东显然认为,“三自一包”就是要搞私营经济,而搞私营经济就意味着要走向资本主义道路。至于这种经济形式是否为社会所需,则根本没有论及。最终,从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左”的错误、“左”的观点在党内和社会上发展到顶点,所有带“私”的成分的分散经营个体经济被扫荡无余。虽然当时党内对此有不同意见,但毛泽东在党内的威信以及当时党内不正常的政治生活,使他的意见成为主宰意见,这样,“割资本主义尾巴”也就成了党长期以来的一项任务。正是由于上述种种片面认识,掩盖了我国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还需要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还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这一客观实际。就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并且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发挥了人所共知的作用,但直到十五大之前,它一直被排除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外,受到这样那样的排斥和歧视。人为地为某一种经济成分带上政治色彩,全然不顾其是否为当前社会经济所需,是严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

历史的教训是深刻而沉痛的,而理论的创新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和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使非公有制经济从“制度外”进入“制度内”。这是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经验得出的新结论,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又说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绝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国策。今天的非公有制经济能否健康发展,还需要做许多工作。就当前而言,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这里只提一点,当前急需改变行政执法部门中部分执法人员长期形成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与排斥的认识和心态,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正确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十五大”以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已为全社会所认可,而且建国以来长达半个世纪的经验已经证明:非公有制的多种经济成分得到认可、鼓励而发展,中国经济就繁荣和发展。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仍受到这样那样人为的排斥和阻挠。据由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共同牵头,由部分在京的政策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者组成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近十年的动态研究调查报告中所显示的“私营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一项看,有64.4%的被调查企业主和主要投资人认为,现实中最大的社会问题是“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其次有62.7%的人认为是权钱交易[16]。可见,当务之急是提高部分执法人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正确认识,将非公有制经济这个“重要组成部分”真正体现到法律和政策的执行之中。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的目的出发,工商、税务和金融等各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改变“厚公薄私”的传统习惯,真正做到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工商政策要一视同仁,除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外,凡允许集体、三资企业搞的,都允许私营企业经营;税务机关应努力做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收政策一个标准,税务检查同样严格,改变“公松私紧”的现状;信贷政策要一样对待,除国家扶持的国有企业之外,作为金融部门,应只认信誉,不认经济成分,等等。总之,应按照十五大报告所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经济行为的载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平等地位,不能因为强调在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而在市场经济体系层面上人为制造不平等、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歧视和排挤的态度。

第二,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就立法而言,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陆续制定和完善了许多经济法律和法规,但目前有关经济行为的立法工作面对激进活跃的市场经济仍显得滞后,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首先,偏重于基础性的立法,而对非基础性法律、法规的制定重视不够。基础性法律一般比较抽象,纲领性、方向性的原则比较多,而具体化、可操作性的程度则不高。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仅依靠基础性的法律是难以对此作出直接的、有针对性的和高效率的调控的,因而造成现在许多应当由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都在由国家政策甚至习惯和道德传统进行调整。其次,偏重法律的制定工作,而忽视对法律的复查、修改和废止工作。今天的非公有制经济由于国际、国内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队伍日渐庞大,形式日渐复杂,需要及时地加以总结,对过去一些过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修改。由于我们对修改、废止法律的工作重视不够,致使一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废止,使依法者难以适从,执法者也不便施行,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容易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市场经济是有序竞争的经济、法制规范的经济,应当在工商登记、照章交费、依法纳税、质量标准、防伪制假、劳务管理、经营秩序等方面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尤其要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引导、约束和调节非公有制经济,使经营者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切实履行合同,严禁欺骗和暴力,而这些方面的新的、详细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总之,要加快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真正做到由过去那种单纯行政干预经济的状态转变到以法治经的轨道上来。

第三,加强反腐败斗争,净化经济发展环境。我们承认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着重要作用,并不是说它没有消极面。非公有制经济在它活跃市场、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滋生着投机钻营、不择手段、行贿逐利等不良经济行为。在现阶段,随着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和鼓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加剧,其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这样,有一部分不法经营者为追求个人私利采取不正当致富手段,如权力经商、权力索贿、制售伪劣商品、偷税漏税等,给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阻碍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经济体制和法规建设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但更主要的还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执法观念淡薄、官僚主义作风、滥用权力腐化堕落等腐败现象,给不法经营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的执行过程很大程度上就国家间接地管理经济、调节社会生活的过程。这种管理和调节并不着重依赖那种对人身进行强制的刑罚式的执法方式,而是通过对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经济利益的公正裁判来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目的的执法方式。而现实生活中,有的执法人员忘却了自己的神圣职责,对违法分子睁只眼闭只眼,更有甚者知法犯法,受贿掩饰犯罪行为或包庇违法分子。正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说: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的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生。因此,应结合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反腐败斗争,净化经济发展环境。首先,应加大执法体制改革、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严打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解决滋生不法经济行为的深层次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在体制、法制、政策中存在哪些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从实际出发加以改革。特别要对容易出现腐败现象的管理环节,合理配置权力,强化权力制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使各种形式的监督形成合力,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其次,应加大反腐败的惩治力度,对以权谋私者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以法制权,是保证公共权力不被滥用的外在重要约束因素,是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道德约束所不能代替的。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一旦腐败行为发生,都要给以大力打击,严惩腐败分子。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等腐败的保护伞,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最终使权力掌握者不敢腐败。最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执法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的道德水准,实现对腐败的内在约束。腐败现象和不法行为的产生,除了靠法制外在的制约外,另一重要的约束力来自人自身内在的道德觉悟。今天的腐败分子和不法经营者的违法乱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这些人缺乏伦理道德规范、失去了道德的内在约束所致。因此,在加强经济、政治体制建设、法制建设的同时,应大力加强公职人员和私营企业管理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从而“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防止和遏制腐朽思想和丑恶现象的滋长蔓延”[17](P1382)。

[收稿日期]200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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