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探析_农民论文

中国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探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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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4)04-0106-07

      近十年来,随着中央和地方政府日益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中国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进入快速增长轨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态势,成为中国农业经营组织体制创新的一个新亮点。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定位不断提升,并配有更加明确、有力的财政扶持政策信号,引导合作社的发展呈现超高速的“井喷”现象。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14年4月底,全国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110万户,注册资本达到2.23万亿,继续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

      据农业部经管司的初步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经实现农业产业的全覆盖,其中以种养业为主,占总量的70%以上。尽管社会上和学术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质量存在种种质疑声,现实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假、空、死”①合作社现象,但不容置疑的是,经过近十年的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出来,合作社的总体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服务内容综合化、服务水平专业化、服务方式一体化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大趋势。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

      (一)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统一经营实现方式的重要载体

      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是生产经营规模超小化,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引导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广大农户参与现代化进程?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但是如何实现统一经营长期没有破题,农村的现实是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已经形成了“双层经济”,而不是“双层经营”②。

      在合作社发展较好的村庄中,合作社创新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替代原有的村集体实现了农户家庭经营层面之上的统一经营,克服了家庭经营的制度缺陷,改善了农户的生产要素配置,提高了农户市场竞争地位。

      当前合作社发展统一经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社员分户生产管理、合作社提供从种到收的一条龙社会化服务。即“(农户)生产在家,服务在(合作)社”。入社农户保持原承包经营权不变,继续在原有的承包地上从事农产品生产,但是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投入品购买、植保、浇水等田间生产管理服务以及产品收获、销售等由合作社统一提供服务③。一些实力较强的合作社还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品牌。通过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服务,实现分散农户的投入品的规模购买或农业设施的共同利用,以及农产品的规模销售,降低了农户的生产经营成本,实现了规模经济。特别是土地连片统一耕作、统一植保,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而且降低了环境污染。

      二是农户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统一经营。农户将承包地入股合作社,合作社聘用生产经营人员对社员入社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并统一种植品种、统一生产管理,最终统一产品销售。而农户成员完全退出生产经营领域。合作社纯收益按照社员入股土地进行分红。为提高农户入社积极性,合作社通常按照农户土地原有收益提前支付货币或实物地租,并优先安排有意愿的社员在合作社打工。近年来,这种形式成为部分地方政府力推的一种形式,如课题组调研的山西晋中地区、江苏盐城地区、以及青海海西州,地方政府在有关促进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都制定专门的政策条款鼓励农户土地(草场)入股发展合作社。

      三是农户土地入股、转包经营、合作社提供中介服务。农户将承包地入股合作社,合作社将土地集中后,统一发包给社员或租赁给其他企业、种植大户承包经营。合作社代表入社农户与承包方(或租赁方)谈判土地使用价格,并签订合同。合作社代表入股农户的利益,协调与土地使用方的关系,保障入股农户的土地租赁费收益。同时也降低了种植大户、龙头企业与一家一户农户谈判的成本。

      通过合作社实现统一经营,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与公司直接租赁农民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最大的不同有两点:一是更好地保障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合作社制度保持了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所有者的地位。而在公司经营模式下,转让土地的农户只有地租收益,无法分享或非常有限地分享到承包期内土地产出的增值效益,而且在合作社统一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前两种模式下,它使得那些受到劳动力市场排斥、难以实现离土转移的中老年劳动力和病残农民能够实现自我就业,有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收入水平。二是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避免公司的短期行为。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公司经营土地的短期行为,而农户是土地使用权的主人,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被物权化。因此农户将更关注土地的长期可以利用性,关注可持续发展,从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近年来,围绕土地合作,出现了第四种形式,即合股经营。合作社吸引农业企业入社,农民以土地入股、公司以现金入股,双方按股份承担责任、分享收益。公司通常负责合作社土地的整理规划和开发经营,并参照入社前农户的土地收益水平支付农户“保底分红”(实际是地租),年底再根据合作社经营状况进行按股分红。此类合作社以湖北省最为典型。自2010年以来,湖北省大力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权作股,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到2011年初,全省农村土地实际流转超过500万亩,“土地股份合作社”成为该省着力推广的流转模式。2011年11月湖北省还专门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了此类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问题。关于风险承担,农户入股的土地以剩余承包经营期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农户承包土地不能作为债权处置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制度突破。为限制公司权力,保护农民利益,湖北省强调农民的控股权,不低于51%,并规定必须是农民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对于这种形式,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都存在不同声音,鉴于公司掌握市场、人才、资本等关键要素资源,即便是农民在合作社中控股,其话语权也十分有限,但是这类合作社的出现,对于在劳动力大量转移,土地被粗放经营、甚至撂荒的地区,对于提高土地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作用④。但是也存在一旦公司经营破产,农户收益无从保护的潜在风险。并且在一些地方,出现有人利用此模式向农民施压,迫使农民离开土地的苗头。因此,坚持农户入社的自愿原则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保护农民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重要方式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的经营方向。90年代初政府就开始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并始终强调引导公司与农户形成利益联合体,提出了“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口号。但是我国由于农产品市场的买方垄断格局,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双方市场地位不对等、相差悬殊,结果必然是企业控制,农户依附;没有相互依存关系,自然也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

      合作社发展起来后,“公司+农户”的模式逐步被“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所替代。尽管后者包含着四种不同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但是不论哪一种形式,都是对原有模式的改进与完善。(1)公司领办合作社下的“公司+农户”模式的完善。它将公司与农户原来的短期契约长期化,公司与农户通过合作社的组织载体强化双方的契约关系,实现公司对农户的有效监督和农户间的自我监督。(2)农户与公司双方入股共办合作社,公司解决了原料或货源的数量、质量、规格、以及交货期的保障问题,农户的农产品销售有了稳定的渠道,并且生产经营收益有了基本保障。(3)农民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接,最突出的效果是提升了与公司的谈判能力。农户通过合作社的集体行动,在与公司的竞争中,有了话语权和自我选择权,公司只是合作社的一个大客户而已,双方本质上是市场自由交易的买卖关系。(4)农民自办合作社,合作社建加工企业,实现以农民为所有者主体的农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它不仅让农民获得初级农产品生产的收益,而且延长产业链条,分享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如北京奥金达合作社,合作社成立之初,为百花蜂产品公司的原料供应基地,百花峰公司高出市场价200元/吨收购合作社原蜜。2008年,政府扶持下合作社建成蜂产品加工生产线,为百花峰公司代加工,每吨原蜜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纯收入500元;而2009年合作社注册的“花彤”商标蜂产品上市,每吨原蜜纯收入增值达到3000元;2011年合作社自营品牌的销售量占合作社产量的30%;2013年合作社的“花彤”商标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这种以农民为所有者主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不仅保证了普通农户可以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而且有助于改善市场竞争结构,对农产品加工业买方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是一种冲击。从增进和保障农民利益角度看,它为建设比较理想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之路,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从制度安排看,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农业公共服务部门和私人部门所没有的优势,可以有效地弥补农业公共服务部门、私人部门的不足,形成政府、企业和农民组织三者互相补充的完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构成具有同质性相对较强、生产地域集中、从事产业相同的特点。对技术服务的需求同质性强,利于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准确瞄准目标群体,低成本地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标是为成员服务,以成员为导向,成员集所有者、推广者、使用者于一身,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反映的是成员需求者的要求,而不是服务供应商、提供者的单方意愿,相比公共社会化服务部门,它提高了服务的有效性。而成员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农业技术及服务的推广者、使用者,其三位一体性是其他任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推广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完全一致,有利于提升技术推广效果。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通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社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的作用逐步增强。首先,促进农业投入品现代化的步伐。最突出的是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材料、新机械、新方法,在成员中间普及。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社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直接建立长期技术合作联系,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示范的重要试验地和前沿阵地。如河北肃宁,15家合作社成为中国农大、山东大学等大中专院校的实验基地。

      其次,促进农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它是与投入品的现代化和规模化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品种、新设备的引入需要相配套的生产管理技术,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和集约化。尤其是在先进的大型农机具使用方面,合作社发挥了积极作用。课题组在江苏盐城、山西晋中、青海西宁的调研中发现,无论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传统农牧区,通过合作社的土地流转,加速大中型农机具推广使用效果明显。在江苏盐城调查某家农机合作社,其作业范围已经从广东横跨到黑龙江,在大大提高机械使用率的同时,也降低了机械的作业成本。

      再次,促进农产品的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建设。随着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的力度增加,带来了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为建设农产品安全生产产品追溯体系奠定了扎实基础,并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迈向专业化、品牌化。

      (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工具

      通过加入合作社,增加农民收益,已经成为合作社最重要的功能。从课题组调查的情况看,农户加入合作社增收主要来自下列渠道或途径:一是降低成本。主要是通过合作社的联合购买、联合使用设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二是产品销售价格提高。(1)通过合作社联合销售农产品、减少中间环节(主要是避开了经纪人),直接面对批发商,农超(校)对接,甚至开设直销店;(2)提高与商人的谈判力;(3)农产品由混装销售到分级销售;(4)注册商标,品牌化销售。三是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促进产量与产品优质率同时提高,实现优质优价。四是调整种植结构,如从种植普通蔬菜、水果到特种蔬菜、水果;从种植大宗传统农产品,调整到发展优质农产品、收入增加。五是增加就业机会,开拓新的收入来源渠道。这里既包括合作社提供社员的打工机会,也包括合作社统一经营后,农户实现非农转移,增加工资性收入。六是直接投资合作社,农民作为股东参与合作社基础设施和设备额投资,如畜牧小区、设施大棚以及农机具等,并由此增加资本收益。

      (五)参与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载体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逐步普及化,其政治功能开始显现、并受到政府重视。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产业链上建立党组织的做法。”今年一号文件又提出“农民合作社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课题组的调查也发现,各地方政府日益重视村两委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独特社会动员组织优势和政治资源优势,鼓励村两委领办合作社;同时也积极吸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秀领办人参与村两委换届选举。在晋中地区某县农经干部反映,当地的村书记村长每个月仅有五百元的补助,如果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生活。如果引导村两委领办合作社,可以实现个人经济收益增加的同时,也给老百姓带来利益,并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并且,在晋中调查中发现,一些经营成功的合作社社长当选为村书记、村干部,强化了合作社与地方政府的联系纽带,可以获得更多的政府扶持。这类合作社在服务社员、得到村社组织强力支持方面比较成功,但在民主管理方面则颇受质疑⑤。随着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与村两委关系已经是绕不开的话题。课题组调查中一些合作社领导人表示,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村委会,如果与村两委搞不好关系,合作社就无法生存。因为合作社的水、电、路、以及晒场等基础设施离不开村委会的支持和协调。但是如果合作社理事长能力强,社会动员力强,将成为村两委干部的潜在竞争对手,并且对基层组织政权巩固有直接影响。

      从区域范围看,作为全国农村社会管理的典型县肃宁,县委县政府将发展合作组织直接融入推行的农村社会管理“四覆盖”⑥新模式中,作为农村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一个重要抓手。在青海海西州推行的草地生态畜牧业建设战略中,更是将村牧委会建设与生态畜牧合作社融为一体,把村级基层组织打造成集具有(股份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多功能的综合性组织。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动向

      (一)领办人主体从农民为主体,逐步转向各路社会精英,并带动合作社发展的起点提高

      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人是以农民中的能人大户为主体力量。随着政府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国家政策的日益向好,越来越多地吸引了非农产业的社会精英加盟,其行业背景十分庞杂。课题组在江苏、山东、河北、山西以及四川成都等地的调查显示,合作社领办人大多数集中在涉农领域,同时不乏各行各业之才,从煤炭到房地产、医药、IT,再到美容、摄影等服务业,等等,他们具有的共同特点是,在原有的领域获得了第一桶金,有一定的投资实力,并且见多识广、年富力强、社会资本相对丰富。他们创办的合作社通常注册资金规模大、经营业务起点高,但是普遍存在不了解合作社性质、甚至不熟悉农业领域等问题,使得合作社在制度运行方面的公司化特征更加突出。

      (二)合作社农民成员从单一生产者身份为主向生产者、经营者、投资者多元化身份发展,成员异质性进一步增强

      随着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的深入,为满足不同成员的诉求,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越来越多经营规模大的合作社开始实施更加灵活的成员制度。总结起来,普通农民成员加入合作社的身份除了最典型的生产经营者以外,还有以下几类:第一类,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东,他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不仅收取土地租金,而且参与合作社的分红,但不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第二类,土地租赁者,虽为合作社成员,但只收取合作社支付的定额租金;第三类,员工所有者,在合作社中投入自己的劳动,获取工资报酬,并有奖金分配;第四,打工仔,在合作社中就业,多劳多得,通常是计件工资,但不参与分配;第五,投资者,他们以现金或设备折股投资合作社,获得定额利息、并参与分红。农民既可以是单一身份,也可以是多重身份的组合,如土地股东+投资者,或土地租赁+劳动者,或土地股东+劳动者+投资者。成员资格的最终确定是由合作社或农户自我选择而决定。成员异质性的增强,使得合作社更向着公司化的制度设计方向发展。

      (三)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的途径更多的是走向纵向一体化,而不是选择横向一体化,这种扩张方式的结果是合作社产权股份化、公司化经营趋势突出

      在追逐组织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通常并不是选择继续扩大服务规模,而是沿着产业链“微笑曲线”,从产中生产技术服务,拓展到产前农资等农业投入品经营,和产后初加工、运输、包装等不同经营领域。纵向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对资本的依赖性明显提升,带动合作社快速扩大资本投入规模,在外部借入资本(如银行贷款)通道不畅的金融环境下,合作社通常选择与外部的投资者合作,以有限责任的方式开展合作,从而带动合作社产权结构走向股份制,经营方式公司化。

      (四)同类合作社经营规模过小、实力弱,带动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加速

      从总体水平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经营实力弱、承担风险能力差,停留在微型企业行列。带动的入社农户比例低,农民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购买农资等的市场份额很低。如课题组调研的晋中榆次区某村,4000余人口规模的村庄,成立了30余家合作社,只有一家合作社成员规模过百,其他合作社的成员数量都在10人左右;其中类似的蔬菜合作社有十几家,结果出现了合作社之间的无序竞争,许多合作社领办人感叹“合作社太初级”,带动农户致富的能力很有限。

      为突破规模小、经营实力弱、“自相残杀”的制约,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联合社没有规定,但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已经自发产生,并呈现加速态势。从各地的发展情况看,目前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对于合作社之间形成合力,一致对外,提高市场谈判力,促进资源优势互补、提升农产品品牌效应,改善农产品的营销渠道,拓展农超(社)对接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江苏全省的73家销售联社,带动1285家专业合作社进城直销农产品,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7.4亿元。此外,联合社通过联合采购,实现规模经济,在完善社会化服务中也发挥出积极作用。课题组在江苏盐城调查发现,2010年,依托东台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江苏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吸引了江苏南京、南通、徐州、苏州、连云港等地的26家蚕业合作社和16家龙头加工企业,带动全省20余万蚕农,总规模达到全省蚕业的三分之一,促进全省蚕业走出低谷、生产面积得到巩固、蚕丝质量得到提升,全省蚕丝业的国际竞争力得到增强。

      (五)合作社快速扩张与人才全面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那些发展较快、经营迈上新台阶的合作社中,人才短缺、而非资金不足,已经成为下一步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突出反映在以下几类人才供给:一是经营管理人才匮乏,合作社的地理区位和支付能力难以吸引到职业经理人长期服务合作社,而合作社成员以60后以上的劳动力为主流,依靠合作社自我力量,也难以培养出经营人才;二是专业人才短缺,主要是财会人员、信息化人员、文秘人员,许多合作社采取招收兼职财会人员的做法,但是他们通常是停留在为合作社“记账”层面,无法为合作社提供财务分析,直接影响合作社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另外合作社因为缺乏年轻人,造成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影响合作社的电子商务业务发展;三是生产人员素质偏低,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主流特点是年龄大、文化素质低等,课题组调查中很多合作社负责人反映,农民习惯于传统方式生产,对合作社采用新技术、新品种的第一反应通常是排斥态度,影响了合作社产品品质的提升和标准化生产的推广。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发展环境日趋严峻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日益趋好,但是作为农民自助的自治组织,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实质上是日趋严峻。

      第一,社会环境缺乏公民社会的组织与制度基础的状况没有改变。合作社是公民社会的产物,是建立在自愿、独立、自我承担责任的个体自觉行动基础上的合作。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革,但是农村社会的基础依然是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而非公民社会的团体格局的基本状况没有改变。即,农民的社会网络、社会联系主要依靠家族、社区的血缘、地缘纽带,而非依靠个人职业身份的业缘纽带,“也就是权责明晰的团体格局被嵌入到伸缩范围的差序格局中”⑦,它意味着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的经济行为依赖熟人社会、而非契约精神,使得合作社的发展存在“先天不足”。

      第二,市场环境方面合作社面对外部的竞争压力日益强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直接参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承担跨国公司和国内工商资本双重竞争的压力。这些年,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和城市化的加速,农户单凭自己的力量已经不足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在产品市场竞争环境已经从个别产品之间的竞争转向不同产品供应链之间的竞争的条件下。面对新挑战,农户不得不借助于资本的力量,与资本合作,促使合作社向着公司化方向发展。

      第三,合作运动的推动者供给不足。一批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队伍是合作社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他们放弃了作为经理市场上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定价而奉献于合作事业。但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推动主体力量是政府政策诱导下的自利精英分子,他们领办合作社的直接动机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并且不乏一些试图钻政策空子的投机分子。农户与这些社会精英之间是经济学一般意义上的相关利益群体的合作关系。精英分子要利用农户,满足自己的逐利需要,农户也是要利用强者“借船出海”、规避风险、保障收益。双方合作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可否实现利益兼容。但双方的关系不是合作社制度下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利益共同体。

      第四,合作文化贫乏,农民缺乏自觉精神。经典合作社作为成员的共同体,秉承“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互相帮助、独立、自担责任的合作精神。在“乡民社会”而不是公民社会的大背景下,当前中国农民加入合作社,是在缺乏独立、自担责任精神前提下的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不是弱势群体自我觉醒、“抱团过冬”、对共同利益的追求。因此,“有利则来、无利则走”是其必然表现,而非原因。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一,大力改善合作社的社会环境。主要措施是培养一支合作社辅导员队伍,继续大力在农村中宣传、普及合作理念,培养农户的自助精神,唤起广大农户的自我觉醒,树立契约精神,从身份农民向着职业农民转型,以更好发挥合作社提升农户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第二,引导社会精英与农户向着利益共同体发展。现有合作社政策已经成功地吸引了一大批立志在农村创业的各路社会精英领办合作社,并推动了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提升了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但是进入合作社的企业家群体以小微投资者或企业主为主体,自身的经营水平相对有限,如何提升企业家群体的素质,如何引导他们与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是下一步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建议政府将合作社人才培养作为下一步扶持合作社的一个重点,并有相应的财政扶持和具体手段做支撑。

      第三,财政扶持合作社的重点向支持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转型。尤其是那些关系到本县市范围的大多数农户的主导产业的合作社联社。支持重点如职业经理人雇佣、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以及金融中介服务、保险中介服务等,优先向本地区覆盖农户范围广的联社倾斜,以加速合作社由小舢板向航母的转型,最终提升农户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政府的扶持合作社产业化政策应当向以农民领办的合作社以及合作社为主体建立的公司倾斜,而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应当被排除在外,纳入一般性的产业政策。因为政府扶持合作社的政策目标是帮助农户弱势群体改善不利的市场地位,提升农户、而不是农产品的竞争力;为农户弱势群体与公司强势集团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而不是强化公司为代表的强势集团的利益。合作社的实践表明,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农民为所有者主体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不起来;而只有农民为所有者主体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户的市场竞争地位,农户的市场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这也是发达国家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理由所在。

      ①“假”是指一些实为公司的组织挂牌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死”是指那些已经停止运营,但是因缺乏年检制度,没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空”是指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对成员没有开展任何服务活动。

      ②陈锡文:《中国农村改革回顾与展望》,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6-168页。

      ③在河北沧州的某种植合作社,合作社提供“八统一”:供种、施肥、机械、打药、收获、结算、品牌、销售。

      ④孔祥智,周振:《分配理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原则》,《东岳论丛》,2014年第4期。

      ⑤徐旭初,吴彬,高钰玲:《合作社的质性与现实》,《东岳论丛》,2014年第4期。

      ⑥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基层民主组织全覆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全覆盖、农村维稳组织全覆盖。

      ⑦李琳琳,任大鹏:《不稳定的边界——合作社成员边界游移现象的研究》,《东岳论丛》,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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