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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民社会是西方传统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洛克、卢梭、孟德斯鸠、康德,再到黑格尔、马克思,在古希腊文、拉丁文、英文、法文和德文中,“市民社会”一词还分别具有“公民社会”、“文明社会”、“资产阶级社会”等一系列既有内在勾连但又有所区别的涵义。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对市民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解释是“资产阶级社会”。导致这种解释的部分原因在于德语中用来指称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的是同一个词“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但深究起来,这不纯粹是一个用词的问题,它涉及到了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思想家对市民社会形成的各自不同的阐释和取向(注:在德语思想界,也有人主张对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的表述加以区分,如伯恩斯坦在《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民主党的任务》一书中明言要把市民社会从资产阶级社会中剥离出来;哈贝马斯和奥佛(C·Offe)也提醒人们注意最近流行起来的另一个表示市民社会的德语词“zivilgesellschaft”的涵义。对于这个问题的详尽探讨, 将是另一篇论文的主题。)。应当指出的是,在许多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自从马克思形成自己的唯物史观以后,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理论概念,已经可以被表述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甚至还可以被更抽象地表述为“在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87-88页。),而作为一种历史事实,市民社会则早就失去了其历史合理性,它应当被社会主义革命所消灭。尽管本世纪二、三十年代葛兰西曾经赋予“市民社会”以新的内涵,强调无产阶级的“文化领导权”问题,但总的说来,20世纪前70年没有什么重要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市民社会”有太大的兴趣。而自由主义者则不然,他们一直对“市民社会”保有浓厚的兴趣,依然钟情于17-18世纪广泛流行于西方的以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为己任,并力主限制国家权力、减少国家干预以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市民社会理论。只可惜,他们实在生不逢时,因为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即使是在实行自由民主的西方国家,由于大众民主和福利国家政策的实施,谈论古典意义上的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了。
然而,情况从70年代开始有了变化,市民社会的话语慢慢地又流行起来了。对于促使市民社会话语在当代复兴的诸多因素,东西方学者曾作了大量具体的分析(注:关于这方面情况的叙述和讨论,可参见冯绍雷、童世骏:《走出冷战的欧洲》(编印资料),上海,1995年;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6年夏季卷;何增科:《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春季卷;John Keane,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London:Verso.1988;Adam B.Seligman.The Idea of Civil Society.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2; Keith Tester,Civil Society,London:Routledge,1992;Jean L.Cohen and Andrew Arato,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Mass:The MIT Press,1992.),尽管角度各有不同,但总起来说,都离不开80年代以来市场化和民主化这一世界性大潮的背景。
市场化和民主化发端于17、18世纪的西方国家。在商业社会中,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会自然而然地增进全社会的利益。市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这样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干预就成为不必要的了。亚当·斯密的理论为倡导国家干预经济的重商主义理论敲响了丧钟。经济的市场化或自由化推动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开来而获得独立的存在与发展,为代议制民主奠定了结构性的基础。不仅如此,在市民社会中,各种非官方的社团组织及它们活动于其中的非官方的公共领域也逐渐活跃起来,它们又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作好了组织准备和舆论准备。在美国和欧洲大陆通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建立起民主宪政国家,从而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以后,托克维尔等人根据民主国家的经验得出结论说,即使在民主国家,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对于防止专制主义的抬头和巩固民主制度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从历史上看,市民社会与经济的市场化和政治的民主化具有持续的意义相关性,它是联结两者之间的内在的纽带。
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西方社会在经济和政治生活方面采取了一些不同于以往的做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凯恩斯主义政策,试图通过国家干预刺激有效需求来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这一难题。西欧各国社会民主党上台执政后,依靠国家政权推行社会福利政策,以高税收和高支出为后盾来实现自己改善工人阶级福利的奋斗目标。但从70年代后期开始,这些国家相继出现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发症,高福利政策因政府背上的财政包袱越来越重而难以为继。与此同时,一向被视为楷模的西方民主政治也开始出现一些畸变,国家权力日益向行政部门手中集中,利益集团左右政府决策,行政官僚垄断信息,导致普通民众政治冷漠情绪不断增长,权力分立和地方自治等传统观念受到挑战。
就非西方社会而言,苏联、中国、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在冷战时期曾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国家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它通过计划等手段严格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明令禁止各种非官方的社团组织的存在,市民社会为国家所淹没。尽管这种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它不仅导致了经济效率低下,官员特权腐败现象滋生,而且也使普通民众养成对国家的依赖心理乃至懒惰思想,来自民间的自下而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遭到窒息。至于其它第三世界国家,则先后在二战后走上了“权威主义政权+发展主义国家”的发展道路,实行“政府主导型”的现代化模式。从几十年实践结果来看,除了个别成功的例子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陷入困境。
所有这一切,很自然地使人们对单纯依靠国家力量来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的理论和政策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各国理论家们开始重新思考国家究竟应该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以及怎样限制和控制国家权力并促进民众参与政治事务的问题,他们不约而同地重新提起了已被冷落多年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为它增添进一些新鲜的历史经验。而西方的一些左翼学者为了弥补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传统中的“立宪民主”的空白,也为了给越来越处于守势的西方左翼力量提供新的理论资源,则设法借助于马克思主义以外的一些传统和马克思主义之内一些未被引起充分注意的传统来重新阐发市民社会理论,以此作为批判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和进一步阐明他们心目中理想社会秩序之轮廓的理论坐标。
实践的变革为理论的思考提供了新的能量和材料。从70年代末开始,先是西班牙和葡萄牙这两个西欧国家及拉丁美洲一些国家为建立民主制度而进行的越来越成功的努力,然后是东欧一些持不同政见者在同官方正面冲突之外采取的“非政治的政治”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联想起西欧大部分国家在前几个世纪所经历的“社会”反对“国家”的斗争,并且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而获得了自我理解。80年代,西方新保守主义理论家极力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削减社会福利,最大限度减少国家干预,让自由竞争和市场机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主要作用。这些政策建议为当时上台执政的许多西方国家右翼政府所采纳。相应地,市民社会概念在西方也就逐渐重新得到主流派知识分子的认同,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日益增多。同样是在8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进行改革,以市场化为方向的经济改革和以民主化为方向的政治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思想解放运动,促使一些学者对市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进行深入而有广度的理论思考。1989年苏东剧变以后,欧美和苏东地区的市民社会论者一方面看到了已经进行的市民社会讨论同这些变化的相关性,另一方面也看到了进一步深化这种讨论对经历了这些变化以后的各国乃至整个世界的重要性。进入90年代以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者也加入了讨论的行列,纷纷用市民社会概念分析本国历史和现实,探寻本国市民社会建构问题。与此同时,市民社会概念从学术圈扩散到公众讨论中,成为政治家、政府官员、商界领袖和一些社会人士的一个口头用语。于是,市民社会话语不仅成为90年代国际社会科学研究的前沿领域,而且还形成了一股强劲的全球性社会政治思潮。
二
那么,究竟什么是市民社会呢?在众多的市民社会话语中,有那么多的人出于这样那样的理由谈论市民社会,但却几乎没有人能给出一个统一的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泰勒在他的一篇很有影响的论文《吁求市民社会》中曾坦率地承认:“我们的市民社会概念是错综复杂的,……人们将发现它不是一种统一的思想。”哈贝马斯在其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年)1990年版序言中则断言,“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注: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不过,也有的人求助于词源学的考察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确切含义。“市民社会”一词在现代英语和法语中分别写作civil society 和société civile,据考证,这两个词是从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一词演化而来的, 而societascivilis 则是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术语Politike Koinonia转译过来的(注:Jean L.Cohen and Andrew Arato,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Mass:The MIT Press,1992, P.84.)。在拉丁语中,societas一词是协会、结社、 联盟的意思,而civilis一词的意思则比较复杂,它兼有城民的、 法律的、私人权利的、公共生活的、政治生活的等多方面的含义(注: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以下考证均引自该文。)。
尽管我们今天已很难确知societas civilis在拉丁文中出现于什么年代,而且“市民社会”一词在欧洲语言中出现的时间可能要早于14世纪,但它的正式使用应当说只是17世纪末叶特别是18世纪以来的事情。在英国,自从洛克在《政府论》中把civil society (多译为“公民社会”)当作一个核心问题来讨论之后,civil society 在英国学术界(特别是在爱丁堡的苏格兰常识学派) 便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课题。在法国,卢梭可能是第一个使用société civile概念的重要思想家,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这本书中,他用这一概念来指称和自然状态相对应的,由公正、理性和公民主权统治的文明、进步的社会。但是,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重要著作中,他们更多地使用的还是另一个与société civile等义的术语,即L'etae civil(多译为“公民状态”)。在法文中,etate既有状态、状况之意,也有国家、政体之意,卢梭、孟德斯鸠所讨论的L'etate civil 是指一种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且在公民意志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起民主政体的政治社会,它和洛克所说的那个civil society和civil govemment含义相接近。在德语中,“市民社会”是用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一词表述的,该词由形容词bürgerliche(市民的、资产者的)和名词Gesellschaft(社会)构成,这两个词都是日耳曼语中早就有的,与拉丁语没有直接关系。在德国,康德是第一个明确使用这个概念并把它当作一个重要问题加以讨论的思想家,他和费希特深受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影响, 把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理解成“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理解成卢梭等人所描述过的那种理想、文明、进步的社会。黑格尔和马克思则把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分别看成是“私人需要的体系”和“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他们对于市民社会的重新阐释使得过去人们在拉丁文化传统中从规范的意义上理解的市民社会概念发生了严重的动摇,同时这一问题又由于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一词含义的多样性而变成更加复杂。 由于它不是从拉丁语中演化过来的,其含义对拉丁文化没有直接继承,所以中国学者有时将它译成“市民社会”,有时又不得不译为“资产阶级社会”。在英语和法语中,这一概念也相应地有两种译法,即译为civil society(英)、société civile (法)或bourgeois society(英)、société bourgeoise(法)。
应当指出,词源学的考察固然破译了许多隐藏在词语背后的历史和文化的密码,但问题的复杂性却并没有随之消解。不过,复杂归复杂,谈论则依然热烈。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在被冠之以“回归”、“复兴”、“重建”、“建构”、“建立”、“吁求”等字眼的市民社会话语中,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大致是在两个向度上获得其规定性的。
第一个向度是实体性的向度,这个向度致力于在某种政治社会学的制度或组织水平上来使用市民社会概念。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市民社会”条目的阐释,市民社会最初是表示社会和国家的一个一般术语,与“政治社会”同义。在西塞罗那里,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后来,市民社会成为一个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生活领域的分析性概念。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它指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非政治领域(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邓正来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126页。)。柯亨和阿拉托以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代替国家与社会的同构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坚持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由所有私人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领域(特别是志愿性结社)、社会运动及公共交往形式组成。”(注:Jean L.Cohen and Andrew Arato,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Mass: The MITPress,1992, Preface,ix.)泰勒则更为细密地考察了市民社会的实体性要素,他别具匠心地区别了三种不同意义上的市民社会:(1 )在最起码的意义上,市民社会存在于有自由社团之处,而不是处于国家权力的监护之下;(2)在较强的意义上, 市民社会只有在作为整体的社会能够通过独立于国家监护之外的社团来组织自身并协调自身行为这样的地方才存在;(3)作为第(2)种意义的替代或补充,只要各式各样的社团的整体能够举足轻重地决定或转变国家政策的进程,我们就能够谈论市民社会(注:查尔斯·泰勒:《吁求市民社会》,宋伟杰译,见汪晖等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75页。)。
第二个向度是理念性的向度,这个向度致力于在某种价值或规范的意义上来使用市民社会概念。一般而言,自治原则、法治原则、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公共性等被人们认为是市民社会特有的价值旨趣或规范基础。在一些政治哲学家看来,市民社会概念的这一向度作为对社会秩序的一种见解,实际上为人们提供了一幅美好生活的图景。而在许多政治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看来,市民社会的理念还可以有更加直接和具体的用法。塞利格曼在《市民社会的理念》一书中曾经分析过这种现象(注:参见Adam B.Seligman,The Idea of Civil Society,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2,P.201-204, 此处部分引述参考了何增科的译文,见俞可平主编:《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他认为,在当代, 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不同的运动和政党都存在把市民社会概念作为政治口号来使用的现象。在东方,市民社会概念被政治反对派用来同国家相对抗,以争取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各种政治权利,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政治的政治”,或者说是一种“反叛的政治”。在西方,市民社会概念被各种新社会运动用来反抗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强制和侵犯,以捍卫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自主发展的合法权利。对于这种用法,塞利格曼一方面肯定了其在动员民众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同时指出了它的时效性限度。因为,在历史上,有许多概念曾被用作政治口号,但这些政治口号很快就时过境迁了。从未来的眼光看,作为一种政治口号的市民社会概念很可能也会过时,到那时,我们为之奋斗的事业或许会在另一种名义下继续进行。
三
在简要地分析了市民社会研究在当代复兴的历史背景和市民社会的多重品格之后,我们有可能进入怎样进一步深化市民社会研究这个话题了。从整个国际范围来看,在经历了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大范围热烈讨论之后,作为当代市民社会研究主流力量的西方学者,已经不满足于单纯吁求近代意义上的与国家概念形成对比的市民社会的类似物了,他们正尝试着援引这个概念阐明可回溯更远的西方文明的发展特征,并且不断地赋予这些阐释以新鲜的历史经验。
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进入90年代以来,汉语思想界对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西方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对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一些历史的回溯和个案的辨析;二是对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关系进行论辩。毫无疑问,这些讨论极大地开阔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视野,并且也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就市民社会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而言,现有的研究尚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西方历史上异常复杂含混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涵义缺乏类型分析框架中清晰的厘定;二是对不断演进中的西方市民社会缺乏有广度和深度的结构分析;三是对市民社会与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团结等西方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的内在关联缺乏深入的剖析;四是在把西方市民社会概念引入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解释框架时过于钟情于“社会外在于国家”的政治向度,容易导致在理论上对市民社会的片面理解和在实践中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偏激处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已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国内市民社会研究的前沿领域。
考虑到研究对象本身的性质和要求,同时也为了追踪国外同类研究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和研究,应当树立起这么几个意识:
首先,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范畴。所谓双重维度,意思是说市民社会既是一个实体性范畴,又是一个理念性范畴,两者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结合体。事实上,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与其文化特征是互为表里、互相支持的,它是一种活生生的社会生活过程以及人们对之形成的一系列思想和观念的结合体。因此,从规范的意义上讲,市民社会只是西方社会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下的产物。非西方社会可以谈论市民社会,但只要在本土社会中还没有能孕育出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并且在此过程中同时形成与之相应的观念和思想,那么,无论你怎样谈论,它也只能算是一个“舶来品”。
其次,即使是在西方,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市民社会的模式。事实上,在西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几种不同类型的市民社会。当然,人们可以用不同的标准来进行类型划分。如果以历史时代为划分标准,那么,至少可以区分出古典的、近代的(或现代的)和当代的三种类型;如果以文化形态为划分标准,那么,至少可以区分出共和主义的市民社会、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后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后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四种类型;如果以国别、地区为划分标准,类型就更多了。总之,我们决不能在普泛的意义上抽象地谈论市民社会,而应当引入类型学的视角具体地、历史地谈论市民社会。
再次,对于市民社会的类型分析必须辅之以结构性的分析方法。目前,对于结构性要素和价值原则的阐释,是人们在市民社会研究中普遍意识到的两个问题,但是,对市民社会的结构分析必定要涉及到社会主体问题。因为社会结构是人的行动的秩序,而对于市民社会的价值分析也必定要涉及到功能机制问题,因为价值和规范是在功能化的过程中实现的,因此,作为一种类型和结构分析,其内容最起码应该包括特定时期、特定形态市民社会的主体、结构性要素、规范基础、功能机制、理论形态等基本方面。如此,对于市民社会的研究才能真正有意义地加以展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需要一种类似于现象学“还原”意义上的社会研究方法。
最后,由于研究对象特别的复杂性,研究方法也应当是多学科综合的,应当是规范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并重的。所谓规范性是指市民社会理论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所具有的强烈的现实批判功能和意识形态功能,而实证性则主要是指市民社会理论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的分析功能。如果说,规范性研究在西方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的话,那么,规范性研究与实证性研究并重在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中则明显地呈现出进一步加强的趋势。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市民社会理论家正致力于从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法学和新兴的组织理论等多学科的角度分析各个具体形态的市民社会的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和发展前景,他们与一部分从事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建构的理论家们一起,共同推进着对当代市民社会的研究。
必须承认,对于市民社会的此类研究,通常是一些十分艰难繁重的基础性工作。或许,单凭一个人的劳作在短期内很难完成此项任务。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乐意把问题以这样的方式提出来,并且愿意为此而进行不懈的学术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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