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版权法之公益图书馆豁免制度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版权法论文,公益论文,图书馆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豁免制度,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种版权限制制度,即明确规定某些行为不是版权侵权行为。与中国著作权法不同的是,美国版权法针对图书馆复制、提供享有版权的作品行为的侵权豁免,明确规定了图书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复制或提供行为不得出于直接或者间接商业利益之目的;(2)馆藏向公众开放,或者不仅向其附属机构或者其所属机构的研究人员开放,而且也向从事某一专业领域研究的其他人开放;(3)复制或提供作品要有版权声明①。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豁免制度仅适用于非营利性的公益图书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没有如此定义图书馆,原因在于图书馆本身乃“为广大公众提供免费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② 之共识。本文拟对中美两国著作权法关于图书馆豁免法律规范予以比较研究,重点评述我国法律规范的不足之处。
1 应请求复制行为的豁免
应请求的复制行为是指图书馆基于自身职能,应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请求提供相关文献复制服务的行为。关于这种行为的版权侵权责任豁免,美国版权法有着明确的规定③:经使用者请求,图书馆有权复制其馆藏或另一家图书馆的馆藏,并提供其复制件,假如复制数量不超过一篇文章,或者不超过汇编作品或期刊中的一篇文章,或任何其它版权作品的一小部分,则只需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该复制件或录音制品成为使用者的财产,且该图书馆不知道该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可能用于除个人学习、学术或研究以外的任何其它目的;其二,该图书馆在收取复印申请单的场所按照版权局条例规定的要求,醒目地展示版权警示,且复印申请单上也含有此类警示。倘若复制的是整个作品或实质部分,则除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外,图书馆还必须经过合理调查,初步认定该版权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不可能以公平的价格获得,方可取得豁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应请求的复制行为豁免责任的条件为:(1)被动性,即复制行为乃基于使用者的请求,且行为的结果——复制件直接为该使用者所有;(2)合理注意义务,即在程序上必须有相应的版权警示,且一定情况下还须经合理调查程序,另外在主观上也应不知该复制品将用于非学习科研的其他用途。一旦满足上述条件,则即使使用者的复制或请求行为侵权,图书馆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包括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对应请求的复制行为的豁免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第22条推导出图书馆以下三类应请求的复制行为不构成侵权:(1)应读者个人的请求,为其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提供已发表作品的复制服务;(2)应学校教学和科研人员的请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已发表作品的少量复制服务,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且不出版发行;(3)应国家机关的请求,为其执行公务,提供已发表作品的少量复制服务。
除了文献借阅服务外,图书馆文献利用功能中的复制、提供服务属于应请求行为范畴。倘若立法上能够明确规定应请求行为版权责任豁免条件,则不仅便于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区分当为与不当为行为,也易于确定图书馆与使用者各自的责任范围。反之,则不仅图书馆行为的合法性无从界定,且一旦使用者行为侵权,图书馆往往会因为涉嫌间接侵权而被卷入相关诉讼,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会作为直接侵权人被告上法庭。在美国版权法引入第108条之前,尽管有第107条的“合理使用”规定,公益图书馆也常常面临侵权诉讼,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Williams & Wilkins Co.诉United States一案④。第108条被引入版权法以后,图书馆的责权明晰化,涉及图书馆应请求复制行为侵权的诉讼也因此大为减少,即便使用者因其在图书馆的复制行为构成侵权,也往往只由该使用者承担诉讼和侵权责任,而图书馆则免去了诉讼风险和负担,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et al.诉Texaco Inc.案就是一例⑤。而在我国,由于未对应请求行为作直接规定,图书馆经常被卷入不必要的诉讼当中。当前,数字图书馆和期刊数据库侵权的诉讼此起彼伏,购买这些资源并应使用者请求提供服务的公益图书馆往往也被当作侵权者而成为被告,如樊元武诉上海图书馆、清华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⑥,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⑦等。尽管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基于自身职能作为,最终也经法院确认未侵权,图书馆却不得不面对频繁的诉讼风险和相关耗费。
图书馆诉讼的加重不仅在于应请求行为立法的缺位,还在于由相关法条推导且作为司法实践依据的三种应请求情形本身。这三种行为的规定都较为宽泛笼统,表面看来减轻了图书馆的相关义务(如基于整体复制的合理调查义务等),实际上却容易导致更多与图书馆有关的侵权行为。譬如应个人请求的复制行为,并未规定复制的方式和数量,极易使该行为达到损害版权人权利的程度,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诉讼,其中较为典型的如高校图书馆。高校图书馆有着丰富的馆藏和便利的复印条件,也普遍存在着复印整本图书的情况。一本学术著作或者专业教材,其主要读者是高校教师和学生,在高校图书馆中却可以进行低成本复印,假若定价35元计400页,A4纸一张印4页最低可达0.16元,则全部复印只需16元,于是许多师生便选择了复印而不是从书店购买,这对版权人的利益显然是一种严重损害,其也是图书馆招致诟病,易引发诉讼的原因之一。
鉴于此,我国可以考虑在立法中对图书馆应请求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设置合理的豁免条款,在保护版权人权利的同时,适当减轻图书馆的责任和负担。此外,关于使用者要求复印的数量,一方面可以通过《著作权法》第22条的个人合理使用条款进行限定以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系统复制进行规定以区分图书馆的责任范围。后者可以参考美国版权法第108条(g)款:图书馆或其雇员知道或有充足的理由知道其在连续或不间断地制作或发行同一资料的多件复制品(无论是在一种场合或是持续一段时间,也不论是否旨在由一人或多人累积使用,或由一个组织个别成员单独使用),并不适用豁免。
2 主动行为的豁免
除了文献利用功能之外,图书馆还具有文献保藏功能。图书馆的职能行为也并不局限于应要求行为,基于自身文献收集、整理和保藏的需要,其还必须采取一些主动行为。因此,为了促进图书馆功能的发挥,也有必要对其主动行为予以相关豁免。在这方面,中美两国版权法都有不同程度的明确规定。
美国版权法第108条(a)至(c)款、(g)至(i)款以及第1201条(d)款均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除了前文关于公益图书馆的三个条件之外,图书馆的主动复制行为的豁免还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1)被复制品不得是音乐作品、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电影以及除有关新闻的音像作品以外的其他音像作品;(2)复制品的数量仅有一份。
在一般复制行为之外,图书馆为替代、保存和备档需要而采取的主动行为也享有豁免,其因被复制作品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对于已发表作品而言,须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替代毁坏、磨损、丢失或被盗的作品或者存储格式过时⑧。的作品;(2)图书馆在复制前经合理努力仍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未使用的替代作品;(3)复制品的数量不超过三份;(4)数字格式复制品不能为馆外公众以合法拥有的方式得到。对于未发表作品而言,其豁免条件为:(1)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存及备档需要,或者是为了在另一家图书馆存档以供研究;(2)数字格式复制品不得以该格式传播,亦不得向馆外公众提供。可见,为文献保藏需要,图书馆的复制行为并不受作品类别和性质的限制,只要有保藏的必要性(已发表作品有替代的必要性,未发表作品有备份和存档的必要性),且不超过数量和传播范围的限制,均可得到豁免。
除此之外,图书馆还享有系统复制、版权保护期、技术措施等方面的豁免。图书馆及其雇员基于馆际交流的需要可以进行系统复制,只要交流不以总量多到足以代替订阅或购买为目的或结果即可⑨。虽然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案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了20年,图书馆依然有权对那些按原有版权期限已进入公有领域却又重新被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的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展览和表演的豁免,只要经其合理调查后认为,该作品不能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和价格获得,且权利人未通知版权局该作品可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或价格获得。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在加强保护技术措施的同时,也赋予了图书馆一定程度的豁免权⑩:对于采用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在无法以其他手段获得同一作品的复制品的情况下,为了善意决定是否购买该作品,可以对技术措施进行规避,只要复制品的数量仅限一份,保存时间不超过做出善意决定的必要时间,且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即可(11)。
我国关于图书馆主动行为豁免的规定主要是《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根据这些规范,享有豁免权的图书馆主动行为仅限于复制和馆内局域网传播。对于复制而言,复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的客体是“本馆收藏的作品”,复制品指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复制行为不得侵犯版权人的其他权利;能够进行数字化复制的作品,还必须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对于馆内局域网传播而言,传播的范围限于本馆馆舍内,传播的对象限于馆内服务对象,传播的客体限于“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均侧重对图书馆主动行为中的保存和替代行为予以豁免,且两者在数字化复制行为的豁免规定方面也大体相同。然而,我国关于图书馆主动行为的豁免范围总体上相对狭窄,豁免情形也过于单一。美国版权法规定主动复制行为的豁免适用于保存、替代、研究、馆际交流等目的,既包括了文献保藏的内容又包括了文献利用的内容,而我国著作权法则仅限于陈列、保存和替代的保藏目的,涵盖的行为范围过于狭窄。即使是针对保藏目的而言,我国的规定也并不利于图书馆保藏功能的真正实现,由于限定了只能对本馆收藏的图书进行复制,某图书馆出于保存文献的目的对另一图书馆的孤本图书进行复制的行为便得不到豁免,由此一方面该图书馆无法达到保藏目的,另一方面一旦该孤本图书灭失,也就将造成文献收藏的空白。因此应当允许对其他图书馆馆藏图书复制行为的豁免。至于馆际互借,《著作权法》未规定任何豁免,导致这种实现文献共享和互补的重要方式将构成版权侵权行为。
3 损害赔偿责任的豁免
前文所述的应请求行为的豁免和主动行为的豁免均为公益图书馆在侵权认定方面的豁免,即图书馆可以凭借其相关行为免受侵权诉讼之扰或被法院认定为不侵权。但是,公益图书馆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由此又可能涉及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对于作为非营利性公益文化机构的图书馆而言,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经济负担。这种负担的轻重与否,也可以反映出版权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倾斜程度。
美国版权法第504条对侵权赔偿问题作了规定。其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有两种,其一是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未计算在实际损失中的侵权所得;其二是法定赔偿。这两种方式可由权利人在最终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内进行自由选择。如果是基于第一种方式,则只要公益图书馆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形成了侵权所得,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是基于第二种方式,则情况会大有不同。按照(c)款对法定赔偿所作的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一般区间是750美元至3万美元,若侵权行为系故意实施,则可酌情增加至15万美元,若侵权行为系善意实施,即侵权人不知也无任何理由相信其行为侵犯了版权,则可酌情减少至200美元。可见,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人而言,善意与否只会导致法定赔偿额的损益,而不会导致赔偿责任的免除,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对于图书馆这一侵权主体,该款却给予了善意侵权法定赔偿的豁免:如果侵权人系因复制或录制作品而侵犯作品版权的、在其工作范围内行为的图书馆或其雇员,且侵权人认为并且有合理根据相信其对该版权作品的使用依第107条系合理使用的,无论如何,法院都应免除法定赔偿。此乃善意合理使用抗辩,只要图书馆或其雇员能够证明其具有“合理使用”的善意,则无论其是否造成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均享有法定赔偿责任的豁免。
然而,我国法律却没有像美国版权法那样赋予图书馆善意合理使用的抗辩权,在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图书馆与一般主体毫无二致。因此,一旦图书馆的行为构成侵权,只要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则无论其是否具有善意,也无论实际损失是否可以计算,图书馆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中美两国公益图书馆版权豁免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根据图书馆的文化属性赋予了其一定程度的豁免权,但相关规定十分笼统,且豁免的范围过于狭窄,这显然不利于其文化促进功能的发挥。
(收稿日期:2008-05-08 编发:王宗义)
注释:
① 参见美国版权法第108条(a)款。
② 江平、沈仁干等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析》,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页。
③ 参见美国版权法第108条(d)款和(e)款。
④ Williams & Wilkins Co.诉United States,420 U.S.376(1975).该案中,作为被告之一的美国国家卫生院图书馆就是因为应其附属研究人员的要求提供了版权作品的复印件而被医学期刊出版商Williams & Wilkins告上了法庭。
⑤ 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et al.诉Texaco Inc,60 F.3d 913(2d Cir.1994).该案中Texaco的科研人员复印图书馆的资料构成侵权,但原告只就该机构的行为提起了诉讼,并未涉及到相关图书馆。
⑥ 参见裁判文书:(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第306号,(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3号。
⑦ 参见裁判文书:(2005)宁民三初字第49号,(2005)苏民三终字第0096号。
⑧ 根据1998年DMCA在版权法第108条(c)款中加入的规定,如果存储作品的设备或者读取程序不再生产或者不能在市场上通过合理价格获得,则可认为该作品格式过时。
⑨ 参见美国版权法第108条(g)款(2)项。
⑩ 参见DMCA第1201条。
(11) 第1201条(d)至(j)款关于技术措施规避禁止的6项除外规定系由美国国家图书馆于2006年底提出,依第1201条(a)款(1)项之(c)规定的例外规则审议机制,将于2009年失效。2007年2月,国会议员Rick Boucher、Zoe Lofgren、John Doolittle等提交了一项合理使用法案,要求赋予这6项规定以永久效用。此外,该法案还提出了其他与图书馆有关的禁止技术规避的例外,如图书馆为教师在教室的教学使用对视听作品的一部分进行编辑、基于保存、备档、替代需要而进行的技术规避等。该法案如获通过,将会推动图书馆豁免的进一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