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的经济学分析_商业贿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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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重点打击商业贿赂以来:一方面,实践中的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理论上对于商业贿赂的基本问题还未得到细致阐述,比如关于商业贿赂经济根源和治理措施的分析都比较少见。相比之下,西方学者对贿赂产生的根源和后果有着广泛的研究,有关反商业贿赂措施的实证分析也有涉足,尽管有关贿赂根源的各种理论缺乏统一的框架。

笔者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构筑商业贿赂经济根源统一的理论框架;第二,在经济根源的框架下对反商业贿赂的种种措施进行定位和完善。此外,对反商业贿赂实证分析的相关文献进行简要介绍。

一、商业贿赂的研究界定

(一)商业贿赂(Commercial Bribery)

在我国的行政法规中,“商业贿赂”作为专门术语最早出现于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即“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然而该定义仅限于“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领域,而目前中国政府打击的商业贿赂是广义概念,涵盖经济活动的所有领域。因此,笔者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在商业交往当中,通过行贿取得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涉及公权腐败的商业贿赂

公权腐败是“滥用公职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与公权腐败的区别在于:(1)公权腐败,未必涉及经济利益,跑官要官、贪污挪用也是公权腐败的重要形式;(2)商业贿赂,并不必然涉及公职的滥用,商业贿赂可以全然发生于私人部门。

然而,研究涉及“公权腐败”的商业贿赂对于我国商业贿赂的治理具有典型和普遍意义。原因在于:一方面,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审批权、监管权、执法权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是目前的治理重点;另一方面,由于所有制经济的特殊性,国有企业、国有银行、行业协会以及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仍享有行政级别,具备一定的公权力,而这种“泛公权腐败”则覆盖了目前商业贿赂的大多数领域。

因此,笔者所考察的商业贿赂,都是涉及公权腐败的贿赂行贿。涉及公权腐败的商业贿赂,要点在于:(1)涉及公职滥用;(2)目的在于谋取经济利益;(3)行贿主体为经营者;(4)限于商业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经济根源

Naylor(1998)从现代武器交易的腐败案例说明商业贿赂存在于一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仅从立法司法的角度反商业贿赂,将使商业贿赂转入地下,从而更加难以发现和铲除。商业贿赂具有深刻的经济学根源。从根源入手,治理商业贿赂才能做到治标治本。根据行为主体及相互作用,笔者从以下层面着手考察商业贿赂的经济根源:受贿者、受贿者集合、行贿者、行贿者集合以及由受贿者集合和行贿者集合互动形成的贿赂市场。

(一)单个受贿者

笔者将Jain(1998)的说明略作修改:官员接受贿赂必须满足三个要素:(1)该官员拥有某项权力;(2)他能够滥用该权力;(3)他具有滥用该权力的经济动机。

1.官员拥有的某项权力

Bliss和Di Tella(1997)指出,腐败总是来自于权力。公权腐败涉及的权力是由公职衍生的,包括立法赋予公职的基本权力以及由公职衍生的自由裁量。Sevensson(2003)发现贿赂发生的频率与法规赋予官员讨价还价的索贿能力正相关。事实上,这种讨价还价的自由裁量并非一定由法律赋予,完全可能来自于“权威”或习惯。当然,即便是“权威”或习惯,也都产生于官员的公职。

很多文献比如Tanzi(1998),通常着重强调政府越是参与经济活动或决策,官员越有机会获得权力,越有可能发生贿赂。Ades和Di Tella(1999)以及Djankov,la Porta等(2002)更进一步指出政府对于商品进口的限制,对于公司成立、进入某行业的管制将导致更多的商业贿赂。Sevensson(2005)采用多种腐败指数证实了发展中国家或经济处于过渡阶段的国家,腐败程度较高。

2.他能够滥用该权力

自Becker和Stigler(1974)以来,委托代理模型对于官员如何能够滥用权力进行了有力的解释,比如Banfield(1975),Rose-Ackerman(1975,1978),Klitgaard(1988,1991)以及Shleifer和Vishny(1993)。Jain(1998)展示了现代社会中因委托代理而导致腐败的立法层面和官僚层面,其中后者与商业贿赂密切相关。文献中,绝大多数模型将代理问题归结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比如Rose-Ackerman(1978);很少有模型提出另一种可能:即委托人对代理人部分或完全的失控。具体而言,当委托人无法更换或无法完全控制代理人时,代理人具有滥用权力的能力。基于不严格的描述,一些学者展示了官员出于自身利益,作出损害委托人(上级或选民)利益的决策,而委托人无能为力的情况。比如Klitgaard(1990,1991)。

3.他具有滥用权力的经济动机

Klitgaard(1998)指出,商业贿赂并非出于一时冲动,而是在经过成本收益精确计量之后的犯罪。经济学中能够解释受贿者滥用权力的经济动机的理论主要包括:寻租和效率工资。

(1)寻租。Tullock(1967),Krueger(1974)以及Bhagwati(1982)的关于寻租理论的论述,说明无论索贿或者受贿,分享部分租金是官员滥用权力的经济激励。Ades和Di Tella(1999)关于腐败根源的跨国经验证据证实: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国内企业享有的租金越高,国家腐败的程度越高。我国学者谢平和陆磊(2003)以中国改革进程中的非规范融资交易为研究对象,通过银行、借款企业动态博弈和经验研究证实: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的寻租行为。

这里笔者指出,一方面:寻租活动不等同于腐败行为。尽管消耗社会资源,寻租行为一般是合法的,产生于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然而腐败则通常涉及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尽管分享租金可以成为官员索贿进而滥用权力的经济激励,Bliss和Di Tella(1997)引言中的两个例子说明,索贿并不需要以租金或垄断的存在为前提,官员导致部分厂商退出的索贿行为本身就可以产生额外的租金。

(2)效率工资。效率工资理论更为全面地刻画了官员对于贿赂的期望成本和收益。借用Alberto Ades和Rafael Di Tella(1999)的模型,当潜在受贿者受贿的预期收益大于其不受贿的收益,即当,其中θ为受贿被发现的概率,π为受贿金额,为机会工资,m为个人期望成本时,潜在受贿者具有受贿并滥用权力的经济动机。

个人受贿的期望成本m是因人而异的,Alberto Ades和Rafael Di Tella(1999)简单的将其处理成依据某种概率分布。一般而言,这种期望成本与个人对于时间价值以及风险好恶程度相关,如Olivier Cadot(1987)。而Swamy,Anand以及Stephen Knack等(1999)则试图将个人期望成本的不同部分地归结为性别差异,他们基于1991年43个国家的调查数据,证实多数国家受贿者的性别差异是显著的。

(二)受贿者集合

单个受贿者的加总构成了受贿者集合,即公权力的市场供给。市场供给的类型影响商业贿赂的水平。有关受贿者之间的竞争对于贿赂的影响,Rose Ackerman(1978)认为,官员之间的竞争性权力导致厂商“用脚投票”,从而竞争对于贿赂有抑制作用。而Andrei Shleifer和Robert W.Vishny(1993)则进一步将公权力的市场供给划分为单一垄断、多重互补垄断,以及竞争型。单一垄断型是指该官员垄断了行贿者商业经营所需要的全部公共产品,只需借助该官员,行贿者就可以牟取商业利益(例如独裁政府)。多重互补垄断是指各自独立的垄断官员向行贿者提供各自的产品,对于行贿者而言,这些产品是互补的,因而缺一不可(例如上世纪90年代的俄罗斯)。竞争型则意味着行贿者经营需要的每种公共产品都可以由至少两个官员来提供(例如美国的驾照管理)。他们的结论认为:比较其余两种类型,多重互补垄断的受贿者集合将招致更高程度的贿赂。这一结论有助于解释俄罗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腐败程度的提高。

受贿者集合初始数量的差异将影响经济体中贿赂水平的最终状态。Andvig(1991)利用简单的Schelling方图来描述:其他条件相同,受贿者初始数量稍多的经济体将趋于高贿赂的稳态;反之趋于低贿赂的稳态。Schelling方图的不足在于对经济体如何达到某一稳态的解释并不充分。Cadot(1987)考察了政府内部不同级别官员受贿的相互影响:当下级官员可以通过贿赂上级从而掩盖自身腐败时,经济体通常趋于更为严重的腐败水平。

Bardhan(1997)引入协调博弈的模型,认为如果官员之间缺乏协调,则他们可能要求分享低于预期成本的租金。该模型对寻租理论引发的“Tullock悖论”:即相对于受贿者获得的租金,某些官员分享的贿赂却很低的事例提供了一种解释。

(三)单个行贿者与行贿者集合

与受贿者类似,寻租理论以及成本收益理论对厂商行贿的经济动机进行了充分地解释,对此笔者不再赘述。

单个行贿者的加总构成行贿者集合,即公权力的市场需求。在博弈论的框架下,根据不同的假设和模型可以对行贿者之间的互动以及最终的贿赂水平进行考察。“囚徒困境”之下,行贿者竞争形成的纳什均衡。

针对“潜在行贿者”——厂商间的竞争对贿赂的影响,传统观点认为完全竞争市场中,厂商没有额外的利润来行贿。因此厂商的竞争将抑制贿赂。然而,Bliss和Di Tella(1997)指出这种观点过于简单。厂商竞争并不必然外生于贿赂水平。比如贿赂将影响厂商的均衡数量,因此简单的根据厂商数量来定义厂商间的竞争就是错误的。相反,Bliss和Di Tella定义了外生于贿赂水平的“更深层次的竞争参数”(deeper competition parameters)。他们的结论认为厂商的竞争并不必然抑制贿赂。

(四)受贿者与行贿者的互动

Shleifer和Vishny(1993)区分了“盗窃”贿赂(Corruption with theft)与“非盗窃贿赂”。后者是指官员在政府规定的价格p以上索贿,并将贿赂所得p部分上缴政府。该行为将使行贿者付出额外的成本。前者是指官员并不向政府转交贿赂的任何收益,该行为将可能为行贿者节省部分成本。因此,在“盗窃”贿赂中,受贿者与行贿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行贿者没有告发受贿者的动机。在这种状况下,受贿者与行贿者易于结成“卡特尔”。当“卡特尔”有能力惩罚那些违反规则的成员时,贿赂将更加猖獗。

Raaj Sah(1988)在世代交叠模型和贝叶斯学习过程的框架下,将受贿者和行贿者跨期行为外部性引入贿赂模型。官员每次遇到行贿者,都会上调他们未来遇到行贿者的主观概率,从而在下一期更倾向于主动索贿。厂商每次遇到所挥着,都会上调他们未来遇到索贿者的主观概率,从而在下一期更倾向于主动行贿。Sah的模型提出了当事人主观信念与经济体实际腐败水平存在差异的可能。该模型印证了Oldenburg(1987)提出的中间人基于自身经济利益散布谣言,使农民(行贿者)确信官员腐败的案例。

以上是商业贿赂的经济根源及其根深蒂固的原因。笔者在这一框架下,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各种措施进行重新的定位和梳理。

三、基于经济框架的反商业贿赂措施

反商业贿赂隐含的前提之一是:商业贿赂存在负面后果。经济学中对于贿赂乃至腐败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早期观点比如Leff(1964)和Huntington(1968)认为作为经济运行的“润滑剂”,贿赂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近来大量的文献、经验证据显示,腐败扭曲资源配置,不利于经济增长,如Rose Ackerman(1978),Shleifer和Vishny(1993)以及Mauro(1995)。

以下将根据商业贿赂的经济根源框架,对于反商业贿赂的各种措施进行重新的定位、梳理和完善。依然延续第二部分的思路:受贿者、受贿者集合、行贿者、行贿者集合以及由受贿者集合和行贿者集合互动形成的贿赂市场。

(一)单个受贿者

既然存在官员受贿的三要素,即:(1)该官员拥有某项权力;(2)他能够滥用该权力;(3)他具有滥用该权力的经济动机。那么,从消除或抑制三种要素的角度出发,笔者引入一系列的反商业贿赂措施。

1.抑制官员权力

立法产生权力,人们通常要求从立法上限制官员的自由裁量从而抑制腐败。比如,Tanzi(1998)指出,“反商业贿赂首先要从中央到地方废除冗余的法规”,从而抑制官员拥有滋生贿赂权力的可能。然而,Bliss和Di Tella(1997)提示我们“好的法律也可能滋生贿赂”。然而,法规的好坏通常难于评价。何况即使是好法规也可能滋生贿赂,社会福利的增进和减少政府干预抑制腐败之间有时处于不可兼得的两难境地。比如,Bardhan(1997)在穷国配给食物的案例中,提出了“好法律与抑制贿赂”难以共存的两难情况。

一方面,现实中好法律与坏法律并非泾渭分明,有时难于区分;另一方面,制定好法律增进社会福利与减少政府干预抑制贿赂之间时常存在矛盾的权衡和取舍。另外,相对成熟经济社会,经济处于新兴或过渡阶段的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如法规的颁布和更迭)客观上更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减少政府干预限制官员权力从而抑制贿赂的方法,作用有限。

2.防止官员权力滥用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官员权力滥用的可能条件:(1)官员与其委托人(上级或选民)之间信息不对称;(2)即使信息对称,委托人存在无法更换或无法完全控制代理人的情况。

提高各级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新西兰《1982年官方信息法》以及芬兰公共部门的高度开放);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宽松的言论环境和独立的富有魄力的公众媒体等措施,为委托人提供了更多的代理人信息。轮岗制、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人事权(比如“空降”)和财权的约束等,可以部分解决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控制问题。谢平和陆磊(2003)也指出,遏制融资腐败的方法是严格转移支付纪律,加强内控制度。

3.消除官员滥用权力的经济动机

根据前文不难发现消除官员滥用权力的经济动机不外乎提高受贿被发现的概率θ,提高官员工资w、通过改变官员个人对于时间价值以及风险好恶的态度提高个人期望成本m等。

具体措施比如:通过反腐败组织机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来加大官员受贿被查处的概率θ(香港的廉政公署、芬兰的独立调查官制度)。笔者认为:反腐败组织机构的变化,是斯密定理“市场决定劳动分工”的体现。一国腐败的滋长决定了反腐败产业组织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中国正积极筹建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这一问题的分析,可以在“厂商理论”和交易费用的框架下进行。很多学者如Tanzi(1998)认为,如果一国的司法体系不够完善,“廉政公署”模式对于打击贿赂的作用将大打折扣。此外,如何对拥有广泛权力的调查机构进行制衡,从而避免滥用的问题也远未解决。

又如关于提高官员工资w即“高薪养廉”的措施。理论中Becker和Stigler(1974)提出,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官员支付高于市场出清的工资同时定期监督其工作,官员倾向于诚实工作。Svensson(2005)则指出,由于贿赂金额并不固定,独立高效地监督官员工作的第三方未必存在,因而高薪与抑制贿赂之间的关系并不确定。事实上,高薪养廉的措施必须与高效独立的审计相互配合,同时贿赂金额不能因官员工资的提高而提高,并且用于高薪养廉的成本不能过高。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而言,上述条件似乎很难满足。

其他措施包括:对公务员群体的职业发展进行科学规划,使公务员对于职业发展充满信心,提高其受贿的期望成本m。更为激进的一种措施是:基于女性腐败的个人期望成本较高的假定,在某些行政职位中用女性取代男性。如Moore(1999)提到的墨西哥城雇佣900名女性交警取代男性,以期抑制腐败,而McDermott(1999)则证实在秘鲁的Lima,类似的政策确实降低了腐败。

(二)受贿者集合

Rose Ackerman(1978)以及Andrei Shleifer和Robert W.Vishny(1993)都认为官员之间配置竞争型权力将抑制贿赂。在不存在共谋的情况下,多人共管制度(Working in teams)也将部分地抑制腐败的发生(如新加坡规定海关官员必须在存在多人的情况下工作)。

此外,建立下属受贿对上级官员的问责制度,将影响政府内部不同级别官员受贿的互动。

(三)行贿者及行贿者集合

这一角度对于反商业贿赂措施的分析,与上文相似,笔者仅提出两个特殊的问题。

第一,Flora Sapio(2005)的研究发现,中国检察机关针对贪污、受贿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远远超过行贿。一种解释是:行贿不同于贪污受贿。某种情况下,行贿人的行为是单位认可的,并最终能够推动本单位甚至地方的短期经济利益。这一现象体现了在反腐执行过程中,中央与地方以及各部门之间利益的矛盾。而司法实践中,行贿者的期望成本较小的事实,不利于贿赂的根除。

第二,鉴于“潜在行贿者”——厂商间的竞争对贿赂的影响在理论中尚无定论,因此笔者认为,试图通过提高厂商间竞争进而抑制贿赂的措施至少是缺乏依据的。

(四)受贿者与行贿者的互动

Shleifer和Vishny(1993)指出,在“盗窃”贿赂中,行贿者与受贿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这种形式的贿赂更为猖獗。因此,治理贿赂的首要措施是建立有效的审计机制从而避免“盗窃”行为。而在国内税收或者关税等存在“非盗窃”贿赂的领域,这种机制将更加奏效,因为在“非盗窃”贿赂中,被迫行贿者具备告发索贿者的动机。

Raaj Sah(1988)以及Andvig(1991)表明在腐败根深蒂固的经济体中,受贿者间以及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的互动如何使贿赂程度进一步提高。Tirole(1996)的跨期集体声誉模型说明,诚信一旦丧失,经历数期才能重新确立。因此,阶段性打击贿赂的专项运动,若要奏效必须持续且可信。短期运动或者一再宽恕涉嫌贿赂的官员将释放错误的信号,激发未来时期市民的愤世情绪。

鼓励和有效保护举报人的机制则可以削弱受贿者集合与行贿者集合联盟的可能。此外,有效地切断官员与经济个体之间的联络,也将降低腐败的产生(比如双向匿名评审机制等)。

根据商业贿赂产生的经济根源,对反商业贿赂的各种措施进行重新的定位和梳理,并不意味着各种措施之间是孤立毫无联系的。事实上,只有通过多种措施的协调配合,对滋生商业贿赂的诸多环节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够有效地抑制腐败。比如,香港治理腐败的成功,除了依靠独立高效的廉政公署,还得益于公众监督与高薪养廉等配套措施。

四、反商业贿赂的实证研究

经济学中有关反商业贿赂措施的理论分析并不多见,而关于这些措施的实证研究则更处于幼稚阶段。难点有二:腐败程度的测度以及实证研究所需要的数据。

(一)腐败程度的测度

腐败本身难以界定,缺乏统一的测度标准。Svensson(2005)将腐败程度的测度分为主观衡量和客观衡量两种:

主观衡量是采用专业人士对于各国腐败程度的主观评估而得到的序数指数。比如:Knack和Keefer(1995),Mauro(1995)使用由私人风险评估公司出版的《国际风险指南》中的“腐败指数”(corruption indicator),该指数反映了各国政府官员索贿的概率和程度。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则根据大量评估来源的平均排序给出了最为流行的“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清廉指数”的来源中并不包含《国际风险指南》发布的“腐败指数”。根据透明国际的说法:“腐败指数”体现的是腐败引发的政治风险,而并非一国总体的腐败程度。当研究涉及公众对于腐败的承受程度的内容时,分别使用以上两种指数的所得到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显著差异。Kaufmann,Kraay和Mastruzzi(2003)从大量的数据来源得到一种互补的衡量方法,即腐败控制指数(Control of Corruption)。以上三种指数的正相关程度很高,主要的区别在于三种指数包括的国家和时期。

上述三种指数为代表的主观衡量方法的重要局限在于,在涉及跨时期跨国比较时,序数指标之间的可比性。客观衡量方法则可以避免这一缺陷,但只有少量的文献采用了这一方法。比如EBRD—世界银行商业环境和企业绩效调查汇编了1999到2002年间10,000多公司经理人的面临贿赂的经历,而国际犯罪受害人调查则使用了计算机辅助电话采访技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客观衡量方法的明显优势在于为腐败提供了有力的证据。然而,通过传统调查技术收集关于腐败的可信数据也存在问题,比如应答者会由于很多原因误报或根本不报告。

(二)关于反商业贿赂的实证研究

腐败是违法的,贿赂双方会尽力不留下任何证据。目前存在的很多有关贿赂证据本身并不可靠,实证研究所需要的数据无从得到。因此,有的学者不得不采用非常规方法,来获取腐败的间接证据。

以下笔者对反商业贿赂实证分析相关的文献进行简要评述。

最早关于贿赂的实证研究可以追溯到1846年,在Quetelet的记载中,法国男子的身高成基本成正态分布,例外的是:1.57米至1.597米区间内的人数发生了奇妙地短缺,而1.57米以下人数却多于正常值。Stigler(1986)指出这一现象并非偶然:当时服兵役的最低身高标准为1.57米。

Duggan和Levitt(2002)则利用显著的统计结果证明相扑运动的幕后操纵。研究表明:当媒体监督加强时,操纵比赛的现象消失了。

相比其他反商业贿赂的措施,学者对于“高薪养廉”的分析更加深入。Rauch和Evans(2000)以及Treisman(2000)发现没有显著证据表明高薪必然抑制腐败;Van Rijckeghem和Weder(2001)的结论恰恰相反。Svensson(2005)认为,以上关于跨国实证分析采用的都是关于腐败的主观序数指标,很难说官员高薪是腐败得以抑制的原因还是结果。此外,由于上述研究采用的是加总后的官员薪酬,因此腐败的数据和官员薪酬的数据可能涉及的是两个不同的官员集团。

Di Tella和Schargrodsky(2003)避免了这些问题,通过将官员腐败获得的收入估计与实际工资的差额同医疗价格相联系,他们的研究表明:在中等或高强度的审计频率下,高薪对于抑制布宜诺思艾利斯的腐败情况有显著作用。此外他们的研究表明:有关贿赂程度的测度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比如“价格的差异”。1996—1997年在打击商业贿赂的前9个月中,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公立医院的基本医疗耗材价格降低了15%。

(三)未来的研究方向

而反商业贿赂隐含的另一事实是:治理商业贿赂所得到的收益大于治理成本。在有限的涉及反商业贿赂措施的文献中,笔者发现对治理措施成本的分析极为少见。任何治理措施都存在自身的成本。比如轮岗制,不利于官员对于工作的熟悉,降低工作效率;而且更为糟糕的是,将给受贿官员调换走诚实下属(潜在的检举人)的可乘之机。又如,多人共管制度有时将不必要地延误工作,如果共谋难于避免,反而可能招致更高程度的贿赂。采用某种治理措施来治理商业贿赂意味着该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应当采用哪种反商业贿赂的措施?在多大程度上采用这种措施将达到最优?这些问题的解答,必须赋予特定的行业背景,如医药购销、土地出让和政府采购,等等。基于特定行业的反商业贿赂研究以及反商业贿赂措施的最优化分析将是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此外,如何解决反商业贿赂实证分析中的两个难点,从而在理论中为除“高薪养廉”以外,其他的反商业贿赂措施提供更多的实证支持,则是反商业贿赂研究的又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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