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法律心理学研究领域〔1〕,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国家法律论文,心理学论文,研究领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欧洲大陆,自80年代以来,法律心理学的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1988年,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了第一届欧洲法律与心理学研讨会;1990年,在德国的纽伦堡举行了第二届欧洲法律与心理学研讨会,在这届研讨会上,成立了欧洲心理学与法律协会(the EuropeanAssociation of Psychology and Law)。此后,1992年在英国牛津、1994年在西班牙的巴塞罗纳分别举行了第三届和第四届欧洲法律与心理学研讨会。各国法律心理学家的从业人数、法律心理学的教育和研究等,有了较大的发展;法律心理学家在社会和法律活动中的地位也进一步提高。在欧洲大陆国家中,德国的法律心理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发展最快,研究成果也最多。
根据目前所见到的资料来看,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心理学研究以及实践主要集中在下列领域:
1 法律心理学的基本问题
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心理学家们对法律心理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内容包括法律心理学的概念与发展历史,法律心理学的学科体系,法律心理学与法学、法律实践活动的关系,法律心理学的作用,法律心理学方法论问题,法律心理学家的训练和职业资格等。就学科名称而言,除了法律心理学(legal psychology,psychology of law)之外,还使用“心理学与法律”(psychology and law)、“法律与心理学”(law and psychology )、 “犯罪与法律心理学”(criminologicaland Legal psychology)、“司法心理学”(Judicial psychology)等名称。西班牙学者加瑞多(Vincente Garrido )和雷登多(Sa-ntiago Redondo)提出,法律心理学家应当接受良好的训练,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律心理学家应具备下列特征:(1)精通法律;(2)明白心理学的局限性,从而谨慎行事,但是不能持怀疑态度或者缺乏自信;(3)与其他专业人员密切合作,努力勤奋工作, 但是不为某一社团的利益而奋斗;(4)即使在批评某种制度时, 也不能对该制度有偏见或者先入为主;(5)熟悉自己的专业, 知道在各种情况下使用的最主要的工作方法;(6)了解自己为之工作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并且努力去改善它们;(7)相信“行动研究”(action research)的观点。
2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是法律心理学家中研究得最多、成果最丰富的分支。当代西方法律心理学家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内容十分庞杂,涉及面很广,其中的主要领域是:
2.1 犯罪原因
这方面研究的显著特征是,将人格心理学、学习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犯罪心理的研究之中。例如,曾任国际犯罪学学会(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riminology)主席的意大利著名学者汉尼拔(Goacomo Canepa,1974)提出了这样的犯罪心理学见解:(1)犯罪尤其是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因是不成熟, 临床工作者可以观察到犯罪人的这样一些心理特质,例如,攻击性、自我中心、反复无常、不稳定性、逆反心理,这些人格特质是心理不成熟的表现,也会引起屡犯倾向;(2)为了理解犯罪人的发展, 我们应当认识不成熟引起挫折、挫折引起反社会行为的机制;(3 )必须用动力学的观点看待这些人格特质,它们不是个人遗传而来的、稳定的素质,而来自特殊的人际作用。犯罪原因方面的研究还包括情境与犯罪的关系(一些学者研究了为什么有些人在危险情境中不进行犯罪行为的原因,分析了在危险情境中如何预防犯罪行为的问题);用混沌理论解释情感性犯罪;生活水平的降低对人们心理与行为的影响作用;人类的攻击性与暴力犯罪行为;母爱剥夺与犯罪行为;智力缺陷与犯罪;认知、道德发展与犯罪;人格与犯罪;社会学习与犯罪;汽车“追尾”现象出现的条件以及它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关系等。
2.2 少年犯罪心理学
60年代以来,少年犯罪成为犯罪学中研究最多、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 晚近以来, 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继续发展。 意大利的班丁(Tullio Bandin)和盖蒂(Uberto Gatti)(1972 )研究了家庭动力学与少年犯罪的关系,对少年犯罪进行了社会心理学的解释。他们一方面分析了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对儿童的态度与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考察了家庭成员利用其态度引导儿童的社会化,并通过偏袒儿童在社会化中的失败而最终导致儿童的越轨行为的过程;另一方面强调了标定观点,认为社会的消极标定和烙印现象促进了青少年对“消极同一性”(negative identity)的内化,这反过来又迫使青少年把违法犯罪行为当成一种持久的生活方式。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同一性”的概念已经变得很关键,因为这个概念可以使犯罪心理学家避免用纯个人分析的方法已经犯罪,而是关注单独的个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从中发现潜在的犯因性的相互作用。瑞典的戈德史密斯(Robert W.Goldsmith )、斯拉法斯特(Gunilia Thrafast)和尼尔森(Par—Eric Nilson)(1989)研究了与少年犯罪有关的个人因素和情境因素,探讨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L.Kohlberg,1969,1976等)的道德发展理论对少年犯罪的适用性。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许多因素特别是目标优先性、错误评价倾向、认知的复杂性、道德发展水平、不安全感、父母抛弃、个人缺陷以及不同的情境因素,都与少年犯罪的准备性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道德发展水平似乎仅仅通过目标优先性和错误评价倾向,与少年犯罪倾向间接相关。
2.3 犯罪精神病理学
70 年代以来,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 犯罪精神病理学(psychopathology of crime)的研究再次得到重视,出版了若干犯罪精神病理学著作,例如,梅德尼克(S.A.Mednick)和克里斯琴森(K.O.Christiansen)合编的《犯罪行为的生物社会基础》(1977, 英文),尤得尔(L.T.Yeudall)的《攻击的神经心理学》(1978,英文),梅德尼克(S.A.Mednick )等编的《犯罪的原因:新的生物学探讨》(1987,英文),莫菲特(T.E.Moffit)和梅德尼克(S.A.Mednick )合著的《对犯罪原因的生物学贡献》(1988,英文)等。这些著作探讨了遗传因素、精神疾病、神经化学因素、神经心理学因素、神经生理学因素、脑损伤、孕期和出生并发症、饮食、铅、激素、认知缺陷、家庭影响等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此外,还研究犯罪动机、犯罪决策等方面的问题。
3 监狱心理学
自1974年美国学者马丁森(R.Martinson )发表了认为对罪犯的矫治改造没有效果的著名论文之后,许多学者试图重新评价罪犯矫治效果和努力改善罪犯矫治工作。在这方面,一些学者侧重于对矫治效果(特别是罪犯心理变化的情况)的总体分析,但更多的是评价具体的心理矫治方法的效果。 1969 年, 原西德刑法规定可以设立社会治疗监狱(sociotherapeutic prison),以矫治有严重人格障碍的屡犯、 危险的性犯罪人、被评定为有特别犯罪倾向的年轻犯罪人,以及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犯罪人,此后,许多研究人员对社会治疗法的矫治效果,进行了评价。1992年,洛塞尔(F.Lsel)和克菲尔(P.Koferl)使用数据分析方法对这些研究进行了评价性研究,他们认为,社会治疗法对犯罪人有重要的矫治效果,但是,要准确地评价这些矫治效果,需要注意多种相关因素,例如,监狱本身的条件、罪犯人数的多少、罪犯与矫治人员和治疗专家之间的比例、矫治时间的长短、罪犯的平均年龄、财产性罪犯的比例等。
在对罪犯矫正工作的改善方面,科瑞(Helmut Kury,1989 )评价了对年轻的审前拘留犯人实行的一项矫治计划、这项矫治计划是在德国弗莱堡年轻审前拘留犯人中心实施的,有心理学家参加,内容包括:(1 )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非指导性(患者中心)咨询技术和社会应付策略训练;(2)在拘留中心通过心理学监督和心理学评议;(3)组织由社会工作者和辅助人员参加的闲暇时间小组;(4 )组织咨询小组(开展患者中心治疗)和行为治疗(采用示范疗法)。研究发现,这些措施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进行心理矫治的时间太短、过度的社会剥夺等因素的影响,矫治效果没有预期的那样显著;不过,研究发现,行为疗法受到罪犯的高度赞同,对罪犯释放后的行为产生了积极的效果。豪伯(Albert R.Hauber,1989)研究了荷兰对少年犯罪人在社区中采取替代性制裁方法的效果。在荷兰,为了有效地矫治少年犯罪人,建立了一种名叫HALT(Het AL Ternatief)的社区组织,对因破坏行为而被拘留的少年进行矫治活动,豪伯的研究发现,由于少年犯罪人的破坏行为的程度不同,HALT对少年犯矫治和干预的效果也不同,这种替代性措施对轻微的少年犯罪人的矫治效果更明显。
4 证人证言心理学
欧洲大陆晚近以来的研究,主要围绕如何获得可靠的证言和评价证言的准确性进行。德国的莉莉(Waldemar Lilli,1989)研究了证言的形成过程,发现在证言形成过程中,有3种图式起着重要作用;(1)人和情境中的人图式(person and person—in—situation schemata);如果证人观察到的对象是另外一个人,那么,关于他人的特质图式(trait schemata)就起作用;如果证人观察到的对象是社会情境中人的活动和行为,那么,情境中的人图式就起作用。(2 )角色图式(rol-eschemata)。在对某个人的情况作证时,证人首先将这个人归入某一类社会角色,然后利用对这一类社会角色的刻板印象中的有关信息提供证言。(3)事件图式(event schemata)。人们在日常生活中, 对不同的社会生活事件(例如,交通肇事、抢劫、强奸)形成了不同的事件图式,其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过程、当事人、处理事件的顺序等。在作证时,要利用自己的事件图式方面的信息。这项研究表明,证人作证时,在内心进行着分类(根据作证对象的情况,将它们归入不同的图式)、期待(期待符合不同类型图式的作证对象有相应的特征)、提取(把图式中最符合对象情况的信息分离出来作为证言)的信息加工过程。
德国的科肯(Günter Khnken,1989)关于陈述可靠性的相关因素的研究认为,根据证人以前的声望、历史等评价其证言的可靠性的传统证言评价方法,
是很不恰当的,
必须对证言进行可靠性评价(credibility assessment)来确定证言的价值。科肯认为,证人是否讲真话,可以从一些外显的行为指标推测出来,这些行为指标或相关因素有:(1)经过思考后所作陈述的内容,包括细节的数量、 逻辑的一致性、特殊情节的数量等;(2)口头陈述的方式,包括讲话的速度、停顿、言语紊乱现象、词汇的丰富性等;(3)伴随的非言语行为, 包括注视、微笑、手势、耸肩、脚和腿的动作等;(4)身心现象, 包括皮肤电反应、血压、心率、呼吸频率等。科肯认为,可以通过对这4 方面指标的观察和测试,对证言进行可靠性评价。
证人证言心理学方面的研究还涉及其他许多方面。 贝克伦(D.A.Bekerian,1992 )等在研究中探讨了在获取证言时使用记忆增强术(memory enhancement techniques)的问题。许多研究者探讨了犯罪嫌疑人的识别问题。施波雷(S.L.Sporer,1989)研究了人身识别中的言语和视觉过程。瓦格纳(Willem Wagenaar)和威夫肯德(N.Veefkind)(1992)研究了在列队识别犯罪嫌疑人时,将多少人排列成队伍才能获得最佳结果的问题,他们认为,人数太多会增加错误指认的可能性,人数太少又含有很大的暗示性,他们建议,在一般情况下6 人左右最合适。斯塔德勒(M.Studler)和辛德勒(H.Schindler)等(1992)研究了识别犯罪嫌疑人时如何显示照片的心理学问题; 贾尔伯特(N.Jalbert)等(1992)研究了单一种族犯罪嫌疑人时如何显示照片的心理学问题;贾尔伯特(N.Jalbert)等(1992 )研究了单一种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识别和不同种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识别问题,认为对单一种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识别准确性要高于对不同种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识别。此外,豪伊特(D.Howitt,1992)研究了专业帮助人员出于保护儿童的良好愿望而在评定儿童证言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的类型等。
5 审判心理学
早在本世纪初,德国心理学家马尔比(Karl Marbe)就出版了《审判心理学纲要》(1903,德文), 后来, 意大利学者阿尔塔维拉(E.Altavilla)出版了重要著作《审判心理学》(1923,1953,意大利文)。 80 年代以来, 在这个领域出版了很多著作, 例如, 韦格纳(H.Wegener)的《审判心理学导论》。(1981, 德文); 德膝博恩(H.Dettenborn)、弗勒利希(H.H.Frhlich)和采弗茨克(H.Szewc-zyk)的《审判心理学》(1984,德文)等。
从研究的范围来看,主要研究法官、陪审团的司法决策心理(例如,法官的人格、态度对其证据判断和量刑活动的影响,法官的刑罚观与量刑决策,法官的心理素质与证言采纳的关系,法官之间的量刑倾向的个别差异问题,影响陪审官的心理学方法,陪审团的裁决心理等),陪审团的选择,法庭审判活动的心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包括有关可责性的鉴定、受审能力鉴定、社会危险性评定等),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对法官的影响问题,法庭语言问题,出庭的各方人员之间的心理互动,法庭询问的心理学技巧,法庭环境对法官和其他出庭者的影响等等。从上面列举的名称来看,随着研究的深入,审判心理学的一些研究领域已经分化为更加专门化的分支学科,例如,陪审团心理学,量刑心理学等。由于陪审团的选择和对陪审团裁决的影响,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陪审团心理学的实用性极强,所以,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陪审团心理学几乎毫无例外地都十分发达。晚近以来,也有人开始研究民事审判心理学问题。例如,克拉克(Marie—Luise Kluck,1992)研究了在家庭法领域内进行心理学鉴定应当遵循的程序;霍姆斯(Wilfried Hommers,1992)研究了未成年人民事侵权法律能力的发展问题,认为民事侵权法律能力(主要是分辨是非、理解赔偿义务的能力)的发展,是分阶段的,7 岁是有无民事侵权法律能力的年龄界限。此外,还有人研究了人体器官捐献中的心理学问题,民事法律活动中的无意识心理现象等。
6 警察心理学
警察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警察与市民或社区相互作用的心理,改进警察的社会形象的心理学方法,警察腐败行为(例如,敲诈勒索、殴打犯罪嫌疑人等)的心理学研究,逮捕决策问题,被扣押为人质时的心理行为,平息政治示威活动中的骚乱行为的心理学对策,犯罪专门化的心理学研究,醉酒驾驶的心理学研究,预防性巡逻的心理学问题,预防情境性犯罪的心理学措施,与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法官、检察官等的交往行为和心理学问题,警察训练中的心理学问题(包括提高训练效果的心理学方法等),执行任务时心理应激状态的调整,警察破案能力的心理学研究,当事人保持沉默权利的使用对起拆决策的影响,警察的偏见、经验、经历等对证言判断的影响,警察心理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等。从所见到的文献来看,欧洲大陆警察心理学的研究具有更加明显的实用性特征,纯理论性的探讨较少。
此外,欧洲大陆心理学研究的领域还包括:被害人心理学(主要探讨犯罪对被害人的心理效果,犯罪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心理学问题,被害人以及公众对犯罪、犯罪人和法律实施的态度,受虐待儿童的心理伤害,强奸被害人的心理,被害人的心理康复,被害人起拆或控告犯罪人的心理决策,对被害人的帮助等);离婚中的心理学问题(包括离婚过程中的各种决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监护方面的心理学问题,如何减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伤害的探讨),税务案件中的心理学问题(包括逃税的心理,逃税案件的审理心理);法律教育的心理问题(包括法律规范的内化,刑罚的威慑力问题)等。
〔1〕本文于1997—04—25日收到,修改稿于1997—07—10收到。CK
[1] Helmut Kury,吴宗宪.欧洲大陆法律心理学述评.心理学报,1996,28(1):104—109.
[2] Lsel F,Bender D,Bliesener T.(Eds.).Psychologyand Law: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Berlin. New York:Walterde Gruyter.1992.
[3] Wegener H,Lsel F. Haisch J. ( Eds.).CriminalBehavior and the Justice System: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s.N-ew York:Springer—Verlag,1989.
[4]Garrido Martin E.Psychology and law. AppliedPsychology:An International Review,1994(43):3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