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知识自由与社会责任之争--美国公共图书馆网络过滤相关行为与案例研究_图书馆论文

互联网时代的智识自由与社会责任之争——美国公共图书馆互联网过滤相关法案与判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联网论文,判例论文,法案论文,美国论文,之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回日期:2014-03-02

      1 引言

      当今全世界的公共图书馆少有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实际上,是否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已经成为判断一个公共图书馆是否具备基本服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不仅关乎用户需要的满足,也关乎图书馆在弥合数字鸿沟方面的作用。《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指南》指出,公共图书馆是机会均等的工具,是数字时代人们通往信息世界的门户。公共图书馆通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让人们平等地享有获取信息的机会,以防止有人因疏离技术进步而被社会排斥在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南在这段话里,提及“网络”时给了一个定语:安全,即公共图书馆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应该是“安全”的[1]。

      或许,“安全”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词语,对于不同的人群它有不同的含义。当向儿童提供互联网服务时,“安全”特指让儿童免于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侵犯。可以说,儿童能否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是互联网产生以来一个引起社会普遍担忧的问题。

      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互联网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2]。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儿童使用互联网所产生的种种问题日益显现,继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美国联邦政府从保护儿童免于不良信息侵害的立场出发,逐步颁布了《传播净化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CDA)、《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COPPA)、《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CIPA)等法案,以此规范相关社会机构在提供儿童服务时所需承担的儿童保护责任。其中,针对图书馆服务提出了儿童使用互联网时必须开启过滤软件的规定。

      这些法案遭到包括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团体的极力反对。ALA不仅发布文件劝阻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还将联邦政府告上法庭。ALA在《关于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的声明》(Statement on Library Use of Filtering Software)中指出,过滤软件是一种拦截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如定义内部数据库,定义外部数据库,对网站评级打分,用关键词、短语或文本字串符对网站内容进行扫描,或屏蔽某些类型的网站等,限制互联网的访问内容,这种限制与图书馆职业所秉持的智识自由立场相背离[3]。

      本文以美国为背景,通过分析相关法规、图书馆职业的相关政策和法院判例,透视图书馆互联网接入服务中所引发的种种社会矛盾和争议,进而揭示互联网环境中智识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在我国公共图书馆已经普遍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今天,这一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2 美国互联网服务的相关法规及其社会反应

      2.1 美国政府为管制网络而颁布系列法案

      自从互联网进入公共领域以后,色情、暴力类信息一度呈爆炸性增长,美国政府不得不加大对互联网管理的力度,先后出台了管制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系列法案。

      1996年2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传播净化法案》(CDA),这一针对儿童使用互联网的安全问题的法案尽管存有争议,但在国会仍然获得多数赞成票而得以通过。该法案指出:任何人在洲际或国际联网中,明知接收者为儿童,仍以电子通讯手段传送淫秽或不雅的评论、要求、建议、图像或其他内容,或任何人故意允许其管辖的电子通讯设施传播上述信息,均处以25万美元罚款或两年以下监禁,或两刑并罚。此法规将儿童的年龄规定为18周岁以下[4]。

      时隔两年,即1998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另一项同样在美国国会获得通过的新法案——《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OPPA)。该法案认为,虽然对儿童负有监护、照顾和教育责任的首先是他们的父母,但互联网给儿童接触外界提供了太多的机会,为父母对儿童的监督或控制带来了困难。该法案规定,所有网站必须要求网民在浏览“儿童不宜”的信息时提供信用卡信息,或是其他能够证明自身已经成年的证据。对于擅自允许儿童浏览上述内容的网站,其管理者将被处以5万美元罚款或6个月监禁,或两刑并罚。COPPA中的儿童指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5]。

      仅仅再过两年,《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CIPA)又问世。CIPA是美国国会于2000年12月21日通过的,该法案要求接受联邦政府定向资助的学校和图书馆,出于保护儿童上网安全的目的,只要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就必须执行儿童互联网安全政策,要在计算机上采用过滤和拦截技术,监控儿童上网行为,不让儿童接触网上的淫秽、色情以及对儿童有害的其他信息。当儿童出于研究或法律允许的目的使用联网计算机时,可关闭技术保护措施[6]。

      上述三个法案事实上是美国政府为美国社会一直崇尚的智识自由设定了一个互联网世界的边界,尽管重点针对未成年人。在互联网时代以前,虽然这种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而设置阅读边界的意图也一直存在,但如此力度的管制措施却是前所未有的。

      2.2 美国互联网系列法案引发的纷争

      《传播净化法案》(CDA)问世后,得到主张儿童保护人士的支持,却遭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美国图书馆界、出版商和计算机界等诸多组织、机构的联合抗议和反对。反对者认为这是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严重损害,这种损害是无法接受的。基于这些理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向费城法院提起了诉讼。1996年6月12日,费城法院做出了否决《传播净化法案》(CDA)的决定。法院的判决词与社会上反对该法案的观点是一致的,即不能背离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原则。既然互联网的力量在于使信息不受特定秩序的约束,那么,为什么要将这种可贵的自由置于固有秩序和模式的束缚之中呢?这项否决总统法案的决定引发了更大的争论,在费城法院判决后,美国政府随即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推翻这一裁决,使法案得以实施。经过长达一年的艰苦诉讼,最高法院于1997年6月26日做出判决,认为《传播净化法案》(CDA)违背了宪法所要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宗旨。法院宣称:“互联网承载的内容和人类思想一样丰富多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样适用互联网媒介。”[7]

      对CDA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第223条:“明知对象为十八岁以下儿童,仍通过网络向其传送‘淫秽’(obscene)或‘下流’(indecent)信息的行为,要受到处罚。”以及“以十八岁以下儿童可取得的方式,向其提供交互式电脑服务,展示任何依‘当前社区标准’(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来看,系以‘明显令人不悦’(patently offensive)的手法,描写性交活动或器官者,处以刑罚。”该条款之所以广受争议,主要是因为“下流”(indecent)、“明显令人不悦”(patently offensive)两个术语难以定义,人们担心这将导致该法案的涵盖范围过于宽泛,致使言论过度受限。例如父母通过电子邮件与未成年子女讨论避孕的重要性与方法,都可能受到CDA的处罚[8]。正如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史蒂文斯(Stevens)所总结的:“我们一再申明,在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伤害方面,政府所支持的利益是正当的。但政府法案采取的方式不是谨慎且必要的,会广泛压制对成年人的资讯传播。”[7]

      尽管CDA以违宪而败诉,美国联邦政府净化互联网的努力却从未间断,1998年出台的《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OPA)正是这种“不放弃”的成果。跟发布CDA的境遇一样,该法案很快遭受质疑,一些网站先后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认为这一法案过于苛刻,它们无法刊登含有性描写的文学作品和其他资料。2004年,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认为这一法案妨碍了成年人的言论自由,因此决定暂缓实施[7]。

      2000年12月,《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CIPA)在国会获得通过,美国社会对这一法案的态度依然是支持与反对各执一词,赞成者希望人们重视让儿童免于不良信息侵害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而反对者希望社会各界应该保持一种警觉,即CIPA会不可避免地对言论自由造成损害。2003年3月5日,ALA与美国自由公民联盟(ACLU)合作提起诉讼,经过美国宾夕法尼亚东区地方法院三个陪审团的审理,最终判决ALA等胜诉。法官在长达200页的审理决议中写道:“基于过滤技术的严重局限性以及局限性较低的过滤方案的存在(包括有选择地使用过滤软件以及直接监督网络利用者),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共图书馆没必要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去遵从CIPA而将大量本质上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过滤掉。”[9]不过,尽管CIPA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事关图书馆能否获得政府的资金,所以,CIPA事实上是被遵从的。

      立法层面的这些纷争,是美国早已存在的言论自由之争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反映,如早在1948年,时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斯坦利·弗·瑞德(Stanley F.Reed)针对这类限制言论自由的各类法案指出:“每个立法均限制言论,但又都有根有据。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侵害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3]这说明,互联网时代的这些新的矛盾,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在本质上,它们是以往围绕纸本书审查与反对审查矛盾的延续。

      2.3 ALA坚持在互联网服务中维护智识自由的立场

      面对美国政府出台的系列法案,公共图书馆职业的处境变得复杂起来。一边是政府加强管制互联网的意图以及部分民意诉求,另一边是服务对象因不满这种管制而对图书馆的抗议乃至引发的法律诉讼。在政府管制的立场和公众追求智识自由的对立中,图书馆职业更倾向于维护智识自由的立场,因此美国图书馆协会先后发布了表明这一立场的“决议”和“声明”。

      1997年7月1日,ALA针对《传播净化法案》(CDA)发布了《关于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的声明》(Statement on Library Use of Filtering Software),代表整个职业表达了对要求图书馆必须使用过滤软件的不满,认为过滤软件缺少智能,缺乏变通能力,经常错误地过滤掉有用信息,因此使用过滤软件是欠妥当的[10]。ALA还担忧,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就意味着与家长建立了契约,即孩子不会在因特网上看到家长不希望他们看到的信息,然而,由于过滤软件技术上的局限致使图书馆不可能履约,这将会给图书馆带来法律责任和诉讼。面对ALA的声明,阿利森·哈尼施(Allison M.Harnisch)认为这是政府与图书馆由于社会角色不同而出现的立场差异:“图书馆希望能以尽量不违反言论自由原则的方法去保护儿童和防止性骚扰,国家则只关心不让淫秽内容污染儿童的心灵,为此可以阻止儿童访问那些成年人才有权浏览的资料。”[11]

      与ALA上述声明配套的是《关于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的决议》(Resolution on the Use of Filtering Software in Libraries)(1997年7月2日发布)。ALA在决议中明确主张互联网传播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互联网与馆藏书籍一样,同样适用智识自由原则。图书馆如果使用过滤软件,就违反了美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这将给图书馆带来法律责任和诉讼。因而,ALA认为,使用过滤软件不妥当,与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①相背离[12]。

      时隔三年有余,在联邦政府出台了CIPA法案以后,ALA发布了一个表明反对立场的决议《关于反对联邦强制实行因特网过滤的决议》(Resolution on Opposition to Federally Mandated Internet Filtering)(2001年1月17日发布)。该决议认为,ALA主张开放、自由地获取信息。图书馆互联网服务用户众多,因而ALA不主张使用过滤软件这一简单粗暴的方式。对联邦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ALA将发起诉讼,以维护美国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13]。前文提及的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联手对CIPA提起诉讼,ALA是主要发起者。

      导致ALA坚持上述立场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

      第一,图书馆职业秉持中立原则,维护智识自由。正如丹尼尔·马赫(Daniel Mach)所说:“图书馆无权阻断这些网站,并从一开始就将其标记为‘隐匿的’或‘犯罪的’,也不应该基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个人偏好做出随意的决定,公共图书馆应推动教育信息的获取,而不是阻止它。”[14]

      第二,对此类法案实施后图书馆可能面临的法律纠纷的担忧。在CDA发布后不久,弗吉尼亚(Virginia)州的劳登(Loudoun)县图书馆案就是明证(见后文)。或许基于同样的担忧,纽约图书馆协会告诫它的会员应该以ALA的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和相关文件为依据制定政策[15]。

      第三,图书馆职业对自身社会责任的理解。劳登县图书馆案件发生后,时任ALA主席的安·西蒙斯(Ann K.Symons)为此发表了公开信,虽然对劳登县图书馆的决策表示尊重,但却坚定地重申了ALA的立场,指出:“今天的青少年生长在一个全球性的信息社会里,他们正在学会判断这个世界。为此,他们首先需要的是能够访问信息并作出评估,如果他们要想在信息时代里获得成功,必须学会做一个有鉴别能力的信息用户,而这正是图书馆员努力要帮助他们去实现的方面。”[16]

      3 图书馆互联网服务的法律诉讼案件

      3.1 案件及其分析

      笔者检索了在美国发生的由于图书馆互联网接入服务而引发的五个诉讼案件(见表1),时间跨度从1997年到2012年。

      

      五个案件都是由图书馆的互联网服务而引发的诉讼,但不同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很难发现其中的规律,只能作为个案观察来了解其中的复杂性。

      案一:“主流劳登”网站诉弗吉尼亚州劳登县公共图书馆理事会案。主流劳登是弗吉尼亚州劳登县的一个社区组织,它针对弗吉尼亚州劳登县公共图书馆过滤软件的政策,向美国亚历山大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质疑县图书馆新制定的互联网过滤政策的合宪性,认为该政策导致了互联网禁区的建立。该政策规定,互联网终端要置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监视之下。如果用户试图绕过该软件,按照该政策,“图书馆将通知警察来驱逐他们”。当时的ALA主席候选人安·西蒙斯(Ann Symons)说这是她看到过的最严苛的政策,这也是发生在美国各地图书馆的各种纷争中最棘手的一部分[17]。劳登县图书馆馆长约翰·尼古拉斯(John Nicholas)给出的解释是,与图书馆选择性地购买书籍和杂志一样,图书馆并没有义务提供访问整个互联网的服务。网络过滤可能使一些合法网站被“误伤”,那不过是获得广泛支持的互联网过滤政策的一个相对轻微的副作用而已[17]。最终,“主流劳登”网站胜诉。

      案二:凯瑟琳·R(Catherine R.)诉利弗莫尔市公共图书馆(The Livermore Public Library)案。凯瑟琳·R由于她12岁的儿子从互联网下载色情图片起诉了该图书馆,要求法院强制该公共图书馆安装软件,拦截儿童使用的计算机上的淫秽信息。原告的理由是,图书馆使用公共资金支付孩子访问色情网站的费用,构成了加州民事诉讼法第526条中的“浪费公帑”,同时,图书馆开放的互联网政策事实上构成了对未成年人的“滋扰”,因此,事件发生处所的图书馆应负“场所责任”。但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判决原告败诉,法院认定,市图书馆并没有给原告带来伤害,也不能强令图书馆安装过滤系统,更无权对用户使用互联的行为进行审查。原告对判决不服多次上诉,但最终仍未能改变判决结果[18]。

      案三:温迪·亚当森(Wendy Adamson)等诉明尼阿波利斯公共图书馆(Minneapolis Public Library)案。原告作为明尼阿波利斯公共图书馆的员工,向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申诉:“最近,我上班期间,多次在工作场所接触到色情材料和性行为内容。我老板的互联网访问政策允许无限制地访问色情网站。”该员工提交了一份31页的起诉书,做了详细申明。最终,EEOC裁决该图书馆工作环境恶劣,图书馆赔偿原告435 000美元[19]。

      案四:用户联名诉中北部地区图书馆案。萨拉·布拉德伯恩(Sarah Brad Bern)、珀尔·彻林顿(Perle Che Lin Dayton)、查尔斯·海因伦(Charles Hai Yinlun)和其他中北部地区图书馆的用户联名起诉中北部地区图书馆的互联网政策——过滤成人访问的网页。原告要求责令图书馆在成人使用时禁用网络过滤软件。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表态支持原告,“这令人难以置信,我居然要证明我为什么要访问网络上完全无害的网站,仅仅是因为他们采纳了少数人的观点”,亨利(Henry)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拒绝访问此类信息是错误的、低下的”。中北部地区图书馆常务董事丹·霍华德(Dan Howard)则支持中北部地区图书馆:“我们相信,公共场所出现色情信息,会妨害我们实现自己使命的能力。图书馆的使命就是鼓励阅读和终身学习。”[15]最终,法院支持了图书馆而判决原告败诉。斯波坎市(Spokane)的法官爱德华·F.谢伊(Edward F.Shay)认为中北部地区图书馆的电脑使用政策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因为“拦截仅适合成年人的网站或网页,有助于确保中北部地区图书馆履行其职责,为任何年龄层的人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这是政府的合法利益。”谢伊法官还表示:“中北部地区图书馆系统要求用户申请解锁的做法,是确定该网站或网页是否符合图书馆的政策和任务最为合理、有效的方式,尤其是在互联网日新月异的今天。”面对这一判决,多数法官持支持态度,认为图书馆有权选择允许浏览的网络内容,正如有权选择购买哪些图书或杂志一样,公共图书馆拒绝为成年人关闭互联网过滤软件并不违法[20]。法院的裁决引起了其他图书馆馆员的担忧,华盛顿州图书馆馆员简·沃尔什(Jan Walsh)说,这一裁决对尚未使用过滤软件的图书馆是一个警示[22]。

      案五:PFLAG诉康登县学区(Camden County School District)图书馆案。该图书馆因使用过滤软件屏蔽了支持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网站,但却允许学生访问谴责或反对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网站而被学生告上法庭。学生认为,过滤软件所拦截的网站中的信息,对某些课题(如性虐待行为和同性恋—异性恋学生联盟)的研究来说不可或缺。密苏里(Missouri)东部地区地方法院判决裁定:在学生不知道被屏蔽掉了哪些内容的前提下,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是歧视性的和无效的。在法院判决后,该学区同意不再屏蔽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网站,并接受18个月的监督[21]。

      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迥异,盖因法官对法律依据的掌握有相当大的自由度,这一自由度缘于对智识自由与社会责任平衡尺度拿捏上的差异。比如,同样是图书馆安装过滤软件问题,劳登县图书馆一案是反对使用过滤软件一方胜诉,而布拉德伯恩诉美国中北部地区图书馆一案则是要求关闭过滤软件一方败诉。同样是对图书馆社会责任的解读,在利弗莫尔市公共图书馆一案中,凯瑟琳认为图书馆让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是未尽其社会责任,但这一诉求却未能得到法官的认同;而在中北部地区图书馆一案中,法官则认为“拦截仅适合成年人的网站或网页,有助于确保中北部地区图书馆履行其职责”。另一方面,纠纷也与过滤软件技术有关,即使人们从社会道义的角度接受对不良信息的过滤,但过滤软件技术的局限性导致其在过滤掉不良信息的同时也将有用信息一同过滤了,这也是引起诉讼的缘由。

      3.2 案件引发的学术争论

      学术界的争论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实践层面相同,围绕智识自由与社会责任展开争论。坚持智识自由立场的一方认为网络审查是一种家长式的管理,干扰了读者自行选择的权利[23],而另一方则认同通过网络过滤提供给用户一个干净的网络环境。

      梅科克(Maycock)和休斯(Hughes)之间的争论颇具代表性。梅科克(Maycock)在《图书馆是否应该运用过滤软件抵制色情信息?当然不》(Should Libraries Filter out Internet Pornography? No)一文中表示,图书馆员的天职就是完善馆藏选择政策。另外,当借阅者试图获取非法信息时,图书馆应当寻求当局的帮助强制终止这种行为,但他不认为图书馆应该通过使用过滤软件来完成这一任务,因为过滤软件阻碍读者自由地获取信息,而图书馆有义务提供一个开放的、受欢迎的环境[24]。休斯(Hughes)专门针对Maycock的观点撰写了《图书馆是否应该运用过滤软件抵制色情信息?当然是》(Should Libraries Filter out Internet Pornography? Yes)一文,休斯(Hughes)强调,图书馆应该遵从CIPA的要求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完善过滤软件以抵制色情淫秽信息,因为这类信息对未成年读者的害处是客观存在的,纳税人绝不希望图书馆使用税款将图书馆变成一个色情泛滥的地方,这是对纳税人利益的极大损害[25]。

      第二,针对未成年人服务的特殊性展开争论。一些原本坚定的智识自由维护者在面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使用安全时却变得保守起来,姆万巴(Mwamba)就是这样的代表。他指出,“当网络涉及淫秽信息时,审查制度是必要的,但审查的力度不必过于严苛。”[26]在这类学者中,同时作为家长的身份会影响其学术观点,如学者欧塞罗(Ocejo)曾是坚定的智识自由维护者,但作为母亲,她对互联网上的淫秽信息对儿童的影响却十分担忧,她说:“过去,我9岁的孩子坐在那玩do-dee-do游戏,我每4分钟检查一次,就觉得很踏实。所以,我认为儿童图书馆安装过滤软件,并不是小题大做。若是你坐在那,看着色情资料,你生理上就自然有反应。”[27]大卫·伯特(David Burt)认为,孩子只需轻点几下鼠标就能进入未过滤的计算机,乌七八糟的东西冲击着孩子的视觉。必须采取一切手段,限制孩子们能访问的信息范围[27]。雪莉·林格(Shirly Ringo)在《法案要求爱达荷州图书馆对成年人使用过滤软件》(Bill Requires Idaho Libraries to Filter Adults' Internet Access)一文中用一个例子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假设一位大公司的伐木工人在图书馆反复检索木材相关信息并因此购买了他们本无权购买的木材,而此时恰好有一位未成年人目睹了这一切,这就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而如果图书馆加装了过滤软件就能够很轻松地避免类似问题。雪莉还表示,所有的图书馆都有董事会,她相信董事会有能力决定什么样的信息符合他们的社区文化以及如何过滤信息。雪莉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更多地着眼于如何解决现实问题而不是试图彰显高尚的价值观[28]。事实也是如此,在实践层面,人们往往倾向于采用保守的互联网政策。ALA发布的《2013年美国图书馆现状报告》(The State of Americas Libraries 2013)将公共图书馆互联网过滤列在年度智识自由问题的首位,足见互联网过滤政策的普遍存在[29]。除了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也是使用过滤软件的重镇。由于学校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以未成年人为主,所以其互联网政策的保守程度较之公共图书馆有过之而无不及。2012年美国学校图书馆协会(AASL)的调查结果表明,学校图书馆普遍对在线内容进行过滤。在4299个调查对象中,98%的受访者称学校或地区安装了网络过滤器,88%的受访者称对学生和员工均做内容过滤,56%的受访者称对学生和老师的过滤级别相同[30]。

      第三,针对过滤软件带来的信息审查的合法性展开讨论。过滤软件虽然是一种技术手段,但过滤规则是人为设定的,无论这个“人为”出自一个机构、组织抑或是图书馆员个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由少数人决定多数人信息获取范围的审查机制。在图书馆层面,信息审查面临两个问题。一方面,信息的有益与有害应该由谁来判断?如何保证这种判断不带偏见?在案一中,一位“主流劳登”成员就指出,不应该由那些加州的软件工程师来决定人们可以或不可以在网上看到什么[17]。另一方面,即使在规则制定时尽可能做到了对有益与有害信息判断的客观中立,当用软件来执行时,技术上很难保证这种执行的准确性。例如,“乳房”一词既可能拦截色情网站,也可能拦截乳腺癌救治信息的网站,对于有后一类信息需求的用户来说,这样的拦截同样是侵权。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道格·霍尼格(Doug Honig)说,色情过滤器同时拦截了许多其他合法网站,“这阻止了包括艺术家、大学生、《持枪权杂志》以及有自己MySpace主页的人,使其无法获取完整、合理的材料”[31]。亨利·凯泽(Henry J.Kaiser)家庭基金会发表了一篇调研报告,称最宽松的过滤程序拦截了87%的色情信息,同时也拦截了1.4%的医学健康网站以及9%的两性健康网站;而最严格的过滤程序则拦截了24%的医学健康网站和50%的两性健康网站,同时也拦截了91%的色情网站[32]。从拦截统计来看,尽管过滤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导致有用信息的损失,但也的确有效拦截了大量有害信息,这也是很多人权衡利弊后最终还是选择支持过滤软件的原因。

      很显然,过滤软件的使用使图书馆陷入了两难境地,无论使用还是不使用都有可能使图书馆陷于法律纠纷之中,也置图书馆于道德的两难评判之中。正如查尔斯·奥本海姆(Charles Oppenheim)在《图书馆行业的审查机制》(Censorship in Libraries)一文中指出的:“究竟应该维护使用者的智识自由权,还是应该不让他们遭遇那些令人反感的信息?这让图书馆员颇为纠结。一方面,过滤信息实质上意味着图书馆员成为审查者,他们必须判断信息好与坏,并有责任限定获取信息的途径;另一方面,不过滤就意味着用户无论是搜索资料,还是打开别人转来的邮件,都可能遇到那些令人反感的信息,尤其是色情与种族歧视信息。”[26]

      信息技术的进步终究会让过滤软件日益完善,但有些问题显然不是信息技术单一的力量能够解决的,有些价值观方面的分歧是难以弥合的,这也是图书馆互联网服务中面临的巨大挑战。

      4 结论

      (1)美国政府出台的有关净化互联网的系列法案无一例外都没有获得最高法院或地方法院的支持,说明它们在立法层面与宪法之间的确存在冲突。尽管如此,美国政府的互联网过滤政策在美国的图书馆,尤其在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是普遍被执行的,除了希望获得联邦政府资金这一原因外,来自未成年人家长的诉求以及包括部分图书馆员在内的社会人士的认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2)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和获取的便捷性使图书馆陷入法律纠纷的风险远远超过纸本阅读时代。法院判决时的主要依据仍然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但法官判决的尺度变化较大,对智识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平衡点的认识差异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难以发现其规律性。

      (3)“儿童保护”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诉求,这导致儿童的智识自由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儿童的成长一方面需要安全的环境,另一方面儿童的心智成长和信息素养的培养也需要自由宽松的信息环境,在这两难选择中,图书馆职业的“官方”声音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继续主张智识自由以保障儿童信息素养的提升,但这种主张仅仅具有“建议”的作用,未能阻挡多数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

      ①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在国内通常翻译为《图书馆权利法案》,本文作者对这一翻译持谨慎态度,故此处用原文。

      ②PFLAG为“Parents,Family and Friends of Lesbian and Gays”的缩写,意为“同性恋者的父母、家庭和朋友”,是一个同性恋者、跨性别者的天主教组织。

      ③LGBT是Lesbian,Gay,Bisexual and Transgender的缩写,意为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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