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标准的理论分析_企业规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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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3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00)04—0013—05

中小企业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比较模糊的概念,给它下一个确切完整的定义,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困难的。目前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尚无统一的标准,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中小企业所处的经济发展环境也不同,很难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达成一致。第二,即使是在同一国家和地区,有关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也会因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不同发展阶段的标准不可能一成不变。第三,企业本身的发展是动态的、复杂的,其中包含多方面的因素和条件,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标准或指标把这些因素全部包含进来。

在反映企业发展情况的多种因素中,有三项指标最为突出:(1 )从业雇佣人数;(2)企业资产量;(3)在一定时段(通常为一年)的经营收入,目前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基本上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的,有的采用其中的一项或两项,个别国家三项都同时采用。因此,考察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必须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要把中小企业放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和环境中来考察。本文试图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中小企业的标准问题。

一、中小企业标准的国际视野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 衡量企业规模的主要是企业雇佣人数(employee)、企业资产(assets)和企业销售(经营)收入(turnover),这些都是数量定义(quantitative definition)。

(一)企业雇佣人数

与其它标准相比,企业雇佣人数标准较为清楚和简单。特别是,许多国家都以中小企业作为增加就业的重要手段,故为较多国家特别是其政府部门所采用,即使是使用复合标准的,也以雇佣人数标准为常用和首选。这里所说的企业雇佣人数,指的是企业工资劳动者或全职(每周工作时间超过35小时)、季节性(临时性和半职)劳动者,要折算成全职劳动者。企业人数不包括企业所有者和其实际上在企业中工作的家人。

中小企业雇佣人数的标准因不同的国家和产业而不同。制造业一般是一国代表性的产业,故多数国家以制造业中小企业标准为统计依据(见表1—1)。

(表1—1) 世界各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1](P48)

国家及地区名称及划分标准

奥地利小企业:企业人员为1-99人。中企业:从业人员为100-

499人。

比利时小工业企业:雇佣人数在50人以下。

丹麦 小企业:制造业、建设业、商业、服务业、 修理业以及

手工业在100人以下。

芬兰 小企业:雇佣人数在100人以下。中企业:雇佣人数在500

人以下。

法国 中小企业:制造业、服务业中从业人员在11人以上,500

人以下。手工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

德国 质的规定:1.不能从资本市场直接筹集资本;2.经营者

直接承担风险;3.经营者独立并与从业人员一起进行生

(原西德) 产经营活动。小企业:制造业、服务业中雇佣人数为49

人以下。中企业:制造业、服务业中雇佣人数在499人以

下。

希腊 中小企业:雇佣人数为10-99人。

荷兰 中小企业:雇佣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私人企业。

爱尔兰中小企业:雇佣人数为50人或100人以下。

意大利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数在500人以下,投入资本金15 亿

里拉以下。

中小企业:制造业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批发业:从

业人员在100人以下;零售业服务业;从业人员在50 人以

日本 下。

挪威 中小制造业:雇佣人数在100人以下。小工业:雇佣人数

在20人以下。

葡萄牙中小企业:从业人数为6-500人。

西班牙小企业:雇佣人数在50人以下:中企业:雇佣人数在50

-499人之间。

瑞典 中小企业:雇佣人数在200人以下。

瑞士 中小企业:制造业、商业、服务业中雇佣人数在499人以

下。

质的规定:1.市场份额较小;2.所有者依据个人判断进行

经营;3.所有经营者独立于外部支配。

英国 小企业:制造业:从业人员数在200人以下;建筑业、矿业:

从业人员数在20人以下;

澳大利亚 小企业:所有者在拥有专业知识的同时,有一两个所

有者进行全部重要的经营决策,雇佣人数在100人以

下的大部分企业。

巴西 中企业:雇佣人数在50-249人之间;小企业:雇佣人数在

5-49人之间。

墨西哥小规模企业:雇佣人数在25人以下。

哥伦比亚

中小企业:雇佣人数在5-99人之间。

香港特别行政区 小工业企业:雇佣人数在100人以下。

印度尼西亚 小企业:雇佣人数在5-19人之间;中企业:雇佣人

数在20-99人之间。

马来西亚

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在250人以下。

以色列小企业:雇佣人数在50人以下。

韩国 中小企业:1.制造业、运输业从业人员数在300人以

下;2.建筑业中从业人员数在50人以下;3.商业、服务业

中从业

人数在50人以下;4.批发业人员数在50人以下。

小企业:机械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卢比以下;零售经营:投

资额在20万卢比以下;

印度 协力企业:投资额在250 万卢比以下且生产经营活动在

59%以上是为其他企业进行零部件生产、组装、 设备修

理等活动。

尼泊尔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数在10人以下(使用动力);从业人员

数在25人以下(无动力)。

(二)企业资产量

企业资产量的多少,既能反映企业规模,也能反映企业运行的质量基础。这一指标多为金融部门所偏好。欧美和亚洲各国对中小企业资产量标准也是各不相同的。

与雇佣人数标准相比,资产量比较难于计量和统计。原因在于:一方面,在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背景的企业中,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难以区分;另一方面,为了自己的利益,有些处在中小企业边缘的企业主就可能隐瞒自己的资产量,这在技术上是不困难的。评估企业设备有相当大的难度,有些设备可能已过了折旧年限,企业厂房或可能与家庭住所在一起,或可能是租借来的。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资本市场,评估企业资产有更大的难度(见表1—2)。

(表1—2) 部分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划分标准[1](P48)

国家及地区

名称及划分标准

新加坡小企业:固定资产额在500万新元以下;中企业:固定资产

额为500万新元-1000万新元。

斯里兰卡 小企业:投资总额为200万或机械设备投资总额在100万

卢比以下。

台湾地区 中小企业:1.制造业:资本金在4000万新台币以下,总资

产额在1.2亿新台币以下;

2.矿业:资本金在4000万新台币以下;3.商业运输业等:

年销售额在4000万新台币以下。

泰国 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万泰铢以下,从业人员数在50

人以下。

土耳其小企业:劳动者在10人以下,且使用动力在10马力以下。

美国 制造业:一般行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下,汽车制造业在

1000人以下,航空机械制造业在1500人以下。零售服务业

:年销售额在8万美元以下。批发业:年销售额在22万美

元以下。农业:年销售额在100万美元以下。

巴基斯坦 小企业:建筑物、机械设备投资在75万卢比以下。

中小企业:总资产额在25万以上、1000万比索以下;

菲律宾小规模工业:所有者主导生产以外的一切活动,且雇佣人

数为5人-99人,资产额为10万比索-100万比索。总资

产额在25万比索以下者属于家庭工业。

(三)企业经营收入

企业经营收入包括企业销售收入和服务的收入,试举一些国家标准如下:

企业收入可以从一个角度反映企业活动的规模。但是,这是一个极易变动的量,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市场、不同的季节、通货膨胀的不同水平都可能对其产生很大影响。与资产量相比,经营收入的统计更容易因人为的原因增加难度和缺乏可信性,更何况不同产业特点,决定了经营收入上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一标准缺乏可比性。因此,在市场稳定,会计、统计、税收制度较为健全的发达国家(如美国等)采用这一标准较易操作,发展中国家采用这一标准则有一定的难度。(见表1—3)

(表1—3) 欧美一些国家中小企业的标准[2]

国家及地区经营收入

美国0~1亿美元

英国0~575亿英磅

德国0~100万马克

法国0~180万法朗

瑞士0~10万瑞士法朗

(四)对中小企业标准国际界定的基本看法

综上可见,中小企业定义及标准林林总总,有些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在一个国家内部,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也在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如何认识这些问题,最终给出科学的中小企业标准,或给出制定中小企业标准的科学依据,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第一,什么是制定中小企业标准的基本原则。制定中小企业标准,是为了将一部分企业从企业群体中划分出来,以便于政府实施特殊政策。将哪部分企业划出来,取决于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目的。

政府(包括其具体实施部门)定义中小企业出于不同的政策目标,就可能对中小企业有不同的定义。如侧重于解决就业问题,就可能强调起点雇佣人数;为了工业化的需要,就可能对中小企业在质量上有一定的限制。如新加坡发展中小企业主要不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而是着眼于促进投资和产业发展,故在金融部门定义中小企业时,就对其固定资产的起点有较高的限制,对企业类型(如技术含量和是否是发展型企业)有一定的限制。有些国家鼓励中小企业进行集团化经营,集团化以后的中小企业仍然享受原来的待遇。有些国家,如瑞典,则将被其他企业参股或控股的中小企业划在中小企业定义以外。

第二,中小企业是否应该有统一标准,什么是制定标准的基础。从世界范围看,由于各国发展水平和政府导向的差别,国家之间无疑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在一国内部,各部门可以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有所区别和侧重,如侧重于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或侧重于残疾人、妇女、少数民族等的中小企业,但不应该制定各自部门的中小企业标准。

国家应根据各中小企业所处产业的特点,制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在制造业中,雇佣400人的企业是中小企业, 但在服务行业中同样的雇佣人数则可能是大企业。在制造业中1000万元固定资产是中小企业,而在零售业中则可能是大企业。在一个产业内部,中小企业标准(无论是雇佣人数、固定资产数还是经营收入),其上限主要应根据该企业所在产业的竞争程度、行业中企业的平均规模、企业的开办成本、行业的进入障碍程度,还应考虑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变化趋势,来自其他行业的竞争状况等因素。其中,行业的竞争程度和平均规模是最重要的因素。

通过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将行业中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中小企业,列为政府和其他机构扶持的对象,使其在开办、运行和扩展等不同阶段,得到金融、税收、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的修订,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做法是,将中小企业所在的产业分为农业、矿业、建筑、加工业、运输电气、连锁经营、零售、金融保险、服务业等十类。在每类中又分为若干亚类,如加工业分为115个亚类,运输业分为16个亚类,零售业分为24个亚类,中小企业的标准有所区别。在所定标准中,根据操作的难易程度,分别以雇佣人数和总经营收入来衡量。

二、我国对中小企业标准的界定

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是按照1988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五家联合发布的经企[1988]240 号文,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和1992年以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联名下发的《关于公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和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来确定。该标准适应范围是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基层统计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该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即三类、六档)。标准规定,凡产品品种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必须以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固定资产原值(即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标准划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补充标准中增加对市政公用工业、轻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机械(轿车制造)的划分。

由于中型企业又分为中(一)和中(二)两类,实际工作中一般把中(一)划入大中型企业范围,中(二)企业常常被视同为小型企业并与小企业统称为中小企业。

我国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是: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国家资产(原值)划分。

划分企业规模的范围,一般是以独立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为对象。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对企业的划分表现出很强的计划性。该标准的划分对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上划分标准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不能反映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合理地位和作用。

1.该标准发展的积极作用是:(1 )我国工业企业规模划分有了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概念和标准;(2 )有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和宏观指导,促进企业克服短期行为,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3 )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利于各部门准确掌握企业情况。

2.该标准的不足之处是:(1)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下的产物, 忽视了市场变化对企业规模的影响;(2)划分的类别严格定量化, 把企业捆得过死;(3)对企业从业人数和销售额并没有严格要求;(4)主要针对国有工业企业和集体企业划分企业的大小,其他经济类型企业至今还没有统一、明确的划分标准,以上内容也是我国企业划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最大的不同之处。

三、对我国中小企业划分的再认识

从前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相对性,它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同一国家同一历史时期中的不同产业间,由于经济活动的特点构成了产业的不同结构,竞争的不同程度、企业的不同规模、企业的不同启动成本、市场进入的不同障碍和不同企业规模对社会的不同贡献诸多因素,因此应当重新认识我国现阶段的中小企业。

(一)对中小企业的定性认识

按照我国法律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不论企业的经济成分如何,其资源的占有和配置在本行业内都不占优势的企业称为小企业。

从企业的不同行业为出发点,探讨对企业规模的认识,有利于国家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和宏观调控。这一认识吸取了国外有用的经验,符合“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方针。它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有以下七点积极意义:第一,无所有制的区别,体现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趋势。第二,把企业的规模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比较科学地反映出企业“大”与“小”的真实面貌。第三,综合考虑了企业规模划分的方法。避免了用单个指标对企业规模评定的局限性。单一指标对企业规模的评定,不能全面反映企业规模和企业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获利能力的大小。如果我们分别按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总产出、总销售额、总资产、资本金或从业人数的多少来划分同一规模的企业,可能会出现同一企业在不同的评价指标下,具有不同企业规模的不合理现象。所以,通过综合指标评价企业规模比用单一指标更合理。第四,有了中小企业定性的认识,国家有关部门就可以制定《我国各类经济实体的分类标准》,重新修订现有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第五,统计机关有了对中小企业进行统计的依据,可以此建立相应的统计体系。第六,国家有了制定政策法规的基本条件。第七,经济工作者和有关人员有了对中小企业研究的明确界定。

(二)对中小企业的定量认识

中小企业定量认识涉及面较宽较广,如新老行业、传统与现代生产方法和技术等方方面面,需要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在这里主要提出以下七点建议:第一,应充分考虑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时期的特点和市场经济对企业规模变革的影响。例如,在对现有乡镇企业的划分中属于工业的企业应归入第二产业,属于服务业的企业应划入第三产业,而不应再以企业行政归口和所有制性质的计划经济方法来分类。第二,我国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国家,工业化程度和劳动力的平均文化水平较低,所以在以从业人员数作为一项标准时,应与国外发达国家有所区别,如不注意这种区别,而照搬国外的从业人员的标准来衡量企业,我国会出现很多“大型企业”,这些“大型企业”的人均产值等等又远远不及国外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第三,应注意到我国现行的工业企业规模,是按生产能力划分或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来分类的,它忽视了市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规模影响的因素,出现过企业争当“大企业”不作“小企业”,以获取国家对大型企业的优惠政策的现象。第四,应鼓励中小企业资产的不断增值。第五,借鉴国外根据不同产业的特殊性,综合考虑以就业人数、销售额、资本金、营业额、企业几年内的平均年收入等作为衡量规模的标准。第六,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促使企业追求速度经济、技术创新和变革。应充分考虑高新科技领域的企业一般从业人员较少、开业资金不多、但是附加值较高、对社会贡献较大的特点。第七,定量认识应简洁、明了,容易进行统计和企业间的各种比较。

对中小企业再认识的探讨,是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法令和扶持发展中小企业的基础。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界定,可制定出与我国中小企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并可以明确国家政策、法规、法令得以顺利实施和执行的这一组织机构的具体协调职责范围,并能够代表国家向中小企业传达国家的产业和经济政策;代表中小企业向国家决策部门反映中小企业需求,以促进市场经济下中小企业的规范运行,使各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分开,各司其责,各谋其政,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和必要的扶持条件,加快中小企业与旧的管理体制脱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巩固改革成果。

[收稿日期]200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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