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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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初建立,到寻找到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一个长期的、连续的、动态的改进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实际上就是要落实到发展市场经济上。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寻找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国有制只是公有制中的一种成份,不是唯一形式,……国有制份额下降,并不代表也不证明公有份额下降。

江泽民同志5月29 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论断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丰富的理论内涵,为进一步改革、完善、发展公有制经济指明了方向。为了深入学习和贯彻这一讲话精神,我认为有必要着重弄清以下几个关键性问题。

破除对公有制的教条化理解

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初所设想的“社会占有”、“公共占有”、“集体占有”、“国家占有”等公有制,只是依据当时的社会条件,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矛盾的基础上,作为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逻辑结果而使用的范畴。它的理论意义在于这种所有制事实上还不存在的情况下指明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对未来社会公有制的具体模式,并未作出先验的规定,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只有经过一系列试验和选择才能基本确定下来,而且还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和完善。我国从解放初期直至目前所采用公有制形式,一直处在不断实验和不断筛选的过程之中。在生产力标准面前,只有那些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形式,才有存在的理由。我们不能从一个先验的公有制理念出发,把某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形式(比如“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形式)硬塞进社会主义而固守不变,也不能对那些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生成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由于不符合传统理念标准而加以拒斥。生产勃勃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不是存在于书本教条中,而是存在于千百万人民群众的开创性实践中。

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初建立,到寻找到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一个长期的、连续的、动态的改进过程,决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然而,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以头立地”的思维方式,认为一旦建立了公有制,什么经济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当我们清醒过来以脚立地观察世界时,才发现我们的公有制并不那么完善和万能,如不对其加以改造和重塑,是不会取得满意的社会经济效率的。

回顾中国18年来的改革历程,在公有制问题上,每前进一步,都要用很大力气克服来自传统公有制教条方面的障碍。都要破除人们心中一个共同的疑虑:这样搞会不会瓦解社会主义制度,会不会演变成资本主义?姓“资”姓“社”的问题长期困扰着人们。在不断破除这些观念障碍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在思想理论上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的“生产力标准论”、“三个有利于”的论断,为我们破除传统的公有制教条的束缚,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生产力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形式。自然经济、市场经济、产品经济分别适用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实际上就是要落实到发展市场经济上。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寻找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重塑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公有制形式

公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对接,二者具有相容性,这一原则性结论多数同志恐怕无异议。但光有这个一般性结论并不能解决深层问题,因为在这里对“公有制”并没有明确作出界定。由于人们的出发点不同,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依据的材料和分析的方法不同,对公有制概念的理解和把握有很大区别。这些色彩纷呈的公有制观念,并不都是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必须进行仔细辩析才能分清什么样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什么样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

传统的公有制模式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在马恩时代,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可能成为现实,但马恩依据科学的推理,对这种社会制度作出了系统的构想,传统的公有制概念,就是作为这种构想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出现的。前些年,我们在理论上忽视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不是脚踏实地地从实践中抽象出理论,而是把马恩的设想当作教条,形成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模式。这种公有制模式与市场经济的运转是不相容的。近十多年来,对传统公有制模式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其朝着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向演变,但这种演变并没有最终完成,它在许多方面还不适应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必须深化公有制改革,通过改革扬弃公有制中“一大二公”的传统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实现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经济资源的目的。我们现实生活中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公有制与传统的公有制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而后者是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离开了市场经济这个前提条件,公有制的当代涵义就得不到正确说明。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模式,对于国有制来说,最主要的就是明晰产权关系。没有明晰的产权边界,企业就不能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就不可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样的企业当然也就不能成为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市场机制也就不能正常运行,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为了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必须对现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国际社会的经验证明,公司制是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它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

正确处理公有制为主体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大前提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公有制为主体”的具体涵义必须做出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解释。否则,离开“三个有利于”标准,把“公有制为主体”变成抽象公式或先验理念,使其成为僵化的教条,对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优化所有制结构是极为不利的。

在理解公有制为主体问题上,人们容易陷入思维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公有制为主体简单地理解为国有制为主体。国有制只是公有制中的一种成份,不是唯一形式。公有制经济除了国有制之外,至少还有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混合股份所有制、集团所有制等。因此,即使国有制份额下降,并不代表也不证明公有份额下降。二是把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时时处处起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和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并不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唱主角。公有制经济只要控制住国家的主要经济命脉,在重要行业居主体,只要起到保证整个经济高效、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就能够体现其主体地位了。三是把公有制为主体一刀切,不承认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中国幅员这么大,不同区域情况大不相同,因此所有制构成也应允许存在重大差别。有的地方公有制成份大一些,有的地方小一些,甚至不占优势,这应视为正常情况,不要因为哪个地区公有制成份小了,其它所有制成份大了,就大惊小怪,指责他们“制度”变了。对待不同行业的所有制构成差别,道理亦是如此。四是把既定的公有制模式凝固化,看不到公有制新的生成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的股份制融合、兼并、组建企业集团等,大大改变了传统的公有制存在形式。这些新生成的经济形式,尽管可能不是纯粹的公有制,但也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把它们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加以对待。

从总体上看,国有制所占比例减缩,混合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所占比例上升,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就不必要为此而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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