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调整:回顾与启示_消费税论文

消费税调整:回顾与启示_消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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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进行重大调整。这一通知甫一发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讨论的热潮:消费税为什么要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对涉及的相关行业及百姓有何影响,消费税调整的深度意义,消费税体系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本文对这次广泛的讨论进行了一番梳理,并试图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消费税始末

消费税是针对一些特定消费活动的选择性税收。这些被单列出来的消费活动,多是会产生负外部性或被认为是奢侈品的商品和服务。中国的消费税包括国内消费税和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收入属于中央政府。

我国最初设置消费税是在1994年。当时针对11种产品征税,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等。后来虽然随着市场变化,对税率做过一些小调整,但在这段时间,国家对消费税的调整只是在小范围内修修补补,并未作过大的改动。

自消费税开征以来,十多年间对财政收入贡献很大:1994年,消费税收入为516亿元,到2005年增长至 1634亿元,增长了3倍多。消费税已成为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中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顶梁柱”,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排行第五位。除此之外,消费税在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等方面也作出了很大贡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优化了资源配置。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在十多年前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消费税制,已经显得滞后。过去数年中,一直有专家提议,对消费税的结构予以优化。专家的意见较多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二是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这些年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三是部分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四是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

今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相关政策调整。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二是对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三是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经过调整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至14个。

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次调整公布后,在涉及到的行业中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由于2.5升以上排量的汽车税率大幅度地提高,因此消费税调整政策一公布,部分大排量进口车的售价出现“一夜急涨15万元”的强烈反应。国家信息中心经济咨询中心主任徐长明认为,由于新的消费税对企业在成本控制方面的能力是一种考验,其实施会对汽车企业的竞争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

实木地板征收5%的消费税,对普通民众的消费心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4月1日前,各大建材市场实木地板销量猛增,个别品牌专卖店甚至出现了排队订购的现象。4月1日后市场上实木地板售价均有一定提高。中国木材流通协会地板委员会主席高志华预测,新政可能导致实木地板总体销量下降, 50%的品牌将会消失,而知名品牌的销量则会上升。

取消了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统一调整为20%。4月1日之后,市场上白酒价格比较稳定,知名品牌的白酒价格更是只涨不跌。粮食白酒税率的下调虽然不大,只有5%,但还是给各个大小白酒厂商节省了一定成本。

高档手表首次被纳入征收消费税的范畴,税率为20%。4月1日之后不久,市场的高档手表价格未发生明显变化,销售情况也仍然“波澜不惊”。但一个月的观望期过后,新消费税对高档手表的影响开始浮出水面,各家名表商都开始小幅加价。据业内人士分析,新消费税对2万元左右的腕表销售影响较大,而对单价在 10万元以上腕表的销售影响不是很明显。

此次调整开始对石脑油、燃料油和溶剂油等征收消费税,业内分析这会对下游的化工行业增加一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对以乙烯为龙头的石化企业带来了生产成本的增加,可能部分成本会向消费者转移。另易富网分析师预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可能是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前奏。

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取消,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的消费税率从8%提高到 30%。从市场反应看,高档进口化妆品都或多或少地提高了价格,而普通型产品并未出现明显大幅降价,更多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成本压力。

绿色税收与社会公平

此次消费税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消费税制,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更好地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的作用。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新时期国家的战略意图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税收工作也必须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从各个方面来促进这一战略意图的实现,此次消费税调整也正是税收朝这个方向努力的重要一步。

消费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有众多的功能:一是筹资功能;二是调节功能,它既可以调节居民的消费总量和消费结构,也可以调节生产规模和生产结构;三是收入分配功能,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二次分配的作用;四是生态功能,可以对生态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次调整有两大显著特征:一是消费税发挥绿色税收的作用,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二是消费税维系社会公平的作用,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而这两大特征与国家大力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厉行节约资源、促进环境保护的主张是完全契合的。

20世纪下半叶在国际上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税收被称为“绿税”,即对污染和其他有害环境的外部效应征税,目的在于改善和保护环境,同时增加政府收入。从本次我国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绿税”的影子。这次对小汽车税率结构进行调整,排量低的税率降低,排量高的税率升高,旨在促进相关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的生产,从而达到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作用。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征收5%消费税,可以促进人们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绿色地球,减少环境污染。调整还新增了成品油税目,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在石油价格上升、资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这种调整有利于抑制石油资源的过度消耗,同时也有减轻环境压力的导向。

消费税的初衷和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次分配。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是以公平为主的,那么消费税的征税和使用也应秉承这一特性。此次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正是出于这个目的,表明了中央政府通过税收手段,限制高消费行为的行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都是只有少数群体才能消费的高档消费品,对其征收消费税实际上是对富人征税,体现了境况好的人应该多纳税的纵向公平的原则。1994年护肤护发品开始征收8%的消费税,今日它们早已成为大众生活的必需品,继续征收显然对低收入人群不公平,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此次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的税目。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相对减少小排量车的税收负担也有这方面的考虑,同时,降低小排量摩托车的税率,也减轻了农村地区使用者的税收负担。

另一种声音

毫无疑问,这次消费税改革总体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将在我们建设节约型社会及和谐社会的时代进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任何政策都不可能生来就完美无瑕,我们也不妨听听另外一种声音。

钟表公司的人士表达了自己的忧虑:此次调整新增的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用具、游艇这几样典型的富人消费品,但真正的富人在国内购买这些物品的占少数,消费税调整后本地销量可能会下降。

游艇公司经理的观点是:国内的游艇市场刚刚启动起来,征收10%消费税总体而言“弊大于利”。等市场成长起来之后再征收,可以扩大财政收入,对于行业而言,亦无大碍;而现在立即征收,对国家并不能起到太大的增收作用,却对行业影响很大。

汽车业内人士认为单纯以汽车排量来计税,有点混淆了低排量与低污染的概念,希望出台一些优惠条款来鼓励厂家采用新技术,生产低耗能、低污染的产品。

有不少热心人士评论木质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税率太低,对成本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征税可能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实际效果不大;并且建议说,专项收入应专项使用,一次性木筷的开征的消费税收入应该投入到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中去,这样才能够实现征税的初衷。

还有意见说,此次调整新增的应税品目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角度看,那些产生环境污染的电池是否也可以纳入征税范围?

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大众对消费税改革的热切关注和冷静思考,是对改革的有益反馈和良好建议,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完善调整和推进这项改革。

启示

对此次消费税调整进行深度分析及思考,结合一些专家学者的看法,我们从中得到不少的启示。

启示一:消费税改革绝非一蹴而就。和税制改革的整体思路相契,消费税改革也同样要坚持“渐进次优”的改革思路,坚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改革步骤,坚持改革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原则,因此,消费税应该随着经济社会变化和市场的反应作不断的调整。经过1994年之后的微调和今年大的调整,目前的消费税体系虽有很大的完善,但也并非完美无缺,今后还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地微调,以期达到消费税调节作用的最“优”点。

启示二:要对税法作整体的通盘考虑。不少专家认为,要抑制高度的、炫耀性的奢侈消费,推动资源消耗型产业实现转型,在税收领域单单依靠消费税手段肯定是不够的。税法是一个合理的有机整体,每部单行税收法律之间都有直接或间接、或多或少的联系,要得到合理有效的调整结果,还必须通盘考虑其他税种改革调整的情况,对税法做整体的通盘考虑。完善消费税应该同流转税的改革协调起来,在消费税的税率调整、征收范围的选择和征收方式确定等方面,紧密地与增值税、营业税、财产税等税制调整改革相互配套。事实上,现阶段的税制改革已考虑到了这点,从之后不久发布的住房营业税的调整上来看,即是对高档住房未纳入此次消费税调整范围的合理解答。

启示三:计税方式的探讨。国外消费税一般采取价外税的计税方式,我国采取的是价内税的征收形式。价内税的计税方式,不能使消费者直接从发票上看到标明的消费税税金,使消费者所负担的税收隐蔽化了,不能明确反映商品流转过程中征收额的流动情况,也不便于正确处理征收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被弱化了。从整体趋势看,价外税的方式能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提高消费税的透明度,更符合公共财政对税收透明公开的要求,同时也与国际普遍做法接轨。价税分离,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负担的税收,更透明公开,能更直接地引导消费行为,调节消费结构;价税分离,还能更清晰地反映国家的产业政策倾向。这应该是未来的方向。

启示四:对消费税实施效率的思考。消费税在实践中应该确实能够促进消费偏好的改变,切实起到保护环境、优化消费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调节目标,一言以蔽之,消费税的实施必须是有效率的。如何确保消费税实施的有效性?如何使消费税改革更具效率又不损害社会公平及经济发展的速度?这是一个很大的研究课题,我们需要对税负转嫁与归宿做更深入的研究。在这里,税负的转嫁与归宿分析可以通俗的解释为——谁最终为此次调整掏了钱包?只有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切实转化为实践,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为选择性税收的消费税应有的资源配置功能及收入分配功能,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大稽查力度,以避免调税出现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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