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法学基础理论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础理论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法学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90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的应用,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使社会各领域形成了许许多多的新关系,需要以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并由此导致信息法学研究热潮的出现。我们注意到,在目前的信息法学研究中,微观研究十分活跃,成果较多,而涉及该学科基本理论问题的宏观研究则极少。从学科建设的目标出发,本文试就信息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1 信息法学的学科特点
信息法学是研究人们在信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一门科学。它以信息法律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从现实需要出发,探讨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为国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信息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产生的时间很短,学科体系尚在构建之中,许多基本理论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但是,作为一门学科,其有别于其他相关学科的一些特点已经显现。表现在:
1.1 信息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
信息法学是运用信息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从法学的角度研究信息活动,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学科。其学科理论的构成,既包含信息学的有关理论,也包含法学的相关理论。从信息科学角度而言,要研究如何用法律手段规范人类信息活动,保障社会信息化在良好环境中有序地运行,就必须进入法学领域,结合法学理论来研究;从法学角度而言,要研究信息化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就要涉足信息学范围,利用信息学的有关成果和方法。两者的结合,形成该学科的理论基础。
1.2 信息法学属于法学领域中的一门边缘学科
法学领域包括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信息法学研究,须从这些专门法的角度探讨信息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法律关系。但是,信息法学既不被包含于这些学科中,又和这些法学主干学科有所区别——它是从信息学和法学两方面研究信息活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甚至可以说是由信息学和法学两个学科综合构成的。
1.3 信息法学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
一方面,信息学与法学的有关理论构成信息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及核心内容,而信息学本身就是多学科的集合,几乎跨越一切学科领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各门学科,形成信息社会学、信息经济学、信息工程学、信息论文学、信息论美学、语言处理学、信息未来学等等;另一方面,作为信息法学研究基础的信息法律体系,是调整人类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人类的信息活动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由此决定了信息法律体系构成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也导致信息法学研究涉及多个领域。可以说,举凡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哲学、社会及科技等领域,均是信息法学研究所涉及的范围。例如,在政治学领域,信息法学要研究包括电子政务法律问题等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在社会学领域,信息法学要结合社会学理论,研究信息网络的应用所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法律规制问题;在经济学领域,信息法学应结合经济学的有关理论研究。
1.4 信息法学的动态性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由此催生出了信息法学学科。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绝不会停滞不前,它的不断发展,必将会产生新的社会关系,需要不断研究法律调整的问题,信息法学学科体系也由此呈动态发展。可以断言,作为一门学科,信息法学只有相对而没有绝对的成熟、完善。
1.5 信息法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信息化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党和政府对此有深刻认识。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要把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放在优先的位置,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五”计划中,也对新世纪初我国信息化建设作出了部署。信息化建设在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被赋予了历史性重任。与此同时,信息化的立法对于信息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信息化离不开完善的政策法规制度作保障。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探讨信息立法活动,为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提供理论依据,这是信息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所在。
2 信息法学的研究范围
信息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方面。
2.1 宏观研究
2.1.1 基础理论研究 信息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对于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研究主要包括:①信息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内容范围;②信息法学的学科性质、地位;③信息法学学科构建的社会条件;④信息法学学科特点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⑤信息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作用;⑥信息法学研究的任务,等等。
2.1.2 信息立法研究 从构建信息法律体系出发,信息立法研究的范围包括:①信息立法的制度环境;②信息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内涵与外延、调整对象、法律地位、意义与作用;③信息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④信息法律体系结构、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法律责任;⑤信息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宗旨、原则;⑥信息法的发展历史、国内外信息法制建设现状、立法规律、有待建立与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信息法律的未来发展趋势,等等。
2.2 微观研究
信息法学的微观研究,是指对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的应用及社会信息化的推进而产生的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的立法研究,探讨如何以法律手段对这些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由于当今人类信息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所以信息法学微观研究的范围十分广泛。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按照不同的方法,其研究范围可划分为不同部分。众多研究者对于信息法体系结构所提出的不同看法,也反映了这种现象。正如周庆山所说,“信息法体系框架按不同的标准,可由不同的部分构成。如按信息流程,即信息的采集、获取、加工处理、保存、分配、传播和利用的过程,可将信息法规范分为信息采集获取法、信息加工处理法、信息保存法、信息分配产权法、信息传播法和信息收益法等;如果按信息法调整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对象的不同层次,则信息法体系可分为信息基本法、专门信息法和国际信息法;信息法规范依据信息法律关系主体和权利特征也可分为信息传播与自由法、消费信息法、信息公开法、信息保密法、商业信息法、政府信息法、信息产权法、信息市场及产业法、信息安全法和国际信息法等”[1]。从信息法体系结构包含的各个子系统(部门法)来看,信息法学微观研究的主要方面是:
·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播、交流与利用的立法研究:包括信息采集加工的方法手段利用、信息采集加工过程中涉及各方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等问题;信息传播与交流中的保障与控制问题;信息利用中各方利益的协调问题等。
·信息机构组织、管理等的立法研究:包括信息机构内部组织管理及各信息机构间关系的协调等问题。
·信息技术立法研究:包括促进信息技术进步的法律保障问题、信息技术应用中各方利益的协调等问题。
·信息产业立法研究:包括信息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问题、信息产业运行中各方利益的协调等问题。
·信息安全立法研究:包括国家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社会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等问题。
·信息产权立法研究:包括信息产权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问题。
3 信息法学学科建立的社会条件
3.1 信息技术发展是信息法学学科建立的动因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增加了信息资源开发的深度,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全社会高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兴产业的兴起,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并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社会从工业化社会向信息化社会的转变。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对经济的增长、科技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变革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从根本上说,正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才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由此,也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带来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问题,诸如计算机系统安全问题、数据安全问题、信息犯罪问题,等等。传统的法律规范面对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问题束手无策,信息法学应运而生。
3.2 信息化对信息法学学科建立提出了必然要求
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有良好的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表现为合理有效的运行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只有当运行规则体系适合于信息化发展的需求,并且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共同遵守,信息化才能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信息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各方面的信息力量缺乏协调配合;②信息流和信息技术缺乏标准化、规范化管理;③研究开发重复浪费,信息资源的利用程度也不高;④缺乏吸引人才的机制;⑤区域间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等等。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与信息法规政策的不健全有关。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政策法规应当先行。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一方面可以疏通信息渠道,规范信息市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也可以创造出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通过市场机制来引导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参与信息化建设,并使信息化建设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信息法学研究的目的之一,正是为制订适应信息化发展的法规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3.3 信息立法是信息法学学科形成的实践基础
信息立法活动构成了信息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信息立法实践的积累,推动了信息法学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同时,理论研究又不断指导信息立法活动的开展。作为一门学科,信息法学由此渐趋成熟。
我国的信息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规。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法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等)也开始起草。1982年,《商标法》正式公布;1984年,《专利法》正式公布。1986年4月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就电子信息的保密问题作了有关规定。1989年,我国首次在重庆西南铝厂发现计算机病毒后,有关部门予以了高度重视。公安部随后发布了《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信息立法工作加快了进程。目前,已经制定的有关信息法规涉及信息系统管理、信息产业各有关部门(行业)、信息服务、信息安全、信息知识产权等。此外,各地制定了一批有关信息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陆续出台,既是信息法学研究成果的体现,也促进了信息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
4 当前信息法学研究的特点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信息化的现实需求和信息立法的实践活动,促使信息法学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初显露端倪[2],近几年则飞速发展。综观信息法学研究的现状,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点。
4.1 与现实紧密结合
信息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解决社会信息化进程中出现的现实特别是热点问题。例如,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网络犯罪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一新的犯罪形式,学术界展开了集中研究,广泛地探讨了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特点、立法形式及重点等,并提出不少有价值的见解,有力地推动了网络立法工作。与网络犯罪相伴的是信息安全问题,这更是一个广泛涉及到国家、社会与个人生活,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新的且十分严峻的问题。对此,专家学者们同样进行了深入探讨,包括信息安全的概念、范围、影响因素以及立法内容等,既从理论上揭示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又为信息安全立法提供了依据。
4.2 研究范围具有侧重性
从所涉及的范围来看,近年来的信息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些微观领域,包括信息网络的立法研究、信息知识产权问题、信息产业的立法研究、信息资源的立法研究、信息服务业的立法研究以及信息政策问题等。此外,对信息法律体系的研究,也较为集中,主要包括关于信息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信息立法的规划问题、信息法的体系结构与涵盖范围、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体系的关系等。研究者们从现实需求出发,针对我国在上述领域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立法的设想与建议,为我国在信息化发展中全面加强信息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3 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从表象上看,目前的信息法学研究已涉及诸多领域,特别是对许多热点问题,均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局面似乎较为兴盛。但是具体考察其研究现状,即可发现其不足之处。如前所述,完整的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应涵盖基础理论研究,包括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性质、地位、信息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等,现有的研究对这些方面缺乏关注,甚至对于一些重要概念如“信息权利”、“信息义务”、“信息关系”、“信息主体”、“信息客体”等的含义也缺少深入分析、准确定义。这种缺陷,使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具有不完整性,同时也反映出信息法学研究缺乏一定的理论深度。
5 信息法学的发展趋势
信息法学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在于解决现实问题并以此为研究目的。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推进,现有的一些热点问题会更加凸显;新的问题也会不断产生。对这些问题予以关注和研究,通过立法保障信息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将是信息法学研究的重要工作之一。
信息化社会的基本表现形态是全球信息化,即信息化不可能只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独立存在,而是全球共同的发展目标。一些发达国家在其先进的信息技术、雄厚的经济实力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立法,营造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在信息化建设上取得了领先地位。与此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不甘落后,奋起直追,积极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法治轨道,适时推出相应的政策法律规范,以保障信息化在良好的环境中有序地运行。尽管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不同,国情有别,信息化发展的具体目标和行动策略不尽相同,其政策法规的体系与内容也有不同特点,但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有益经验,吸取其中的教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法律体系。由此,信息法学研究的视野将更加开阔。
信息网络的跨国传播,不仅需要通过国内法律进行规范,还需要通过国际性规则予以调整。信息法学研究应关注国际组织的立法动向,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有关国际法规的研究,推动我国在相应的国际组织中积极参与制定有关信息网络的国际条约,从而更有效地解决网络传播中的问题。由此,信息法学也将成为一门面向世界的新学科。
立足于学科体系的构建,信息法学研究还应重视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第一,要加强对信息法学学科性质、地位、学科特点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等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第二,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信息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体系结构、法律地位、立法成本、立法规划、立法方式、立法技术等;第三,要拓宽理论研究的层面。正如马海群、乔万春所指出的:“信息道德、信息文化、网络伦理、电子政府、信息科技等都与信息法律密切相关,研究它们之间的联系、相互作用,并非信息法学的题外之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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