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今后对国际逃税、避税行为的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我国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及其对涉外税收的影响
今年11月下旬我国领导人在日本大阪宣布:为推动落实亚太经合组织会议
决议,中国将在削减关税等方面做出重大承诺。这些具体承诺的逐步实施,不仅
对推动亚洲乃至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会对中国的现有经济格局
和经济体制改革起重大推动作用。特别是中共中央五中全会又决议提出:要实现
既定的奋斗目标,关键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转变,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
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增长方式上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另一个
角度表明我国市场化的步伐正日益加快,同时会使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更加
激烈,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其一、按照目前的进展程度,中国很可能于明年一季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届时,跨国纳税人会大量增加,尤其是非居民公司税收管辖问题将会明显增加;
其二、按照国家管理部门的估计,我国1996年至1997年间有可能提
前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这样,应税计算也会更加复杂,涉外纳税主体的逃避
税行为也会更加隐蔽;
其三、此次中国承诺将对4000多个税目降低进口关税税率,而且年均降
幅不低于30%,取消进口商品170余项的配额许可证和进口控制措施,占现
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的30%以上,这都会使我国商品进口大量增加,
而且在逐步减少对外资企业进口设备优惠的同时,使涉外的流转税、收益税征收
工作量急剧增加,反逃避税工作也将会成为我国各基层税务部门都可能面临的问
其四、承诺进行外贸企业试点和扩大零售商业试点会使外资涉足领域进一步
扩大,跨国纳税人数量大量增加,国际税收中的来源管辖和居民管辖冲突也可能
加剧,使征税与逃避税的斗争有向增值税、财产税和遗产税扩大的趋势。
总之,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形成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外商外
资的国民待遇问题、税收上的无差别待遇等问题都会成为涉外税收工作中的常见
问题,因此,对国际逃避税的防范也必须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经常化。
二、国内国际常见逃避税的方式和发展趋势
据报载:目前各类逃税偷税问题十分严重,估计有50%的个人所得税被偷
逃,30%的国有企业、60%的合资企业、80%的私营企业存在偷税、漏税
问题。仅1993年到1994年两年就有40%的外资企业偷漏税。现在涉外
税收中发现的偷逃税不仅有公司所得税,也有个人所得税问题。与国际常见的情
况相一致,跨国纳税人一般的手法如下:
1.以改变税收居所地或人为调整居留时间的办法来逃避应税义务。例如,
在中国北方某港口海上油田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员,为规避中国法律对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一年应就其收入纳税的规定,每到接近一年期限时就被安排回国休假,从
而成功地避免了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有些国外的船只,船上有先进的加工设施,
在到达中国港口后向内地收购原料并在船上加工,然后立即销往陆上,并在应纳
税日到期前离开中国,从而使应税所得一分也未交。还有一些外国人利用迁栖的
方便,在规避居民管辖上做文章,不断地真正或虚假地从一国迁往另一国家,规
2.在国际较方便的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再通过这个公司虚构中转业务,
甚至可能部分是真实的业务,将一部利润转移到低税或免税地基地公司,从而达
到不纳或少纳税的目的。这种方式国际上不鲜见,在中国境内群起而仿之的势头
也正在升起,只要留心一下部分大公司的双总部制和集团成员公司公布状况就不
3.在避税地设立总部(常设机构)或注册,将实际经营运作实体改称子公
司,这样可以把一部分利润以股息形式转给避税地的控股公司,达到不纳税的目
的。这种情况直观判断不难,但实际查证却非易事。
4.在避税地虚构一公司,将实际运作公司的财产做为虚构公司的信托财产
,使股权变为债权,利润变为利息,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5.在跨国投资过程中故意压低注册资本额,再通过大量贷款来进行经营,
一般贷出方往往还是关联企业,这样可以利用允许将利息作成本税前扣除或应税
项目的减免来避税。此方式在我国沿海开放城市是大量存在的,只是过去给予的
注重程度不够,使大量税源流失。
6.在跨国的关联企业之间分摊费用或转移定价来逃避税收。尤其是一些大
的跨国公司在向中国投资初期往往采用分公司形式,这样可以将初始投入的费用
和亏损在税率高的母公司帐上冲减利润,使公司总体上少纳税。一旦企业进入盈
利阶段,则改为子公司独立应税。
7.不断地人为造成亏损,延长免税享受年限。很多外资企业都有这样的“
成功”经验。
8.利用第三国税约,通过建立导管公司来逃避税收。虽然对避税方来说操
作上难度大一些,但仍需给予必要注意。其一般作法是,A国与C国没有双边税
收协定,但B国与C国有,这样A国的公司就可以在B国设立一个子公司,使其
业务通过B国和C国公司往来,利润所得可以享受B、C两国税收协定中给予对
方的优惠,从而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的目的。中国目前已同30多个国家有双边
税收协定,到92年已有26个生效,因此,及时地鉴别这些导管公司是一件十
分必要而且难度也很大的工作。
三.我国对国际逃税避税应采取的措施及防范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引进工作比较重视,相应的优惠措施也比较多,
成绩也喜人,但对国际逃避税工作的防范落实就显得相对薄弱得多,不但对国际
常见的避税方式知之甚少,而且也鲜有相应法律法规加以防范。现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都是一些粗线条的原则,所以法律空隙就比较多。因此,在今后防范工作
中,以下措施值得考虑:
1.进一步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加大奖惩力度。我国目前税收法律与发达国
家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以惩代刑,形式单一。在发达国家,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
要来源,所以对其规定也就格外详尽,奖惩也就格外鲜明。尤其是对偷逃税行为
,一经发现就不仅是罚款问题。在德国,采取错报、虚报手段而偷漏税的将视情
节处以罚款,而且数额不限。构成犯罪的最多可监禁5年;伪造帐表凭证或勾结
公务人员舞弊的,可处6个月至10年监禁;在日本,一旦被认为定有偷税行为
,不但要补交应纳税款,给予隐瞒收入30%比例的加税处罚外,还得处以罚款
,数额要大到几乎将其隐瞒收入罚光,而且要处5年以下徒刑和在新闻煤体上爆
光。因此,我国要加强逃税方面的监管,就一定要加大惩罚力度,完善惩罚形式
,严格执法行为。
对征管制度的改革也要从鼓励自觉纳税入手。日本对诚实纳税人实行蓝色申
报表制度。如果纳税人能够如实记帐,正确计税,就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
并从中得到很多税收优惠。比如营业所得能享受10万日元的扣除额;允许其家
庭雇员的薪金作为费用扣除等等。参考这一作法,我国对征管难度较大的跨国纳
税人征税问题,完全有可能设立类似制度给予完善,真正实现“轻税重罚”。
2.以法律形式规定跨国纳税人提供其国外收入和缴税情况义务和举证义务
,并规定对虚假支付的推定制度。改变目前以收管为主的局面。就目前情况看,
对跨国纳税人的境外收入进行调查取证是十分繁杂和困难的事,特别是各国税收
制度不同,经济利益在来源管辖上又有明显冲突,因此,取得它国合作的可能性
也就较小。规定纳税人的举证义务和虚假支付推定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判断应税
所得这一关键问题。
3.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和“利润原则”,强行调整跨国纳税人的应税项
目与数额,剔除虚假成份。对通过大量贷款增加费用减少应纳税款的企业和从关
联企业高价买进材料与设备,再以低价卖给其它关联企业的,对有意推迟获利年
度造成人为亏损的情况,都可以运用这些原则加以解决。
4.实行资本弱化鉴别制度。对那些有意将股权转为债权的外资企业,经评
估审计后,可以认定为“资产弱化企业”,这类企业就不得将超过限度的利息在
税前列支。具体限度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加以规定。在德国,这一限度定为资本:
负债要小于1∶7;荷兰为1∶6;世界各国多数规定为1∶3。
5.改革目前的引进外资优惠制度,将所得税优惠制度降低并统一起来,一
方面适应国际普遍遵循的“无差别待遇”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优惠政策见
实效。比如可以改所得税优惠为加速折旧优惠。这会使优惠政策落实到外商本人
。所得税优惠如果没有相应双边税收协定的话,往往外商投资者本人享受不到,
却有可能将本应中国收的税拱手让予其它国家。此外,为鼓励投资可以实行参股
优惠,允许预提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等。
6.改革现有对外资的减免优惠政策,杜绝人为推迟获利年度的现象。国外
对自己需要发展的行业往往也有一定优惠。其中一项就是允许一定年限的合理亏
损。美国是亏损可向前转结3年,向后转结5年;英国可向前转结3年,向后无
限期转结;荷兰允许前转3年,后抵8年。中国目前是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弥补期不超过5年。表面上看起来是较国外还严格些,但重要是缺少国外实行
的监督制度。在西方一些国家,企业如果长期亏损会被视为“爱好亏损企业”一
旦认定成立就得按最低税率纳税。
我国完全可以考虑将外资企业弥补亏损的年限与国内股份公司一致起来,一
律定为3年,这也是给予外商“国民待遇”的一个具体表现。
7.对那些成本费用不能准确计算或企业经营比较复杂的,从法律上给予更
详尽的规定,使税务机关可以而且能够进行直接评估认定。这实际上也是国际惯
8.加强与其它国家,特别是投资大国的税务司法合作。可以通过加强情报
交换,提高本国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提高对国际逃税避税收行为的鉴别能力和
防范能力,使对逃避税收行为的打击更经常化和制度化,保护我国的税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