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与直接民主:制度设计决策的结果_代议制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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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度对经济政策结果的影响,经济学家们对此争议不断。根据诺斯(NORTH 1981年,1990年)的观点,作为保护产权的正式规则或非正式规则的一部分,政治制度决定辖区内的经济绩效。阿西莫格鲁(ACEMOGLU),约翰逊(JOHNSON)和罗宾森(ROBINSON 2004年)则认为,经济(和政治)自由是私人物质投资以及人力资本投资的先决条件,从而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合适的治理促进经济增长。格莱泽(GLAESER)等人(2004年)对这两种间的因果关系提出了质疑,争辩道:制度无法对经济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除非公民已经开发了人力资本以实现合理的政策选择。此外,关于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以及他们的衡量标准太不精确,以至于无法获得确凿的证据以表明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格莱泽等(2004年)建议要特别调查不同国家的宪法规定或法律规定以便发现制度是否是重要的。

      菲尔德(FELD)和瓦格特(VOIGT 2003年,2006年)遵循了这条建议,并强调司法机关在保护私有产权方面的作用。他们公布了73个国家的样本证据:最高(宪法)法院事实上的独立性越强,就越能促进经济增长。通过对不同国家中有关司法的宪法规定以及这些国家中政治制度践行司法独立的程度,来衡量事实上的司法独立程度。佩尔森和塔贝里尼(2000年,2003年)调查了总统制和议会制国家间经济政策的差异,民主国家中组成内阁的不同形式,以及多党制和比例代表制之间的差异。他们发现:议会制具有更高的效率,因为他们追求更好的防治转移措施。此外,在简单多数原则下,较大的选区和个人直接投票促进更好的政策。

      理解佩尔森(PERSSON)和塔贝里尼(TABELLINI)有关经济绩效结果的关键在于:宪法条款对于财政政策的潜在影响。基于政治失灵(相对于市场失灵而言)的理论观点,与财政公共资源问题或者寻租问题一样,他们发展了一套有关总统制/议会民主制和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对财政政策的影响的理论。他们认为,在总统制和多数代表制的体制中,财政支出比较低,并提供了60到80个国家和地区的典型证据,也包括1960年至1998年间60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数据,即这在两个体制中的财政支出比那些与他们相对立的体制下确实要低5%。在涉及广泛的再分配项目,如福利支出时,这种情况尤为显著。

      沿着同样地思路,对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制对经济政策的影响进行比较分析。与司法独立的比较制度分析一样,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对直接民主的研究采用了比较的视角,即现有的直接民主体制中的政策结果与现有的代议制民主体制中的政策结果相比较。同样地,直接立法的政治经济学始于对政治失灵的诊断,这方面有大量的证据。帕莫雷恩(POMMEREHNE 1990),基希格斯纳(KIRCHG

SSNER),菲尔德和萨维奥(SAVIOZ 1999),菲尔德和基希格斯纳(2000),以及最近卢皮亚(LUPIA)和松阪(MATSUSAKA 2004;2005,2005a)强调,在瑞士和美国的证据基础上,直接民主的方式是纠正政治失灵的有效手段,并比纯粹代议制民主更加有力的政策结构。此外,直接立法的政治经济学具有推进非常详细的分析的优势,即通过个别的制度条款对经济政策结果的影响可以被识别。

      对制度规定的细节研究的激励衍生自另一种文献。由加利福尼亚州第13号提案以及之后美国的抗税运动,并因欧盟中的“稳定与增长公约”的基本原理的讨论而激化,经济学家试图找出哪些类型的制度限制诱导稳健的财政政策,并允许有足够的短期财政政策的灵活性,以应对商业周期发展的不利因素。根据基希格斯纳(2002)关于财政制度对财政政策的影响的调查,直接民主手段对财政政策限制,比正式的财政预算规则限制或者财政联邦制的工具,更为成功。这些总体的证据已经引发了不同制度领域对成功制度条款的细节的研究,其中包括直接民主,正式的财政预算规则限制与财政联邦制,以及不同的财政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例如公民投票和公民倡议是相互补充还是相互替代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进行比较分析,并讨论在这两种体制下财政结果相互偏离的程度以及如何解释这些结果。有人认为,这些政策结果产生差异的原因是代理人偏离了公民的偏好。于是相对于纯粹代议制民主国家中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投和倡议在很大程度上更加有助于强化民主国家中的公民偏好。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超越我们现有的研究,强调更加差异化的方式,而不是对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中的政策分歧进行总体性陈述。例如,并不是在总体上比较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而是关注于公投和倡议。此外,更加强调财政公投的重要性,对强制性公投和选择性公投进行区分,并强调强制性公投的确切规定,如所谓的最低支出门槛,同时还考虑了与公民倡议的签名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最后,凭借我们最近的工作,我们将考察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的相对效率。

      关于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的比较分析的经验证据几乎全部来自于美国和瑞士的联邦和各级地方政府。这些制度规定中相当大的变化是与财政支出和税收的充分自主权相联系的。而我们更强调瑞士的证据,尤其是根据最近卢皮亚和松阪(2004年;2005年,2005a)的调查,他们对美国的经验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考察。从瑞士的经验证据开始,并记录美国的佐证,以便可以对这两个国家进行比较。

      从直接民主制的特别制度的描述开始,正如人们在瑞士州一级政府中所看到的,第二部分在理论上分析了直接民主制的运作。这部分的目的在于形成一个假设,即公民投票和公民倡议对财政政策的影响。在第三部分,汇报了直接民主与经济政策结果之间的证据。接下来第四部分将讨论结果并展望未来的研究。

      二、直接民主如何运作

      直接民主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共财政。一方面,通过制定实际的决策,公民投票或公民倡议可以直接限制代表,使得财政政策符合公民的偏好。另一方面,代表们努力预测公民偏好,以避免选择性公投或公民倡议,抑或防止在选举中失败。因此,直接民主制完全可以在公投或倡议不发生作用的情况下进行运转。只有对不同的直接民主条款的细节加以区分,这些效果才能得到正确分析。在本部分中,我们首先对瑞士的直接民主制进行简要说明,对财政公投进行特别关注,以便展示这些制度的丰富多彩。然后,在我们更加详细地分析公民投票和倡议的诱因之前,将讨论直接民主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

      (一)瑞士的直接民主

      直接民主的制度存在于许多不同的国家,并有所差异。①但可以从这些变化中提取一些基本的事实。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纯粹的直接民主几乎无处存在了。一定程度民主的发达国家,代议制民主要么通过议会制要么通过总统制的形式加以实现。直接民主的制度被添加到民主制度的具有代表性的部分,而不必替换代表制的决策方式。唯一的例外是美国和瑞士各级地方的乡镇大会(Town Meeting)以及两个农村地区的瑞士州的州会议。在这些直接民主的会议形式中,政治决定通过公民在一个中心地亲自参加并举手同意表决。

      其次,直接民主的一种制度变化形式来自于对宪法层面和法定层面的区分。在一些国家中,宪法修订案由公投决定,其他的法定事宜则直接决定。

      第三,直接民主的另外一种变化来自于公投和倡议之间的区分。在公投的情况下,由行政部门和议会部门事先开发的宪法性或法律性提案必须或可以由公民投票来决定。在民众倡议的情况下,公民或其中一组人提议宪法修正案或者新的法规,并征集预先确定的数量的签名,以使他们的提案可以参加投票。这可能以更为详细的方式进行。因此,这两种制度也可以根据议程设定权力分配的方式加以辨别。在全民投票的情况下,议程设定话语权依赖于代表;而在公民倡议的情况下,公民掌握议程设定能力。

      第四,公民投票还有另外一种变化的情形。公民投票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选择性的。强制性的公投是必须的,受特定的法律或者宪法修订案的约束。选择性公投,只有在公民事先征集了预先确定的数量的签名之后才有可能发生。虽然选择性公投有点儿类似于公民倡议,但与全民公决的相似之处更多。选择性公投和公民倡议有类似之处:两者都必须征集签名,但是他们具有不同的议程设定能力。

      关于直接民主的规定不仅各个国家之间不同,而且不同国家中次中央级的直接民主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引人注目的例子,如美国,直接民主只存在于州和地方一级,而联邦一级完全由代议制民主的方式加以组织。而实行直接民主制的瑞士却不同,直接民主意义上的公投和倡议,存在于联邦、州以及各级地方层级。可以从瑞士次级联邦层级特别观察到上述这些变化(LUTZ and STROHMANN 1998,TRECHSEL and SERD

LT 1999,MICOTTI and B

TZER 2003)。更为重要的是,财政公投作为瑞士次级联邦层次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公民投票,是为直接影响财政政策而设计的。根据特雷斯塞尔(TRECHSEL)和SERD

LT(1993年,第37页),瑞士州一级的财政公投是直接民主最为复杂的工具。由于其对财政政策结果的重要性,以及在大多数关于财政政策实证研究中都作为瑞士直接民主的一个指标,我们接下来将聚焦于财政公投,而不是讨论法律性(宪法性)公投。

      

      总的来说,如果一个法律或财政预算的决定被列入公投测试,仅仅是因为其财政特征,那么该公投便是财政公投。公投必须伴随着一个精确的开支核算,债券或其他任何金融债务。从法律上来看,财政公投是一项特殊的行政公投,它总是影响着单一的法律行为。在瑞士各州,财政公投经常用于投票决定开支项目、债券、税收、国家控股的私有公司或房地产。最重要的形式是强制性的财政公投,它会影响所有新的、经常性或非经常性的消费项目,超过指定的最低支出门槛。在1996年,13个州中的强制性公投的非经常性支出项目的支出门槛不尽相同,从施维茨州的25万法郎到卢塞恩州的2500万法郎(参见表1)。②

      在选择性的财政公投中,签名要求被强加到支出门槛中。签名的数量要求也不尽相同,从上瓦尔登州的100个签名到伯尔尼州的10000个不等,或者占选民人数比例从瓦尔登州0.49%到汝拉州的4.28%不等。征集签名的时间也从30天到90天不等。由于必须征集签名,因此使用选择性财政公投的难度较高。然而,与强制性公投相比,选择性财政公投的支出门槛比较低。为了从一个指标上去比较这些财政公投的不同规定,斯图泽和弗雷(2000年)提出了一个指数,指数的值从1到6之间的变化,表明直接民主决策程度由低到高。

      至1996年以来,除了在先前有州议会的州引入强制性公投外,财政公投一直没有改变过(下瓦尔登州于1996年,上瓦尔登州于1997年)。唯一的例外是沃州推出了选择性财政公投。TRECHSEL和SERD

LT(1999年,第37页)记录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州一级的直接民主的发展过程。由于宪法很少变更,而财政公投的宪法性规定的变化则较为频繁。例如,与选择性财政公投相比,强制性财政公投处于不利地位。此外,现如今财政公投所捕获的支出决议比20世纪70年代多了许多。在过去30年间支出计划的规模大幅增加,而支出门槛就绝对数字而言是相对固定的,占总支出的0.2%到0.3%之间的支出建议案需由强制性的财政公投来决定,尽管一些州的支出门槛提高了,占总支出的0.025%到0.15%的支出建议案可以由选择性财政公投来决定。强制性财政公投的支出门槛的标准偏差已经从1970年的0.32下降到1995年的0.09,选择性财政公投的支出门槛的标准偏差从1970年的0.1下降到1995年的0.05。显然直接民主规定的一个重要变量,表现出了财政公投在州与州之间的差异,而不是跨时间的差异。这些强调了:在相对有利的条件下,瑞士次联邦层级作为研究直接民主的影响的实验室的重要性。

      (二)直接民主合理运转的前提条件

      鉴于前文“瑞士的直接民主”中所描述的,财政公投似乎是相当复杂的,一个很自然的问题便出现了,即公民是否都能够理解这种复杂性。在讨论直接民主过程中经常听到的批评之一便是:在认知上公民是无法在公民投票和公民倡议中采取适当的决定的(卢皮亚和松阪,2004年)。因此,直接民主的反对者对公民是否能推进一个持续性的财政政策提出了质疑。这种说法类似于格莱泽等人所认为的:人力资本是合理利用民主的一个先决条件。很明显,公民做出知情决定的能力是直接民主正常运作的先决条件。由于我们之前已经详细地讨论过,关于直接民主制和代议制民主制中的信息传递,③在这里我们只是总结最近的一些分析。

      理论上来说,代议制民主获得的信息来自关于劳动分工的论断。就像一个病人信任医生能正确诊断她的病情,并选择最成功和最有效的治疗方法一样,代议制民主是将政治决定授权给作为知情专家的代表的一种手段。像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客户关系的情况一样,然而公民承担不起将决定权不受限制地授权给政府和议会,因为一旦代表们的决定偏离公民的偏好,那么公民就会处于危险的境地。在纯粹的代议制民主制中,政治家必须在定期的选举中进行自证。马里诺(MARINO)和松阪(2004)表明,选举期间额外的否决权是约束政治决定使其遵从公民意愿的有效工具。

      公投的这种控制功能可以起作用的原因在于决策的复杂性。在直接民主制国家中,如果政治问题是直接决定的,公民的需求及供给的信息量便会增加,这源于掌握充分信息的激励。确实有经验证据支持以下论断:代议民主制的信息优势并不重要,公民基本上能够判断复杂的政治问题。首先,奔驰(BENZ)和斯图泽(2004年)就提出了有关欧盟问题的公投,以及瑞士各州中关于若干政治事件的公投的证据:当公民能参与直接民主决策时,他们确实能够掌握更多的信息。其次,公民可以采用捷径和简单的经验法则去获取关于复杂事件的充分信息,尤其是辨别特殊利益的不同位置。卢皮亚(1994年)以及戈博和卢皮亚(1999年)记录了公民倡议竞赛中走捷径的证据。鲍勒(BOWLER)和多诺万(DONOVAN 1998年,第168页)也展示了证据:公民不仅可以充分掌握公投或倡议提案的细节,而且似乎能够根据他们背后的基本价值和利益取向,以合理的方式来弄明白他们所追求的东西以及所反对的东西。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当信息缺乏或者一般状况超乎寻常这种担忧时,公民就会利用投票策略。正如立法者所做的,这些选民会利用他们可以获得的信息做出果断的选择。④

      卢皮亚和约翰斯顿(JOHNSTON 2001年)争辩说,如果政客们掌握信息不够充分并向他们的选民提供有失偏颇的信息,那么选民们将会掌握更为充分的信息。理解这种说法的关键在于候选人之间的竞争,他们会揭露信息的偏见使其大体上失去重要性。尼科尔森(NICHOLSON 2003年)提供了在1956年到2000年间加利福尼亚州78个倡议的相关证据:公民利用多个传输通道留心倡议,并据此获得重要的信息。然而对于1981年到1999年间,142个瑞士的公投或倡议,基希格斯纳和舒尔兹(SCHULZ 2004年)发现,与选民利益攸关的政治事件的复杂程度越高,选民为公投或倡议投票的概率却大大降低。

      鉴于上述这些事实,我们也可以期待在财政政策上公民可以采取合理的决定。利用经验法则来评价政治问题,与私人市场在有限理性约束之下影响深远的跨期消费和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不同。卢皮亚(2002年)认为,公民之所以能更好地理解:政治问题是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因为信息的供应越能满足公民的需求,这里的信息供给应归因于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我们可以预期的是,在财政决策的例子中信息问题变得更加不重要了,因为讨论中的政策是以货币条款进行评估的,于是在各种不同的替代方案间进行更好地比较成为可能。从程序的角度来看,代议制民主在财政政策决策方面是否比直接民主具有优势,这是无法确定的。

      (三)强制性财政公投与控制

      一个可持续的财政政策,一方面要求公民的偏好能反映在各种支出和收入决策中。另一方面,它应该避免导致这种情形:目前的几代人从更高的支出预算案中获益,而把负担转移到未来的几代人。还需要对以下两种偏差进行权重:一是由于个体时间不一致的行为所带来的偏差,二是由政府和议会根据他们自身的偏好所可能带来的偏差。财政公投就是减少公民与他们的代表们之间的利益差异的其中一种方法。

      根据民主的理想模式,在一个纯粹直接民主制国家中,用简单多数原则产生的政治结果将反映中间选民的利益。如果我们根据支出决定由高到低来安排公民的偏好,那么中间选民就是将偏好较高开支的人与偏好较低开支的人分离开来的那一拨公民。于是,中间选民将少数派变成了多数派。然而,这样纯粹的直接民主制并不存在,甚至在瑞士也不存在。代议制民主中的开支决策并不能反映广大市民,亦即中间选民的偏好,其原因是多方面的。⑤一方面,政府和议会中的政治家的利益可能会偏离公民的思想偏好,因为仅仅选择过程是不够的。有一些例子,当瑞士议会改变了政府提案时,而选民们拒绝了他们。例如,1996年12月1日,67%的多数(占与会者的47%)拒绝了一个选择性的新劳动法公投(基希格斯纳,菲尔德和萨维奥1999年,第26页)。这次失利的原因在于议会中的中间多数没有按照与政府谈判达成的妥协行事,而临时改变,以更加有利于他们客户的方式进行投票,但招致工会以及教会的反对。这种普遍的抵制导致这次投票的失利。而如果没有选择性的公投,这项法律可能已经通过了。

      更大程度上偏离公民的偏好可能出于维护代表们的个人利益的需要。这并不意味着腐败。在很多情况下,这个方法意味着模棱两可。因此,公共制度或者公共财政有时候被用于政客的私人目的。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偏离公民的喜好的情形可能源自于有威望的项目或者过高的行政成本。

      外加的扭曲来自于公共管理机构和利益集团的影响。与政府和议会相比,官僚机构具有信息优势,可以要求扩大预算以便服务于他们自身的目的(例如,参见尼斯坎南1971年)。这些供应方的因素正好与利益集团寻求政治租金的需求相吻合。在寻租过程中,具有同质性的利益要求的规模较小的利益集团,比那些具有多样化的利益需求的规模较大的利益集团所拥有的机会更大。于是,在政治过程中,特殊利益集团可能比那些广泛而普遍的利益集团更能取得成功。

      最后,尤其是在一个联合政府中,但同时也与利益集团和国会中的各方行为的影响有关,面临着财政公共资源问题。各个利益集团(联合政府中)的各个政党以及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试图从政府预算中获得尽可能大的份额。假如他们能够成功的话,开支项目所带来的收益集中在某些人身上,而成本则分散到纳税人身上。由于这些激励机制分别存在于各个政党和各个政府成员当中,我们会发现预算被过度使用,并导致高于公民需求的预算支出以及预算赤字和公共债务的攀升。⑥

      在代议制民主的过程中,这种偏离公民偏好的行为并非不可避免。然而,由于这些方面的激励因素的存在,政治输出依赖于政治体制和政治行动者之间的竞争的程度。财政公投作为一种工具在公民选择性地控制并制裁他们的代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允许大多数人所要求的开支水平偏差,但仅限于当前已经偏离的程度。⑦

      理论上来说,这些偏差并不必然导致较高的开支。支出也可能是比较小的。然而,由于财政公投阻止太大或者太小的开支项目的实现,与倡议相反,并不能迫使议会支出更多,它具有一种非对称的影响,并限制政府的活动。如果说公共财政资源的过度开发是支出过大的原因,这也是说得通的。在政府或者议会中,为特殊利益集团或者政党的利益而进行的这种过度开发,可以通过——显性或隐性的——互投赞成票的方式来实现。⑧但是在全民公投中,后者几乎是不可能的。税收方面的公投也可以防止特殊利益集团获得特别的税收减免。就目前而言,财政公投不仅可以降低开支,还可以减少赤字和公共债务。

      另一方面,直接民主是否相当普遍或是否能够在空间上限制利益集团的影响,这是饱受争议的话题。这取决于这些团体是否拥有绝好的机会去影响公投的结果,可能的情况是财力雄厚的集团具有这种影响能力。卢皮亚和松阪(2004年)在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中展示了现有美国的证据:金融力量可以使一个利益集团具有能力去影响选民使他们否决提案,但是几乎不能为本团体利益带来积极的决定。⑨这与基希格斯纳和舒尔茨(2005年)在瑞士所发现的证据是相容的,每当选民感觉到自己不能够胜任时,赞成票的份额显著降低(否定票的数量略有增加,但并非显著增加)。当强大的利益集团煽动选民反对提案时,选民们这种无能的感觉可能会增强。而此时财政公投的非对称性效果又增加了:它是减少公共开支而不是增加公共开支的一种手段。在直接民主制国家中,利益集团影响政策结果还有其他的可能性。松阪和麦卡蒂(McCarty 2001)分析了利益集团威胁以议会的行为来控制公投的影响,如果利益集团比代表们更加了解公民的偏好,那么他们可以尝试使人们相信他们的身份比政府的立法草案更能反映公民的偏好。这样的恶意欺骗并带有威胁的公民投票可能导致议会进程中法律草案的改变,因为政客们无法确定公民真正的政治意愿。这最终可能导致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出于利益集团的利益,而不是公众的利益。这种情况适用于可选择的公民投票,但公民倡议也可能情况类似:在这两种情况下(真实的或歪曲的)公民的利益可能会对议会的进程产生影响。

      可选择性公民投票和财政公投没有特别大的差别。利用公投的威胁,利益集团可以尝试不仅影响草案的立法建议还可以影响计划开支项目,这导致的结果可能比政府和议会的原始的提案更加偏离中间选民的方向。然而,在可选择性的财政公投中,每当议会进程的最终结果大大偏离公民自身的偏好时,公民本身需要公投,并将征集签名的成本考虑在内。只有当特殊利益集团有更好的机会确实影响选民时,出于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考虑的、影响更为深远的支出决定才有可能通过。正如上文已经提到过的,经验证据表明正好相反。

      这表明,直接民主权利在民主进程中不仅具有控制功能还具有信息功能。政府和议会中的政治家,经常会错过有关公众提供服务方面公民偏好的细节信息。即使他们不打算按照他们自己的喜好行事,他们的政党或者他们的客户,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而可能做出错误的决定。财政公投可能会改善他们的信息。松阪(1992年)认为这是直接民权的(另外一个)特定用途,他介绍了加利福尼亚州全民公决的经验证据,表明当程序问题或者行政问题必须决定时,分配的问题确实会经常发生。

      (四)财政公投中制度设计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讨论支出门槛的问题,而支出门槛必须在选择性或者强制性的公投可能发生前通过的。费尔德和松阪(2003年),以及马丁(2004年)都强调了支出门槛的重要性。这样的支出门槛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假如支出项目确实(或潜在)通过这样的支出门槛,那么财政公投只能根据公民的偏好来减少财政支出。特雷西塞尔(2000年)提供了一些证据,即此类支出门槛的增加将会降低财政公投发生的频度:支出门槛越高,财政公投的限制就越少,相应地,我们可以预期实际的财政政策就越发不以公民的偏好为引导。

      其次,这样的支出门槛鼓励人们设计尽可能小的支出项目。这似乎遵循这样的意图,即使政治家更加经济合理地使用纳税人的钱。另一方面,它可能会使他们分担项目(或者例如,租用办公楼而不是购买)以便保持在项目的限度范围内。瑞士各州的财政公投可以证明这种行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财政公投的有效性,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这次公投对政策结果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虽然过多限制使财政公投无效率,而完全没有限制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问题。如果每一个支出项目都有公投的必要性(或威胁),那么交易成本将会大大增加,公民也将很快因为无数的选票而不堪重负。其次公民自身只能做重要的决定也是由于信息方面的原因。如果我们接受上述有关信息的论断,为利用专业知识以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的需要,那么授权就被用于政治进程中。阿格依奥(AGHION)和泰勒尔(TIROLE 1997年)以及马里诺和松阪(2004年)认为只有部分授权则没有专业化的激励。因此,如果法规的限制过于严格,那么授权的优势将失去。支出限额的目的在于使特定支出或支出水平的完全授权成为可能,但是当支出项目超过一定的支出水平时,则给予公民一票否决的可能性(从而成为部分授权)。因此,公民有效控制代表(要求低支出门槛)与专业化和授权(要求相当高的支出门槛)的优势这两者之间应该有一个权衡。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强制性公投相比,选择性公投的限制较少,可以对不同的开支限制不加考虑。然而,支出限额和签名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选择性公投比强制性公投更为严格的情形。如果开支限额都是一样的,由于征集签名的成本,⑩选择性公投的限制相对较少。当然这取决于签名的要求。如果选择性公投与强制性公投之间的差别很大,并且征集签名的成本较低,那么选择性公投将更加具有限制性(马丁,2004年)。

      最后,财政公投与法定倡议之间可能也有相互作用关系。这两种工具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政治结果更符合公民的偏好。公投可以用来防止法律的引入并阻止那些远远偏离公民偏好的开支项目的实施,法定倡议使公民能够引入法律规则或者宪法规则,而这些规则已经大部分选民的同意,除了政治精英。因此,议程设定的方向改变了:因为公民本身可以提出法律或宪法修正案,他们可以共同决定那些与政治相关的议题以及何时必须做出决定。

      有关财政政策的决定,财政公投可能会阻碍那些得不到民众支持的新项目的实现。通过法定倡议,公民可以提出新的项目(或废除现有项目)。在没有议会程序的任何活动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政治制度,这也是有可能发生的。(11)然而,正如费尔德和松阪(2003年)所表明的,当公民拥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时,财政公投和倡议可相互替代,如果他们想要减少公共支出,他们将使用成本更低的那一种工具。(12)

      (五)财政公投的潜在影响总结

      在第二部分所提到的观点表明,为充分了解公投和倡议是如何运作的,必须考虑许多不同的规定。通过专注于财政公投,我们举例证明了公民投票的运作。但这附有额外的规定,例如,必须考虑消费门槛。本部分的主要结果可归纳如下:

      1.财政公投的目的是控制由政治体制中的代表们做出的财政决定。公民可以否决那些偏离他们偏好的开支项目。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几个原因:由于政治家的私人利益或者由于强大的利益集团的影响。项目可能意味着比公民的需求更高或者更低的支出。

      2.就强制性财政公投而言,超过特定支出门槛的新的支出项目偏离公民偏好的程度达到目前公民消费偏好的偏离程度。于是,中间选民在代议制民主中不能完全通过公投来执行他/她的偏好。然而,假定公民的偏好可以得到校正。

      3.就选择性的财政公投而言,支出的最大限额超过公民的容忍度,那么征集签名的成本将增加。然而,降低支出门槛可以弥补限制性影响的减少。因此,只要明智选择支出门槛和签名要求,选择性公投和强制性公投可以相互加强。

      4.法律倡议或宪法性倡议对财政政策的影响同样也取决于签名要求。一般情况下,倡议也限制财政政策的结果导向中间选民的偏好,使得公民可根据直接民主的每一种工具的成本核算,来利用倡议作为财政公投的替代品。由于财政公投的存在,公民对他们不喜欢的支出建议案具有否决权,当倡议必须与执行问题相配合时,倡议变得越来越直接有效(戈博,卢皮亚和麦克库宾斯(MCCUBBINS 2004年)。

      5.在议程设定中我们还可以发现倡议和公投之间的另外一个重要差别。就(财政)公投而言,由政府和议会进行议程设定,而在公民倡议的情况下,公民具有议程设定话语权。

      6.支出门槛决定财政公投的严格程度。支出门槛越高,财政公投的限制就越少。然而,支出门槛也有助于建立部分授权。低于支出门槛的支出计划的完全授权对于激励代表们保持充分的知情是重要的。

      7.根据目前的科学知识,公民可以导致直接民主的控制功能失效,这一点是没有认知问题的。公民走捷径获取足够的信息。此外,利益集团捕获直接民主程序,并不比捕获代议制民主程序更为强烈。

      三、直接民主与经济政策结果的证据

      第二部分中的论点只强调了直接民主对政策结果可能造成的影响。在一些研究中,直接民主和经济政策之间关系的这些假设已经得到实证检验。这些经验证据主要来自于美国和瑞士。这两个国家的实证研究的优势,不仅在于涵括了次联邦层面的直接民主中相当大的变化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了两个国家中州和地方政府的重要的财政自治。财政政策实际上可能受到这些辖区的政治决定的影响,并不是由中央一级的政治决策预先确定。与那些直接民主在不同的辖区没有充分变化,或者有关财政政策决定由更为集中的方式制定的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和瑞士是特例。本部分中的实证调查的证据主要源自于瑞士各州和地方政府。我们提供了美国的额外证据是为了比较的需要,但不像瑞士的证据那样进行细节上的考量,因为它已在最近的三个调查中集中讨论了(卢皮亚和松阪2004年,松阪2005年,2005a)。

      (一)更广泛的直接民主概念

      帕莫雷恩(1978年)首次对直接民主对经济政策的影响进行了系统性的实证分析。利用瑞士最大的十个城市的横截面数据,以及1968年到1972年间的平均值,他调查了直接民主制对地方预算过程的影响。他所获得的证据表明,直接民主制的辖区内的公共支出比那些没有直接民主工具的管辖区,能更强烈地反映了中间选民的偏好。(13)利用相同的数据集,施耐德(SCHNEIDER)和帕莫雷恩(POMMEREHN 1983年)分析了1965年到1975年间,地方公共支出的增长。模拟分析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直接民主制的辖区内的公共支出的增长比纯粹代议制民主的管辖区域的9.6%的增长速度要低3%。在这些分析中,如果关于财政问题可以进行选择性或者强制性的公投,或者公民能够在市镇会议中直接决定财政结果,那么这样的地方管辖区被列为是直接民主制的。财政问题考虑的是关于税收、支出和债券等方面的。在这些早期的研究中所采用的直接民主制的定义是宽泛的,并没有聚焦于直接民主制的特定工具。此外,对两者的研究都没有遵循严格的试验策略。(14)

      在其他的一些研究中也缺乏有关直接民主的特定工具的分区。取得突出成绩的关于直接民主的一个变量是斯图泽和弗雷(2000年)开发的指数。他不仅汇集了如表1中所示的财政公投的不同构成要素,而且还在单一的指数中考虑了宪法性倡议或法律性倡议,选择性法律公投和选择性宪法公投等等。利用这个变量,根据从1980年到1998年间26个州的面板数据,肖特嘉(2001年)对瑞士各州和地方政府(聚集在州一级)的总支出和支出结构进行了分析。他发现直接民主程度较高的州,其州的支出和地方政府的支出明显偏低。仔细观察支出结构显示,总支出的减少源于教育、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警务和司法等领域的支出的大幅削减。农业补贴较高的并实行直接民主制的州在经济方面的开支部分地弥补了这些开支的削减。直接民主制的州在行政、文化、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基本没有显著差别。肖特嘉和库托(K

TTEL 2002年)用一个略微不同的计量规范证实了同一时期内各州支出(不包括各州的本地消费)的这些结果。另外,他们还提供了证据:直接民主制的州税收收入较低。肖特嘉(2003年)将计量规范更进一步的变化运用到同一数据集中,宣告在直接民主程度较高的州中,州的支出较低,尤其是在教育和福利方面的开支。(15)

      肖特嘉利用直接民主指数得出的这些结果,得到最近由菲尔德和基希格斯纳(2005年)根据相同的数据集进行的研究的支持。他们报道直接民主程度较强的州,其州的收入和支出,以及税收收入都显著较低,而预算赤字却没有显著偏低。菲尔德(2005a)表明这也同样适用于各州和地方的预算赤字。然而,更直接民主的州的公共债务显著偏低。这些研究为直接民主的影响的定量分析提供了补充见解。有关宪政改革的模拟实验中发现:直接民主指数从指数的最低值(日内瓦州)到最高值(上瓦尔登州)的变化使支出减少了1642瑞士法郎。与这相对应的是州支出(州平均值)减少了15.51%。模拟的州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分别减少了1468瑞士法郎(14.19%)和860瑞士法郎(15.49%)。州的人均债务比直接民主指数相同的州要低3231瑞士法郎。

      还是利用同样的数据集,菲尔德和肖特嘉提供的证据表明:州税收收入显著偏低源自于实行直接民主制的各州收入和财富(财产)的显著偏低,而利润和资本税不受影响。在瑞士各州和各级地方中间接税不发挥作用。此外,这些作者提供的证据表明,越是直接民主的州,越是大量采用用户收费方式来资助他们的预算,而不是扩大税基的方式。根据肖嘉特和菲尔德(2003年)的研究结果,在州的层次,直接民主程度较高的州,其支出和收入集权化的程度较低。

      菲尔德、费舍尔和基希格斯纳(2004年)证明了直接民主指数与福利支出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他们提供了从1981年到1997年间的补充证据证明:各州用基尼系数来衡量的收入分配在直接民主程度较高的各州中更加不平等。为了限制收入不平等的初始水平,如果主要收入分配极其不平等,那么直接民主制的各州将更加强有力地弥补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换句话说,如果收入不平等变成更迫切的问题,那么收入再分配在直接民主制国家比在代议制民主国家更为显著。于是,直接民主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收入再分配,而在代议制民主国家中对特殊利益群体进行的收入再分配比较多。

      瓦特(VAITER)和弗莱塔格(FREITAG)的研究报告中,我们可以发现分时段的确凿证据,他们汇报了直接民主指数分别与州人均支出和州人均福利支出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从1988年到1998年的分时段。他们发现在上述这个分时段期间,直接民主对人均行政支出和人均税收收入并没有显著的影响。除了较短的时间跨度之外,该研究还采用了不同的计量规范。除了直接民主指数之外,这些作者们采用了每年实际举行的财政公投的数量作为一个解释变量。财政公投举行得越多,总的州支出、人均社会福利支出和人均行政支出就越少。

      使用直接民主指数的一些作者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直接民主的效率问题。例如,直接民主制国家中公共部门的规模显著较小,这是许多经济学家竞相积极肯定的地方。这或许是直接民主制中投票交易程度不足的结果,正如BRETON所猜测的,于是支出比较低。帕莫雷恩(POMMEREHNE 1978)和格伯(1999)的研究结果支持这个假设:有证据表明直接民主对财政政策的影响,在直接民主制国家比在代议制民主国家产生的相对结果更为有效。然而,事实上,财政政策的结果更接近于中间选民的偏好并不意味着更高的效率,尽管它对民主理论而言更具规范的吸引力。因此,评估财政政策结果的效率难度相对比较大。(16)有关纳税士气的研究提供了直接民主制效率更高的间接证据。帕莫雷恩和威克-韩纳曼(WECK-HANNEMANN)(1996年)的研究显示,1970年到1978年间,有关预算问题的直接民主程度较高的州,逃税的情况显著较少。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纳税人避税在实行直接民主制的州,比代议民主制的州,每年人均要少1500瑞士法郎。他们所使用的指标是帕莫雷恩(1978年)所搜集的地方一级直接民主的规定的汇集。如果一个州中大多数地方辖区在税收、支出和债券方面是直接民主的(定义见上文),那么这个虚拟变量的值为1,否则就为0。由于大部分州的税务管理下放到地方层级,这些变量的构建变得有意义了。(17)这些实证研究结果被菲尔德和弗雷利用STUTZER-FREY直接民主指数对1978年、1985年、1990年以及1995年这些年份的研究所证实,以及托尔格勒(2002年)利用来自世界各地的价值观调查的纳税士气指数也得到了证实。此外,菲尔德和弗雷(2002年)还报告了这样的证据,即直接民主制的各州的税务机关对待纳税人的态度明显比那些代议民主制的州更为友善。

      在直接民主制国家中,如果公民愿意缴纳更高的税,那么他们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就越满意,逃税行为的结果意味着公民更高的满意度以及公共部门更高的效率。现有的有关生活满意度的研究,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研究结果。利用这些调查数据,虽然弗雷和斯图泽(2000年和2002年)发现在直接民主制的程度较高的州,人们的生活满意度显著较高,然而道恩(DORN),费雪(FISCHER),基希格斯纳(KIRCHG

SSNER)和SOUZE-POZA(2005年)证实:若列入文化变量或者使用其他不同的调查数据集,这些研究结果是不可靠的。当然,这两项研究的结果都被STUTZER-FREY直接民主指数所采纳了。

      虽然需求方的证据没有明确定论,但是供应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帕莫雷恩(1973年)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报告了瑞士103个最大的地方辖区的证据,直接民主制的地方垃圾收集的效率,比代议民主制的地方更高。他对地方垃圾的成本和价格进行分析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施行直接立法和私人垃圾收集的城市,平均垃圾收集费用(每户)最低。私下组织的垃圾收集成本要比公开组织的高出10%左右。代议制民主的城市私人收集垃圾的成本比直接民主制的城市高出20%左右。代议制民主和公共组织为主的城市,收集垃圾平均成本是最高的(比第一种情况高出30%)。本研究中的直接民主的衡量方式与帕莫雷恩(1978年)所采用的一样。对于瑞士各州从1976年到1996年间的面板数据,巴兰科(BARANKAY 2002年)报告显示在直接民主程度较高的各州,婴儿死亡率较低,获大学文凭的比重较高,这意味着这些州的公共服务的质量更高。费雪(2005年)发现,直接民主制的各州教育支出显著较低,对学生的阅读和数学的成绩产生负面影响,而直接民主制对学生的数学成绩的直接影响是正面的。她推测在直接民主制的各州,从阅读到数学的一种资源转变,但无法提供任何确凿的结果。

      最后,菲尔德和萨维奥(1997年)采用宏观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直接民主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作为衡量劳动生产率的标准)的影响。作为衡量直接民主的方法,他们采用了威克-韩纳曼(1996年)的数据。(18)根据1984年到1993年间瑞士各州的面板数据,他们发现实行直接民主的各州的人均GDP,比代议民主制的各州增加了5%。(19)本文中,笔者也解决了一个潜在的负因果关系:富裕的各州负担得起更直接的民主。然而,并没有发现任何实证支持。此外,如果考虑附加的控制变量,那么直接民主的影响依然很强劲。上述这些结果得到弗赖塔格和瓦特(2000年)的证实,他们对1983年到1997年间的瑞士各州财政公投的实际运作进行了研究,直接民主制的各州拥有更高的人均经济增长率。还有布隆贝格(BLOMBERG),赫斯(HESS)和威拉帕纳(WEERAPANA 2004年)汇报了1969年到1986年间美国48个州的证据,即拥有受欢迎的公民倡议的州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明显高于那些没有倡议的州。然而,这早已是直接民主制的具体工具的证据。

      (二)财政公投的不同影响

      总而言之,正如我们在第二部分所讨论的,这方面的证据是站在通过直接民主对代议制民主施加额外的限制这种假设基础上的。然而,其效果在于理论上主要针对直接民主的特定工具,如财政公投或流行的公民倡议。其他的如签名要求、支出门槛或者征集期限等规定,都可能会影响这些直接民主制的工具所施加的限制的程度。广泛使用的直接民主指数,对这些细节规定进行衡量。它总结了各种不同的工具,却并未能捕捉到单个治理工具的重要性程度以及各个工具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影响只是用简单的加法形式联系起来。事实上,特雷希塞尔(TRECHSEL 2000年),巴兰科(BARANKAY 2002年)和巴兰科,斯坎里尼(SCIARINI)和特雷希塞尔(2003年)报告了这样的证据,即签名要求,征集期限和消费门槛严重影响直接民主机制的运作。而这些研究中并没有体现(财政)公投和公民倡议的间接影响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最近的研究中,额外的见解来自于制度的细节。

      利用1986年到1997年间的年度数据,菲尔德和基希格斯纳(2001年)分析了强制性公投对瑞士26个州的总开支的影响。根据其研究结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各州的人均支出,比那些没有强制性财政公投的州,明显低6.5%。1980年到1998年间,菲尔德和松阪(2003年)的报告称,如果一个州有强制性财政公投的话,那么该州的人均支出将会减少1314法郎(18%)。另外,他们还控制支出门槛,以使这个估计数符合支出门槛的中位数。根据松阪的基本理论(1995年),这两项研究也都控制法定倡议的签名要求。菲尔德和基希格斯纳(2001年)同时也控制正式的财政紧缩措施,作为各州财政政策的额外工具。采用了一个略微不同的计量规范,肖特嘉(2002年)也证实了这些结果。此外,他还调查了财政公投和正式的财政紧缩措施之间的互动效应,然而并没有发现任何相互作用的重大成果。肖特嘉和菲尔德(2004年)证实:当瑞士各州中额外的宪法条款得到控制时,那么这些结果就是可靠的。

      瑞士地方层面也存在着财政公投的形式。菲尔德和基希格斯纳(2001年)分析了财政公投对地方人均支出的影响,通过1990年瑞士137个最大的地方辖区中132个地区的横截面数据,定性地证实了州层面的结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存在财政公投的地方辖区,地方公共支出显著较低。然而,财政公投的限制性影响在地方一级更大。拥有财政公投的城市和社区的人均地方支出比那些没有财政公投的地方要低20%。

      菲尔德和和基希格斯纳(2001年)也汇报了有关政府收入的类似结果。在一个从1986年到1997年间的关于各州的专门小组研究中,他们发现1990年132个地方辖区,有财政公投的各州的州财政收入以及地方公共收入都明显较低。财政公投在州一级(11%)的限制值影响再次比在地方一级(21%)要小一些。肖特嘉(2002年)以及肖特嘉和菲尔德(2004年)证实了1980年到1998年间各州的结果。关于1980年到1998年间26个州的公共收入的结构,菲尔德和松阪(2003a)发现了财政公投对来自于直接税的财政收入的抑制作用,比对来自于用户收费的财政收入的影响更大。(20)于是菲尔德、基希格斯纳和肖特嘉(2003年)有关直接民主指数所获得的结果证实了强制性的财政公投。因此,拥有财政公投的各州的公共服务融资,比那些没有财政公投的各州更加遵循赋税受益原则。

      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芬克(FUNK)和GATHAMANN报告有关支出和收入增长的类似结果。利用瑞士25个州(只有其中一个州成立于1979年)从1950年到2000年间每十年的平均数,他们报告了累计支出增长迅速,有强制性公投的各州的支出增长率比那些没有强制性公投的州低17%。而如果存在强制性公投的州的收入增长甚至要低17.8%。根据支出结构的调查,他们发现存在财政公投的各州的州福利支出、教育支出和行政管理支出以及州的税收收入都明显较低。存在财政公投而不用于弥补各州的财政政策的限制性影响的各州的地方支出和地方财政收入显著较高。因此财政公投影响不同级别的管辖权之间的相互关系。菲尔德、肖特嘉和SCHNELLENBACH(2003年)报告的证据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存在财政公投的州,在州与地方的支出、收入和税收收入的总和中,州的份额明显低于那些没有财政公投的州。财政公投特别影响到教育、医疗、福利和经济支出的集中化。此外,施行财政公投的州,来自于收入税和财富(财产)税以及用户收费的财政收入中,州的份额显著较低。这些结果再次与直接民主指数(肖特嘉和菲尔德,2003年)的调查结果一致。

      财政公投对公共债务也有影响。利用联立方程模型,菲尔德和基希格斯纳(1999年)探讨了财政政策的各个维度。1990年瑞士最大的131个地方司法管辖区,他们模拟的结果是,如果他们引入财政公投,那么代议制民主的管辖区将减少10000瑞士法郎,即减少45%人均总债务。(21)此外,他们还报告:有财政公投的地方司法管辖区的财政收入比总收入高出5%,同时也比中值税率高14%。财政公投对地方公共债务的影响的这些结果在其他经济计量分析(菲尔德和基希格斯纳,2001,2001a)中也得到证实。此外,KIEWIET和SZAKALY(1996年)也提供了从1961年到1990年间美国49个州的证据,拥有保障公共债务的债券公投的州,其人均公共债务低33%。然而,在瑞士各州的情况中,却只存在各种矛盾的证据。菲尔德和基希格斯纳(2001年)报告了1986年到1997年间有强制性财政公投的州的州预算赤字显著偏高,但是对公共债务却没有显著影响。将数据的时间期限扩展到1980年到1998年间(肖特嘉2002年,肖特嘉和菲尔德2004年),财政公投对各州的预算赤字没有显著影响,而各州的公共债务却大幅下降。然而如果考虑其他变量或是改变评价方法,这种效果是不稳健的。根据弗莱塔格和VATTER(2004年)所汇报的两个子期间1984年到1990年以及1991年到2000年间的估算结果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根据计量经济学规范,强制性财政公投对各州债务结果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库托(K

TTEL)和库格勒(KUGLER 2002年)汇报了1990年到1998年期间瑞士15个州的证据:有财政公投的各州的收益率差额显著较低。这些影响反映了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以及由财政公投引发的审慎的财政政策。

      最后,菲尔德和肖特嘉(2005年)探讨了财政公投对各州得到的联邦拨款的规模的影响。州一级的联邦补助最重要的成分是配套补助。因为联邦一级资助的支出项目,州一级必须提供自己的州资源,所以财政公投实际上可能对各州所得到的配套补助的金额大小有一定的影响力。他们报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财政公投的各州的配套补助显著较低。估计的影响在定量上是重要的。通过模拟财政公投对配套补助金额的大小的影响,可以发现如果没有财政公投的各州引入财政公投,那么减少的人均配套补助从364瑞士法郎到102瑞士法郎不等。

      (三)财政公投的设计差异的影响

      菲尔德和松阪(2003年)还分析了州宪法中所规定的为符合财政公投的要求对支出门槛的影响。根据他们的测算,财政公投的定量影响与支出门槛的大小正好成反比。支出门槛越高,财政公投的限制就较少。由财政公投诱导的支出减少,从支出门槛是500,000瑞士法郎时的人均1389瑞士法郎减少到支出门槛是15万瑞士法郎时的人均845瑞士法郎。在整个支出门槛的范围内,这种限制性影响单调下降,即使支出门槛水平仍然很高,但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

      (四)财政公投与倡议之间的相互作用

      最后,菲尔德和松阪(2003年)也实证调查了财政公投与法定倡议之间的关系。倡议对财政政策的影响主要基于对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的调查。松阪(1995年)报告了1960年到1990年间,法定倡议对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支出的负面影响。在松阪(2004年)的研究中,数据基础得到延伸,但并没有介绍这些结果之间的任何质的差异。只有当倡议的签名要求低于选民的10%时,倡议对公共支出的统计学上的影响才会产生。松阪(2000年)发现在1902年、1903年、1932年以及1942年,这些年份推行倡议的州的人均支出显著偏高。松阪(1995年,2004年)进行的有关公共财政支出的研究也获得了类似的结果。此外,施行倡议的州更加频繁地使用用户收费而不是扩大税基,他们大力下放支出和税收。施行倡议的美国各州所产生的这些结果与瑞士各州所发现的财政全民公决的影响竟然惊人的吻合。因此,调查财政公投与倡议之间的关系是十分自然的了。

      根据对1980年到1998年之间瑞士26个州的调查,菲尔德和松阪(2003年)汇报的证据表明:法定倡议的签名要求越高,与此相联系的是各州的支出也就显著较高。因此倡议推进的措施将会降低州的支出。如果倡议和财政公投是战略替代关系,那么财政公投的支出门槛和法定倡议的签名要求之间应该相互作用。因此,菲尔德和松阪(2003年)计算了将倡议的签名要求保持在一个特定值的支出门槛的边际变化的影响,反之亦然。例如,一个由强制性财政公投的州,支出门槛是50万瑞士法郎,广受欢迎的倡议的签名要求是选民的0.7%,其每人每年所花费的支出比那些没有财政公投的州要低105.64瑞士法郎。在一般情况下,财政公投对公共支出的影响要考虑到支出门槛的定量增加,从而对公共支出产生更多限制性的影响,即法定倡议的签名要求就越高。因此,根据瑞士的经验证据,倡议和财政公投是相互战略替代关系。

      (五)主要结果总结

      瑞士各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美国各州)的实证分析表明,直接民主有助于降低公共支出与收入和税收收入,并减少公共债务和逃税行为以及激发更高的经济绩效(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因为无法对直接民主的单一工具的不同影响进行评估,所以有关直接民主的指标的一些研究略微带有缺陷。我们发现的尤其是针对财政公投的结果如下:

      1.强制性财政公投促使瑞士各州和地方一级的公共支出和收入的降低这些实证研究结果经得起不同的研究设计和调查时间期间的检验。当拥有财政公投的州的公共债务较低时,财政公投对财政预算赤字没有显著影响。然而,后者的影响是不可靠的。

      2.从公共支出的结果来看,财政公投对福利支出和教育支出有着很强劲的负面影响。关于收入结构,存在财政公投的州,用户收费比扩大税基对他们的公共支出的资助力度更大。然而,存在财政公投的各州,用于引导瑞士各州层面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更有针对性。此外,存在财政公投的各州,收到的人均联邦配套补助少于那些没有财政公投的州。

      3.财政公投引导公共支出和收入的分散化,使得收支不那么集中。然而财政公投对公共部门的效率的影响没有明确的结果。

      4.关于支出门槛的大小事关财政公投的限制性影响这种猜想,可以通过实证结果加以证实。强制性财政公投的支出门槛越高,财政公投对公共开支的限制性影响就越小。然而,财政公投对相对较高的支出门槛仍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

      5.法定倡议和财政公投是战略替代关系。对于给定的支出门槛而言,财政公投对公共支出的限制越多,法定倡议的签名要求就越高。公民使用对他们而言成本相对较低的那种工具。

      四、讨论和争议的问题

      本项研究关于直接民主制对财政政策的影响,提供了一个比较一致的画面。假设(财政)公投可以通过否决权的形式限制代表们:当公民们对代表们通过的(财政)政策的结果不满意的时候,财政全民公决提供了一种手段公开地拒绝代表们的提案。公民倡议允许公民提出他们自己的政策。于是他们改变议程设定权。直接民主制工具对代表们的限制程度如何取决于他们使用时的详细规定。公民使用财政公投或倡议的成本越高,对这种工具的限制性就可能越弱。经验证据主要支持的论点是直接民主的影响。直接民主促使财政支出和收入的降低并提高经济绩效。如果询问直接民主是为了变得更好还是更坏,有更多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它是为了变得更好。

      正如松阪(2005a)提出的,在这个领域的研究中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首先,直接民主制工具如何与代议制民主体制相互作用,这方面很少有人进行研究。目前尚不清楚直接民主是否对总统制和议会制有不同的影响,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哪个受到直接民主制工具的影响更多,以及他们之间如何相互作用。

      其次,松阪(2005a)呼吁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之间进行劳动分工仍然不为人知。出于特定类型的决定的需要,比如分配问题,随意处置直接民治工具,会不会更好呢?此类问题的决定对于不同层级的政府使用直接民主制是否意味着什么?例如,因为更多的再分配发生在联邦一级,财政公投和倡议在联邦一级是否应该更多一点?或者直接民主在州一级的影响应该更小一点,因为国际关系受到威胁。

      第三,需要研究直接民主制工具与其他可能影响预算过程的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财政联邦制与直接民主制之间如何互动?正式的财政公投是否比财政公投更能对财政政策施加强有力的限制?他们之间是相互补充关系还是相互替代关系?虽然有一些迹象表明(肖特嘉和菲尔德2004年,菲尔德和基希格斯纳2005a)仍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第四,为完成直接民主的政策影响的图景,仍有许多工作有待去做。有关直接民主的效率的研究才刚刚开始。有一批研究关注直接民主对学生成绩的影响,以评估其对教育的影响。关于犯罪、环境结果等方面的研究仍有待推进。直接民主是否事实上降低司法管辖区实施政策改革的能力,以及是否加强公共部门的创新能力。

      第五,民主与法制之间存在着普遍的冲突。调查这种潜在的冲突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有趣的课题。直接民主制与独立的司法机构如何进行互动?预期的答案并不简单。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直接民主制对财政政策结果的影响的证据比任何在国际层面所讨论的问题更加全面、更加确凿。虽然有关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证据正苦苦寻找一个变量能够涵盖足够精确的制度条件,但是在直接民主的条件中这个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与有关总统制/议会制民主和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对财政政策结果的影响的研究相比,直接民主的政治经济学能够提供大量的证据以支持本文的主要研究结果,这些证据来自于很多不同的作者。这确实是制度影响财政政策的证据。

      ①关于不同国家直接民主的相关规定参见日内瓦大学的C2D网站,公民倡议和公民复决研究所的网站,以及欧洲公民倡议和公民复决研究所。欧洲公民倡议和公民复决研究所(2005年)也出版了一本瑞士直接民主指南:特别关于瑞士。松阪(2004年)更详细地描述了美国的制度。有关德国亚联邦一级的直接民主制请参见马尔堡大学的直接民主中心。

      ②经常性支出的消费门槛是非经常性支出的10%。

      ③参见弗雷(FREY)和基希格斯纳(KIRCHG

SSNER)(1993),基希格斯纳(KIRCHG

SSNER),菲尔德(FELD)和萨维奥(SAVIOZ 1999),菲尔德(FELD)和基希格斯纳(KIRCHG

SSNER)(2000)以及基希格斯纳(KIRCHG

SSNER)(2000)。

      ④引自卢皮亚(LUPIA)和松阪(MATSUSAKA)(2004年,第469页)。

      ⑤现如今,这种结果的不同可能性在公共选择学者之间已成为常识,例如参见穆勒(2003年)。

      ⑥在瑞士的语境下,肖特嘉(SCHALTEGGER)和菲尔德(FELD 2004年)讨论了财政的公共问题。更为一般性的分析参见温加斯特(WEINGAST),谢普瑟(Shepsle)和约翰逊(Johnson)(1981年)。

      ⑦参见菲尔德(FELD)和基希格斯纳(KIRCHG

SSNER)(2001年)或者菲尔德(FELD)和松阪(MATSUSAKA)(2003年)以及参考文献。这些考虑回溯到罗默(ROMER)和罗森塔尔(ROSENTHAL)(1978年和1979年)并被运用到财政公投中。

      ⑧互投赞成票同时也是美国国会中分赃政治成为可能的一种机制。参见温加斯特(WEINGAST),谢普瑟(SHEPSLE)和约翰逊(JOHNSON 1981年)。

      ⑨有关美国的相关信息参见加勒特(GARRETT 1999),格伯(GERBER 1999),加勒特和格伯(2001)以及格伯和菲利普斯(PHILLIPS 2004)。有关瑞士的相关信息参见基希格斯纳(KIRCHG

SSNER),菲尔德(FELD)和萨维奥(SAVIOZ 1999)。施特拉特曼(STRATMANN 2005年)最近质疑了先前的结果和提出的证据,即支持利益集团的运动至少比反对利益集团的运动一样多。

      ⑩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签名要求和支出限制是互为替代的关系。

      (11)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例子就是如此。然而在瑞士,联邦或者州一级的每一个倡议都在议会中讨论,议会不仅可以决定通过或否决倡议,而且还可以提出反建议(并没有少发生)并进入投票程序。因此,如果倡议启动了议会程序也不会暂停。

      (12)在瑞士联邦一级,既没有财政公投,也没有法定倡议。因此,为了防止特定的开支,有时候会进行宪法性倡议。

      (13)格伯(1996年,1999年)报告了美国各州类似的证据。而帕莫雷恩(1978)使用汇总数据并根据统计标准评估了中间选民模型,格伯直接利用民意调查的结果衡量了各州中间选民的偏好。

      (14)我们不对不同的计量规范进行详细讨论。早期研究的理论起点是中间选民模型,要求将收入中位数,课税价格中位数以及人口规模都包含在模型中作为对照组。更近的研究则偏离中间选民模型,辩称这不是有效的代议制民主。然而,收入、人口规模、人口的年龄结构、人口密度以及城市化水平以及深层次的财政或法律制度如补贴,税收竞争或证实的财政紧缩政策得到了控制。此外,还进行了广泛的稳健性测试,例如分析特异值和特殊影响案例,纳入额外的变量,或者使用替代评估程序等。本部分中所报告的研究结果可以被视为相对稳健的实证结果。

      (15)计量标准的变化有三个来源。首先,作者列入瑞士财政联邦的不同工具来扩展模型,其中包括财政联邦主义与直接民主制之间的互动方面。其次,社会人口控制有所变化。一般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模型变得越来越全面。第三,用人均或者对数的形式来计算支出或收入。

      (16)唯一的例外是诺姆(Noam 1980年),但是效率的衡量是很难阐释的。

      (17)为何直接民主制中公民逃避税收的情况比代议制民主中要少,请参见帕莫雷恩,哈特和菲尔德(1997年)。

      (18)基希格斯纳,菲尔德和萨维奥(1990年)通过对财政公投指数的使用也获得了类似的结果。

      (19)根据对1990年截面数据的分析,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差异达到15%。

      (20)弗莱塔格,瓦特和穆勒(2003年)报告了财政公投对州的税收负担的负面影响。除了税收的结果支持上述报道的证据之外,他们使用了1992年到2000年间各州和地方的所得税负担指数。然而,该指数的构建方法主要抓住了横截面数据的变化,而面板数据分析变得不是很有用。

      (21)苏黎世持有极高的总债务,因此必须将其作为所有统计标准中的一个离群值来考虑而被排除在外,模拟的超逸仍然高达4500瑞士法郎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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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与直接民主:制度设计决策的结果_代议制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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