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既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根本要求,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须进一步落实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和协助责任,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功能与权力,拓展对权力监督的范围与领域,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将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集中到监督问责和查办案件上来。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体制缺陷;思路对策
一、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的现实必要性
1.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题中之义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想真正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主动加强党内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督,确保执政党权力的科学运作。而作为党内监督机关和政府部门专门监督机关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理所当然肩负着更加重要的职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根据具体实际,不断总结纪检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按照党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创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进一步增强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2.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是遏制腐败的现实需要
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一是由于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驱使直接导致某些腐败行为;二是由于权力寻租与商业性贿赂的相互结合使某些腐败分子铤而走险;三是由于公共资源短缺及其配置的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某些行业和领域腐败问题日益突出;四是由于资本的大量跨国流动使违法犯罪的领域和空间进一步拓展,同时也为腐败分子逃避打击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五是由于使违法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高智能化和涉案对象身份的复杂化使腐败问题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③要有效反对腐败和遏制腐败,必须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
3.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必然要求
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是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要方面和关键环节。纪检监察部门是反腐败的组织者、协调者和实施者。然而,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机构职能比较分散,还不能很好地形成合力,有些案件在查处过程中还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阻力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改革党的纪检监察体制,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垂直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的对策思考
1.落实好“三化”,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开辟空间
《决定》提出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⑥。这就在坚持《党章》精神的基础上,为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当务之急就是要抓好和落实好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这“三化”。一是要具体划分职责。要具体明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纪委工作的领导职能、相关职责、领导内容、领导形式等,使纪委工作能够更好地有所遵循。二是要规范相关程序。纪委正常工作如何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案件检查工作如何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等都要有一定程序。要防止同级党委对纪委工作随意指挥,过度干预。三是要建立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保障和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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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清“两个责任”,界定反腐败的责任主体
《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能与权限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惩腐,即通过监督、查办案件、协调反腐败工作等职能达到惩治腐败的根本目的。二是正风,即协助党委抓好党风。三是维权,即通过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制度保障党员权益。这本来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造成了一些党委把凡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都交给纪委承办。尤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后,不少纪委尤其是派驻纪检组承担了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委由“裁判员”变成“运动员”后,直接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决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这些新要求明确了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各自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责任有机融合,构成了当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系统。
3.明确“两个为主”,强化纪委的功能与权力
推进党的纪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必须落实“两个为主”,这是推进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创新的关键所在。一是以办案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是贯彻落实“有案必查”的“尚方宝剑”。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腐败问题仍是易发多发的高发期,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提高反腐败整体威力的“刹手锏”。明确下级纪委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就可以较好限制同级党委对案件查处的消极应付,有利于形成查办案件的“直通车”,为惩治腐败创造有利条件。二是以提名为主,即“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他们的提名与任免对纪委工作的开展有重要影响。以前,纪委书记的提名以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为主,由于工作性质与行业的区别,往往把不从事纪检工作的干部放在纪委书记岗位上来。这样的后果,一是他们不熟悉纪委工作,不便于尽快开展工作;二是由于培养提拔他们的不是纪委,对纪检工作不够热心与上心。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确保上级纪委的领导权,有利于强化各级纪委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各级纪委更加大胆地履行监督职责。近年来,有不少学者提出,应当对纪委实施垂直领导,以建立独立的监督体系。其实,在我国历史上早就有类似的做法。我国东汉时期,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尚书各据一席,称为“三独座”;元代,御史台、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为“三大府”;明清时期,都察院与六部为“部院并座”,都直隶皇帝统制。这些无疑为我们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对独立性提供了有益借鉴。但也必须明确,目前我们不可能实行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垂直领导,因为这样做的话就会与《党章》相悖。但并不是说不可以在不改变双重领导体制的大框架下,加强纪委的权威,形成纪委的相对独立性。上述“两个为主”就是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内从工作机制上解决问题的创新做法。这一作法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当前亟须出台更加细化、更加明确的操作办法,使上级纪委加强领导有章可循、下级纪委接受领导有据可依。与此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消除双重领导体制弊端的新举措新途径,为全面推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垂直管理创造和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1页。
[2]潘则福:《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受贿调查:人称黄三亿》,2013年5月17日。
[3]张媛:《涉贿1919万吉林原副省长田学仁认罪》,新京报2013年10月11日。
论文作者:马立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5
标签:纪委论文; 纪检监察论文; 体制论文; 领导论文; 上级论文; 党委论文; 责任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