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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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体现着党执政治国的新理念和新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而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关键又在于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这里提出的执政方式法治化,是指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在执政途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将其执政行为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执政方式法治化主要涵盖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系统的关系、执政党介入国家权力系统的方法和途径、执政党在国家政权系统中的运作模式等。执政方式法治化是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深刻变革,把握好执政方式法治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对我们党自觉革除执政方式的各种弊端,不断提高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与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需要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表现为:第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同样,没有法治,也不会有现实的民主。第二,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的灵魂和骨髓;法治是民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民主的途径和保障。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主要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也是民主的法治化过程。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党依法执政,依法科学规范和界定政党与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和制度是大家按照一定的程序,众人审慎考虑后共同制定的,体现了众人的智慧,并为大多数人所赞同,因此法律和制度更具有理性,可以排除领导人因感情用事而出现的偏私问题,而且法律比领导人个人感情更具有稳定性。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邓小平同志郑重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党只有善于领导和支持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并经法定程序将人民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人民民主才能得以实现,并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二)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推动力量

法治文化是一种观念文明。法治文化涉及法治的体制形态、法制体系、法治思想、社会心理以及公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从根本上讲它是一种制度文化,是法治在制度、体制及其社会思想和心理基础方面的综合反映。法治理念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重在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摒弃或改变传统文化中不利于推行法治的旧观念,树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新观念。因此,大力进行法治观念的变革,弘扬现代法治精神,使法治的思想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当前,纠正重义务轻权利、重“官”轻民的观念、改变重政策、轻法律的观念,其核心是确立法治理念。

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的法治化,可以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的素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对全社会具有示范效应,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氛围的形成。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宪法及35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6000个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广大领导干部依法行使职权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上能够有法可依。党的执政已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孕育成长。初步建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又对法治的完善具有促进作用。马克斯·韦伯说过:“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2]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实现执政方式法治化与法治文化建设能够互相推动,共同前进。

(三)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在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中,民主法治被置于首要地位,这是对民主法治的价值与功能的科学认识与运用。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民主法治社会。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全体人民是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主人,也是政治生活的主人。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维护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愿,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目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的社会;是一个能够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的社会;是一个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社会;是一个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各个方面群众利益的社会。《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法治作为一种现实的法律秩序状态,也就是一种和谐社会的存在形式。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与保障。

一方面,民主法治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价值目标得到确认、尊重和实现。民主法治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不断提出又不断协调,形成全社会各种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而民主法治就是这一局面形成的重要机制。就此而言,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民主法治。

另一方面,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和谐的社会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构建和谐社会才有保障。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够为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提供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体现着党执政治国的新理念和新方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够优化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和条件。

(一)社会的和谐能够优化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的实现基础

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的基础主要包括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工人阶级的结构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传统的产业工人队伍正在缩小,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员将逐步成为工人阶级的主体;农民队伍迅速分化,有的成为进城务工人员,有的成为智力型职业者,有的成为企业和社会管理者,即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党代表和整合包括从事科技、管理、服务业劳动者在内的整个工人阶级,切实把从事社会化大生产的全体劳动者作为党的阶级基础。在我国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两新组织”(新的经济组织和新的社会组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党把“两新”组织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协调好它们的利益关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构建和谐社会,还能够优化党的执政条件。一方面可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逐步构筑合理、稳定的社会结构;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的健全和作用的充分发挥,是社会现代化的标志。积极培育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夯实党的社会基础的必然要求。“两新组织”的工作做好了,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就能不断巩固和扩大。

(二)社会的和谐能够为党的执政方式的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

执政环境直接关系着执政效能。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大国,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没有稳定、和谐、有序的执政环境,就无法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党要领导人民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结构均衡、社会系统良性运行、互相协调,人与人之间互相友爱、互相帮助,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睦相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们党妥善协调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了各种社会矛盾,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团结起来了,一切积极因素都最充分地调动起来了,社会的创造活力不断地被激发出来,党的执政环境也就自然地得到优化。

(三)社会的和谐能够为党实现执政方式法治化,完成执政使命提供条件

我们党执政的使命是在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要完成这一执政使命,就必须确定和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阶段性任务。要实现全面小康,必须保证社会的公正、有序、均衡、稳定、和谐。因此,我们党带领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党执政的阶段性的任务和目标。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勾画的未来五年的宏伟发展蓝图,包含着“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只要我们努力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能实现全社会的真正和谐,为在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提供充分的物质和精神条件,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路径选择

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路径选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于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党的执政活动的必然要求,体现人民的意愿,能够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关键在于落实依法执政。要落实依法执政,必须认真解决几个问题。

1.科学界定依法执政的主体

党依法执政同党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市场经济一样,是中外历史上的一次创新,没有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依法执政的提出,带来党的领导体制、领导方式的深刻变革。它既是执政党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大实践问题,也是党建学科和法学学科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那么依法执政的主体又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种看法:一是认为依法执政的主体是全体党员;二是认为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推荐到国家机关中担任职务的领导干部;三是认为依法执政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中的党组;四是认为依法执政的主体包括各类党组织。在此认为以上的观点都不完全正确。原因如下:其一,如果全体党员都是依法执政的主体,那么全党有7080万党员,每个党员都是执政的主体,那么全党有7080万个执政主体。这样就会造成执政主体的泛化。其二,依法执政的主体也不是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党员代表。历史和人民选择了共产党,因为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型政党。其执政具有直接执政、前台执政和长期执政的特征。所以党委推荐并经过法定选举程序进入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代表只是执政党的一员,只能代表执政党行使部分执政权力。其三,国家机关中的党组也不应该成为依法执政的主体。因为根据党章规定,国家机关中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等。但是为了有利于发挥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国家机关中的党组不应该以党组的名义而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统一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四,依法执政的主体也不应该是所有的党组织。国家机关之外的企业、学校、人民团体、社区和农村、连队、社会中介组织等基层党的组织,由于不是领导一级政权的党的组织,因此也不是依法执政的主体。依法执政的主体只能是整体的中国共产党及其中央委员会以及地方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其产生中央委员为行使最高执政权力,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来行使。地方各级党委则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行使所在区域的执政权,来实现党对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并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的执政责任。

2.规范依法执政的行为

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是否具有行使公共权力的性质,是规范执政行为的前提。在西方竞争制政党国家,在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中获胜的政党获得组阁权,执掌政府权力。执政党的政策、纲领就会通过立法、行政命令、任命本党党员担任政府部门的首脑而变成政府的行动。

西方国家政党执政的主要方式就是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党处于直接执政、长期执政的地位,虽然政党政治运行模式和执政方式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但是执政党通过掌控国家政权来执政这点是相同的。因此,执政的共产党所掌控的国家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党所掌握的这种公共权力在行使上不像国家的公共权力那样直接面对公民和法人来产生强制力和执行力,而是直接对国家政权产生领导力和控制力的一种更为宏观的公共权力。既然政党的执政行为具有运用公权力的性质,那么就要用法律加以规范其执政行为。在这方面就需要加强立法,来规范执政党执政的范围、方式及其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

3.落实依法执政主体的责任

确定了依法执政的主体和规范了依法执政行为后,就要考虑如何落实依法执政的责任问题。责任是法治的生命,无责任就无法治。不落实执政责任就无法实现依法执政。《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十分重视落实党的执政责任。首次确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制度。为进一步落实执政责任,改变以往只注重实体规范不注重程序规范,制定的法规、制度难以落实的状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并建立了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重要的监督制度。这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对落实执政责任的高度重视。落实依法执政的责任,对党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在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等方面都表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既涉及到各级党委,也涉及党员领导干部;既涉及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又涉及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在落实执政责任时,既要考察各级党委作为执政集体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重大的决策、干部任用、党风廉政等方面的执政责任,又要落实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执政责任。当前在落实执政责任方面应注意克服由于执政责任制尚未健全而带来的两种倾向:一是以集体决策为借口,淡化、虚化、弱化地方党组织的执政责任;二是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党的领导干部不如政府领导干部的法律明确、具体,易于追究,造成只追究市(县、区、省)长不追究党委书记的状况。2006年开始生效的《公务员法》第一次把党委的工作人员纳入了公务员的序列,这样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统一,有利于党的工作人员执政责任的落实。总之,要以宪法和党章为根本依据,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对违法执政主体的违纪违法行为落实责任追究,规范执政行为和监督执政权力。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来落实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治国总方略。

(二)依照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志和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

现代民主政治表现为政党政治,而政党政治又是法治政治。政党都是为获得或运用政权而存在和发展的。政党获得执掌国家权力后,都力图通过各种途径包括立法、人事等手段将本党的路线、纲领、政策等上升为国家意志,来实现本党的执政理念、执政目标。在法治的政治生态中,执政党不能直接将本党的施政纲领付诸实施,而要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将本党的纲领、路线、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为国家法律这是政党政治运行的基本法则。

执政党的执政活动不同于政党内部贯彻自己的决定。在执政党内部,只要通过党章规定的程序,用党内文件、法规就可以贯彻政党的决定指示。党的内部文件、法规只对政党组织和党员产生约束力,对政党以外的成员并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当然,执政党要在全国贯彻本党经程序形成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简单地将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付诸于国家政权的管理活动,不能简单地把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乃至决定、指示作为全体社会成员服从的依据。面对全体公民,执政党必须把本党的关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管理的主张,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出来,经国家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决定是否上升为法律。执政党提交主张、人民作出决定的过程就是立法的过程。执政党通过法定程序从事、参与立法的过程,就是力求将本党的主张经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立法机关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从法理上来说,只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才是执政党执政的依据。

执政党将本党的主张经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是现代民主政治中法治原则的普遍要求,是政党政治运行的惯例,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30年来,党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在探索执政方式的改革,这其中就包括经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经立法机关表决上升为国家法律。这表明党在依法执政的道路上不断探索,逐步将执政活动、执政方式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三)依法进入国家政权机关,掌控国家权力

执政党除了将本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经立法机关决定上升为国家法律之外,贯彻本党方针、路线、政策的另一个途径就是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领导干部。

执政党依法执政,首先就是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入国家机关,成为国家机关中的领导党。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在国家机关内部履行执政行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来实现的。在由革命党转为执政党之后,党掌控国家政权的方式要也要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党要长期执政,就要根据民主政治法治化的要求,党依法执政,就要依据宪法的规定,以法定的路径进入国家政权。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规定,人民选出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党作为执政党要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就要广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共产党员)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并选派本党党员依法通过选举进入国家机关,使党执政行为合法化。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还表现为党组织依照法律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并通过在国家机关的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活动保证党推荐的干部能够依法担任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的重要环节。同时,执政党对国家机关领导岗位的掌控又要通过法律和法定程序来实现,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按照法治原则和依法执政的要求,我们党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方式、范围和程序还需要在制度和法律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要根据不同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工作特点,将党推荐重要干部的工作法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即能保证党的领导的实现,又符合法治的一般要求。

在国家政权组织中工作的党组、党员要有执政党意识,自觉依法维护党的路线和方针,保证党路线和主张在国家政权体系内依法贯彻实施。

(四)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需要解决几个相关法律问题

1.落实依法执政的法律依据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当然是宪法和法律。这里的“依”,是依据、依照、依从,而不是依仗、依靠。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和党的意志的统一,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服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由民主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依法执政的理念要求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政权方式去执政,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来完善和规范党的领导体制、领导方式和领导活动。因此依法执政必须解决所依据的法律的问题。目前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党的领导和相关内容还比较少,而且比较笼统。《宪法》(1982年)在序言中阐述了党的领导地位和统一战线中党的领导地位的形成过程,但是没有规定党的领导程序,即党如何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方式。《党章》中也是原则上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目前我国只在《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营工业企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防法》、《工会法》笼统规定了党的领导相关内容。在实践中,依法执政所依的法律,还存在一些空白。

法律制度规范政党活动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体现在宪法中。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与政党制度相关的基本原则。截至20世纪70年代末,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有119部宪法明确规定了结社自由,占84.8%;有93部宪法涉及到有关政党的内容,占65.6%。二是制定专门的政党法,对政党的地位、作用、活动方式等作出规定。这方面最成熟的是德国,它于1967年制定了西方最早的政党法。数据显示目前有22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政党法。三是有些国家,基于其法治传统,有关政党运行的规则更多地体现在“宪法性惯例”,而不是在宪法中明文规定,这主要体现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我国宪法和党章中都规定了政党活动的原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这些原则符合法治精神,与前几部宪法相比,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因此,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可以通过完善健全宪法和其他法律,比如在宪法中增长关于党的领导职权、执政程序和多党合作的内容、程序、途径等,解决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问题。

2.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要求党的执政方式要从主要依靠政策向主要依靠法律转变,但不是不要政策。在革命战争年代,政策和策略是政党的生命。党领导人民建立国家政权后,为规范国家政权机关的运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有序,必须健全法制,完成这种转变。党的政策是党领导人民、动员人民、教育人民的法宝,是党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有力武器。党的政策在主旨上具有概括性和鲜明性,在制定上具有灵活性和迅速性,在宣传上具有感召性、鼓舞性,在执行上具有便利性和显效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政策是党治国理政的有效手段。但是政策与法律相比也有稳定性、规范性较差;公开性和民主性不够;适用范围有限(主要对象是党员而不是全体公民);时效长度较短(往往带有策略性);程序制约不足,以及缺乏国家强制的执行力等缺点。因此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党完成“两个转变”之后,坚持依法执政,就要及时完成从主要依靠政策执政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的转变。完成这种转变就要求执政党善于把党的意志、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转变成国家的意志、法律。把那些经实践检验成功的、广大人民认可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共同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思想文化和根本任务服务的,两者在指导思想、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和政策都是执政党执政的主要依据。

依法执政就要求党既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又要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不能因为片面强调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而被动作为,要适应时代的变化,及时修改宪法和法律,要有效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迫要求,及时把党的政策和意志通过法定机关、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中,把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政策的制定和法律的制定协调衔接起来,既主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又要主动回应时代需要,主动创制、修改法律,掌握依法执政的主动权。

3.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要相互协调

第一,要建立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通过建立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与人大法规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之间定期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研究需要双方互相协作配合解决的重要问题,共同开展对需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双重调整的重大问题的立法调研和论证,交流和借鉴各自在立法工作中的技术和经验,统筹谋划和正确运用党内立法和国家立法两种方式和手段,保证党内立法工作与国家立法工作之间的衔接与照应。

第二,要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制度,严格规范党内立法权的行使。首先保证党内规范的衔接和照应。要适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完善党内立法权限制度,明确有关党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范围;明确党内惩戒性规定的制定主体,严格规范党内惩戒行为,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协调照应好党内同位规范之间的关系以及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之间的关系。同时,要建立党内法规合法审核制度,对出台的每一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规范性、程序性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完善党内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对于涉及党的重大政策、党内重大决策、党员重大权益等事项的,要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必要时向全党征求意见,以保证党内法规充分反映和体现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志。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的实施评价、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一部党内法规内容是否完备、措施是否可行、程序是否严密、能否实现立法目的、能否与国家立法互相补充和促进,最终要通过付诸实施来检验。

第四,要适时将成熟的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既要党内立法规划与国家立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安排相配套,又要内容上与国家法律规范相协调,使两者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通过法定程序使那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规范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党政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实现党和国家法规的统一,增强党内法规的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更能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使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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