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的错位及其危害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危害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提出的“保险错位”问题,既存在于保险理论领域,同时也存在于保险实践和保险管理之中,并且已经在保险理论和保险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和危害。如果不能及时纠正这种“错位”,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的讨论和研究,以便端正认识,纠正偏差,清除危害,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一、保险错位的含义及其主要表现
保险与金融是既有联系又具有本质区别的两种客观事物。保险在本质上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中的一种保障形式,是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中的一个支系统,因而它属于社会经济保障范畴,它的位置在经济保障领域之中;而金融则是资金融通的形式,属于资金流动和资金融通范畴,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归属于不同的领域,处于不同的地位。本文中所说的保险错位,指的是混淆保险与金融的本质区别,错把保险当作金融这样一种状况而言的。
在现实生活中,保险错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首先,在保险实践中,有的把保险作为集资的手段,把以保险名义筹集到的资金用于高回报的投资,借以获得高额利润;有的采取月末划入保费,月初归还保费的融资办法来扩大保费收入额,这实际上是以保险之名,行金融之实,完全背离保险的本质和职能;有的在保险资金运用中,把追求高收益作为直接目的,把资金投向高风险项目,而不顾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保险经营的稳定性,混淆了保险资金运用与一般金融投资之间的本质区别,颠倒了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稳定经营和发展之间的本末关系。其次,在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上,主张取消保险专业,把保险并入金融专业,在高等教育中不再培养保险专业人才。这实际上是否认了保险业务技术性、规律性与金融业务技术性、规律性之间的根本区别。第三,在政策上,把保险业与金融业视为同一行业,执行同一政策,而没有体现对保险业的优惠政策。第四,在管理体制上,把保险划归为主管金融行业的机构来管理。尽管管理机构主观上尽最大努力来管理保险,并且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从保险业自身性质、特点及其所处的地位来看,把保险划归金融主管机关来管理,应属错位之举。
二、保险错位的严重后果
保险的错位,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造成了一定危害。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名义供给膨胀,形成“保险泡沫经济”。
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是构成保险经济关系的两个基本要素。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的基本平衡,既是保险正常发展的基本标志,又是保险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保险错位所带来的第一个严重后果是:一方面,保险的实际有效供给受到抑制;另一方面,保险的名义供给膨胀,使保险的名义供给与实际供给之和大于保险有效需求,形成“保险泡沫经济”,使保险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态势,从而破坏了保险市场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
所谓保险名义供给,指的是以出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的形式,筹集大量资金而从事各类融资活动的行为,亦即名为保险、实为金融的各项活动。所谓“保险泡沫经济”,是指由保险名义供给所形成的过旺保险供给,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名为购买保险实为投资的虚假保险需求与现实的有效保险需求不足并存的这样一种保险经济现象。这种现象在当代世界保险市场上并不少见,而在中国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上也同样存在。
(二)保险费入不敷出,直接保险业务亏损。
这是因为:第一,由于保险错位导致一些保险企业偏离保险的基本职能,从单纯的融资观点出发,把保险作为筹集资金的手段,把通过资金运用获得利润作为目的。这些企业为筹集更多的资金而相互开展激烈竞争。其竞争手段之一,便是忽视保险成本,任意降低保费,扩大责任范围,不注意承保质量,以此形成大量的保险名义供给。第二,在保险供给大于保险需求形势下,迫使从事保险实际供给的保险机构,也不得不采取同样手段承揽保险业务,从而迫使保险企业在直接业务承保时就处于亏损状态,在亏损的状态中经营。
(三)保险公司冒险经营,基础不稳。
稳定性和安全性是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而保险错位的第三个严重后果,则是保险企业被迫冒险经营,使保险企业的基础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一方面,由于某些保险企业偏离损失补偿这一保险的基本职能,片面追求保险企业的盈利,而保险企业的盈利主要是来自保险费。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险费收入越多,保险企业盈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保险企业保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企业的承保总额度。保险企业承保总额度是由保险企业对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度集合而成的。因此,为了多获利润,保险企业必须多留自留额,由此导致保险企业对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及保险企业的总承保额均超过保险经济运行自身规律所要求的资本金与自留额比例关系,以及保险总资本金与总承保额之间的正常比例关系,使保险企业业务经营处于超负荷运转的极不稳定状态。另一方面,由于保险企业在不正常竞争状态下承揽保险业务时,以降低保费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等手段吸揽业务,导致保险业务本身从一开始就大幅度亏损经营,必须依靠高回报率的投资来维持保险企业的生存。由此,迫使保险企业把资金投向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项目中去,这样就把保险企业与高风险投资紧紧地拴在一起,金融市场任何一点波动,都会直接冲击保险企业的经营甚至直接影响保险企业的命运。
(四)削弱了保险的保障作用。
保险之所以产生并能够得到发展壮大,成为世界范围一种经济保障形式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能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安定发挥保障作用。由于保险的错位,大大削弱了保险的这种保障作用。这是因为:第一,保险错位所形成的“泡沫保险经济”,是以保险之名、行金融之实,实际上发挥的是融通资金作用,而不是经济保障作用;第二,保险错位所形成的“保险名义供给”,占去了大量本来可以用于发展保险业的人、财、物力,从而减少了保险的有效供给,由此必然削弱保险的保障作用。
(五)对保险学科发展、保险专业人才培养造成不利影响。
保险与金融执行着各自特有的运行规律和各自不同的技术基础和手段。用金融代替保险的结果,必将影响保险科学的建设和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并且必然会影响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三、保险错位的原因
在实践中发生的保险错位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和认识上的偏差。
首先,在理论上混淆了保险与金融在本质、职能和作用上的根本区别,把两种不同的事物视为同一事物。保险和金融各自所反映的矛盾是不同的。保险所反映的是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生自然规律运动所造成经济损失、收入减少、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持人们正常生活所需物质资料之间形成短缺(表现为货币短缺)的矛盾。保险则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解决这一特殊矛盾的特定形式,这也就是保险的本质。由保险这种特殊本质所决定的保险基本职能,是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或损害给予“经济补偿”或“经济给付”。而保险的作用则是通过其职能的实现,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和人们的生活安定提供经济保障。金融所反映的是,由于经济运动不平衡性所造成的货币资金在经济主体之间暂时性余缺与经济发展对货币需要量之间的矛盾,金融则是解决这一特殊矛盾的特殊形式,这也就是金融的本质。金融的基本职能是“融通资金”,金融的作用是通过融通资金职能的实现,来推动和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见,保险与金融反映着不同的特殊矛盾。
其次,从认识根源上看,把保险通过对有相同风险的、众多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而形成的保险基金,用于对少数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投保人的经济补偿或给付这一客观现实,看作是与银行通过储蓄或存款而形成巨额信贷资金,放贷给借款人的借贷活动相同的融资活动,是只看现象未看本质。从现象上看,保险补偿或给付与银行借贷行为有类似之处,然而在本质上,保险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是对“损失”或“减少收入”的补偿或给付,这里发生的是永久性的所有权的转移,是属经济学意义上的分配或再分配行为;而银行借贷则是一种贷出与借入的关系,这里所发生的只是除利息之外的货币资金使用权的暂时性转移,是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流通行为。
第三,最容易把保险视同为金融的是保险资金运用活动。应当肯定,保险资金运用对于保险业特别是对寿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保险资金运用也确属融资活动。然而,它又有以下两点与金融活动相区别:一是保险资金运用虽然与保险有密切关系,但是保险资金运用,并不是保险自身直接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保险的直接业务包括展业、承保、防灾、理赔四个环节),而是保险业务活动之外的行为。同时,保险公司也不能直接运用保险资金,必须成立独立的法人机构单独进行资金运用。因此,保险公司本身并没有直接运用保险资金进行金融活动的功能;二是保险资金的运用及其盈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是增强保险能力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保险公司的根本目的。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保险的经济实力,保证保险的稳定经营,增强保险的偿付能力,为实现保险基本职能服务。
四、保险错位问题的解决
解决保险错位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必须在理论上正本清源,从基本原理上阐明保险的本质、职能、地位和作用。要在加强理论研究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开展有关保险定位问题的学术研讨活动。
其次,在政策上要严格限制,取缔和惩罚以保险为名行金融之实的“假”保险行为。
第三,大力培养保险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应该逐步实现由经过各种层次的保险专业培养的专门人才来办保险,这有利于防止保险错位。
第四,在管理体制上,要树立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观念,培育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运行机制,建立独立的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管理委员会,对整个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梯次管理,分头经办的原则。它不仅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这几项传统的社会保障内容,而且还包括国家财政后备、合作(相互)保险、单位自保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并且各种保险形式之间既互相分工,又互相协作,形成一个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而商业保险则是这个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中的一个支系统。整个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由社会经济保障委员会集中领导、统一规则、梯次管理、分头经办,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保障的总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