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地方行政若干问题之研究
徐瑞佑 杨鑫钰
(海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
摘 要: 2002年出土于湖南里耶的里耶秦简中记载了大量秦代地方官方的行政文书,对研究秦代地方行政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关于秦代地方行政的问题,参考里耶和云梦两大秦简可以粗略地进行推断:其一是强调秦律作为地方行政的核心标准作用;其二是强调货币与校券对地方行政的辅助作用。
关键词: 里耶秦简;《秦律十八种》;地方行政;郡监;校券
秦统一中国后,开展了“统一法度”的工作,要求全国各地均依秦法,即“法令由一统”也。同时,“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然而,关于上述制度在地方的实际施行情况,各类典籍中的记载多较为简略。而里耶秦简的出土恰能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重要依据。笔者拟以里耶秦简与传世文献、云梦秦简等文本进行比较,进而对秦律、校券等在地方的实际推行、使用情况作进一步分析,以期对简帛以及秦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选择个体均匀、颜色鲜红的辣椒进行清洗、沥干、在阴凉处(外界温度35℃左右)晾6h使其自然失水,然后进行热风干燥试验。在干燥过程中,控制热风温度变化,保证辣椒干燥质量良好;调节风速进行排湿,避免辣椒发生褐变反应;及时进行椒盘倒位,保证辣椒整体干燥均匀;定时测量辣椒质量并记录,待达到安全含水率(14%)[11]以后停止干燥。辣椒干燥过程结束后,对其进行感官品质评价。同时,每组试验重复3次。
一、秦律是秦代地方行政的核心标准
众所周知,秦朝律法并无文本传世,直至20世纪后半叶,随着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世人才得以借此洞悉秦律的基本形态①[1](P122)。而《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等,所载多为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关于秦律在地方上的推行情况则从其中找不到具体信息。近年来出土的里耶秦简中的若干记载,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揭示了秦律在郡县的具体推行情况。
(一)秦律是秦朝地方行政的重要依据
秦人有重法的传统,今所见云梦秦简即为秦统一前所创制。章太炎先生更是以为,秦之君主“亦世守法”,“秦皇固世受其术”[2](P65-66)。秦统一全国后,秦始皇将法律作为地方行政的重要依据,“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乃至“人民生活的一举一动都在秦律中规定下来”[1](P127)。例如,郡县间的钱币处置问题,《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有一段记载:
“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所谓“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表明秦中央政府对郡县之间的钱币运输往来有详细规定,对于出方和入方的运作方式皆有法制要求。至于该要求的推行情况,《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并未交待,惟里耶秦简中进行了说明,里耶秦简J1(9)1 A面记载②: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阳陵遬敢言之,未得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四月乙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
本段前半部分记载的是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四月,阳陵司空腾向上报告阳陵县所统计的余钱总数以及询问如何对这笔钱进行处置。而后段则记载的是相关人员在查清数目以及需要调查的要素皆齐全后向上报告,这笔财物已经在四月乙酉日向上级所在地方政府发送。这说明在国有财物的转运过程中,出方需要在发出财物前对这笔财物的发出时间先做报告,那么可以推断受方在接受时也应需要对这笔财物是否已经安全送达做文书备案。此处正是对《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相关条文的具体解释。由此可以看出,里耶秦简中所记载的运输过程是符合秦律条文规定的。由此可以推测,在国有财物清点、转运方面,相关负责人员在处理时是存在一个衡量尺度的,而并非以负责人为主。
秦代为提升行政效率,对郡县及官府之间的公文传递和往来也有详细规定。《秦律十八种·行书》载:
从上述两点可以得出,对于秦代地方行政人员而言,秦律在行政运作中占据着核心地位,不可逾越。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以辄相报。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
云梦秦简中的相关记载对行书往来的时间上限以及行书丢失的应急情况做了详细规定。例如,对于老弱病残以及诚信缺失者不可担任负责官府文书往来的官吏,一方面是从效率上进行保证,尽量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借由法律条令的层面,对负责官吏进行筛选,从而实现对地方行政更加有效的监管。相比之下,里耶秦简中的记载则为:
凌安安点点头,一边走到大厅另一角一边拿出皮夹,摸出一张身份证,是一个叫林岚的。她看了看手里的两张身份证,上面的照片几乎一模一样。她将林岚的那张丢进写着不可回收的垃圾桶。然后她拿出手机拨通:“妈,中午我就回家了。放心吧,搞定了,从此以后我就以凌安安的身份生活,直到那两个老东西死了,我们拿到遗产为止。”
“卅三年四月癸丑(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无(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何县署,今为钱校劵一,上谒言洞庭尉言(删除):(令)毋死,(删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记(计)年为报。”
据学者考证,在秦代的公文格式中,“敢言之”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所需的固定格式。据此可以得出,本段内容大致是阳陵地方官所发文书在运转过程中因故丢失而向上级进行报告。而上文云梦秦简中的记载,秦律对行书的规范化管理也做了具体规定:“书有亡者,亟告官。”
这种有关官方行书的具体化管理,一方面可以对政府行政机密文件起到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则能尽量避免地方官利用公文丢失作为借口而滥用权力。在公文传递过程中,地方官若在公文运输过程中不遵律法,则有可能被监察者怀疑为滥用职权。因此,对地方行政人员而言,秦律作为证明自身行政的廉洁性无疑是最直接的证据,与此同时,也确立了秦律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标准作用。
要大力推进现有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改制,由传统的家族管理向现代企业管理转变,提高企业参与产业融合的积极性。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一种或多种产品,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全面加大农村产业融合的推进力度。
(二)秦律是秦朝地方监察的直接凭据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孝里士五衷,有赀余钱千三百卅四,衷戍洞庭郡,不智何县署,今为钱校劵一,上谒言洞庭尉,今衷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赀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关于秦代御史监,各类古代文献中的记载比较简略。二十世纪以来,学界前贤对此官职的研究开始增多。严耕望先生较早提出:“郡县行政全任官僚主之,而统于中央之丞相。又承战国之制,以御史监郡,是皇帝仍惧地方行政权之旁落,故以亲信监督,俾能直接控制也。”[3]
他正想细瞧这种变化,却听到了一个细微的“咔嚓”声,定睛一望,见那骸骨的头部,赫然出现了一道裂纹。他发出一声惊呼,同时,那道裂纹倏地扩大,更多的裂痕出现,爬满了骸骨的周身。下一刻,骸骨轰然碎裂,化作了一片齑粉。
此论既指出了“御史监郡”的制度渊源,又对其重要意义做了准确评价。安作璋、熊铁基先生又在此基础上对御史监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其权力进行了详细讨论[4](P15-18)。以上所列诸前贤的研究,可谓不刊之论。但由于资料有限,均未能详细揭示御史监的行政依据、具体职权等。而里耶秦简中的某些记载或可解决部分问题。
《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载:“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其次,模具加工技术水平的高低代表着国家制造业水平的高低,模具制造已成为高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一个国家旧产品的质量和新产品的前景,继承和发展我国模具业已经受到政府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模具工业如果弱化将严重影响工业新产品的开发。
这段条例对行政人员的作用在上文中已经解释过,故不再赘述,而对监察人员的作用,可以进行以下猜测。
《秦律十八种·行书》曰:“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以辄相报。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
第一,可作为监察人员行使监察权时的凭据。郡监可根据法律条例判断行政人员是否存在行政不当抑或是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地方行政长官守、尉在行使权力时所记录的公文可以作为第一手证据,用以证明行政长官是否存在失职或渎职行为;郡监经过调查后发现公文中存在纰漏,可以将其作为证据对行政人员进行查处。从表面来看,这段条例是对官府文书运输方面的保证,但从深层次来看,对行文运输的安全保证同样也是监察手段的一部分。第二,秦律在地方上的作用不仅限于对行政人员的制约,对监察人员也有制约作用。秦律的具体条例对行政过程、手段有着极大的约束力。郡监在监察过程中若以秦律作为凭据,那么他对官员进行查处以及监督时,同样也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方可服众。如此即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人员本身存在渎职行为的风险。是故,郡监虽为亲信,也不得不遵律法而为事。
总之,秦律作为一部相对繁杂的法律,其对行政人员的约束力不言而喻,对监察体系而言亦是如此,同时,其还是郡监进行监管时最直接的凭据。
二、货币与校券的辅助作用
流通货币的统一对秦代地方行政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但同样,其具体的推行情况,仍需要靠里耶秦简的相关记载得以阐明。
2) 信号发射气枪与拖线阵水听器所在线阵之间的阵型变化。信号发射装置与接受装置的位型变化过大会极大影响装置的工作效果。
秦律是秦代地方行政的核心标准,即便御史监以“亲信”任之,如不设置一个标准进行管理,其在地方行政中必然有较大的权力,同样无法避免地方权旁落的危险。根据上文的论述,对行书往来方面进行规范化规定,其作用不仅限于对行政人员的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监察人员起着监督作用。例如:
秦统一全国后,实行的是行钱与布匹同时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规定。云梦秦简中的《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记载了秦代对官方通用货币做的标准规定,即以通用半两钱与布匹作为市场通行货币。从表面来看,为商业贸易提供了良好的货币环境。将里耶秦简中的J1(9)4 A面③简文和《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另两条进行比对:
秦代在中央政府层面建立了以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为核心的权力制衡机构,分别掌行政、监察、军政三权,而在地方上设郡守、郡监、郡尉与之对应,三者相互制衡,成为地方行政体系运转的齿轮。
三交镇黄河抗旱应急提水工程在三交镇西700 m处黄河左岸,修建水源大口井取水。主要任务是修建提水工程,为三交镇11 120人提供抗旱应急用水。柳林县三交镇黄河抗旱应急提水工程主要由水源取水工程、提水工程、供水工程和调蓄水池工程组成。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
马克思人的解放理论,不仅为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美好生活的内涵提供了理论坐标,而且也为我们探寻美好生活的实现路径提供了根据遵循。依据该理论,我们认为,美好生活的生成蕴含着以下三重逻辑。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债)毋敢隃(逾)岁,隃(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
前两段简文比对后可以进行以下推测:秦初实行的统一货币政策是否在对国有财物的监管上有另外的作用。
虽实行统一的流通货币是大一统国家必须的,其目的大多在于发展经济,与政治乃至监察风马牛不相及,但若牵涉到国有财物,那便涉及国有财物的控制以及官员的财政廉洁问题。若秦初并未实行统一货币的政策,而是依旧沿袭六国货币,流通于不同地区,那么《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即失去了约束力。各地沿用货币不同,对国有财物的管控监管力度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利用货币差异无法进行统计而中饱私囊的现象。如此看来,通用货币对国有财物的管控作用一目了然。
里耶秦简中出现了“校券”一词。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何谓亡券之害?亡校券右为害”可以猜测,校券一物是作为财物进行运输时的凭证,类似于现代通用的存折,记载财务数目、日期、出入方等信息。校券一词本无甚可考,但如应用在国有财物转运上,即是另一番说法:当官府之间对国有财物进行运输时,校券的作用一是记载财物数量以便清点核查;二是记载负责官吏以及出入年月等信息。将这一点与上文货币统一对国有财物管控的作用结合起来,并与第三条简文对应,即反映出秦代在国有财物上是以货币统一作为前提,将校券作为凭证使用,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秦律中既有官员在国有财物处理上失职的惩罚条例,必然也有判定官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的办法。然而,自里耶秦简所见,此办法即是货币统一前提下校券一物的使用。在通用货币统一的前提下,校券的广泛使用为中央政府统计地方在财政上的运作提供依据和有效监管。
综上所述,秦代中央至地方所设监察制度,由里耶秦简与传世文献所见,实是一种以秦律为衡量核心,以中央下派“监御史”为此监察制度的主体执行者,配以流通货币、校券等国有财物方面的管控。秦律在其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对地方官员的行政、权力进行制约。这种情况虽未摆脱“人治”社会的本质,但在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对古代社会的“法治”进程无疑是一大进步。
注释
① 林剑鸣先生认为:“云梦秦简的法律文书,虽为秦统一以前所创制,但也是统一后继续实行的。因此,研究秦的法律制度,绝不能把统一前后截然分开,而应以云梦秦简作为主要依据。
② 《简报》图12:左2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图版一 :左 1。
发送方A开始先选定一种Hash函数,通过该函数产生散列值,然后发送方A用自己的私钥对消息摘要进行加密,生成数字签名并将这个数字签名发给接受方B。与此同时,将消息通过公开信道发给接受方B。
③ 《简报》图15:左3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图版三 :左 1。
“产教融合”发展模式关键在于持续创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业都发生了深刻变革,这对人力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高职院校也需要行业、企业给予更高层次的实践平台。因此,产教各方都须持续创新,这样才能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参考文献 :
[1] 林剑鸣.秦汉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 章太炎.太炎文录初编:卷1 秦政记[M]//章太炎全集:第8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
[3]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
[4]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第二编[M].济南:齐鲁书社,2007.
中图分类号: K877.5;K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640(2019)07-0013-03
doi: 10.3969/j.issn.1008-9640.2019.07.005
收稿日期: 2019-07-06
作者简介: 徐瑞佑(1998—),男,新疆乌鲁木齐人,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专业2016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杨鑫钰(1997—),女,山东德州人,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专业2016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世界史。
(责任编辑:梁士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