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支持中小企业_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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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和本行业大企业而言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即由较少的人,拥有较少的资本,产值营业额较少的企业。也可以说是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集中程度较低的企业。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大多数是按人数,也有按资金,按营业额划分的。如下表所示:

世界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国别(地区) 从业人数 资金 营业额

日 本

300人以下

1亿日元以下

美 国

500人以下

1000万美元以下

德 国

499人以下 2500万马克以下

英 国

250人以下

280万英磅以下 575万英磅以下

意大利

500人以下

瑞 典

200人以下

希 腊

10-99人

韩 国

5-300人 5亿韩元以下

印 度200万卢比以下

香 港5万美元以下

台 湾

500人以下1.2亿元新台币以下

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和影响,条块分割、等级森严,在企业类型的划分上,主要是根据企业的所有制类型和部类结构来划分的。大、中、小企业的划分主要应用于统计方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机制相对灵活的广大乡镇企业日益显示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主体,引起各级政府,经济界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

战后,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在这一方面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一、人们对中小企业作用的认识

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都曾经历过被轻视、被否定转变为被重视、被肯定的认识过程。

在西方发达国家,长期以来一直认为中小企业终将被大企业彻底取代。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认为:如果要在现代技术竞赛中不被淘汰,就要求进行大规模生产,并作出庞大的研究和发展预算,因而小企业者会面临灭顶之灾。哈佛大学教授加尔布雷森也预言:小企业的寿命屈指可数,它们将成为贪婪的大公司的牺牲品,这些公司一心想把小企业的竞争排斥在市场之外。直到六十年代末,欧美日等国对中小企业的认识才发生了逆转:以前人们认为企业越大越好,现在却说“小是美好的”;以前人们被告知,是大企业支撑着现代社会,是工商业的“引擎”和“驱动力”,现在人们却越来越多地了解到中小企业是“经济腾飞翼”、“新革命的开拓者”、“稳定社会的减震器”;以前人们普遍认为大企业创造着人们的生活,现在不少学者则认为中小企业正在建造“新的工业体系”,“创造着奇迹”,“解决就业劳动力的蓄水池”……。这种主导观念的改变当然不是凭空发生的。它背后隐含着大企业的困境、过度工业化的危害、能源枯竭、失业人数上升,经济增长缓慢、新技术革命兴起等一系列因素的作用。

在我国,对中小企业也曾有许多殆害颇深的偏见。曾认为小生产单位是过时生产方式的残余,是发展公有制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障碍;中小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天然对立物,它们的竞争是你死我活的竞争;大企业以其技术、资金和规模生产的优势,是不可战胜的、唯一有强大生命力的企业形式等等。直到现在,还有人认为在目前能源紧张,原材料短缺的情况下发展中小企业只会同大企业争能源、争原料、争资金、争市场,使国有大中型企业效益降低,会出现“以小挤大”的问题。当然,也有人看到了中小企业对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保持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面,而主张予以扶持,但在方法上往往是鼓动中小企业仿效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做法,至于中小企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环境和政策支持,则不太被重视。

尽管如此,我国中小企业在饱受磨难曲折之后,却顽强地生存下来并走上发展壮大之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以2000万多个的总数,构成了中国企业结构中最为庞大的一族,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举足轻重的力量,从更远的角度看:它客观地向我们描绘了目前适合于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展示了这种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揭示了企业活力的真正源泉;推动市场环境的发育;昭示着中国深层次社会经济文化结构变革的新方式。

二、西方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都是根据本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势利导,着重在保护和服务两个环节上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1.制定法律和建立专门管理结构。日本政府自40年代末就着手建立中小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发展至今,已形成自上而下,以通产省中小企业厅为龙头,遍布全国的庞大管理机构;1949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鼓励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与大企业抗衡和竞争,1950年颁布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企业之间进行不择手段的过度竞争,确保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营业机会。1963年《中小企业基本法》问世,则总结了日本政府战后十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形成中小企业纲领性法规,是现行中小企业政策的总依据。

美国政府早在1953年就制定了《中小企业法》,成立了政府永久性机构“中小企业厅”,1980年卡特政府又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了几项中小企业政策。

联邦德国则于1957年制定《反对限制竞争法》,其核心精神就是限制垄断,鼓励竞争,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

如上介绍,各国的中小企业法规为中小企业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而管理机构一般都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具备多方面的职能,但它对中小企业并不直接进行领导和管理,而只是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运用经济手段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和指导,诱导它们按政策规定的方向发展。

2.加强咨询诊断,进行政策扶持。日本政府在1948年建立了“企业诊断制度”,该制度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进一步健全,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现代化发挥着多方面的作用。日本政府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着眼点体现为:一是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的政策措施;二是保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经营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促进了中小企业的管理现代化,使得日本战后中小企业在经济迅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联邦德国则是在各州设立跨行业的培训点,采取脱产、半脱产和业余培训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同时联邦德国政府还注意发挥半官半民的行业公会作用,组织它们向本行业的中小企业开展咨询服务,如向小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动向,介绍先进技术发展趋势,提供贸易展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最新信息。

3.通过金融优惠政策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西方各国普遍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扶持中小企业,其中尤以金融政策最明显,成为中小企业筹措外部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

日本政府为了解决中小企业不能从民间金融机构得到足够贷款的问题,专门成立了实施优惠贷款的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等。

美国政府则主要通过中小企业厅直接参与中小企业金融,其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

联邦德国政府通过设立“欧州复兴计划”和“新企业投资项目”,和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优惠贷款,据统计,该国政府80年代初期用于中小企业的贷款额超过了12亿马克。

三、借鉴国外经验,政策扶持中小企业

由于我国过去对企业的管理是按所有制、地区进行划分管理的,因而目前对中小企业尚没有专门的政策和法律,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无保护政策可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大部分中小企业要经受市场竞争的考验。为此,我国应在学习别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政策措施。

1.加快中小企业立法工作。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立法不断完善,但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甚少,仅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中小企业有更公平的营业机会。现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中小企业法》作为基础性的法律,把有关中小企业长期发展的基本方针、基本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制定一系列法规、条例来保证《中小企业法》的贯彻和落实。如为重点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融资困难问题,应制定“对中小企业扶持条例”;为帮助中小企业管理上等级、上水平,应制定“促进中小企业管理现代化纲要”……。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来确保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目前,我国已有几个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如“中国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乡镇企业局”等,但专门的统一管理机构尚未成立。为加强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应打破部门和地区管理的界限,建立国家一级的、类似日本等国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局的专门管理机构,并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网络。这些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不应是行政上的从属关系,而应是这些机构通过间接手段,即通过政策、法律和经济手段来管理、扶持、调控中小企业的运行和发展。

3.提供宏观引导,提高中小企业素质。 我国中小企业大多资金紧张、人才缺乏、设备陈旧,且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因而应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培训咨询、诊断和研究机构、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中小企业培养人才,提供信息、技术。同时还应通过优惠政策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问题,鼓励中小企业同大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进行协作研究、开发新产品,提高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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