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辽东安乐与自由国家的变迁及辽东的行政问题_安乐论文

论明后期辽东安乐、自在州的变化——兼及辽东行政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辽东论文,安乐论文,后期论文,自在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安乐、自在州是专为管理内迁女真而设立的机构。在辽东军政地区内,这是唯一带有民制色彩的地方建置,但因其设置初衷和管辖对象特殊,与真正的地方州制有明显的差异,同时在辽东军政体制下,安乐、自在州与卫所又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与州制即同又不同,又与卫所关系密切的安乐、自在州,明中期以后,在辽东内外形势变化多端的影响下,两州的性质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从正史看,两州的特殊性迄明亡并无改变,但明后期知州兼摄民事又屡见于文集,这种现象所掩盖的究竟是什么问题?本文主旨在梳理安乐、自在州的变化,并由此揭示明后期女真政策的变化和辽东行政机制问题。

一、明初安乐、自在州性质及其特点

安乐、自在州设于永乐六年(1408)。①是年四月有诏称:“朕登位以来东北诸胡来朝者多愿留居京师,以南方炎热,特命于开原置快活、自在两城居之。”②五月,又令快活和自在城升格为安乐州、自在州,设知州和吏目各一,③成为专“领新附夷人”④的机构。由于两州是为管理女真移民(也谓之“达官”)而设,故与传统的州制即同又不同。关于这一问题已有文章论到,⑤在此仅归纳要点如下:

(1)两州设官与一般州制相同,但无辖境。其一,按明朝的设官规定:州一般设知州一人,同知、判官无定员,吏目一人。⑥安乐、自在州初设时人少事简,故“每州置知州一员,吏目一员”,后因移民增多,又添设同知、判官各一员,与规范的“每州额除官吏四员名”⑦的制度吻合。其二是官员的出身。明朝官员出身有三途:科举、监生和举荐。明初因“北方丧乱之余,人鲜知学”,选官虽间行科举,“而监生与荐举人才参用者居多”。⑧《辽东志·官师》有两州官吏名录,其中无论官员还是吏目,均是监生出身,无一羁縻土著或少数民族人氏,也符合明代选官及回避制度。⑨两州官吏的设置及其出身表明,安乐州和自在州并非是制度外的建置。

但是由于所管对象特殊,也有不同一般州制的特点,即两州无属县、无辖区。明初安置内迁女真,均聚居开原城内。永乐十年(1412)曾令“筑辽东开原西门土城,以处鞑靼之归附者”。⑩文中鞑靼即指安乐、自在州的女真移民。依《辽东志》《开原山川地理图》和《全辽志·图考》所示,安乐州在开原城内西门附近,但图中未见有围墙的标志。(11)据《辽东志》校勘记称:原图有西关(厢),《全辽志》有南关(厢),因找不到相关记载而删掉。(12)校勘记透露的信息印证西门土城的存在,西关厢可能就是永乐时修筑的西门土城。关厢一般是连接城门外的建筑,只是两书的开原城图,安乐、自在州却标在西门内,不知是校勘者所为,还是因西关厢土城有损,两州后被迁到西门内,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所谓安乐、自在州只是内迁人在城中的聚居地,与一般州有属县和方圆不等辖境的情况不同。

(2)因管下州民特殊,职能与一般州制不同。明朝对塞外各民族的政策,一向轻重不同。为孤立蒙古,构建明朝东、西两翼屏藩,明朝对东北女真主要以抚缉为主:招徕女真部落广建羁縻卫所“量授以官”,还以优越的物质利益吸引部落首领内迁居住。明初设置安乐、自在州专管内迁女真,就是出于这种政治上的需要。为此两州管下的女真是因俗而治:组织上“以夷俗抚住”,(13)“部落自相统属”,“各生安聚”,不改变原有的部属关系;(14)生活上“任其耕猎”,(15)无赋税差役,(16)且出入边自由;(17)同时,还授官食俸。这就决定了两州行政运作的特殊。首先是知州的职能。由于因俗而治的原因,两州无治民理财的职能,而是重在优养“安抚”女真上。按明制州的规定:“知州掌教养州民之事,同知、判官为之贰”;同知掌“清军武或兼巡捕,判官督粮管马捕盗治农管河”。(18)两州因皆无此类复杂事务,遂很快裁省了同知和判官,(19)长期只设知州和吏目各一人;其次与军制体系关系密切。明代辽东的体制是军政合一的都司卫所,成祖特为之设州,明显是为区别军政模式,欲以民政机构管辖“新附夷人”。但是“新附夷人”虽非军户,所授之职却是指挥千百户等武职官衔,因此领俸在卫所,即如安乐州达官在三万卫领俸,自在州达官在辽海卫领俸。两州与都司卫所关系不止在领俸上,达官因属武职,官职承袭、征调出征、立功升迁、处罚等事宜,也都经由卫、都司、五军都督府和兵部自下而上呈请批准。可以说,辽东地区的安乐、自在州,并非是独立于军制体系外的民政机构,其管理职能离不开与都司卫所的互动。

明代辽东地区的安乐、自在州,从选官任官看与州制规定不悖,具有地方机构的特点,但从职能和运作看,却又不同于一般州。造成这种特殊形式的原因,主要有抚缉女真大政方针的因素,有因俗而治管理的需要,还有辽东军政体制的影响。简言之,两州是明初政治、军事和民族关系形势下的产物。中期以后,明朝政治军事形势发生很大变化,安乐、自在州也不可避免受到影响。

二、自在州南迁与两州“抚夷”职能的变化

从形式上看,安乐、自在州的变化始于正统年间。正统八年(1443)自在州移置辽阳城。据辽东总兵官都督佥事曹义奏疏:

永乐间开原城设立安乐、自在二州……专令抚安三万、辽海二卫归降达官人等。其东宁卫归降达官人等原无衙门官员管属,除乞并自在州达官人等于安乐州管属,其自在州官吏徙于辽东都司,在城设立衙门,抚安东宁卫并附近海州、沈阳中等卫归降达官人等,庶为两便……从之。(20)

疏文有两点重要信息:一是,正统八年批准自在州移置辽阳城;二是自在州南移专管辽阳东宁等卫达官。曹义的理由是东宁等卫“归降达官原无衙门官员管属”,事实确实如此。从《明实录》看,明初“归降达官”亦即内迁女真移民的安置,在辽东除开原的安乐、自在州外,还有辽阳东宁卫。据《明实录》记载统计,永乐至宣德间内迁女真安置辽东地区有39次,分别为开原两州28次,辽阳东宁卫11次。(21)明初因开原区位重要,“控临绝域……居全辽之上游”,(22)女真入贡皆由此入,安置在此有昭示优养女真政策的便利,遂偏重于此,专设两州管理;愿居辽阳或东宁卫的不多,遂由卫所代管。但延续几十年的这种状况,却因曹义的奏疏而改变,那么导致自在州南迁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梳理史料,这一举措与瓦剌坐大、北方风声鹤唳的战争形势有关。正统以来瓦剌强大,东讨的战火逼近东北。正统初年,就有兀良哈蒙古和海西女真携家南迁避难的记载。正统十四年(1449)到天顺间(1457-1464),瓦剌军队深入辽东,战乱下逃生的女真人蜂拥南下,进入辽东都司界内,“安插者,动以千数”。(23)开原历年安置“来归夷人四百余户”,继续安插有“难以钤制”之虞,(24)加之开原临边战争压力不断加大,遂逐渐改变旧制,向辽阳以南安置。从表1正统、景泰、天顺的安置分布,就清晰显示出了这个趋势。

据表1,正统至天顺年间,安置内迁女真人涉及京师、南京和辽东三个地区,而且辽东依然是主要安置地区,开原(及安乐州)、辽阳(及自在州)的比例占到总数的63%。其中很明显的是以开原为中心的安置只有7例,(26)而辽阳及其以南州、卫安置却占到49%,几近一半;内地安置也是南直隶多于京师,整体呈向南移动的趋势。这与永乐、宣德间,侧重安置北京和辽东开原的布局正好相反。

表1中显示出的另外一个趋势,就是安置分散诸卫,不再聚居一处。就表1中景泰数据,安置辽阳城及其以南的28例,几乎涉及这一地区的全部州、卫。这些卫所相距辽阳数里、数十或数百里不等,使自在州管辖与开原所管聚居一处的模式已经不同。

自在州适应女真安置南迁的变化,迁移到辽阳,但如上所述,南迁不仅仅是位置的转移,由于所管女真分散诸卫,形成很大的区域性范围。其实自在州南迁之后,安乐州管辖范围也发生了变化。安乐州除仍管本州住坐三万卫带俸达官外,还接管了原自在州住坐辽海卫带俸达官,(27)所管达官也非聚居一处,带俸更不在同一卫所。尽管安乐州管辖仍未越出开原城范围,但与抚安辽阳及其以南诸卫女真的自在州,形成了事实上南北分治的局面。在辽东都司辖境中,两州分治虽说不可能有实土辖区,但各有明确的管辖范围。这为后来两州兼办民事提供了条件。

明初永乐经营东北,为达到以女真隔绝蒙古“屏藩”辽东的目的,确立了吸引女真首领内迁,现实内外相维的政策方针。在此政策下内迁女真安置不离辽东,且聚居开原因俗而治。但是景泰间(1450-1456)往南安置的趋势延伸到南京,颇与永乐就近安置的方针不合。这或许有安置压力的问题,但从这一时期官员奏疏中屡见:将达官“皆遣还故土”,(28)或新附者“遣往湖南卫所”,(29)或已定居者“渐次调除天下各都司卫所”(30)的言论,就不难看出,明军土木堡败溃之后,朝廷上下沮丧,对卫所军力没有信心,故对内迁女真产生防范情绪。由是景泰初年开原最后安置3例后即行停止,而且辽阳在城诸卫也在景泰三年(1452)三月(31)最终结束安置女真。后来者,均送辽东半岛的海、盖、金、复诸卫以及南京和江南卫所代管。

可以说,自在州南迁正是明朝中期明蒙形势变化的产物,但明蒙形势变化的影响还不只自在州迁移这一点,从集中管理到分散代管,并往南安置,不难想象明廷对后来女真的政策,肯定不如先前。史料中反映清楚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俸禄的减少。永乐制定的女真安置内容:来归者,赐以廪房、土地及生活用具,以为安家之本;同时授指挥千百户职,“岁给俸如其官”,(32)令子孙世袭。明朝政策的初衷,前者为定居生活考虑,后者为确保后代生活无忧所定。一般来说,女真首领有官职“全俸赡之”,即使部民也有升“头目,月支米二石”(33)的优养待遇。土木之役后,优养政策有了变化。根据《明实录》的记载,新来有官者也未必都给全俸。景泰二年(1451),益实卫指挥同知苦女和已故所镇抚兀顶哥之侄阿都哈海三等人,率家属来归。诏令“苦女仍原职,阿都哈海三袭所镇抚,于自在州居住,隶定辽中卫暂支半俸”。(34)又,弗朵秃河等卫女真官舍二十九人携家来归。其中有指挥职者纳郎哥等十五人,又准袭指挥佥事、副千户职者各一人等,皆“隶辽阳等六卫带管随操,给半俸”。(35)景泰三年(1452),已故建州卫指挥同知木答兀孙海三加、指挥佥事佟哈剌子火合出、失儿卜孙阿剌孙,以及建州卫指挥同知朵列秃木答、葛林卫指挥佥事沙笼哥、肥河卫指挥佥事兀章哈等避难投奔明朝。朝廷令已故女真官员子孙袭职,并与其他来归者“俱于辽东盖州卫支半俸”。(36)吉河卫指挥佥事都里克、阿资卫指挥佥事都儿秃子卜里吉纳来投明。无论有官还是袭职者,俱于海州卫“支半俸”。(37)类似的例子很多。上举事例中涉及的归附女真多数是羁縻卫所的指挥、同知、佥事,换句话都是女真部落地位较高的首领,永乐时正是极力招徕优养的对象,景泰时期却以半俸安置。

二是授官者少,升“头目”者多。景泰时期内迁女真除父祖有职,准允袭职情况外,所授多为“头目”。有明“头目”不在职官范畴,永乐初,是为解决内迁女真头目或部民定居后的生活用度,采取的权宜之策,即是以“头目”的名份,得到朝廷月米二石的资助。明初内迁以首领为主导,授职主要是指挥、千户,百户职者都极少;景泰、天顺间,命为“头目”者据不完全统计,就涉及内迁17起80余人。这些获得“头目”待遇的女真移民,很多都不是普通部众。

三是朝贡待遇不见了。永乐、宣德时,安乐、自在州的达官虽然已定居开原,但每年朝贡的待遇没变。之所以称为待遇,是因为朝贡中部落首领们以土特产品,可从朝廷换回数十倍或数百倍价值的回赐,明廷正是用经济实惠的手段换取女真政治上的臣服。故女真首领内迁以后,朝廷依然用朝贡利益厚结其心,以致“东宁卫及安乐、自在二州寄住达官人等,累年进贡不限时月,多带家人贪图赏赐”。(38)但景泰之后,《明实录》中达官朝贡已不见记载。(39)朝贡待遇的取消,表明明中期以后女真政策调整,不只是针对后来的女真移民,还包括明初积极招徕的女真达官,即部落首领们。

至此,永乐优养女真达官的政策可能保留的只是相对集中居住、以夷俗抚住、无赋无役等,这主要还是针对开原安乐州达官而言。事实上即使开原达官,所谓无役也只是说没有法定义务,一旦遇有镇压、边防等用兵之际,常不乏临时征调。(40)但这也没维持很久,弘治十二年(1499),辽东守臣请以先后招集军编入缺军卫所,其中也乞请“于安乐、自在二州无差现丁数内选精壮者编成队伍,听调杀贼”,均被批准。(41)到嘉靖,据《全辽志》记载,安乐、自在州已经有了固定军额。(42)尽管达官不属卫所军户,编军听调是募兵行为,但依然反映迄至成化、弘治年间达官无役的特殊待遇已名存实亡。

总之,正统、景泰之后,两州相关政策的种种变化,与其说是迫于形势的权宜之策,不如说是明朝辽东战略调整更合适。成祖的优养女真达官政策是以内外相维为前提的。正统“海西野人女直之有名者,率死于也先之乱”,(43)永乐精心构建的女真羁縻卫所格局被破坏,明朝自此也一蹶不振。是后辽东战略重心内移到守边防御上,吸引女真内迁也就失去了战略意义。

三、明后期知州代管达官外事务的现象

两州的变化不只上述内容,弘治之后的档案和文献中,多见两州代管民人以及兼管“抚夷”以外事务的记载。这是更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是代管民人。有明辽东地区只设都司卫所,没有管民的府州县设置,人口均在卫所管下,是为军户;即使永乐设置的安乐、自在州,因专管内迁女真,也不同于一般州制。中期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辽东逐渐出现了民人。据张鼐所奏,这些民人,有先年官吏病故,子孙艰难无法回乡者;有客商子孙安土重迁不愿还乡者;还有被虏(掳)卫所余丁走回解京,遗下户丁者,因当地向无管民机构,遂“在都司并各卫经历、镇抚下带管”。(44)《辽东志》各卫户口中皆有寄籍人口,也证实如是。据《辽东志》和晚出的《全辽志》数据列表2如下。

现今我们能看到的《辽东志》与《全辽志》都是嘉靖修成刊行。不过《辽东志》初修很早,正统八年(1443)第一次修成,未行刊刻,弘治元年(1488)再经修订,始刊行于世,嘉靖十六年(1537)重修再刊。因此尽管我们所见的《辽东志》是嘉靖重修本,但基本是弘治之前的史事。据《辽东志》提供的史料,早在弘治之前侨居(寄籍)民人就有7000多人,记载在二十五卫和都司名下,安乐、自在州因负有特殊职能,无代管民人。对比晚出《全辽志》中的寄籍人口,除辽阳城中有2卫负增长,过去民人集中较多的10卫维持未变外,其余诸卫代管人口都比《辽东志》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多者像广宁中卫呈4倍的增长,连安乐自在州也开始代管民人。这正反映了弘治、正德之后辽东民人快速增长的趋势。

安乐、自在州代管民人很晚,至少在弘治之后。弘治之前,当辽东二十五卫甚至都司无一例外都承担了代管民人的任务时,两州却例外,这表明时至弘治,朝廷仍然努力恪守着两州“抚夷”的祖制。但弘治末年,由于辽东民人持续增加,又因代管民人赋役负担很轻,“一切差役比之卫所余丁十不及一”,遂有军余冒籍民人,造成户籍管理的混乱。鉴于此,张鼐提出核查民人,规范管理的疏文:查得果系“官吏客商子孙原系民者,改拨安乐、自在州寄籍当差”;原系军者“发缺人卫所补伍”。(46)这是《明实录》中第一次有安乐、自在州代管民人的记载,是令两州代管官吏、客商子孙。《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中正德十二年(1517)九月到十二月,有《请求自在州收籍事》呈文八份,其中客商遗下妻子三份,疑似客商遗子一份,达官回还一份,迷失空闲人之子一份,锦衣卫千户遗留子孙一份;(47)正德五年(1510),还有一则浙江左参政何显谪充“辽东自在州为民”的记载。(48)从档案自在州代管官员、客商及其子孙的身份看,与张鼐的建议完全吻合。这就是说让两州代管民人的奏疏并未因有违祖制而受阻。由此,专为“抚夷”而设的两州,正德时已与诸卫一样分担了代管民人的职责,且有增长的趋势,见表3。

据《全辽志》的记载,(49)两州人口有额户、寄籍户和新发户的区别。额户专指两州“抚缉”的女真达官;其余寄籍和新发民户,称谓明确都是民人,但两者称谓有别,估计是赋役的差异。据表3显示嘉靖朝两州都有代管民人,而且分别占到本州人口34%和24%的比例。嘉靖以后民人增加情况没有确切数据,但就明人所称四方流民投报寄籍入自在、安乐二州、都司、各卫经历司的,从“一姓报名,数姓影射,一丁在册,数丁安闲”(50)看,两州民人必然是增加的趋势。

其次是兼摄“抚夷”之外的事。安乐、自在州本为“抚夷”而设,明中后期兼摄“抚夷”之外事务的记载屡见诸文献。梳理文献主要有兼理马市、屯粮,委派清查诸卫事以及理讼和官吏造报等方面。

马市官永乐设立后主要是以卫所官兼任。《辽东志》记载弘治之前马市官有14人,除3人身份是鸿胪寺序班(51)外,其余都是都司卫所的武官。(52)《四镇三关志》也称:在辽东,“先用鸿胪寺司宾、序班一员管理互市,后改升指挥一员专管,以都指挥体统行事”。(53)两者正可以相互印证。

正统之后,马市制度逐渐败坏,当地镇守官和地方豪强操纵交易买卖不公,女真“怀怨殊深”由是边衅时常发生。为消除马市弊端,弘治十二年(1499)兵部奏覆:马市“在广宁者委按察司分巡官,在开原者委安乐州知州,在抚顺者委备御官”。(54)兵部奏覆的主旨是由文官接管马市,辽东文官有限,开原马市遂就近交由本城安乐州知州兼管。《明代辽东档案汇编》载万历十二年(1584)安乐州呈报的《马市抚赏夷人用银物清册》中,只有开原所属广顺和新安关入市女真人的抚赏,(55)与弘治兵部所奏,由安乐州管开原马市的授职和分工完全吻合。这证实弘治末年兵部奏覆后,安乐州知州便接手了兼管开原马市的事务。

粮饷是辽东经济最重要的部分,很早就由朝廷派文官来管理。洪武朝情况不详,永乐朝都察院派官至辽东“赞理军务,训练军马,整饬边防,提督粮储”,此即后来的巡抚。正统三年(1438)又设辽海东宁道,以山东布政司参政或参议一员分守,总理粮储。(56)巡抚和分守带都察院和山东布政司官衔出巡辽东,无属官可以委差,具体“查放钱粮,抚按行之各道,各道遂转委经历官”。经历属小吏,主卫所文移往来,明后期卫所军政腐败经历也不例外,呈报钱粮“惟视贿赂为低昂”。(57)弘治十六年(1503)为加强粮草的收储管理,设直隶永平府通判一员驻辽东义州城,“分理管广宁左右等七卫屯田粮草;安乐、自在州三万等七卫及定辽左右等七卫屯粮,令分属安乐、自州知州带粮(校勘为‘管’),俱听管粮郎中总理”。(58)管粮郎中一员,成化年间户部派出驻辽东,以“督同都、布、按三司管粮管屯官员”总理粮储。(59)弘治设官显然是要在管粮郎中下,添设隶属官员,以专人分责相应区域的粮储。辽东军政制度下文官匮乏,弘治设管粮官员虽仍采用传统方式临时派遣永宁府通判驻义州,但安乐、自在州知州也在启用之中。安乐、自在州机构虽较特殊,但知州出身正途(由监生或科举),比临时派来的文官又具有熟悉当地卫所的优势,遂最终被委以代管粮草。

除此而外,《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中两州知州还有受命盘查修边夫人数,(60)清查储存军器及工料,(61)审理官员、旗军以及民人刑事、民事、失职等案件(62)的记载。具体不再细举。

两州兼摄事务有二点值得注意:

一是,兼职无论是受命,还是委办,一般都有一定区域范围。安乐、自在州代管粮储无需赘言,就是兼办其他事务也有这样的特点。根据《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事例作表4。

《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中涉及安乐、自在州呈报案卷凡14份,其中4例为达官和本州日常支出,属本职分内事未列其中,其余均在表中。从自在州承办案卷的空间范围看,所涉7例都局限在以辽阳为中心的南部地区,第3例,虽然涉及北部的开原,但谈的是海州卫门继文、谢敕及盖州卫籍钟世荣参充顶补开原和自在州吏员的事,从他们自己的海州、盖州卫籍看,属于南部卫所没有问题。安乐州呈文很少,只见3例,前2例基本围绕开原,另一例涉及应属辽阳的沈阳浑河铺,但也事出有因。因送往开原的“文簿”被浑河铺丁耽误,下一铺丁携其往开原作证,却又在开原附近致“文簿”落水散失。故由安乐州处理也合情理。第10例最为特殊,由安乐州查报、查究的案卷几乎涉及了辽河以东全部卫所。不过仔细分析都有“蒙批:仰王知州(安乐州)查报”、“究报”的字样。这表明是上承抚按之命的特例,也此不拘所属范围。总之,两州无论承命代管民、管粮以及其他事务都有清晰的空间范围,呈现以开原和辽阳为中心分别辐射附近卫所的特点,这个区域与两州管辖达官的分区大致吻合。区划是地方行政机构的特点,明初两州因负特殊职能而无实土辖区,明朝后期,随着辽东军政制度的变化,兼摄事务的增多,地方行政机构的空间特征逐渐显现。

二是,两州本职是管理女真达官,其他兼职都属代管或委办。有明辽东没有民政体制,但并不等于没有文官。自洪武始,都察院派员至辽东查革奸弊、赞理军务、提督粮储一直未断,先是巡按,继为巡抚。正统又添分巡、分守,带山东布政参议(或参政)、按察副使(或佥事)衔分道驻辽阳和广宁,前者“总理粮储”,后者“专理词讼”。(64)武官善战而不善管理,朝廷不断派入文官分权,以纠补军政体制之不足。诚如《辽阳布政分司题名记》所言:“国初置阃帅,省臣未有临之者也。英宗复辟之三年,肇设分守道于广宁,分巡道于此。治如各省而定居焉。”(65)话虽是这样说,两道毕竟还是派出机构,不同府州有相匹配的衙司规模和佐贰辅官,唯吏、典二三人而已。有事上承抚按,下要直接面对二十五卫,以二三文官制约卫所,效果不难想象。嘉靖四十二年(1563)左右,迫于加强辽东军备的需要,明朝整合了当地已有的各类文官,颁敕授职,分区整饬边备事务。分守、分巡、辽东行太仆寺少卿、苑马寺卿,加上新添设的开原兵备(以山东按察司佥事充任)和宁前兵备(以山东按察司副使或佥事充任)设为六个兵备道。各道分管数卫城堡的兵备及其一切相应事务,听总督、巡抚节制,文官行政体系初见成形。分六道亦即分六个区域,比之前以辽河分东西两区的宏阔管理要缜密,督责也明确。但六道整合的只是辽东现有的文官而非完善行政体制。安乐、自在州未纳入六道行政体系内,显然有祖制的限制,但在文官严重不足的形势下,知州作为文职官员,因达官的缘故与卫所关系密切,熟悉卫所又能介入其中,故颇为巡按、诸道研依赖:“每委之分理边务需用甚急,即使日不缺人尚苦委用不敷”,(66)成了文官行政体系外不可或缺重要官员。这就是说,安乐、自在州虽兼摄事务繁多,但都没有敕命,因此皆属委办,不在本职范围内。分析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诚然有不违背祖制的无奈,但辽东文官权重事繁而设官不足则是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安乐、自在州虽专为抚缉女真达官而设,但具有地方行政机构的特性,管理达官时又与卫所相辅相成,因此变化原因最为复杂。明朝国力下降和边疆形势变化,是自在州南迁及其管理模式变化的直接原因。自在州南迁带来女真安置管理由集中一点向分散多点的区域模式转移,同时优养待遇调低。区域的出现和女真移民特殊性减弱,必然有走向民制的趋势,但由于祖制的约束和女真不断移入的需要,直到辽东丧失,两州在制度层面的突破始终没有出现。巡抚、诸道分割都司权力的深化,则是两州知州代管事务不断加重的原因。知州代管事务繁重的背后,掩盖的是辽东政出多头、行政运行不畅的问题。以往探讨辽东亡于后金的原因时,多关注军队腐败和党争的干扰,其实行政运作上的缺陷也值得注意。

①安乐、自在州设立的时间文献记载有异,《明太宗实录》和谈迁《国榷》卷14认为六年设立,弘治《辽东志》、景泰《寰宇通志》、成化《大明一统志》以及《明史》记为七年设立。笔者以六年为是。

②《明太宗实录》卷78,永乐六年四月乙酉。

③《明太宗实录》卷79,永乐六年五月甲寅条:“命于辽东自在、快活城,设安乐、自在二州,每州置知州一员,吏目一员”。卷80,六年六月乙酉条:两州又增添“同知判官各一员”。

④《大明一统志》卷25《辽东都司》;《辽纪》所载更为明确:“时女直鞑靼纳款甚众,乃建安乐自在州于开原城处之。”(《辽海丛书》,辽沈书社1984年影印本,第4册,第2569页)

⑤关于安乐、自在州问题,参见奇文瑛:《论明代内迁女真安置政策——以安乐、自在州为例》,《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日]江嵨寿雄:《明代清初女真史研究》,中国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⑥参见《明史》卷75《职官志》。

⑦《明英宗实录》卷102,正统八年三月甲戌。

⑧《明史》卷69《选举一》。

⑨参见奇文瑛:《论明朝内迁女真安置政策——以安乐、自在州为例》,《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⑩《明太宗实录》卷127,永乐十年四月庚午条。

(11)参见嘉靖《辽东志》卷首,“开原山川地理图”,嘉靖《全辽志》卷1《图考·开原卫境图》,《辽海丛书》,第527页。又按:嘉靖《全辽志》卷1,《图考》称“安乐州在察院东”,图中却标在察院西,与《辽东志》开原图对勘,“东”疑为“西”。

(12)参见《辽东志》校勘记,《辽海丛书》,第479页;《全辽志》校勘记,《辽海丛书》,第697页。

(13)《辽纪》,《辽海丛书》第4册,第2569页。

(14)《明太宗实录》卷78,永乐六年四月乙酉。

(15)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24《女直》;《某某都司经历司卫安乐州辨明诬枉“达官”等事呈文》中所记:“自洪武永乐年间,□□千百户等官,全俸优养,设立两州抚恤,许令任意牧猎,不许骚扰”。也与“夷俗抚住”吻合。《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下册,第859页。

(16)安乐、自在州无赋税;因系归附之人,初亦无固定兵额。《全辽志》,第570页下。

(17)明初有制:私出境买卖者,处以重刑。《正德明会典》卷110《镇戍·事例》:“洪武二十二年令守御边塞官军不得与外域交通。如有借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易者,全家坐罪”。而“安乐、自在州女直野人鞑靼”,“欲出境交易不在此列”(《明太宗实录》卷204,永乐十六年九月戊申);永乐六年还有规定:女真移民有欲省亲戚去者,“言与镇守官兵,勿阻之”(《明太宗实录》卷78,永乐六年四月乙酉)。

(18)郑晓:《吾学编·百官述下》,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12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671页。

(19)《明英宗实录》卷67,正统五年五月壬寅:裁省辽东都司安乐自在二州同知判官各一员。

(20)《明英宗实录》卷102,正统八年三月甲戌。

(21)据明太宗、仁宗、宣宗三朝实录记载统计。

(22)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37《山东八》。

(23)于谦:《剿贼纳顺疏》,《明经事文编》卷33,中华书局影印本1997年版。

(24)《明英宗实录》卷220,景泰三年九月庚戌。

(25)根据《明实录》资料整理。

(26)开原(安乐州)接纳女真移民止于景泰三年。最后一批是景泰三年正月戊申:女真指挥佥事管秃自女松哈和正千户阿卜哈子革彻袭职后,“于辽东安乐州支俸,给与房屋”(《明英宗实录》卷212)。

(27)在《安乐州住坐三万卫带俸达官考》中笔者曾推断:自在州南迁后,原辽海卫带俸的自在州达官,一部分归并安乐州,一部分随自在州南迁辽阳。归并安乐州有据可查的很少,《三万卫选簿》中只有数例,大部达官的去处无据可查。为此笔者曾推测有随迁辽阳的可能,现在看来推论很轻率。根据南迁自在州管理模式的特点,可以断定原自在州达官原地未动,且仍在辽海卫带俸,只是管理权归于安乐州而已。他们与三万卫既然没有带俸关系,《三万卫选簿》也就没有这些人的信息。

(28)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0。

(29)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1。

(30)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1。

(31)《明英宗实录》卷214,景泰三年三月丁未。

(32)马文升:《抚安东夷记》,《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1辑,第2页。

(33)田汝成:《辽纪》,《辽海丛书》第4册,第2569页。

(34)《明英宗实录》卷207,景泰二年八月己巳。

(35)《明英宗实录》卷209,景泰二年十月辛未。

(36)《明英宗实录》卷219,景泰三年八月戊子。

(37)《明英宗实录》卷220,景泰三年九月丙申。

(38)《明英宗实录》卷78,正统六年二月戊寅。

(39)笔者检索实录,最后一条自在州达官朝贡的记载,是景泰二年正月乙丑条(《明英宗实录》卷200)。不见朝贡记载的时间与景泰初明朝达官政策调整的时间吻合,估计也是政策调整的内容之一。

(40)《三万卫选簿》中达官参与作战立功或战死的内容极为丰富。仅举一例为证:安乐州达官指挥使李孝忠其父撒升哈宣德五年袭祖职指挥佥事,景泰元年龟儿山等处节次斩贼功升指挥同知,成化三年征进建州斩首有功升都指挥佥事。参见《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5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41)《明宪宗实录》卷152,弘治十二年七月丁丑。

(42)嘉靖《全辽志》卷2《兵政》。

(43)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24《女直》。

(44)《明孝宗实录》卷196,弘治十六年二月庚戌条。

(45)《辽东志》数据引自卷3《兵食志》;《全辽志》数据引自卷2《赋役志》。

(46)《明孝宗实录》卷196,弘治十六年二月庚戌。

(47)《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册),辽沈书社1985年版,第50—52页。

(48)参见《明武宗实录》卷65,正德五年七月辛巳。卷68,正德五年十月甲辰:浙江左参政何显以陪补重征并妻子徙为边氓,今遇恩诏宜释还皆从之。

(49)参见嘉靖《全辽志》卷2《赋役志》。

(50)《修撰龚用卿给事中吴希孟回奏疏略》,《四镇三关志》“制疏考”,第389页下。

(51)鸿胪寺是礼部专司礼仪的部门,令序班兼管马市可能与其身份和语言上的便利有关。因鸿胪寺工作的需要,序班中不少是非汉民族官员。

(52)《辽东志》卷5《官师志》记载弘治之朝以前有马市官14名,其中武职11人,7名指挥,2名都指挥,1名百户。

(53)《四镇三关志》“职官考”,第492页。

(54)《明孝宗实录》卷154,弘治十二年九月丁丑。

(55)参见《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第831—837页。

(56)参见嘉靖《全辽志》卷3《职官》。

(57)《四镇三关志》“制疏考”,第403页。

(58)《明孝宗实录》卷196,弘治十六年二月己未。

(59)嘉靖《辽东志》卷5《官师》。

(60)参见《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第66—71页。

(61)参见《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第64—66页。

(62)参见《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下),第970—972、989—991、968—969、1000、987—989页。

(63)此档名是“定辽左卫东宁卫”造报,实际造报者是自在州知州。

(64)《全辽志》卷3《职官》。

(65)《全辽志》卷5《艺文》。

(66)顾养谦:《州官患病乞容致仕事》,《冲蓭顾先生抚辽奏议》卷4,续修四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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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辽东安乐与自由国家的变迁及辽东的行政问题_安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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