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最低价中标在物资采购应用中的解析与建议
王 娜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各种评标方法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而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当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评标方式,自然也应用到了各个行业领域之中,而物资采购工作正是其中之一。为此,本文对对低价中标法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对其在物资采购中的实际应用提出了一些较为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 最低价中标;物资采购;招标人;竞标人
在市场经济下,对于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不仅能够使招投标制度得到全面推广,同时也能够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淘汰落后的企业以及生产管理模式,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贪腐行为,但由于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发展较短,最低价中标方法尚未能够适应我国市场特征,很多最低价中标法的实际应用问题也随之呈现了出来。因此,对于最低价中标法在物资采购中应用的研究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最低价中标法概述
最低价中标简单来说就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以投标价格作为主要评标标准,在众多投标企业均符合其他必要资质与要求的情况下,选取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企业中标。从整体上来看,最低价中标法在本质上是引导投标企业从价格的角度展开竞争,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招标人只需将要求明确下来,就可以与价格竞争中的优胜者建立合作关系,从而获得令人满意的采购价格,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法不仅可以将中标价格降至最低,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同时也能够为招投标过程创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恶性竞争行为,能够为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带来巨大帮助。
二、最低价中标法在物资采购中的应用策略
(一)全面考虑适用条件
对于最低价中标法,我国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应用标准,而在政府物资采购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也对最低中标法的应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法虽然能够应用于物资采购工作,但却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对于所物资的商品类型也有着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招标人必须要对采购目录中物资品目进行了解,并从各类物资商品的规格、货源、价格、质量标准等属性入手,展开全面、细致的分析,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定适用条件。同时,最低中标法的适用范围虽然与国家的法定适用范围存在着很多相同之处,但从整体上来看,却仍然有着细节上的差异,例如有些商品虽然在价格、货源、规格等方面均能够满足最低中标法的适用条件,但却并非通用服务项目,也不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因此这类商品同样不同采用最低中标法进行招投标。
(二)坚持集中采购策略
由于最低价中标法在适用条件中对商品类型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能够适用于最低价中标法的物资商品,其采购量通常比较大,而这就为集中采购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一方面,要从物资接收的检查、试验、验收等各个环节入手,对物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以保证物资质量能够符合采购要求,避免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现象的发生;而在另一方面,更大的采购量往往意味着竞标企业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在竞争性谈判中,供货方也更愿意给予优惠,这对于物资采购成本的控制是非常有利的。因此在应用最低中标法进行物资采购时,招标人必须要坚持集中采购策略,对物资采购清单中的所有物资商品进行分类,并通过市场调研来了解各类商品的供应商,之后将同类且可以由同一供应商供货的商品进行整合,统一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实行投标担保制度
最低价中标法虽然能够有效控制物资采购成本,但对于参与竞标的供货方,项目利润仍然是比较大的,为获得这一利润,很多竞标企业常常在竞标过程中盲目投标,忽视了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与技术水平,在中标后却无法满足招标方的各方面要求。另外,有些企业为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常常会选择恶意竞标的方式来阻止其他企业中标,在自身中标后反而不愿按照中标价来为招标方提供物资商品。这些失信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同时也使招标方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必须要实行投标担保制度,严格要求竞标企业提供投标保函以及履约保函,保证在中标后履行中标义务,并对各种违约行为的惩罚措施予以明确,这样一来,竞标企业的盲目投标行为就能够得到有效制止,而物资采购方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标书评审工作是落实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整个招投标工作的关键所在,然而从目前来看,很多招标单位对于评标工作却缺乏足够的重视,认为标书评审仅仅是选出竞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企业,从而使得评标工作失去了应有的严谨性与全面性,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中标企业标书存在问题,那么就很容易产生纠纷,甚至是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因此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必须要正确认识标书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安排业务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相关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项目的质量、性能、技术方案等情况展开全面分析,并核实投标企业的项目总报价以及分项报价,保证报价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以免因评标工作的疏忽而给后续采购工作带来麻烦。
(四)重视标书评审工作
大卫·格里芬的《后现代精神》于1998年在国内出版,书中提到“非生态的存在观”是现在范式的一个特征。曾繁仁就是从“生态论的存在观”这个表达中获取了生态美学的理论切入点。这一理论是对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当代存在论哲学观的继承与发展。曾繁仁吸收了中西方优秀的哲学智慧,融入了自己的研究理论成果,建构了其富有特色的生态存在论美学观。
1)听力理解能力弱。每年的四六级考试,听力环节都是中国学生最大的障碍。在听不懂的情况下,衍生了各种“听到什么选什么”“选中间长度的”“不懂就选C”等等所谓“听力策略”。过后一对照听力原文,几乎没有生词,完全看得懂,但就是没听懂。
(五)合理判定商品成本
最低价中标法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竞标企业的利润空间,这使得部分竞标企业常常在招投标阶段压低投标价格,而在供货阶段则偷工减料,试图通过牺牲采购商品质量的方式来降低商品成本、扩大利润空间,从目前来看,由于很多招标人在物资采购的验收阶段并不严格,验收水平也相对较低,因而这种“蒙混过关”的方式往往很难被发现。为此,招标人在应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也必须要从合同管理、验收以及履约检查三方面入手,对中标企业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密切监督与管理。例如在合同管理上,必须要在合同条款中对采购商品的数量、规格尺寸、质量标准等信息进行明确,并将违约惩罚措施确定下来;而在履约检查方面,则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履约过程中对中标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六)加强合同执行管理
在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通常都需要对采购商品的成本价格进行核定,以保证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并实现采购成本的有效控制,而低于采购商品成本价格的判定,则需要从多角度进行考虑。从目前来看,很多招标人都习惯于按照采购商品在行业内的市场平均价格来核定采购商品成本,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供货企业竞争较为激烈,很多投标人都会从长期、全局的角度来对竞标价格进行考虑,而不会过于在意单次竞标的收益。也就是说,只要能够通过中标来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或是与优质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那么即便竞标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甚至是成本价格,也同样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必须要转变自身观念,从客观的角度对投标价格进行考察,允许企业以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价格来参与竞标,而对于商品成本价格的判定,也要充分考虑到供货企业所在地区、购销差价、当前季节、市场变化等各种特殊因素,明确采购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非行业平均成本。
(七)保证竞标企业资质
在招投标工作中,前期的招标准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然而由于当前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尚不完善,很多招标活动都存在着投标人严重缺位的情况,因此前期的竞标企业资质审查并不严格,不仅审查内容不够全面,无法确定投标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有时甚至还存在着强拉资质不合格企业凑数的情况,从而使整个招标活动变得十分混乱。因此在基于最低价中标法的前期招标准备工作中,招标人必须要对这类问题予以密切关注,从审查内容、审查制度、审查人员等多方面对竞标企业资质审核工作进行调整,保证审核工作的有效性,避免资质不合格企业进入到招标活动中来。此外,竞标企业资质审核往往只能够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对于一些资质符合竞标要求但品质上存在问题的投标人,却无法准确识别出来,因此招标人还需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行业内建立全面、完善的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供货企业记录下来,同时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开,从而使所有招标人都能够查找到存在失信记录的供货企业,并将失信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物资采购工作在成本控制、公平性等方面的要求较高,最低价中标法虽然能够满足物资采购工作的诸多要求,但在实际应用中同样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因此对于采购单位来说,只有在竞标企业资质审核、合同执行管理等方面对最低价中标法采取有效的应用策略,才能够将这一评标方法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正解:由于该反应属于归中反应,反应机理为:KClO3中Cl得到5个电子转化为Cl2(被还原),同样,HCl中的Cl失去一个电子转化为Cl2(被氧化),反应中氧化产物和还原产物均为Cl2,且氧化产物和还原产物的物质的量之比等于氧化剂得电子数和还原剂失去电子数之比,即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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